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实习报告3篇(土木工程实习报告范文)

时间:2022-10-12 11:13:00 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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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实习报告3篇(土木工程实习报告范文)

大学学生实习报告1

  作为当代的一名大学生,促进大学生自身的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青年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和成才的重要举措,是为了让自己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培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大学生社会暑期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走出校园,走出课堂,走向社会,走上了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到社会的大课堂上去经受风雨,见识世面,增长才干。

  在今年奥运会的特殊时期,我们更要完备自己,融入社会之中,与时俱进,发扬运动员的拼搏精神,去感受这个社会所需,要为国家的强大而去做出自己的贡献。

  广阔的社会,还有许多未知的领域等年轻的大学生们。找准自己的位置,激发对生活的热情,是人生的精髓所在。莘莘学子们将在不断的学习与实践中,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以他们所拥有的理论知识和拼搏精神,去展示新世纪大学生开拓创新、不断进取的风采。

  这次去暑期的个人社会实践,去了超市,做了一个月的工作。一开始什么都是陌生的,什么都不会。但是万事开头难,什么事都要有尝试,都要有经过,都要有失败。我经历了在超市的工作之后,懂得了许多道理。很多事情看起来很容易,但实际上与自己所想像的有很大的差距。一个小小的超市的经营也不容忽视,不但需要有细心,还要有谋划,策略,总之,任何事情都要考虑周全。

  实习过程:

  食用油之类的货物就很重了。一箱都是好几瓶!很重的!我们超市进货都是几百箱饮料、几十箱油的,每卸一次都特别累!有时,睡觉到了早上,手膀都疼,还全身没劲!没办法,谁让我是新来的呢?所以,不管有多累的活,我都会很积极很主动地去帮忙。于是乎,我在同事眼里我是个积极的,在干部面前我也给他们留下了好的映像!

  如果没有货要上的话要找点事情做。所谓“上货”,是我们常说的话,说通俗点,就是“补货”。货架上的货物被顾客买走了,货架不就空了吗?还卖不卖东西了?这不行,得从仓库把同样的产品拿来补到原来的位子上去。如果超市的顾客很多的话,不能只顾着补货,要看着点的。当然,不是每时每刻都有货上的。有时,货架上的货物都补齐了,不就是没有事做了吗?就站在一个地方看着货架发呆,还是来回来回闲逛?当然不是了!如果没有什么顾客,也没有货要补,在过道里走来走去,被经理看到是不怎么好的,感觉上我没事做,在混时间!毕竟是私企老板,不会养一些闲人的。老板雇佣你,是要你为他创造财富的,不是养你的。所以,我应该找些事情做一下:抹货架。货架一段时间不抹后,就会有一些灰尘,顾客看到有灰尘的产品,感觉上就像这件产品时间长了、旧的,自然就不会买了。这样不但给顾客流下了个坏映像,而且货物就卖不出去了。谁也不希望我们的东西卖不出去的。其实,抹货架还有个好处:可以坐下来!这个很好,在超市是不可以坐下的,谁能连续站那么长时间啊?所以,在没有什么顾客而且没有货补时,可以抹货架。正是有了以上几点要领,我在超市表现还是相当好的。

  超市的问题发现与解决意见:

  大厅里,有许多货柜摆放杂乱,没有有效利用空间。相信经过重新设计将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实习感想:

  ①、到底什么是市场营销呢?对这个问题,有些人理解片面,把市场营销等同于推销。然而推销并非是营销,推销仅仅是市场营销的内容之一。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曾经指出,“可以设想,某些推销工作总是需要的,然而营销的目的就是要使推销成为多余,营销的目的在于深刻地认识和了解顾客,从而使产品或服务完全地适合它的需要而形成产品自我销售,理想的营销会产生一个己经准备来购买的顾客,剩下的事就是如何便于顾客得到产品或服务??”。美国营销学权威菲利普·考恃勒认为,“营销最重要的内容并非是推销,推销只不过是营销冰山上的顶点??,如果营销者把认识消费者的各种需求,开发适合的产品,以及订价,分销和促销等工作做得很好,这些产品就会很容易地销售出去。”正如著名学者所述,营销不是推销。营销工作早在产品制成之前就开始了。企业营销部门首先要确定那里有市场,市场规模如何,有哪些细分市场,消费者的偏好和购买习惯如何。营销部门必须把市场需求情况反馈给研究开发部门,让研究开发部门设计出适应该目标市场的最好的可能产品。营销部门还必须为产品走向市场而设计定价,分销和促销计划,让消费者了解企业的产品,方便地头到产品。在产品售出后,还要考虑提供必要的服务,让消费者满意。所以说,营销不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它始于产品生产之前,并一直延续到产品售出以后,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市场营销活动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艺术。企业开展营销活动都是为了得到消费者的承认和接受,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生产的目的。

  ②、作为零售企业,营业人员接触消费者的机会非常多,各个消费者的个性不尽相同,营业人员需要更多的耐心来对待顾客,尽量做到百问不厌。

  ③、企业一旦给自己有了定位确定了自己的目标市场,就要尽可能地满足目标消费者的需求。尤其重要的是企业应该积极“跟踪”研究目标顾客的消费特征及其变化。面对消费者个性的变化,企业应及时的更新产品,进一步满足更高的需求。

  ④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放下学校里的那种轻狂,家里的那种娇宠。不要有太大期望,要一步步去完成,要抱有一颗平常心去面对社会里遇到的不如意与挫折,把这当作是一种经历,一种成长。我们要学会节约,学会珍惜,珍惜每一次来之不易的机会,怀着一颗感恩的心,乐观的心。初次到超市工作其实很开心,学到的知识太多了。比如不能用笔抄价格!自己提前了解,对这种社会自然就提前认识,以后的弯路自然减少一点。对于自己赚的见识,培养自己的能力。更为重要的则是检验自己在校所学的是否被社会所用,能力是否被社会承认,通过实践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去实践必须重视自己的修养。

大学学生实习报告2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大学学生实习报告3

  一、实习时间:

  XX—X—7~XX—X—21

  二、实习地点:

  XX电子有限公司

  三、指导老师:

  张老师、黄老师

  四、实习目的:

  生产实习是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以及其他任何专业十分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同时也是学生毕业设计选题及设计工作原始资料的来源,为学生进行毕业设计打下扎实基础。认真抓好生产实习的教学工作,提高生产实习教学质量,是提高学生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的重要环节。

  1、训练学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各种基本技能和实践动手能力。

  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学生所学知识系统化。

  3、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作风。

  4、熟悉手工焊锡的常用工具的使用及其维护与修理。

  5、基本掌握手工电烙铁的焊接技术,能够独立的完成简单电子产品的安装与焊接。熟悉电子产品的安装工艺的生产流程。

  6、了解电子产品的焊接、调试与维修方法。

  7、了解和体验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辛酸。

  五、实习内容和体会心得:

  在一开始的插件中,我的任务是插四个二极管和两个电阻(一块电板),开始的时候,我按照的是主观交给我的方法去插,不过,插着插着,我就发现了,这样插下去就有点跟不上其他同学的速度,我就跟身旁的同学商量了一下,因为她的工作和我的差不多,我来插八个二极管,她就负责插四个电阻,这样下来,我们就基本上可以跟上了,这是其中的一个方法吧。

  到第三天,我就和一位同学换了一下位置,感受一下不同的元件的插法,尝试去了解其中的技巧所在,找到一些方法来更快地插件方法,这可以使我在后来的实验中掌握到好的方法,提高插件速度,节省更多的时间来完成下面的工序。在全部完成之后,我就去焊电蚊拍的开关,当然了,我认为这是我应该最有价值的一种工作,因为这需要我拿起电烙铁去焊,这是因为我的焊接技术不怎么样的原因,虽然我在上个寒假的假期时有去做过寒假工,虽说也是电子厂,不过那是我拿电烙铁的时间和机会并不多,因为每个人的工种都不同的原因,我这个做测试的几乎没有拿过电烙铁去焊,在平时的时候又很少拿电烙铁来焊,所以这次的焊接工作我也觉得是蛮期待的。但事与愿违,刚开始的时候觉得不怎么样,不过焊久了就觉得有点难了,怎么说呢,一来我很少拿烙铁来练习焊接,所以焊出来的效果就不敢恭维了,速度就相对其他的同学就慢了很多,虽然我并不是十分在意工资的多少,不过年轻人难免会有攀比的心理,所以相比之下就有些羞愧;二来就是工作环境的问题,因为作为一位学生,我们刚来报告,工厂的环境与学校的环境是完全的不同,这里的环境虽说不是很差的那一种,但也绝对不会比学校的好,在学校的时候,我们在进行焊接时,虽有些松香烟,但绝不会很糟糕,但在这,简直是漫天烟雾,也许会夸张,但这只是形容了一下我们的环境比较差,这就使我有点难以适应了,过多地吸进这松香的烟,令我有点头晕,也导致了我工作的速度。

  但是在焊接过程中我也认识到了焊接的基本方法之一,其基本操作“五步法”:准备施焊,加热焊件,熔化焊料,移开焊锡,移开烙铁(又“三步法”)看似容易,实则需要长时间练习才能掌握。刚开始的焊点只能用“丑不忍睹”这四个来形容,但焊接考核逼迫我们用仅仅一天的时间完成考核目标,可以说是必须要有质的飞跃。于是我耐下心思,戒骄戒躁,慢慢来。在不断挑战自我的过程中,我拿着烙铁的手不抖了,送焊锡的手基本能掌握用量了,焊接技术日趋成熟。当我终于能用最短时间完成一个合格焊点时,对焊接的恐惧早已消散,取而代之的是对自己动手能力的信心。在这一过程当中深深的感觉到,看似简单的,实际上可能并非如此。在对焊接实习的过程中我学到了许多以前我不知道的东西,待电烙铁加热完全后,到底是先涂助焊剂还是先挂锡,我采用后者,有人采用前者。都焊出来了,但我在焊接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焊不化的状况,而采用后者不是加快它的腐蚀并且减少空气污染吗,不明白。辛苦地渡过了几天的焊接工作,可能看到别的同学的工作好像很简单,就要求换了其他的岗位,进行电吹风的外壳组装,看起来容易,实际并不是这样的,这就是我做了一天组装后的感觉。

  开始跟我的同伴做的时候好像就有点后悔,这是为什么呢,我们也难以叙说,组装的步骤比较多,既要用502胶水来沾电吹风的指示灯,又要装线、拍壳,打螺丝钉,这还要保证在表面看不到其上面的合装的缝隙,即使做完了,这还不算完工,把装好的电吹风拿起检测,要检测合格才算是我们做好的,如果检测到有问题的电吹风就是我们倒霉,不算我们的,可以说是白做了,这样下来,有一个感觉:1毛半组装一个电吹风,不好赚啊,这也导致了有一天我们只有3块9的工资,简直没面子啊。一直坚持,又把这工作做好了,我们又换到了一份看起了简单的工作,因为其他的同学合作,四个人一天可以做到7、8箱的份量,而我们三人合作一天只是做到4箱的份量,手脚慢,这是觉得不好意思啊,我们也只是放二极管,把电吹风马达的整流桥给焊好,却又有点慢,这能不惭话愧吗?可能也是那一句不做不知道,一做吓一跳啊!事实与愿望是两回事,通常美好的都会被现实所打败的一败涂地。不过,这也是应该的,社会事实就是这样,我们做的这样,也是比较好的了,起码主管没有太多地去责骂我们。

  一直坚持,我们终于完成了12天的实习内容,在这12天中,我也了解到了工作的西辛苦,和赚钱的艰辛了。这次实习给同学们带来了很多难得的社会经验,提供了社会实践锻炼的大舞台,同时也给我提供了一个运用专业知识的机会;锻炼我的动手能力,也只有在在这一次我们在第一线上的实习,真的学会了很多的东西,起码我们都获得了动手实操的机会,不会是只是会说而不会做的花瓶吧,也知道了在底层工作的劳动者的种种酸甜苦辣,这对我们后来的学习有很大的启示。这次实习是按件数计劳动成果的,多劳多得,所以也大大的提升了我的办事效率。当然了,因为是按劳计算我们的工资,这又使我们更加地勤奋地工作,不过说句实话,其实这次的实习我们并不会赚到很多的钱,可能也有的同学会支出不均,支出大于收入,所以这又锻炼了我们的另一个能力,那就是管财,理财了,让我们这些在象牙塔里的雏鸟知道什么叫做社会生活,那并不是我们平时没有节制地去根据自己的喜好去花钱,一分一毫都来之不易,那都是我们父母的血汗来的,所以说,我们所赚的一两百块也都是我们的血汗所得,真的是来之不易。我学会了勤俭节约的好习惯,理解到什么是“粒粒皆辛苦”,的名句,在工厂里看到员工们辛辛苦苦拼命的加班工作才得到那点血汗钱时,在我自己也到辛辛苦苦地工作,拿到用自己血汗挣回来的工资时,才真正的体会到“钱”是来之不易,日后用钱时不能不三思而后行。可以说这次实习给我上了一堂无形的思想道德课,让我受益匪浅,教育深刻。

  当然了,我们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应该越早体会到这些,这能就越好地鞭策我们去自我增值,学好我们要学的,要了解的种种有用的知识,说句现实点的话吧,那也要我们起码不要在厂里的第一线工作吧,那我不是要鄙视底层劳动者的意思,那纯属是我自己的个人意见吧了,既然我们掌握一定的知识就能应该运用到适当的地方,第一线的生产,应该还是留给一些暂时只能胜任这岗位的工人吧。或许我们会在开始到社会工作时也会工作在第一线,但相信这会是短暂的,因为我们掌握了一定的知识,那当然也是我们学好知识之后的事,这就是我们要努力学习的最好选择了:第一线工人还是技术人员或者是其他更好的职位。

  XX电子厂真正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锻炼机会,我们非常地感谢XX电子厂给我们的机会,也很感谢学校老师为我们做的铺垫和联系。这次实习为我们踏上就业的人生路上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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