关于就业歧视的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精选(调查报告模板及范文)

时间:2022-04-22 01:48:00 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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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歧视的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精选(调查报告模板及范文)

关于就业歧视的社会调查报告一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宗教、*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就业歧视的社会调查报告,欢迎阅读。

调查时间:xxxx年1月13日

调查地点:西安

调查人:xxx

为了开展就业歧视方面的研究,推动就业机会平等,我在西安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研,通过网络信息收集、文献收集、实地调研、调查问卷等方式,主要了解了就业中存在的性别、年龄、户籍、地域、外貌、学历等歧视状况。并且认真研究和分析就业歧视的产生原因、主要表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当前形势下如何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保障形式来有效遏制就业歧视现象的合理化建议,以充分保障广大*的公平就业权,进而推动社会朝着理性与*的方向前进。

一、就业歧视的表现

调查结果显示,几乎所有的单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还在*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调查结果显示,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性别、民族、社会身份、残障、健康、*面貌、年龄、身体特征等八个层面。52.98%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53.14%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户籍地域有明确要求;30.34%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面貌有明确要求;34.96%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身高长相有明确要求;43.82%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年龄有明确要求;31.07%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有体检方面的要求;20.45%的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求职者是非传染病病原携带者;17.67%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有未婚或者生育方面的要求;14.04%的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求职者身体没有残障;4.86%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民族有明确要求;2.08%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宗教信仰提出过明确要求。

也对具体的歧视现象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调查发现:

1、43.27%的求职者遇到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是男性,6.16%的求职者遇到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性别为女性,可见性别歧视主要是针对女性的;

2、用人单位对于求职者具体身高要求,一般是女性160cm,男性170cm以上;

3、47.88%的求职者在应聘中遇到用人单位要求长相端正,还有13.28%的求职者遇到用人单位对气质要求优雅。总的来说,应聘时要求气质和长相的比例达

到了51.16%;

4、47.91%的被访者在应聘时,用人单位对户籍要求本市或本地户口。

5、34.83%的被访者遇到用人单位对*面貌的要求是党员,3.71%用人单位要求*面貌是共青团员。

二、就业歧视的产生原因

在问到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时,认为就业歧视严重是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原因;第二是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第三是受效率第一因素影响。这些认识是非常表面的,有的甚至是不正确的。就业歧视的产生原因是由于我国缺乏全面的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以及社会传统观念原因。

三、结论和建议

通过对就业歧视课题的调查,是我们对就业歧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解决。

(一)健全和完善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为禁止就业歧视提供法律依据

1.消除现有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

针对有些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而颁布的各种影响公平就业的歧视性法规、规章和决定,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这些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宪法》和《劳动法》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废止。

2.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使这些法律法规有可*作性。

如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进行修订,使这些法律的责任具体化,对于就业歧视行为的惩罚一定要加大并且要落实到实处,让用人者或雇主付出更多的成本。

3.制定禁止就业歧视的专门性法律,以保*就业歧视问题的有效解决。

为了彻底禁止就业歧视行为,保*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的真正实现,我国应该在现行《劳动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尽快制定专门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可借鉴*劳工组织通过的第100号《男女劳工同工同酬公约》、第111号《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以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吸取其精华,结合我国国情,以《宪法》为基本依据,在现有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有关禁止就业歧视之条款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禁就业歧视的统一性立法,使就业歧视现象得到遏制,就业者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二)建立专门的禁止就业歧视机构,准确有效地认定和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我国目前就业管理是由*到地方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来完成,主要有培训就业、劳动*和失业保险等职责上的分工。为保持法律的协调,建议当前将禁止就业歧视工作内容纳入到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各类就业歧视投诉,参考劳动争议处理,采用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即规定就业歧视受害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申请处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不服的,在一定期限内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发挥*的作用和责任,为平等就业、禁止就业歧视提供有力的保障。

在立法逐渐完善的基础上,*必须加强执法以及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为平等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创造一个有利于平等就业环境和空间。同时,加强劳动监察制度,为受害者提供行政救济。各级*加强投入,为劳动监察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物质条件,为劳动监察工作提供有利的执法环境,保*劳动监察机构有效地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最终为就业歧视的受害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济。

虽然我国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相当普遍。但是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歧视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日益增强,公民采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不断加深,就业歧视在我国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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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歧视的社会调查报告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的反馈主要是对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不够,鉴于此,立法部门已将原案中的几条反就业歧视规定扩充为专门的一章,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对民意的重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的这份调查报告,则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也有助于立法机构更全面地了解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与制度建设提供重要依据。

蔡定剑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就业歧视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权和社会公正问题。为了更准确了解当前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推动在我国实行就业机会平等提供可靠的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于2006年5月和10月,就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在全国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我们发放了3500份问卷,收回了3454份。

现将这次调查所获得的重要信息报告如下。

一、就业歧视相当普遍且严重

1.就业歧视范围相当广。调查表明,我国当前就业歧视的主要领域有民族、宗教、政治面貌、残疾人、户籍、性别、年龄、健康、外貌身高、性取向等十来种。

根据反歧视定义,在同样的情况下实行差别对待构成歧视。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差别对待都构成歧视,但差别对待是歧视的重要表现。根据这次问卷调查,我们选择了13个方面的问题就是否有差别待遇进行调查。

雇主单位的要求并非都是歧视,但有相当一些是有歧视性的。所以此表能一定程度反映我国就业歧视的范围。如就业中提出学历、工作经验、资格证书的条件大部分可能是合理的,健康有部分可能是合理的;但是,户籍、性别、年龄、外貌身高等要求基本上没有合理性,大部分可认定为歧视;而民族、政治面貌、性取向虽然表中比例不高,但是属于国际标准严格禁止的歧视。还有残疾人和宗教歧视虽然没有列入,却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歧视。所以认为以上十来种歧视为我国的主要歧视领域是合适的,其他学历、工作经验等为非主流歧视,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构成歧视。

2.就业歧视相当严重。在问到“目前就业领域存在就业歧视吗”时,认为存在的被访者,累计占85.5%,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的占50.8%,认为不存在的只占6.6%。

七成多的人认为在就业中受到歧视。在问到被访者“就业过程中受到过何种歧视”时,有30.8%的人认为曾经在薪酬或福利方面受到过歧视;22.7%的人认为在岗位或工种安排方面曾经受到过歧视;21.3%的人认为在升迁和职称评定方面受到过歧视;17.6%的人认为在应聘时受歧视(以上为多项选择)。在问到受歧视的程度时,有54.9%的人认为受过各种不同程度的歧视,15.6%的人认为受过严重歧视。共有71.1%的人在就业和工作中受到各种歧视。

在求职中受到拒绝的情况,比例最高的是因为残疾,有21.8%的残疾被访者认为自己因为残疾而遭到用人单位拒绝;其次是因低学历,达18.7%;第三是因为外地户籍,达18.5%;最低的是政治面貌,只有3.4%。

3.就业歧视相当公开。调查表明,就业歧视是相当公开直接的。如在问到“因为疾病而被辞退,是否会直接告知理由”时,有51.3%的雇主会直接告知理由。

二、国家机关在带头歧视

调查发现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和职业中存在相当严重的歧视。有65.9%的被访者认为公务员招录和职业中存在差别对待。

1.公务员招聘中的三大歧视:户籍、残疾人和健康条件。在公务员招聘中,被调查者认为受排斥的情况:学历低占第一位45%,外地户口被排在第二位43%,这是最严重的歧视;残疾人(40.9%)和健康原因(40.7%)分别排在第三、四位。由于学历要求不都是歧视,只有有些情况才是,所以上述三种是最重要的歧视。

2.年龄歧视和性别歧视也非常严重。公务员招聘时的年龄歧视非常突出。招聘公务员中,要求30岁以下的占42.0%,要求35岁以下的占58.0%。有32%的人遭到性别歧视。由于只有女性才有这样的问题,所以比例是很高的。

3.歧视主要发生在复试阶段。国家机关的歧视主要发生在哪些阶段?有66%的人认为复试阶段存在歧视;有35.8%的人认为升迁阶段存在歧视;有29.4%的人认为招录体检阶段存在歧视;有27%的人认为公务员招录笔试阶段存在歧视。说明多数人不相信公务员的复试。

4.被访者认为公务员招录对性别、户籍和身高长相的要求是最没有道理的。被访者认为,在招聘公务员中设置的最不合理的条件,第一是性别,占67.7%;第二是户籍,占66.3%;第三是身高,占59.8%;第四是长相,占47.4%;第五是政治面貌,占41.6%。对企事业单位招聘设置条件的看法与上述有所不同,认为企事业单位首先不应设置的条件是户籍,占67.2%,其次是性别,占63%,第三位是身高,占54.5%,政治面貌排第四,占53.4%。这说明公众认为,国家机关招聘中提出性别要求,企事业单位提出户口要求是最没有道理的。还有公众更反对企事业单位招聘设政治要求,这个比例高于对公务员提出此要求的近12%。

被访者认为,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招聘中可以提出的合理条件,排在第一位的是学历,占80.7%;排在第二位的是健康,占59.8%;排在第三位的是年龄,占47.9%。可见,公众比较认同在招聘中,通过学历来筛选应聘者。也有超半数的人认为健康条件是合理的,近半数的人认为年龄是合理的,说明很多的人对健康和年龄歧视缺少意识。

三、就业歧视的几个特点

1.最受歧视的三大群体——残疾人、艾滋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

根据我们研究,从群体的广泛性和受众面等综合情况看,就业和工作中的歧视最严重的领域是身份歧视,其次是对女性的歧视,然后是对残疾人、年龄、健康和身体特征(身高、长相、体重等)等的歧视。

但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在问到“哪些群体容易受歧视”的问题时,回答后前四位的是:残疾人65.6%,艾滋病患者62.8%,肝炎病毒携带者54.2%,由于学历条件不高构成歧视,所以对农民工的歧视(占45%)排第四位。可见,残疾人、艾滋病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农民工是最受歧视的群体。

2.最严重的歧视观念是健康歧视。

调查发现,公众在观念上最严重的歧视是健康歧视。在问到“如果你是雇用者,您可能不会招收下列哪些人员”的问题时,63%的被访者表示不会招收艾滋病毒携带者,55.8%的人表示不会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52.5%的人表示不会招收性病患者。在问到“您是否会与爱滋病患者、性病患者、乙肝患者一同工作吗”的问题时,分别有52.5%、51.6%、49.3%的人表示不会。以上调查反映的是人们的歧视观念,艾滋病患者、性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最容易受到歧视的群体,说明很多普通人都对这些人抱有歧视观念。

女性和户籍身份为什么没有列在前列?是因为许多人主观上并不对女性和农民身份抱有歧视。但是,由于艾滋病患者的群体人数不多,而且这部分人得知患病后去求职的更少,所以从整体上显示并不太严重。但从个体上讲肯定是最严重的,很可能有一个拒绝一个。中国的残疾人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但去正常应聘就业的比例也不是太多。而肝炎病毒携带者有一定的隐藏性,不提体检要求的招聘不会产生这种歧视。所以,这两种在很多人观念中抱有的、可能是很严重的歧视反而没有身份和性别歧视在就业市场中显示得更为严重。身份歧视和性别歧视之所以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两种歧视,是因为这两个群体被歧视的人数量大,而且公开显示在招聘市场上。

3.公众最反对的歧视是性别和身份歧视。

调查还发现,公众最反对的歧视是性别和身份歧视。问到“对目前社会歧视现状有何评价”时,受访者认为“很不好”的歧视排序,第一位是性别歧视(占29.8%),其次是身份歧视,包括户籍歧视(26.4%)和籍贯歧视(26.2%),还有残疾歧视(26.2%)。被访者对健康歧视和同性恋歧视的反对度最低,认为健康歧视很不好的只有12.3%,认为同性恋很不好的只有14%,说明比较认同这种歧视。

四、关于性别歧视和农民工歧视

性别歧视是近年来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尤其表现在女大学生就业群体中。在本课题社会问卷抽样调查中显示,在回答“就业时单位或雇主是否提出过性别要求”的问题时,明确要求是男性的占13.9%,明确要求是女性的占7.1%,男女都可以的占32.2%,而无明确说明的占46.7%。可见,有21%的招聘单位明确提出性别要求。而明确提出要求录用男性的高出女性的一倍。

在问到“女性在求职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什么”的问题时,排在前三位的是:外貌气质、学历和公关能力,分别有70.1%、67.2%和60.7%的被访者选择了这些选项。而女性认为学历是最重要的,排在前三位的是:学历、外貌气质和公关能力,分别有72.6%、70.3%和64.8%的被访者选择了这些选项。在问到“获取工作时是否有相貌和气质要求”的问题时,要求长相端正、气质优雅的,女性比男性百分比高8.3%。可见,对女性就业不是以本身的能力,而是以貌取人的现象是存在的。

另外,有不少雇主对结婚和生育的女性存在歧视,有的要求不要已婚女性或要生过孩子的。调查表明在订劳动合同时,有15.4%的女性受到结婚或生育方面的限制。

在问到“工作单位已经落实的女性权益”问题时,有52.4%的被访者回答单位落实了怀孕的权益,72.8%的被访者回答单位落实了产假的权益,落实了哺乳期权益的为49.2%,特殊生理期为17.5%,劳动与安全保护为45.4%。换句话说,产假权利落实得较好,特殊生理期的保护最差,还有47.6%的单位没有落实女性怀孕的权益。

关于农民工歧视。根据我们的调查,农民工受歧视的严重程度大概排在第四位,在残疾人歧视、艾滋病和病毒携带者之后。但农民工是受歧视的最大群体。由于农民工的歧视很多是法律化的,所以调查所显示的数字并不充分。

农民工在就业准入时就受到法律歧视性约束,无法与其他群体进行比较。但农民工在就业工作中仍然受到各种歧视。

根据回答,第一是工作和居住条件差,占89.7%;第二是在工种安排(脏、重、粗)方面受到歧视,占84.9%;第三是在报酬方面受到歧视,占36.2%;第四是从业的行业限制占35.3%;第五是医疗和工伤保险占27.9%。

在问到是否“农民工自然比正式员工待遇差”的问题时,有35.4%的农民工认为歧视理所当然,有64.6%的人认为不应该是这样。在问到受歧视时怎么办时?多数农民工(占64.8%)只会选择发发牢骚,35.2%的人不会忍受。

五、对歧视的认同与态度

我们也对公众就业歧视的认识和态度进行了调查,发现公众对就业歧视还是有一些基本的判断力。多数人对歧视的概念是认同的,如表九第1项所阐述的概念,有83.9%的人表示同意和基本同意。公众也意识到平等就业是一项法律权利,如同意和基本同意第8项说法的达86.8%;有61.2%的人不赞成“平等就业会影响经济发展”的说法(第9项)。但是,很多人对歧视现象仍有些模糊的认识,第4项是明显的歧视说法,也有25.6%的人赞成。对第2项、第3项,同意的分别有58.8%,79.4%,把企业的用人权夸大,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企业必须遵守法律,也必须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对男女退休年龄的区别对待分歧较大,同意的占38.2%,不同意的占51.5%。

在问到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时,认为就业歧视严重是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原因,有69.4%选择了这个选项;第二是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选择比例达到46.6%;第三是受效率第一因素影响,选择比例达到45.7%。我们认为,这些认识是非常表面的,有的甚至是不正确的。

调查表明,我国的就业和职业中充满各种歧视,而且是赤裸裸的;歧视的名目繁多,有的竟然到了荒诞的地步;歧视不但存在于企业和私人雇用单位,而且在国家机关也相当严重。这表明我们的社会严重缺少平等的就业观念和意识。反歧视、促进就业机会平等,是我们当前迫切、而相当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它是我们走向社会公正和和谐的必由之路。

我国的就业和职业中充满各种歧视,而且是赤裸裸的;歧视的名目繁多,有的竟然到了荒诞的地步。歧视不但存在于企业和私人雇用单位,而且在国家机关也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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