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单价合同3篇(合同怎么附单价表格)

时间:2023-02-16 02:53: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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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单价合同3篇(合同怎么附单价表格)

实用单价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约定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1.工作范围:小组、中组、大组、检查、A/S(计算方法:图纸重量x单价)

  2.保证金

  (1)乙方在向甲方办理甲方内协企业登记注册时,作为保证金在甲方指定的银行预存RMB150,000元。合同有效期延长时,保证金自动结转。

  (2)收取保证金是为了应对提供给乙方的辅助工具、装备、设备发生丢失和损坏等情况。若上述情况发生时,乙方应当以现有市场价格赔偿。

  3.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发现乙方虚报投入人员经历时;

  (2)发现乙方或投入人员偶盗窃等不良行为时;

  (3)因为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认为已无法开工时;

  (4)除上所述,详细内容请参考《工程基本交易合同书》。

  4.为乙方顺利履行合同,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便利条件:

  (1)通勤车辆(上班、下班、加班及夜班);

  (2)基本工作设备及各种辅助工具;

  (3)焊丝等分段制造所需要的消耗性材料;

  (4)支援起重机、叉车等重装备;、

  (5)个人用消耗性物品(一次性口罩等);

  (6)使用电话及互联网(每家企业3条线路)。

  5.甲方为乙方顺利履行合同提供便利条件,但下列费用每月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加工费中扣除:

  (1)甲方提供乙方的工作服、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鞋等7个品种)费用及名签制作费用;

  (2)因甲方内部组织的焊工补考二产生的补考费用及RT费用;

  (3)甲方提供乙方的工具、装备、设备等丢失或者损坏的费用。

  6.乙方及其投入人员的工作服、安全护具、安全教育、用餐产生的费用问题,以乙方自行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的企业结算为原则。

  7.乙方制作的船体组立工程未经船东检查前,甲方最多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85%,船东检查合格后甲方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8.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投入人员的相关规定

  (1)乙方保证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员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历的人员占总人数的30%、3年以上5年以下经历的人员占总人数的25%,并维持履行本合同的基本劳动力。

  (2)乙方在投入人员履行合同以前应向甲方指定的相关部门提交有关从业劳动力的详细履历及资格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经历证明书(可以通过以前工作过的单位予以确认的)。

  9. 乙方在投入人员履行合同以前为取得甲方认可的焊工资格证书而实施的乙方自行组织的练习不包括在正常的工作范围。体检合格并且通过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包括三级教育和外来劳务教育)考试的人员,甲方才将其认定为乙方的正式职员。

  10.第4条中所提及的,甲方对乙方投入人员提供的便利条件只适用于乙方的正式职员。

  11.乙方的投入人员应当在体检合格后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通过安全教育考试后方可参加甲方组织的焊接考试。

  1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十一大安全守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乙方或者乙方的职员违反该守则的规定,甲方的安全的安全部门将发出通知书,乙方应当按照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十一大安全守则》中的相关规定确定,且将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里进行扣除。

  13.关于单价的修改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间隔六个月,双方可以协商调整一次单价;

  (2)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要求修改单价,则在乙方要求之日起三个月以后双方予以协商调整。

  14.由于可以明确归责为甲方的责任(包括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作业场地形成延迟等原因)导致乙方月平均小时工资低于甲方生产企划部门发布的标准小时工资的80%时,甲方可以给予乙方相应月份工程款10%的补助,上述补助只适用于新登录内协企业前三个月中工程款不足的月份且月平均小时工资按每月23日,每日9小时及当月出勤平均人数为标准进行计算(即,月平均小时工资=月工程款÷当月出勤平均人数÷23日÷9小时)上述约定适用于乙方的管理职职员。

  15.除上所述,其他事项则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基本交易合同书》的相关条款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单价合同2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可以将工程设计和施工同时发包,承包商在没有施工图纸的情况下报价,显然这种报价要求报价方有较高的水平、经验。

实用单价合同3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14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探讨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作为施工方,其一,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当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20xx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价格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施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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