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集装箱费用确认协议书3篇(进出口集装箱常规收费)

时间:2023-01-14 00:00:00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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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集装箱费用确认协议书3篇(进出口集装箱常规收费)

进出口集装箱费用确认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40尺框架箱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遵守。

  一、租赁集装箱类型、规格:20英尺

  二、租赁集装箱数量:(以实际提箱数量为

  准)

  三、租赁方式为灵活租用,各个集装箱的租赁期限分别按该箱的实际起租日计至退租日止。

  四、租金和租金支付及押金条款

  1.租金:20英尺租金为元/每天。

  2.租金支付:租金每月支付一-次,不满一个月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五、租赁集装箱交付条款.

  1.交接地:

  2.箱况:甲方保证提供完好适货的集装箱(SEAWORTHY标准)。

  3.上车费:由乙方直接跟甲方指定堆场结算。

  六、用途:乙方租赁甲方集装箱应用于通常的合理的用途,不得用于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集装箱在租赁期间的保养和维修

  乙方在租用其内正常使用并妥善维护集装箱。

  如果集装箱在使用中发生故障,乙方应按集装箱的技术支持手册进行检查后,并予以维修。

  八、租赁集装箱还箱条款:

  1.还箱地点为:

  2.还箱时集装箱的质量问题:

  2.1甲方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具体还箱堆场。

  乙方须安排集装箱退还至指定堆场

  2.2退箱时由甲方负责检验(按SEAWORTHY标准)。

  若甲方发现集装箱损坏需要修理的,则修理费由乙方来承担。

  但甲方在修理前应将估价单书面通知乙方,并允许乙方进行检验。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对估价单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乙方同意修理。

  乙方应在甲方修理完毕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支付该修理费。

  2.3退租下车费:由乙方在租金账单中与甲方结算。

  3.重置费:若集装箱在租赁期间丢失、损毁或甲方确定已不能修复时,乙方必须根据集装箱重置费向甲方赔偿损失。

  按照USD4500/20'FR为准,乙方支付重置费后,相关集装箱所有权归己方所有。

  九、租赁集装箱的转租或转借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集装箱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乙方为营业需要供给客户使用除外),也不得变卖或抵押集装箱。

  十、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拖欠租金或擅自转租、变卖、抵押租赁集装箱,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数收回全部集装箱。

  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十

  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将基于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的生效、履行、终止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个集装箱交接完毕后,相关箱号及交接时间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盖章后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进出口集装箱费用确认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双方签订的《集装箱码头作业协议》就乙方经甲方码头进出口的集装箱码头之费用确认,达成如下协议:

  1.适用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客户代码:)因自身业务需要或受收发货人委托进入甲方码头办理集装箱疏运所产生的码头费用的确认及结算事宜。

  2.费用确认

  i.乙方凭在进口提货单或作业申请书以及在出口装货单或设备交接单上加盖乙方结算章作为码头费用确认的凭证,并承担该箱的所有码头费用;乙方凭申请的车辆通行IC卡刷卡具有相同的确认功能;

  ii.甲方认可与乙方结算章配套使用之单证更改章,乙方承担因使用该更改章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

  iii.乙方提供确认章样本如下;

  结算章样本单证更改章样本

  3.确认范围

  i.乙方承担经上述确认方式确认的集装箱在甲方的码头费用,包括退载及验货费用;

  ii.以上之费用确认方式未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变更。

  4.费用计算

  i.码头费用按照《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和厦门港口管理局和甲方的相关费收标准计算;

  ii.码头费用泛指在码头内产生的一切营运费收及政府规定之代收代付费用。

  5.费用结算

  i.所有结算之款项必须付往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ii.乙方必须事先根据业务量提供足额的押金,押金金额人民币元,乙方缴纳的押金应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转帐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iii.乙方结算时需提供一张印鉴完整、足额有效的、收款人为厦门海沧新海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支票,并提供其结算银行名称和账号,便于甲方结算托收;如乙方提供无效支票或出现两次支票空头情况,甲方有权取消其月结资格而采用现金缴纳方式。

  iv.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本合同约定的码头业务费用。

  当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出具发票并自行使用乙方提供的支票转帐至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乙方须在当月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处领取发票并同时提交一张新的空白有效支票。

  v.乙方应将转帐支付的开户行和帐户号码在本协议签字栏下方列明。

  vi.对溢收和短收的各项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vii.乙方在收到甲方欠款通知超过5个工作日而未结清费用时,甲方可先行使用乙方的押金抵用结算款,同时通知乙方补足押金。

  在乙方补足押金前,甲方暂停对乙方的服务;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押金时,应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在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相应退补。

  6.违约责任

  i.乙方拒不履行结算义务,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码头费用结算资格和进入甲方码头办理业务的资格。

  ii.乙方若未能按上述约定的日期付清结算款项的,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项额5‰的滞纳金。

  iii.乙方虚抬码头费用或篡改码头费用清单和发票,由此给甲方和包括货主在内的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iv.乙方需要提前打印码头费用清单,并需甲方商务部门在清单上盖章的,若甲方认为可行,可以为乙方提供,由甲方打印,并盖甲方业务章。

  但此清单仅供乙方参考之用,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仍以甲方开具的发票以及所依据的清单为准;若甲方认为乙方的要求不合理的,有权予以拒绝。

  甲方原则不提供纸质码头费用清单,乙方可自行下载或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接收电子清单。

  如乙方有特殊情况需纸质清单,应事先书面说明,甲方视情况给予配合。

  7.争议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及分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8.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满后如双方希望延续协议,双方应以书面盖章确认,否则本协议逾期无效。

  9.协议生效及其他

  i.本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集装箱码头拖车作业协议》的附件,其生效日期和有效期与主协议相同。

  ii.如乙方不按本协议条款履行本协议,乙方必须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iii.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份。

  iv.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授权代表签署: 乙方授权代表签署: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日期:年月日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乙方结算银行账户:

  乙方结算银行帐号:

进出口集装箱费用确认协议书3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发展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加速铁路集装箱周转,保证铁路集装箱货物运输安全,经甲方与乙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职责

  1.甲方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铁路集装箱空箱供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态,发现箱体状态不良时,甲方应予以更换。

  对到达的铁路集装箱甲方应及时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丁联)内记明通知方法和时间,必要时应再次催领。

  2.乙方应由专人负责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业务,并配备固定的能够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的专用车辆。

  3.乙方受托运人(收货人)委托办理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业务时,必须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委托书,承担托运人(收货人)相应责任,未签订委托书的不得办理门到门运输业务,委托书在办理托运(领取)时向车站提交。

  4.乙方应确保门到门运输集装箱在门到门运输途中的安全,做到爱箱爱货。

  5.乙方对门到门运输的发送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真实性负责,甲方对乙方门到门运输的集装箱货物品名有疑问时,有权要求乙方开箱检查,乙方应主动开箱配合检查。

  6.甲乙双方应加强对集装箱的交接检查,责任划分为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

  7.发送的集装箱应于甲方指定的进站日期当日进站完毕。到达集装箱应于甲方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货物,并于领取的当日内将箱内货物掏完或将集装箱搬出。

  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的铁路集装箱,应于领取的次日送回;重去重回的铁路集装箱应于领取的3日内送回。

  二、保证金管理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前,将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专用于支付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铁路集装箱损坏、丢失的赔偿。保证金按预付款管理。

  2.保证金因发生赔偿而不足时,乙方应于结算之日起两日内补足差额。双方互不清算利息,终止协议后保证金退还乙方。

  三、违约处罚

  1.集装箱货物(含空自备箱)在车站存放超过免费暂存期限,甲方按规定核收货物暂存费。铁路箱超过免费使用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2.利用到达集装箱装运发送货物,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装箱进站的,返回的集装箱按空箱接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甲方发现乙方有集装箱超重、夹带违禁品、危险品、匿报品名、装载状态不良危及集装箱箱体及运输安全等情况时,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处以_______元/箱的罚款。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集装箱破损或丢失,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费在保证金中扣除。

  四、协议的终止

  1.乙方发生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①伪造具备门到门运输条件的;

  ②未按规定支付保证金的;

  ③发生集装箱匿报品名装运货物的;

  ④发生路风事件和社会投诉较多的;

  ⑤发生集装箱超载情节严重的;

  ⑥恶意修改箱号及相关标志标记的;

  ⑦门到门运输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公司、个人);

  ⑧发生铁路箱责任被盗、丢失的;

  ⑨其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

  五、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协议有关规定,如违反上述协议,双方终止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满后双方无异议时,协议续签。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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