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3篇(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

时间:2022-11-06 05:07:19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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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3篇(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1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一、政策要求

  1、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是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明确产权。二是创新耕地保护机制。三是搭建流转平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林权等的流转。

  2、我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市场体制。

  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严格保护耕地;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重点突破、分步实施。

  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

“还权赋能”,让农民真正成为改革的主体和改革成果受益的主体,通过改革实现农村产权要素资本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同发展共繁荣。

  5、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重点把握“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二是坚持科学编制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和土地用途。三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四是坚持农民自主自愿。五是坚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细化和完善。

  二、问题解答

  1、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哪些好处?

  答:农民可以凭农村产权证书维护权益;可以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领取耕地保护基金;可以凭农村产权证书对产权进行流转;可以凭农村产权证书抵押融资;可以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城安居兴业;可以用农村产权入股股份合作社进行股份运作等等。

  2、农村产权确权的要求是什么?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要确权到村或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和农民的房屋要确权到户。

  3、确权工作有哪些重点环节?

  答:一是清理;二是勘查;三是公示;四是确认;五是发证。

  4、我区确权登记的十个环节的内容是什么?

  答:前期筹备、召开动员大会、摸底调查、调查结果公示、异议处理、调查结果登记、申请颁证、部门审查、登记结果公告、颁发证书。

  5、农村产权确权要做到哪几个一致?

  答:要做到“五个一致”,即:台账、土地、证书、合同和耕地保护基金五个一致。

  6、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有哪些?

  答:①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②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包含哪些范围?

  答:①2004年(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上报数中已经确认的建设用地;②2004年(规划基期年)以后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8、哪些情形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①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未完善相关手续的;②在土地综合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整理项目区内,尚未实施土地综合整理;③从事商品住宅开发;④土地权属有争议;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或暂缓登记的;⑥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

  9、农村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对象及要求是什么?

  答:在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的农村房屋;对占用两处及两处以上集体土地修建房屋的,只能对一处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对在承包地、自留地等土地上修建的房屋,申请人须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确权登记。对超过房屋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只能在房屋产权证的附记中予以批注。

  10、耕地保护基金的含义是什么?

  答: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立,以保护耕地为主要目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筹集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主要用于耕地流转担保、农业保险补贴、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养老保险补贴和承担耕地保护责任集体经济组织补贴的专项基金。

  11、耕保基金有哪些主要用途?

  答:一是用于耕地流转的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的补贴(占当年耕地保护基金总量的10%);二是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和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组织的现金补贴(占当年耕地保护基金总量90%)。

  12、耕保基金发放的原则是什么?

  答:耕地保护基金的发放要按照承包地确权颁证在先,发放耕地保护基金在后的工作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未经实测确权颁证的承包地,不得发放耕地保护基金。

  13、耕保基金发放的对象是哪些?

  答:具有承包经营权并且承担了保护承包耕地责任的农户。

  14、耕保基金发放的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进行分类发放。补贴标准为:基本农田400元/亩,一般农田300元/亩,提取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10%)后农民实际领取的标准为基本农田360元/亩,一般农田270元/亩。

  15、耕保基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村民小组基本农田、一般农田面积的分类面积,先计算出该村民小组统一的耕地保护基金发放标准,再按照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耕地(含园地)面积,将耕地保护补贴发放到农户。

  16、耕保基金是以哪种方式发放?

  答:根据《耕地保护合同》,国土部门将农户的耕地保护补贴金额直接划入农户在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或存折,信用社对其账户进行监管,用于农民购买农民养老保险,农户中家庭成员符合参加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平均分享。

  17、提取耕保基金现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为保证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老有所养,耕地保护基金以耕地保护补贴标准为依据,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农民所获得的耕地保护补贴首先用于其购买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补贴直接划入农户养老保险帐户,不能直接领取现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社保部门核实后并共同出具提取证明,到指定机构领取耕地保护补贴现金。

(1)每户耕地保护基金养老保险补贴总金额超过(每户参保人数×个人应缴费标准金额)的多余部分;

(2)不愿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

(3)对签订了《耕地保护合同》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在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每年定期按其保护耕地的面积给予现金补贴。

  18、农户承包地流转后耕保基金补贴如何发放?

  答:承包地流转后耕地保护补贴仍补贴给原承包地农户,但农户需继续履行《耕地保护合同》约定的保护耕地义务。

  19、《耕地保护合同》约定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农户享有获得耕地保护补贴的权利。同时承担以下义务:不得弃耕抛荒,保护耕地不受破坏,不得用于非农业用用途,是基本农田还必须履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要求。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指: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 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20、违反《耕地保护合同》后如何处理?

  答: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非法改变耕地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致使耕地生产能力降低的,区(市)县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合同》,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能力。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坏并已发放的耕地保护资金补贴,将全部予以追缴,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含义是什么?

  答:指在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方式?

  答: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用途不改变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2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答:①符合规划;②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②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2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哪几种方式?

  答:(1)协议(2)招标(3)拍卖(4)挂牌。

  2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哪几种形式?

  答:(1)出让(2)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视同出让〕(3)抵押(4)转让、转租。

  2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年限是多少?

  答:初次流转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再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初次流转合同约定年限的剩余年限。

  2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哪些用途?

  答:按照规定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等经营性用途及建设农民住房。

  2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收益归谁所有?

  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政府要按一定比例收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配套费及耕地保护金。

  三、确权登记工作十个关键环节

  前期筹备→召开动员大会→摸底调查→调查结果公示→异议处理→调查结果登记→申请颁证→部门审查→登记结果公告→颁发证书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2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报告

  根据县委、县府领导要求和4月16日召开的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会精神,我乡村列为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于4月18日立即召开了党委会,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同时在4月23日召开了全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启动暨业务培训会。现将我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乡位于县东南部边缘,东邻县乡,南抵乡,西北镇,幅圆面积平方公里,距县城70公里,下辖5个行政村、1个社区、1个街道,总人口4988人,总户数1436户,耕地面积4555亩,其中:田3616亩、地939亩。

  二、进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健全机构。

我乡党委政府按照南委办[XX]12号文件《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认真领会、传达会议精神,制定了北府发【XX】17号《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X]18号文件《关于成立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及乡属各办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了农村产权评估领导小组,乡产权交易中心“九有”、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七有”的平台建设已经完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经济发展办公室,成立了以建设办牵头的矛盾调处办公室,以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的技术指导办公室。试点村也成立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认真学习,深入领会。

我乡于4月23日召开了由全乡村组干部参加的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认真传达了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的相关精神,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以及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基本路径等相关政策及要求进行了学习和讲解,要求全乡全体乡村干部要深入领会、认真学习,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广泛宣传,深入调查。

我乡XX两个试点村通过召开村两委干部会、村民代表会、群众大会广泛宣传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在我乡村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工作,使村民知晓确权登记的目的、意义和基本步骤。为了做到农村产权制度试点工作家喻户晓,我乡书写石灰标语一幅,张贴和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利用逢场天在乡街道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乡、村组干部深入到农户家中对农村土地、林地、房屋产权的基本情况以及矛盾纠纷进行了全面的摸底和调查。到目前为此,各村、社都按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并选举产生了村、社议事代表和成员。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在村对农户土地、林权的调查摸底,存在7个方面问题:

  一是全村各农户第一、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既没有原始依据,又没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土地证,对户主名下田、地的名称、块数、面积、四至介畔都模糊不清。

二是该村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到户一直未给农户办证。三是通过调查询问农户长期的粮食补贴面积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按产量与人口调配的。四是户籍在当地且全家现已到城镇安家,原来在农村的房屋已转卖给他人,当时买卖双方也具备协议,卖方已将自己名下的土地、山林等全部赠送和转让给买方,但,这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买方则要求把卖方在第二轮承包时的土地、山林等全部确权在买方名下,怎么办?五是原来是耕地,后来变成了林地,如何来确权;六是原来荒山转包或赠送出去了,现在林权确定给承包人还是发包户;七是原来是荒坡,且属集体所有,后来农户自发在荒山上种植了林木,现已成材,不知如何来确权;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通过今年召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培训会后,我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进一步吃透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土地、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充分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积极性;三是充分发挥党员、群众代表“一事一议”的作用,充分发挥议事会成员的作用;四是加快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度,力争按时保质量完成确权颁证工作。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3

  2018年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部署、新要求,全面完成镇党委、镇政府提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

  2018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扩面、提速、集成”的要求,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自由流动,激发农村资源发展活力,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按照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安排,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1.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按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局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2.明确资产产权归属。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3.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二)扎实开展成员身份确认。

  1.科学制定成员身份确认办法。镇政府可借鉴闽侯县、晋江市试点经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督促我村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成员身份确认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和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2.严格按照程序确认成员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情况应全程张榜公布。村民对身份确认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侵害。

  3.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对经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准确记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信息,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积极开展探索实践。各试点县要主动衔接最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精神,大胆探索实践,不断把改革向纵深推进。1.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重点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具体方式和途径以及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2.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探索研究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和继承办法;探索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具体办法。3.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探索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探索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4.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探索资产租赁、农业开发、生产服务、乡村旅游、联合发展等多种方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

(四)切实抓好全国改革试点工作。晋江、同安、漳平、荔城、沙县等5个全国改革试点县(市、区),今年要全面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各试点县要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系统梳理改革试点任务,明确实施区域和改革路径,细化推进步骤和时间节点,大胆实践探索,着重在“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探索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办法,探索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探索多种形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两个全面、五个探索”上下功夫,总结提升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改革经验。12月中旬前要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送省政府。

  同时,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积极争取新增福州、厦门、漳州等3个全国试点设区市和泉港、永春、永安、仙游、邵武、建瓯、新罗、永定、蕉城、福鼎等10个全国试点县。

  二、组织实施

  2018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自1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

(一)动员部署(1月-2月底)。各县(市、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由县级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清产核资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以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相关人员(含聘请服务单位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协调组织和指导不同层级村(乡镇、组)清查核实集体资产工作。召开清产核资动员部署会,开展业务骨干培训,开展农村集体清产核资政策宣传。30个省级试点县还应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逐一梳理,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3月-10月底)。按照省农业厅等九厅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同层级村(乡镇、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清产核资结果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同时,在乡镇指导下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并报送乡镇;乡镇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并对不同层级上报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报送县级;县级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设区市农业部门。福清等30个省级试点县要督促和指导各村(居)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同时,着手开展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积极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等方面的实践。晋江等5个全国改革试点县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组织实施。

(三)总结提升(11月-12月底)。设区市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省级农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省级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清产核资数据的最终校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编写工作总结报告。福清等30个省级试点县认真总结改革试点情况,报送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晋江等5个全国试点县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上报农业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总结试点县探索实践形成的经验做法,提升成为福建经验模式,供全省各地借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省委于伟国书记批示,“要按照中央部署,扎实有力推进,各地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打好清产核资硬战,并按要求加快改革进度,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改革工作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及时疏通问题,按省上明确的时间表、线路图逐项落实到位。省上拟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列入对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书记的述评内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列入省政府对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2018绩效考核指标。各设区市也应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县(市、区)党委书记的述评内容和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同时,此项工作纳入全省农业系统延伸绩效考评,多管齐下推动改革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市、县(区)根据各阶段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组成专项工作组,充实工作队伍,安排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专项工作经费,做到人员、经费、精力三到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上级工作指导机构汇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省级30个试点县率先走一步,大胆实践、敢想敢试,针对改革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探索化解之策,多出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做法。其他非试点县,也应主动作为、主动对接,全面加快工作进度。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市、县(区)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坚持底线思维,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分级开展专题培训,省农业厅已举办两期专题培训班,市、县(区)也应分别组织开展对乡(镇)、村业务骨干专题培训,掌握政策内涵,明确改革任务,把握时间节点。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现代手段,采取多样式宣传改革政策。改革不能遮着掩着,不仅要把中央、省委交给我们的各项改革工作做好,还要让农民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拥护改革,让要我改,成为我要改。通过编印改革资料汇编、工作手册、政策解答、典型事例宣传本,尤其是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三个一”宣传活动,即:给一封农民公开信、送一张动画改革宣传光盘、设立一个村级改革工作宣传栏,营造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学习借鉴闽侯县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0条认定标准和晋江市制作方言卡通片宣传改革等做法。

(四)加强督查通报。省委、省政府明确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列入重点督查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制定督查方案,对各地改革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建立进度报告和督查制度,实行“一月一通报、一季一督查”,定于每月10日前通报进展情况,并对进展缓慢的县(市、区)点对点跟踪了解,对全省排名后10位的县(市、区)通报给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重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限时整改,对进度连续3次排名靠后、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县(市、区),呈报提请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对该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促进改革任务按时完成。各地也应建立通报督查制度,督促各级严格落实改革主体责任和政策措施,用督查成果推动改革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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