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补贴申请书3篇(植树造林申请补贴书)

时间:2022-10-12 16:30:58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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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补贴申请书3篇(植树造林申请补贴书)

造林补贴申请书1

  县林业局:

  申请人:**,男,19*年*月出生,农民,住环潭镇**村二组,年家延收入元。本人现有林权制度改革承包面积540亩,使用年限70年,其中有林山场300亩,还有240亩荒山,位于本村组五龙水库西边,土层深厚,适宜种植油茶,计划发展油茶200亩,为确保造林成效,特申请县林业局将本人造林纳入项目扶持,并安排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指导。

  如果林业局同意本人实施项目造林,本人将承诺按项目的有关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按期完成造林任务。

  此致

  申请人:** 2010年元月篇二:造林项目申请

  造林项目申请

  县林业局: 12日出生,家住 三组。自2 年开始响应国家号召进行退耕还林,多年来从事林地开发和中药草种植。家庭年收入 万元,纯收入 万元。

  林地基本情况:我于 年和 年分别承包 二处山场年和 年。林地多为稀林和杂灌木组成,土地肥沃,交通条件便利,山场坡度小,利于改造。

  为了充分发挥林地资源优势,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大力发展木本油料林,本人计划今冬明春内对林地进行造林。为确保造林成效,特申请县林业局将本人造林纳入项目扶持,并安排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指导。

  如果林业局同意本人实施项目造林,本人将承诺严格按项目的有关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按期完成造林任务。

  申请人:

  年月日篇三:花亭村荒山造林申请

  申 请

  安居区林业局:

  我镇积极响应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化建设。现已引进一家企业在我镇花亭村建设核桃产业化试点基地。为顺利推进我镇林业产业化建设,现特请求安排我镇花亭村退耕还林荒山造林项目600亩。

  安居区会龙镇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1日篇四:造 林 工 程 验 收 申 请

  造 林 工 程 验 收 申 请

  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建设工程

  验收时间:20xx年x月x日

  参与验收人员:xxx、xxx、xxx、xxx 验收情况: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xxxxxx合同》规定,现该工程已竣工,经甲乙双方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全部工程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具体验收情况如下:

  1、实施地点及规模:实时地为xx乡xx村、xx村(具体规模见图斑)规模xxx亩。

  2、苗木质量:地径以上,苗高20cm以上。

  3、造林密度:每亩167株,株行距2mⅹ2m。

  4、成活率:85%以上。

  工程合计价款:xxxxx(大写)元整(xxxxx元)

  经实地验收此工程已达到合同预期效果,我乡正式提请xx市林业局进行检查验收并拨付相关款项。参与验收人员签字:

  申请人(公章)

  20xx年x月x日篇五:采伐申请书 采伐申请书

  台江县林业局:

  我小组有一片山林,地名“八条”,在本村八条林场上方,东至坡顶,南至冲接本村八条林场山界,西至该林地脚下水沟,北至岭楼四组山林,林地面积约300亩,树种为杉树,是1982年造的人工林。

  该片树子种植密度大,岭上部分细小疆老,同时2008年雪凝灾害的侵袭把整片山一部分树稍压断,树子无法继续生长,白白浪费了良好的土地资源。更为严峻的是此山离寨子较远,东北面是窗门坳靠交片村,南面则与南宫乡的交宫、展新两个村交界,周围情况较为复杂,一直以来只要有较大树子都一根根被盗,尤其去年和今年被盗情况极为严重,现场痕迹随处可见,已经给群众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更挫伤了林农造林,管护林木积极性。为尽早搀回损失和促进村民营林积极性,我们只能申请采伐出售才能见到收益,实现“林有其,权有其利”的政策规范。此山林木无纠纷,为此,特向贵局申请采伐更新,进行新一轮造林经营管理,望给予批准办理商品材采伐指标陆佰立方米为荷。特此申请

  台江县台拱镇大红寨村四组 申请人(代表): 2010年6月25日

  报装申请书

  台江县电力局:

  本人为给高铁提供砂石料现到老屯乡岩脚村翁董沟开办一砂石场,为此需到老良线 号电杆旁安装一台变压器,容量630千伏安,望贵局批准为荷。

造林补贴申请书2

  2011年6月8日 财农[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提高全社会植树造林积极性,加快我国造林绿化步伐,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原则

(一)谁造补谁原则。造林主体的人工造林和更新,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安排。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林农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

(三)公开原则。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工集团,下同)应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试点任务。试点县应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造林面积、造林地点、树种、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四到省”原则。试点省对中央财政补贴造林试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

  二、试点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

(一)试点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二)补贴对象。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造林直接补贴是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1)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经济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2.间接费用补贴是对试点县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的5%。试点省、地(市)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三、试点任务申请与下达

(一)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全国宜林地现状以及2010年试点工作情况等确定2011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规模。

(二)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6月15日前联合向财政部报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申请文件,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当年补贴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造林面积及其构成(包括乔木林,木本油料经济林,灌木林,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竹林),以及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凡未按规定日期报送资金申请文件的,中央财政一律不安排补贴资金。

(三)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根据2011年试点规模、各省资金申请文件,结合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等情况,确定2011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文件,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试点任务和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各试点县,并将有关情况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四、试点造林组织实施与补贴资金拨付

  试点县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确定造林主体、公告公示、签订合同、组织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一)试点县要与各造林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

(二)试点县要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200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等,组织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审批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三)造林直接补贴分两次拨付。1.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县依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2.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

(四)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拨付。省、地(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向各类造林主体强行分摊有关费用。

(五)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试点省补贴造林面积、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五、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试点省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宣传。试点省要积极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林农群众更加清楚地掌握造林补贴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三)强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制定本省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做好总结。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造林补贴工作机制。各试点省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201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总结。

造林补贴申请书3

  河南省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的要求,结合河南林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原则

(一)公开自愿原则。试点县(市、区)应当对外公布试点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规划范围、造林要求等情况和相关信息,接受造林主体申请和社会公众监督。要充分尊重林农和其他造林主体的主观意愿,不得强行摊派任务,不得突破区域规划面积。

(二)谁造补谁原则。在试点规划范围内营造的人工乔木林,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实行直补政策,谁造林补给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和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工程造林投资在造林地块上不作重复安排。

(三)重点扶持原则。对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农和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造林,以及公益林区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给予重点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统一监管原则。试点县(市、区)对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负总责,试点任务、补贴资金、工作责任全部落实到县,实行统一监管和检查验收。

  二、试点范围

  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涉及7个省辖市的11个县(市、区),试点总面积10万亩。其中:洛宁县1万亩,淇滨区万亩,陕县1万亩,渑池县1万亩,方城县万亩,西峡县1万亩,唐河县万亩,浉河区1万亩,平桥区1万亩,泌阳县1万亩,济源市1万亩。

  三、试点政策

(一)补贴对象。使用良种壮苗在宜林荒山荒地上营造的人工乔木林,且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及林地承包经营者等造林主体。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上实施人工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每亩乔木林补贴200元。

  2、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试点县(市、区)组织开展造林工作所需经费的补贴。间接费用补贴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总额的5%予以安排,主要用于试点县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

  业设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费用支出。省、市两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上述比例分别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采伐要求。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所营造的人工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进行林木主伐。

  四、实施步骤

(一)下达造林任务。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文件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要求,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将试点任务下达到试点县(市、区),列入2011年林业生态省建设任务。

(二)确定造林主体。试点县根据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和试点任务及造林主体申请情况,对自愿申请的造林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造林主体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补贴试点造林主体。

(三)签订造林合同。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与确定的造林主体签订试点补贴造林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造林面积、造林树种、初植密度、造林完成时间、造林质量要求以及检查验收、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资金拨付时间、林木抚育与主伐要求等。

(四)编制作业设计。试点县(市、区)要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200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LY/T1607—2003)及《河南省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作业设计编制办法(试行)》等,组织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统一编制作业设计,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批。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编制和审批单位同意。

(五)组织造林施工。财政补贴试点造林由各试点县(市、区)统一组织安排,严格按照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开展造林施工。造林施工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由确定的造林主体自行造林施工。二是在造林主体自愿的基础上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或造林主体所在行政村统一组织造林施工。不论采取哪种造林施工方式,造林费用均由造林主体先行支付。

(六)开展检查验收。造林检查验收分两次进行:一是造林成活率验收。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依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验收,并出具检查验收报告。二是造林保存率验收。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2006)、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以及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有关规定,开展造林保

  存率检查验收,并出具检查验收报告。

(七)拨付补贴资金。对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一是造林成活率检查验收后,达到合格要求的当年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二是造林保存率检查验收后,达到合格要求的当年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试点县的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拨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成立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相关分管单位负责人组成。各有关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政策。省、市、县三级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政策,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林农群众更加清楚的掌握政策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三)强化质量管理。坚持造林作业设计审批制度,做到按计划编制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按标准检查验收。大力推广先进造林技术和优良品种,积极营造混交林。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造林施工季节组织对造

  林进度和质量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试点工作档案管理。

(四)加大资金监管。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河南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资金专账,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河南省林业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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