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实习日记3篇

时间:2022-11-03 10:08:04 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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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实习日记3篇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实习日记1

  民事庭剧本

(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刘华秀]: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刘华秀]: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告]:原告,杨宁,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2号1号楼2单元208户

  委托代理人 :第一代理人,李梦婷,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审判长]:被告。

[被告周清华]:第一被告,周清华,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6号2号楼2单元102户。

  被告代理人.: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秦一丹,山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代理起诉、质证、辩论、进行和解。

[被告博客网]:第二被告,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厣蕉〖媚鲜欣虑酱舐?9号。法定代表人丛日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第二被告代理人,钟臻臻,宋都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是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进行和解。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这是这样。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应当提供证据。上述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清楚。[原告代理人一]:原告清楚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被告清楚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被告清楚

[审判长]: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宁诉被告周清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槌)由本院审判员宋秋实独任审判,书记员刘华秀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开庭前通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周清华]:不申请回避。

[被告博客网]: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相关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所有发表对侵权文章的网站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

  2.判令第一被告周清华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社区等相关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

  3.判令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人民币,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第一被告周清华承担,公证费用为1010元。事实与理由:

  原告杨宁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被告周清华,于2010年6月通过QQ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被告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多篇署名为秦尘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这些文章的标题分别为:《解剖杨宁》、《大过年的杨宁发什么疯》、《敬告杨宁妻子赵婧——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

(一):杨宁,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

(二):扒杨宁的皮》。通过原告调查,秦尘即是被告周清华。题为《解剖杨宁》的侵权文章中有如下文字:“杨宁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了吧,大概有博客痴呆症了吧!杨宁除了有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此外,被告的文章中,还出现以下文字:“杨宁是个受虐狂,越骂他,他越幸福。”在题为《扒杨宁的皮》的文章中,称原告杨宁先生为“兽医网虫”,并道其已经精神分裂。”这些文章已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有高达数家网站转载。而且还以邮件的方式给原告杨宁的妻子发了《警告杨宁妻子,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把两个人的争论扯到原告的家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以上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人都有最起码的尊严,被告这样肆无忌惮地公然攻击诋毁、侮辱、诽谤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特向贵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周清华,首先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状篇幅较长,首先申请法庭给以我充分时间进行自我辩护,并对不得以占用法庭过多时间表示歉意。因杨宁起诉我名誉权纠纷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部分、事实的经过

  2010年6月20日,我与杨宁通过QQ聊天认识,因此而产生纠纷。当天杨宁擅自地将我们的聊天记录发布到互联网,文中说“你在文革中一定会成为毛主席的红卫兵”。这种恶意宣扬别人的聊天记录,极大地影响了我对杨宁的印象,由此,当日我便将其从我的好友里清除出去。

  随后的数天内,杨宁又发表具火药味与暗示性攻击的文章,大量地将“新文革”、“网霸”等词语用在我身上。我一时义愤之下,便写出了《解剖杨宁》。

  随后的数月杨宁对我的攻击一发不可收拾,从2010年6月20日开始,一直到目前,杨宁依然在不停地对我骚扰。面对持续骚扰和攻击,我沉不住气,便在博客上发表文章与杨宁对抗。2010年12月18日,杨宁发文《面对“博客名人”都是出笔意淫》,有如下语句:“一位21岁海未到法定婚龄的小伙子就如此出笔意淫”。这些是赤裸裸地进行人身攻击的语句。杨宁多次公开发表骚扰和刺激我的言论,终于让我愤怒到极点,更重要的是我不希望与他再纠缠下去,因此我公开发表了《敬告杨宁妻子赵婧: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希望杨宁能够停止对我的攻击。在2011年1月15日,我发出《投诉函》,向博客网投诉杨宁。2011年1月15日,我发出《关于“杨宁—秦尘”事件的处理意见——致信博客网、及杨宁》,首次提出主动退步,寻求和解的可能,并且承认自己处置不当。

  这是我第一次就杨宁与我的争端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寻求和解的可能。

  2011年3月,我在北京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纪事》栏目采访时,再次表示愿意主动就自己的过激言词表示道歉。

  2011年3月20日,我又公开发文《关于“杨宁—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就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歉意。至此,我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连续3次设法与杨宁沟通,主动调解此事,希望结束争端。但是,在杨宁对我的起诉状中,以及很多媒体的报道中,多有意或者无意的对于我先后多次、在多渠道向杨宁道歉的事实予以忽略.第二部分、对杨宁起诉状的辩驳

  第一、对于杨宁在起诉状里所列举的材料,我进行如下解释。杨宁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杨宁的。

  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

  2、博客痴呆症等词都源自杨宁的文章。

  第二、杨宁在起诉状中提及的《透视兽医网虫

(二):扒杨宁的皮》一文不是我写的。杨宁将此作为起诉我的侵权证据,甚至被媒体采访时,这篇文章被广泛地说成是我写的,对此我表示强烈不满。

  第三、《敬告杨宁妻子赵婧: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虽然有不当之处,但却是我主动希望解决争端的开始,其中并没有列举出有侮辱人格性的语句,请大家注意,我使用的是“敬意”的“敬”,而不是“警告”的“警”。

  原告提出的在全国这么多大型媒体上公开道歉,超出了我本人的承受能力,且杨宁对我攻击在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元的请求我认为极不合理。请法官明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完毕。

[审判长]博客网公司,现在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我公司是博客网的运营商。博客业务的技术特征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我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管而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鉴于无法对博客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作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侵犯时,通过投诉途径向我公司提出投诉,我公司才对侵权文章予以删除,但我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杨宁的任何投诉。杨宁所诉的五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已被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删除,另两篇系被告周清华自行删除,故在本案中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陈述完毕。

[审判长]:根据刚才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合议庭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

  1、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对此,原告方与被告方有异议吗?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那么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原告代理人]:我方有如下证据:1.济南市公证处公证的公证书,这份证据包括周清华在网络上以秦尘为网名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我们要证明:第一,秦尘系周清华的网名,该公证书中的多处明确表明秦尘系周清华的网名,而且这是周清华自己注册的信息:第二,周清华多次发表攻击杨宁及其家人的文章,数量相当多,从这份公证书就可以看出来;第三,周清华发表的这些文章已经广为传播,其搜索量很高。

  2、公证费用票据原件,证明我方公证费用的支出。[审判长]: 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没有异议。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对原告提出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一些内容有异议,其中部分内容是通过百度搜索存储(“网络快照”)的,其网址和服务器都不是博客网的,百度也指出“网络快照”不代表网站的即时页面,这些文章在公证时我们早已经删除了。另有一部分涉及天涯网站的内容与我公司无关。关于秦尘在天涯网登记的个人信息部分我们不予确认。[被告周清华代理人]:我方提交的证据是,2011年1月15日我向博客网的投诉函,证明当时我的当事人已经主动就此事寻求解决办法,他对他的过激言词已经表示了解决诚意,且投诉函中包含了杨宁对我的当事人攻击的信息,请求博客网删除。[审判长]:投诉函是如何送达的?

[被告周清华]:通过我的博客,并给博客网打了客服电话。

[审判长]:你的这一文章什么时候被删除的。

[被告周清华]:很快,大概5分钟。

[原告代理人]:投诉函来源于电脑存档,真实性我们无法确认,并且文章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对投诉函中所涉杨宁发表对周清华攻击的文章的内容,我们不予认可。[审判长]:被告博客网对周清华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博客网]:对投诉函真实性无异议,其当时发表在周清华的博客上,我们确实当日删除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博客网出示他证据。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我方提供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我们已经删除了原告所诉的侵权文章。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这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当时删除了侵权文章。[审判长]:现在你方所诉的侵权文章在博客网上还有吗?

[原告代理人]:我们不确定。

[审判长]:双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代理人]: 没有。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 没有。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被告博客网,你网站的网址是什么?

[被告博客网:http]://www..com/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

[原告]:是。[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有监管本网站网页的制度。

[被告博克网]:有,但我们无法进行事前监管,只能是事后进行审查,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文章进行删除。

[审判长]:请你方简述一下具体的监管操作步骤。

[被告博客网]:客户发表的文章题目在我们这里有显示,我们审查题目后进一步判断是否违法,违法的文章将予以删除。对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只能待接到投诉后进行审查。

[审判长]:原告是否与被告博客网就本案进行沟通,主张权利。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根据互联网相关规定,删除侵权文章是网络运营商法定义务,我们没有书面联系过被告博客网。

[审判长]:周清华,你发表原告在本案所诉文章的具体位置在什么地方?

[被告周清华]:我的博客,“敬告杨宁妻子”一文还在天涯等其他网站上发表过。其他文章是否在其他网站发表过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对你所使用网名为秦尘有无异议?

[被告周清华]:没有异议。

[审判长]:没有异议,那么这5篇文章,哪些是你自行撰写的,那些是你转载的? [被告周清华] 前四篇是我自己写的,最后一篇“扒杨宁的皮”不是我写的,我没有扒过杨宁的皮。

[审判长]请你回答问题的时候,直接明确地回答法官提问的问题。那你转载时内容是否有变化?

[被告周清华]:内容没变化。

[审判长]:原告方,转载文章原来是谁发表的?

[原告代理人]:博客网一员工发表的,我们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暂时我们认可《扒杨宁的皮》的文章是周清华转载的。但是,应当清楚的是,转载也是一种侵权,它加重了第三人侵害杨宁名誉权的后果。

[审判长]:我明白你的意思。被告博客网,你方对原告称你公司员工发表上述文章一事,是否认可?

[被告博客网]:不认可。

[审判长]:原告方,你方起诉书中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其侵权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经济赔偿能力等因素参考计算的。

[审判长]:周清华,你曾经几次向原告道歉,请详细说一下。

[被告周清华]:很明确,3次,分别在发给杨宁的电子邮件、博客网的专栏、中央电视台的采访。

[审判长]:原告,你方对被告周清华刚才所称的致歉是否认可? [原告代理人]:对于被告周清华的道歉我们不予认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被告周清华向原告杨宁道歉的证据。而且我希望提醒法庭注意,被告在法庭上仍然至少有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所以我们并没有看到被告的诚意。所以说:第一,我们并不认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周清华曾经道过歉,仅被告周清华口头的声称自己三次道过歉,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确实道过歉,是不能让人信服的。第二,被告目前在法庭上竟然还存在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我们无法看到被告道歉的诚意。相反,我们看到了被告周清华公开的污辱诽谤。[审判长]:原告是否看到被告周清华在2011年3月20日发表的《关于杨宁—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一文。

[原告代理人]:没有看到。我们只看到了周清华对杨宁的攻击性文章,这些文章至今未删除,仍在数十家网站上被转载。

[被告周清华]:原告代理人没有看到不代表杨宁本人没有看到。

[审判长]:提醒被告按照法庭规则发言,法庭会给予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争议焦点还是原告文章的侮辱诋毁性质存在与否,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以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问题。鉴于时间原因,请大家注意简明扼要。现在就第一个辩论焦点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周清华以秦尘的文章网名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发表的文章中,词语带有明显侮辱、诽谤的性质,侮辱性的词语甚至涉及到了原告的家人,而且文章在网上不断被转载、传阅,已经广为传播,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并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工作。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被告周清华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发表的文章中以“秦尘”的网名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杨宁的人格,其在主观上具有对杨宁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有实际侵犯杨宁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杨宁的公正评价,对原告的名誉也产生极坏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周清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博客网公司应该在事前进行审查监管,对有侵犯别人名誉的文章,应该及时删除,被告博客网公司却不管不问,纵容被告周清华发表攻击原告的文章,并且在网上广泛传播。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博客网公司与被告周清华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审判长]被告周清华,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杨宁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杨宁的、我的当事人气愤之下说的。

  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玉米虫”是指国内大量从事投机倒卖域名的人的称呼,并没有污辱性。“兽医”是我国的职业的一种,因此,兽医同样不构成人格侮辱。2.“狂犬病”、“鸟编委”等过激言词,则是因为我的当事人数十次遭遇杨宁语言攻击和挑衅,导致一时义愤,情绪难以控制,才说了这些话。但是,他已经就这些过激言词表示道歉。在此,我建议法庭认真考虑我的当事人对杨宁采取这些过激言词的背景以及我方多次道歉的事实。[审判长]被告博客网公司,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作为博客业务的提供商,我公司有义务对博客网上发表的文章及图片进行监管,但是博客的技术特色决定了,其是博客用户自己编辑文章、图片并发表在博客网上,然后我公司通过浏览文章的标题确定是否有侵权行为,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文章予以删除。此外,现在每天博客网上发表的文章有5万多篇,监管确实有困难。新颁行法律已经明确了博客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义务系事后监管义务。对博客用户发表的文章,我们也要保证一定的尊重,在未明确其构成侵权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公司无权对其进行删除。我们只能在接到投诉的时候,进行进一步审查和删除侵权文章等。本案中,原告起诉前未向我公司主张过权利,相反是我公司主动发现并删除了原告所称的侵权文章。

  原告所称我们应该在事前进行审查监管,实际上可能使我们对博客作者的言论自由造成侵犯,而且每天发表的博客文章有5万多篇,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周清华说是原告首先侵害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但是周清华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我方不予承认。[审判长]被告周清华是否还有辩论意见。[被告周清华]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还有辩论意见。[被告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就第二个辩论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和利益。本案中,被告周清华应在博客网以及其他网络媒体的首页位置,明显位置向原告连续一个月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抚慰金。”

  上述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我方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万元,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审判长]被告周清华,现在发表你的辩论意见。[被告周清华代理人]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首先,我的当事人已经多次对原告表示道歉,而且,原告要求的长达一个月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论坛这些全国大型媒体上公开道歉所需的费用,我的当事人也没有能力承担。其次,是原告首先对我的当事人进行的攻击,对于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故应当减轻我方的赔偿责任。第三,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的赔偿。我方对原告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故我们不认可原告遭受精神痛苦的事实。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请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我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也不接受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原告]对于被告周清华刚才所称的道歉我们不予认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被告周清华向原告杨宁道歉的证据。并且我们无法看到被告道歉的诚意。[审判长]被告周清华是否还有辩论意见。[被告周清华]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还有辩论意见。[被告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吗?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审判长]不同意是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十分钟。(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合议庭退庭)[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面继续开庭。合议庭合议认为,鉴于周清华对其在博客网上曾使用“秦陈”的署名先后自行撰写了《解剖杨宁》等四篇文章,另将《透视兽医网虫

(一):扒杨宁的皮》一文以“秦陈”署名予以转载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对杨宁所诉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周清华所撰写及转载的文章具有广泛传播的客观效果,因此周清华应对其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清华虽表示其撰写上述文章系基于杨宁对其本人的攻击,但在本院限定的举证期限之前,就所指杨宁文章的具体内容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此外其已构成对杨宁人格权的侵害。杨宁基于上述内容的公开发表布,要求周清华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博客网博客专栏属于开放性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广泛、及时、互动等传播特点, 同时,博客文章对于其他民事主体名誉利益的侵害,有赖于管理者对于争议事件的了解程度,因此其评判依据除特定文字本身外,还应借助于当事人的信息反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发布于博客网的侵权文章现均已删除,且现有证据无法印证杨宁曾因所诉文章向博客网公司进行投诉,故其要求博客网公司以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庭确认,周清华在博客专栏中所发表的文章使用了侮辱性词句,上述内容经公开传播即会使杨宁名誉利益受到侵害。现杨宁要求周清华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互联网中的内容处于不断更新状态,杨宁对侵权行为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现其要求赔偿公证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鉴于博客作为存在在网络环境中相对独立的个人开放空间,因其发布主体的广泛性特点使其侧重于对信息的共享,故本案中涉及的侵权内容以非财产方式承担责任足以使被害人名誉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鉴于周清华发表于博客网上的侵权文章现以实际删除,且杨宁对侵权内容给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合议庭对其另要求周清华赔偿精神损失费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第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周清华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连续30日以秦陈的署名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杨宁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此负有协助义务。二,周清华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杨宁公证费1010元。三,驳回杨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周清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将在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核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宋秋实 2011年4月20日

[审判长](敲法槌)请坐。原告杨宁与被告周清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双方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双方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后签字,全体人员退场)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实习日记2

  DATE

  今天是实习开始的第一天,我们几个被安排到南岗人民法院实习的学生,在法院门口等待老师。随后,老师带领我们进入法院,通过严格的安检之后,可以看到法院主楼梯上四个大字“严肃执法”,被这四个字深深地震撼了,让我们明白进入法院这个神圣的地方,一切都得严谨、最终目的是执好法。随着工作的分配,我成为了民事审判二庭的一员,这里主要是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主要工作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传票的送达。在前辈的指导下,初步了解了民二庭的工作流程,以及到其他科室进行相关工作的了解,为日后正式着手工作奠定了基础。

  DATE 实习的第二天,经过昨天一天的了解,大致明白我所在的民二庭的工作任务。我的基本任务是通知当事人取传票,或者当事人自行到法院来取,或者送到当事人的住址,或者通过留置送达和邮寄的方式送达传票。

  传票的填写是十分讲究的,也必须十分认真,这关于当事人是否明白调解和开庭的时间,确保当事人能到庭。传票中案号必须填写认真,案由一项可按实际情况,合同纠纷、继承、借款等等。送达人的署名也不可模糊,以及得在注意事项上填写上办公室电话方便当事人联系以及询问。最后送达时间一定的真实填写,这与审期及送达期间密切相关,多一天、少一天都可能影响整个审判程序的运作。盖上法院公章的传票方为有效传票,公章的位置的精确不可马虎。

  今天学习写传票及盖公章,一张传票的诞生很是不容易。

  DATE

  今天是实习的第三天,正式接触工作,给当事人打电话通知其到法院取传票,跟当事人预约时间进行传票的送达,当事人在本地区,那么这是最为顺利的一种处理,面对面交接。

  但是,碰上当事人身处外地,那么便复杂一些。询问当事人是否让其成年家属代为领取或者让其授权的代理人代为领取,若这两种方式均不可行时,必须得到当事人身处地的详细地址,并第一时间,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让当事人得到传票,签收邮件的日期的送达日期。

  另外,也会联系亲自上门送传票,由于当事人在本辖区,却因种种原因未前往法院取传票,法院人员将亲自送传票上门,由其本人或成年同住亲属或在有证人的情况下签收或返还传票。假如各种方法都无法送达,将采用公告60天的方式,视为送达。

  DATE 今天我第一次跟当事人接触,直接给当事人送传票。这过程也大有学问,给原告送传票,的准备如下文件:送达回证、民事确认笔录、风险提示书、受理举证通知书。而给被告送传票,就得准备如下文件:送达回证、民事确认笔录、风险提示书、应诉举证通知书,必须还得准备起诉书。在与当事人交接时,的说明调解、开庭时间,还有明确办案人的名字,让当事人跟办案人联系。

  特别要注意这么一种情况,就是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传票。如果跟当事人面对面说清楚了情况,其仍然拒绝牵手的话,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当然是按程序处理。通过与当事人的直接接触,对一个案子以及送达程序多层面的了解。DATE

  今天由前辈带着跟一个案子的原告一同前往被告住所地进行判决送达,由于一直找不到被告,只能在其住所的门上贴上判决书和发文,视为送达。这仅仅是第一步。第二步,得到中级法院,缴费进行为期60天的公告,最后直到公告期满,视为公告送达完成。那么审判阶段完成了,之后的程序由执行局处理。而公告期满,我们致电原告取到判决书。

  第一次外出送达,明白了公告送达之前的一系列程序,包括如何跟原告沟通,如何到中级法院缴费等以及公告期满了还得马上通知原告取判决书。

  DATE

  今天进行装订卷宗及卷宗、卷内目录等一系列工作。

  本人为装订不是什么难事,不复杂。等自己操作的时候,就知道这真是一个技术活。装订,首先是打孔。用的工具是最原始的锥子,往材料的装订线处钻出洞来,这一过程也大有学问,首先不能太在外沿处扎孔,另外还不能过于使劲,弄了一本卷宗,出了一身汗,等忙了两三份之后,也就熟悉了。

  卷面上得写上案号,以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有利于查找的方便,节约时间,不至于白忙活。

  卷内目录,按页码以及内容一一对应,仔细检查,这关乎审判员进行开庭前准备工作。今天一天下来,既动了体力也动了脑力,记忆力也有所长进吧。

  DATE 今天进行了卷宗的整理,这十分讲究顺序的。而且由于是整个案子从立案到送达、又到开庭到执行完毕,无上诉或判决完成的见证。

  卷宗第一部分是目录。第二部分是立案信息表,关于案子的信息。第三部分是票据,仅此一张的收费凭证。第四部分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料,代理人的委托书等等。第五部分是证据。第六部分是判决书。第七部分是由送达回证、封卷页组成。

  正本卷宗基本上是按如上的顺序进行整理,最后必须贴上封条,一本卷宗经过一系列整理,便可正式入柜存档,待以后查阅。

  DATE

  今天学习邮寄送达。由于,找不到被告或被告无法到达法院取传票。因此,我们通常会与原告到法院邮寄处邮寄传票及相关文件至被告,以这种方式通知被告到庭。

  邮寄的文件包括传票、风险提示书、应诉举证通知书,缺一不可。至于邮寄地址,则通常由原告提供,当然在我们联系到被告的情况下,可以确认被告地址。明确的邮寄地址,是被告能接收到传票的前提。

  另外,若被告不能亲自取邮件,可由其成年亲属代为签收,对于这点,邮寄人务必在邮件上写“可由本人成年亲属签收”字眼。

  DATE

  今天任务不多,我便拿来卷宗,研究起起诉书来。如何书写起诉书,我是这样总结的:

  第一步,必须写清楚的是原告的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居住地址、联系方式。若委托代理人,也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写清楚,姓名、联系方式、律师事务所地址。

  第二步,原告作为具状人,必须仔细写明被告的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应该写上的是明确可以使用的被告信息。这关乎能否顺利联系被告,保证审判程序的有序开始。

  第三步:写明请求事实以及请求标的额。

  注意请求事实中,应引用原告、被告、案外人等字眼,若是出现有关助证的车辆应写出车牌号。请求标的额的明确,直接影响诉讼费的收取。

  DATE

  今天了解了如何安排调解和开庭时间,在排庭表里有上午和下午的区分、第几法庭、法官、原告、被告、案由等多项需要填写的项目。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调解和开庭时间的确定。如何确定调解和开庭时间? 以送达日为始,后十天为第一次调解时间,再后十天为第二次调解时间。若不需要安排调解,直接开庭的,以送达日后30天为开庭时间,举证期的要求是30天,不可以少于,但可以多于。调解时间和开庭时间,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定要谨慎。

  同一个案子里,所有当事人按程序取得传票以后,我们便可以整理卷宗,转交到审判员,审判员开始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安排调解和开庭时间,是审判程序尤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不可以轻视。

  DATE

  今天受庭长要求,去法庭现场帮忙录像,顺便旁听庭审,这是一件关于房屋买卖的案子。进行的是调解,在这个过程中,我充分认识到了审判员的作用,审判员是原被告之间的调和剂。审判员极其耐心,并旁征博引,为当事人的调和矛盾。身同感受,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引导当事人积极面对矛盾,充分调动双方的参与热情,用心为双方解决问题。尽量得到解决问题的折中方法,尽心尽力进行调节。

  并非所有当事人都配合调解,某个当事人言辞十分尖锐、情绪非常激烈。幸好审判员经验丰富,引导有道,调解笔录得到双方的肯定,尽管处理的只是部分问题,但是已经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为日后的调解或开庭省却许多问题。

  DATE

  今天是第一次正式去旁听庭审,是一个盗窃的案子,两个犯罪嫌疑人,均为累犯。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参与了起诉书上所列的5起犯罪事实,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只参与了其中3起。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庭审,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长。由于盗窃标的额较大,加上是累犯,采纳了检察院起诉书上的量刑意见判刑2—3年。本来我认为盗窃罪判个1年比较合理,因为标的额尽管算得上是较大额。可是当我看到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始终脸带笑容、态度极其傲慢,认为审判员对于累犯采取从重判刑的决定予以支持。

  监禁只是起到了暂时的禁锢作用,那么罪犯被释放之后,是否会再作案,这是很难预料的。

  DATE

  今天继续旁听庭审,仍然是一个盗窃的案子,一名妇人临时起意,连续于某购物广场的若干店铺进行盗窃,被当场抓获。开庭前,改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3个月了。从犯罪嫌疑人的言语、态度可以感受到她深深地悔过之心。审判员考虑到她家里有老有幼需要照顾,对其进行补交罚金、缓刑处理的判决。

  两天的听审下来,基本把简易程序了解了一遍。第一,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第二,让其自行供述犯罪事实。第三,进行质证,出示证据,被告人进行辩护。由于我所听审的两个案子中的犯罪嫌疑人均没有聘请律师,没有律师辩护环节,仅仅是被告人自己辩护。第四,审判员听取被告人悔过陈述,考虑被告人悔过态度和检察院对于量刑的建议,进行判决。

  DATE

  今天学习写公告。我十分紧张,因为是庭长比较忙,给了我一叠参考资料,让我自己参考公告模板来写。我所要写的是法院对于某自然人和某法人采用公告判决,所需要的公告。“XXX、XXX:原告XX诉你XXXXX一案,经过裁定判决。限15日内??视为公告送达”。原告到法院拿到这份公告,就可以到中级法院缴费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再回到我所在的基层法院取回判决书,整个审判程序结束,等待执行局执行。原告将依法取得赔偿款或相应的补偿。

  公告中需有被告身份信息,相关法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办公地址,还得写明案号,最后盖上法院公章,方可视为有效公告。公告将会刊登在法院报上,待期满。

  DATE 实习的最后一天了,一个月匆匆过去了,今天,我会以更加好的精神状态,站好最后一班岗。不知道以后是否会考公务员考试,是否有机会进入法院工作,但是经过这一个月的实习,我对法院工作有了深入的了解,让我对以后的人生路有了新想法。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实习日记3

  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事迹材料

  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事迹材料

  勤政为民秉公执法无私奉献

  争做人民群众的好法官

-------记某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宋继宏

  在某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有一位身材魁梧的法官,他爱岗敬业,心系百姓,秉公办案,在民事调解工作上倾注了满腔热忱。他始终默默无

  闻,以自己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事业的执着追求,对工作的无私奉献,演绎着为民、务实、清廉的共产党员的光辉人生。他,就是某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宋继宏。

  参加工作以来他凭着其对知识的渴望,不甘落后,孜孜以求,面对繁重的工作,他丝毫没有放松对政治思想的学习,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他清楚的认识到时代要求的高素质法官,仅仅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精湛的业务技能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和坚定的政治信念。他常常以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作为自己政治生命中的导航灯。在“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大思考中,在“执法为民”的大讨论中,他总是坚定不移的将“三个代表”的精髓溶入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成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先锋;在“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中,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新时代的法官风采;在“双学”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他又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学习了任长霞、牛玉儒等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通过反复学习、思考和实践,使他的政治品格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一、尽职尽责,忠于职守,无私奉献

  宋继宏从当法官的那一天起,就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了热爱的审判事业。十多年来,他忠于职守、兢兢业业、默默奉献。他任民庭庭长期间,全区每一个办事处、村组、每一条胡同、每一条田间小道都留下了他的足迹。并完成了从收案、送达诉状、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宣判、整理卷宗等一系列繁杂的办案流程,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可。共计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013件,没有一起因错判、漏判而发回重审的。由于工作成绩突出,他连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2004年被省妇联评为“维权先进工作者”;2005年3月被市政府妇联授予“维权示范岗”荣誉称号。

  宋继宏同志是一名普普通通的人民法官,他总是以自己身边的模范和典型,给自己的追求和目标定位,他从不向别人高呼自己将怎样去做,而总是将自己火一样的热情,水一样的真情,溶入自己的一言一行,用自己坚定不移的信念,用他人为之折服的执着,讲述着自己默默无闻、甘愿奉献的情怀,讲述着一个基层法官平凡的故事。

  二、调解规劝,文明办案,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

  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家庭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时疏忽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可能演变成刑事案件。为此,他强烈要求并主动带领全庭同志在审判活动中讲求办案策略和方法,既审结案件又妥善地化解矛盾。一年来,他所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的占70%,一方面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诉累”,另一方面有利于家庭和睦与社会安定。另外,他还要求全庭同志对当事人做到文明接待和文明办案,让告状来访的群众切身感受到人民法院是他们论是非,寻求法律的落脚地。由于受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限制,不少当事人或来访群众说起来没完没了,问起来没头没尾,生怕没有讲清楚,没问明白。对此,他总是聆听他们的叙述。不厌其烦的解答他们的问题,将难懂的法律条文尽可能地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表达。对于情绪激动者,给他们倒上一杯水,让他们坐下来慢慢讲,对于无理缠诉者,有理有节地摆事实,讲解法律法规,让他们最终回到服刑息诉上来。

  作为一名法官,宋继宏一直奉行“草野观念”。他十分清楚的认识到要正确的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为了踏踏实实的为民办案,扎扎实实的为民办事,他紧紧依靠群众,处处方便群众,特别是针对民事案件的特点,尽量为当事人着想,不怕麻烦,甘于受累,不简单的一审了之,而是以特有的细心和耐心,化解纠纷。为了让争吵不休的夫妻重归于好,他经常奔波在田间地头;为了让卧床不起的老人终获赡养,他又经常往返于病榻床前;为了让剑拨弩张的邻里握手言和,他又穿行于东邻西舍,用细腻的情感触角,和风细雨的调解艺术,就地妥善处理,解决了大量纠纷。

  2005年5月,宋继宏在审理一起抚养纠纷案中,原告闫烂举、闫科举,法定监护人张彩霞,三人为母子关系,现住鲁山县瓦屋乡太平村谷山坪组。被告闫国占,现住平顶山市石龙区赵岭村一组。张彩霞和闫国占1996年相识,1998年4月开始同居,期间先后生下长子闫烂举,次子闫科举,张彩霞曾要求闫国占与其原妻离婚,但遭到闫国占的拒绝,在张彩霞生下次子后,闫国占开始对张彩霞母子三人的生活不管不问,张彩霞故诉至法院。由于原、被告意见不一,怨恨比较深,多次调解均没成功,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庭长的宋继宏并没有泄气,而是分别对双方不厌其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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