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偿款范文11篇 经济补偿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2-10-06 09:22:00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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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款范文11篇 经济补偿申请书范文

申请补偿款范文1

  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分配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第一和第三种方式。而本文仅针对第三种即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公房拆迁补偿的是承租人,这是很明确的。在货币补偿方式中,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及分配取决于以下几个事实的发生顺序: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变更、拆迁的实施。根据上述事实的发生顺序,拆迁补偿款归属及分配的情形可以分述如下:

  1、拆迁在公房承租人生前实施,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该拆迁补偿款作为个人遗产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

  2、公房承租人生前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但在补偿款落实到位之前死亡的。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的,因为拆迁本身有一个周期,从前期的筹备、协商,到拆迁的实施,补偿款的落实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而承租人——大部分都是上年岁的老人了——有可能在这个时间跨度中的任何一个时间点告别人世,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还是死亡后达成对于补偿款归属的认定就具有关键意义。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达成,则承租人的地位已经被固定,后来不可能再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问题。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死亡后,拆迁补偿款作为承租人个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如果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协议达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款。

  3、原来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家庭成员就变更承租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变更了公房承租人。变更承租人后发生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拆迁补偿款归变更后的承租人。

  4、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因为家庭成员不能就变更承租人人选达成一致或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拒绝变更承租人,在此僵持之际,发生拆迁。这种情况最为复杂,也最为普遍。

  现实生活中,在原承租人死亡后,通常由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公房,并承担房租及其他由承租人承担的义务,扮演实际承租人的角色。但是,就笔者了解,请求确认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或实际承租人地位的诉讼主张在目前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那么在原承租人已经死亡,又没有签订新的公房租赁合同确定新的承租人的情形下,是不是就不存在补偿的问题了呢?因为不存在承租人了啊。如果这个论断正确的话,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就只能流落街头了,因此,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是必须得到补偿的,虽然他(她)不是承租人。也就是说,在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之前,在公房中居住的所有家庭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如果此时发生拆迁,他们应当共同得到补偿。他们对于公房拆迁补偿款是一种共有关系。根据笔者手头掌握的有限的资料,拆迁补偿款是按照各自的居住面积而不是按人头(平均)进行分割的。

申请补偿款范文2

  怎样拿到房屋拆迁补偿款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持本人的特种存款单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填写支款凭条,申请将特种存款单款项以现金形式提取,银行应根据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需要转存为储蓄存款的,比照办理,

  如转账支付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需要转账支付全部或部分商品房款的,须持本人的特种存款单、填妥转账款项及房产商的名称、帐号及开户银行等内容的“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划款证明单”、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以及本人身份证,要求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将款项转账支付给房产商,银行审核后办理转账;被拆迁人需要以特种存款单支付存量房款的,须持此单、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将款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

  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商品房、存量房价款额低于特种存款单金额的,余额可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现金或转存为银行储蓄存款。

申请补偿款范文3

  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纳税咨询问题“劳动合同补偿款要不要缴税?”时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的按12年计算。”

  因此,应根据上述规定就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根据178号文件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附:问题内容:

  我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到10月,每月工资约5000元,月公司不愿在和我续签合同,由于公司10月至年月没有与本人签订合同,公司和我解除合同。我向公司提出补偿,由法院判决公司补发我一年工资约5万元,请问,这5万元要不要交税?已扣税款10982.40元,本人认为这5万元,是我和公司解除合同得到补偿款,不用交税。

申请补偿款范文4

  拆迁中拆迁补偿款

  拆迁中拆迁补偿款

  房屋拆迁的拆迁补偿款包括产权置换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拆迁补偿协议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后,拆迁人将支付的货币补偿款的数额通知银行,银行开具货币补偿专项存款单,由拆迁人发送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即拆迁中所有人和使用人均能获得补偿。

  1、拆除自有自住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归房屋所有人。

  2、拆除公有出租房屋,产权置换补偿款的20归产权人,产权置换补偿款的80以及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使用人。

  3、拆除私有出租房屋,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建立的,按处理租赁关系的局面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由拆迁人用拆迁补偿款购买本市成套住宅,补偿给房屋所有人,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另一种是由于私房改造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也可以采用拆迁补偿款买房偿还,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时,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房屋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因住房面积过小无力购房,可以向拆迁人申请过渡房,由被拆迁人支付过渡住房入住费后,承租过渡房,租期末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在被拆人搬离时支付补偿款,承租期超过五年,拆迁人只向被拆迁人支付产权置换补偿款,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支付的补偿均不计算利息。

  4、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购房款的,应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1)经鉴证过的拆迁补偿协议;

(2)经登记过的购房合同;

(3)拆迁补偿款专项凭据;

(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款使用通知。

  银行收到以上文件后,转帐向售房人付款,以拆迁补偿款支付的房价部分,可免交契税,拆迁补偿款购房后有余额,余额不超过总额20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以现金提取,提取的现金依法纳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行政机关裁决的,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申请补偿款范文5

  通知还称,对被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申请补偿款范文6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标准,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共同享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但不少乡村在土地分配款等问题中村民的分配权被限制或剥夺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的途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法;处理原则;同时对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 土地补偿款分配,收益主体,处理原则,法律建议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年来,不断有权益受到侵害的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引发分配纠纷,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上访,甚至闹事,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对于公平、公正的保护每一个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问题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 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自1994年至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做了五个复函或答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五是最高人民法院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内容冲突,使得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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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款范文7

  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至关重要。

  一、账户设置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1号)中明确指出: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收到应记入公积公益金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公积公益金”,也就是说还有一部分征地补偿费是不能记入“公积公益金”的。这些补偿费要在村集体和农户之间进行分配.只有留给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才可以记入“公积公益金”,那么收到征地补偿款时就必须在村集体和农户之间进行分配,分别记入“公积公益金”和“内部往来”账户。在实践中,做到这点是很难的,原因有两个:

(一)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比较复杂

  征地补偿费包括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失地农民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有部分村把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80%经村民同意留归村集体兴办公益事业或以集体(个人)的名义向征占地单位或其他单位投资,以获取企业发展带来的收益,增加农民收入。这个方案一般是在征地补偿款全部或大部分到位后才决定的,因此在收到征地补偿款时还未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户之间准确划分。

(二)征地补偿款难以一次性付清

  实践中,征地补偿费大都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分几次支付,而且有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剩余的一小部分迟迟不给。这种情况下,先收到的补偿款应记入公积公益金,还是记入有关农户往来,还是在二者之间按比例分配,很难确定。

  目前农村会计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五花八门,有的在“应付款”账户下设“征地补偿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有的记入“公积公益金”,有的记入“财政补助收入’,还有的记入“其他收入”,很不统一,而且也不符合专户管理的要求,在账面和财务公开中不能明确反映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在遵循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增设“征地补偿费”科目,下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三个明细科目,用以核算国家、集体和有关单位征占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给予的补偿及村集体对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该科目属于负债类,贷方登记征地补偿费的到款数,借方登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数,并设置征用土地补偿费资金备查簿,在备查簿中详细登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资金的收支情况。

  二、账务处理

  当收到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给予的土地补偿款时,按照征地补偿方案分别记入各相应账户。

  例如:某化工制造厂征用甲村土地10亩,其中村集体预留机动地7亩,农户承包土地3亩,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协商每亩补偿28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9000元,安置补助费18000元,青苗补偿费1000元。

(1)7月5日,甲村收到某化工制造厂转来征地补偿费280000元,按照补偿方案规定:土地补偿费90000元,安置补助费180000元,青苗补偿款10000元。

  借:银行存款 280 000

  贷:征地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 90 000

  征地补偿费一安置补助费 180 000

  征地补偿费一青苗及附着物补尝费 10 000

(2)由于目前就业形势严峻,村里决定不统一安置农户,安置补助费全部发给农户。7月8日甲村将征占农户承包地3亩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按比例分配给有关农户。按照《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的规定,上地补偿费的80%分配给所承包土地农户,20%留给村集体。即:分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26460元,安置补助费54000元。青苗补偿费3000元。

  借:征地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一农户 21 600

  征地补偿费一安置补助费一农户 54 000

  征地补偿费一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3 000

  贷:现金 78 600

(3)未确权确地到户的7亩地的征地补偿款196000元及农户地留给村集体20%的土地补偿费5400元,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修建一所幼儿园。购买水泥、石子、砖等材料共计10元。以现金支付工人工资30000元,建成后交付使用。编制分录如下:

①购进水泥、石子、砖等材料时,

  借:库存物资一水泥、石子、砖等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②工地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一幼儿园120 000

  贷:厍存物资一水泥、石子、砖等 120 000

③提取及支付工资时

  借:在建工程一幼儿园 30 000

  贷:应付工资30 000

  借:应付工资 30 000

  贷:现金 30 000

④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一幼儿园 150 000

  贷:在建工程一幼儿园 150 000

  同时,将征地补偿费转入公积公益金

  借:征地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 68 400

  征地补偿费一安置补助费 81 600

  贷:公积公益 150 000

  注:结转公积公益金时,依次冲减征地补偿费的各个账户余额即可。

  年末,该账户仍有余额的,留在该账户或转入公积公益金,仍然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农村征地补偿款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

申请补偿款范文8

  同住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上海房屋动迁纠纷判决案例私房户籍所在同住人获拆迁安置补偿款

  原告李某,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XX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本市长宁区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号,暂住本市长宁区XX路1041弄19号203室,

  委托代理人李X一,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杰,男,7月30日生,汉族,暂住上海市长宁区XX路1041弄19号203室。

  法定代理人李某(李X杰之父),年籍略。

  原告王X丞,女,1975年12月2日生,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巷31号1001室,暂住上海市长宁区XX路1041弄19号203室。

  被告李莉,女,1944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号,暂住本市XX区XX西路1432弄31号103室。

  被告张润,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长宁区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号,住本市XX区XX路959弄9号501室。

  被告张泳,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本市长宁区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号,住本市长宁区XX西路1432弄31号103室,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民,男,上海虹口区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住本市闸北区XXX路121弄15号104室。

  原告李某、李X杰、王X丞诉被告李莉、张润、张泳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X一,陈如浪、原告李X杰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如浪,原告王X丞的委托代理人陈如浪,被告李莉、张润、张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李X杰、王X丞诉称:原告李某的户籍于2月迁入了涉讼房屋的妻、子,三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内。10月,涉讼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三被告即与动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李莉向拆迁单位承诺其负责安置原告一户。原告得知上述事实后,即与三被告交涉,要求分配房屋并分割补偿款,但三被告非但拒绝,反而以实施暴力和威胁的手段要求原告一户搬离涉讼房屋。原告无奈之下只得另行租房居住。因此,要求确认三原告为上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三被告对原告一户进行安置,并向三原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600,000元,同时要求支付三原告过渡租房费用13,000元。

  被告李莉、张润、张泳辩称:李莉与三原告是房屋租赁关系,张润、张泳的动迁与三原告没有关系。;李莉对动迁单位作出的承诺书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为,是无效的。

申请补偿款范文9

  尊敬的Z主任:

  您好!工作近四年来,发现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所学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渴望回到校园,继续深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一切职务,敬请批准。在近四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单位历届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请公司领导给予支持和理解,准予我的辞职申请!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补偿款范文10

  因此,被拆迁房屋原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补偿款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属于一方的财产。至于子女,如果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就当然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申请补偿款范文11

  案情

  刘大爷和张大妈夫妇在上海某镇农村有处宅基地,1985年主管部门对该宅基地实际登记确认有平房四间,主建筑占地面积85.28平方米,1994年5月20日,刘大爷、张大妈夫妇的大儿子刘大和妻子朱某、女儿刘晓霞、儿子刘晓东的户籍由别处迁入刘大爷的宅基地。12月,刘大爷、张大妈夫妇和儿子一家四人,共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现有四间平房做翻建,翻建房屋占地面积9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4平方米的二层楼房。该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建房许可证,该许可证明确记载申请人为刘大爷,核定建户人口为农业人口六人。

  刘大爷和张大妈分别于3月5日、4月6日死亡。刘大爷和张大妈另有一子一女、儿子刘二、女儿刘凤。刘大爷和张大妈夫妇死亡时没有留有遗嘱。

  8月份,因市政重点项目建设,刘大爷所在宅基地需要拆迁。由刘大作为被拆迁人与动迁组签订拆迁安顿协议书一份,按协议刘大可以获得补偿款合计人民币54万元,同时获得安置房二套,建筑面积约214平方米。在扣除购买的安置房款29万元后,刘大从动迁组领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5万元。后因分割拆迁补偿款协商不成,刘二、刘凤遂向法院起诉。

  刘二诉称:系争宅基地房屋占地97平方米、建筑面积194平方米二层楼,是父母所建。父母死亡后,上述房屋属于父母遗产。现系争房屋拆迁,被告刘大独自领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4万元,取得建筑面积约214平方米的安置房二套,这些从父母的遗产得来,当然也属于遗产。据此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二分之一计人民币27万元,要求刘大提供安置房屋一套107平方米。

  刘凤诉称:其是被继承人的女儿,对被继续人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一。

  四被告辩称:系争被拆迁房屋全部由刘大出资建造,被继承人没有出资。为此,在房屋拆迁补偿款中,房屋补偿款、附属物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搬家补助费、不属于遗产范围。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34万元是被继承人和四被告共有,遗产只占六分之二,对于该遗产的部分二原告可以分割。对于二套安置房是对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进行的安置。二被继承人在拆迁之前已经死亡,不存在安置的问题。因此,该安置房不属于遗产,原告无权分割。

  焦点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可以归纳如下焦点:

  一、被拆迁房屋是谁所建;

  二、拆迁补偿款中属于遗产的部分;

  三、二套安置房是否属于遗传,

  审判

  上海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是集体组织无偿提供本集体成员建造自住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占有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在确定权利人时,不能因为出资就对建造的房屋享有完全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也是当然的权利人。农村宅基地建造房屋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建造成本,因为其中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告虽主张被拆迁房屋是其出资建造,但他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拆迁房屋在建造时全部由四被告出资出力的事实。为此,法院认定,被拆迁房屋由四被告和二被继承人共同出资建造,属于六人共同共有。

  在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中,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奖励费,虽然按照面积计算,但是属于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搬迁而给予的奖励。这些款项属于拆迁时确因搬家和临时过渡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所享有;被继承人于拆迁前已经死亡,不存在搬家、安置和奖励问题。因此,上述三项费用12万元归被告刘大四人所有。除去三项费用后剩余的补偿费42万元,属于两位被继承人和四被告共有,其中14万元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原告和被告刘大三人平均分配。

  对于原告刘二要求被告提供107平方米安置房的哀求,因获得安置房的前提,是农村宅基地房屋被拆迁。安置房虽然考虑了被拆迁宅基地房屋的情况,但安置的目的和条件是基于对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人的居住作出的安排。原告不是实际居住人,不具备被安置的资格;而安置房是对实际需要住房的人而言,并不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延续。因此,对原告刘二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思考

  本案是一起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项分割的案件。该案的焦点是宅基地房屋的归属和补偿款项分割。我国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具有特殊性,在上海对宅基地房屋补偿考虑的因素很多。有对房屋的补偿,不同质量的房子补偿也不同;有对宅基地补偿,这部分补偿只对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若不是上海户籍,通过继承或者遗赠方式取得宅基地所建房屋所有权,因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拆迁时,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可能就拿不到。对农村宅基地的拆迁安置带有很多优惠,提供的安置房价格远低于市场商品房,还考虑被拆迁房屋内人口因素,多数情况,一处宅基地拆迁能分几套安置房。有人说,很多农村人靠拆迁安置就能发财。但拆迁涉及的巨额补偿费,往往导致家庭矛盾和财产的争夺。在利益面前,人们往往不顾亲情,大打出手者有之、恶语相加者有之、闹上法庭者有之,人性的弱点充分被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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