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3篇(承包合同简单)

时间:2023-02-16 21:54: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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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3篇(承包合同简单)

承包合同1

  甲方: 扬州市江都区长江管理处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扬州市盛禹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明确各自在施工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针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 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 工程名称:通江闸河道清淤工程

  2、 工程地点: 江都区长江管理处通江闸以南与长江连接的内河

  3、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江都区嘶马镇通江闸以南与长江连接,该河道部分河段落因长期未清理,河淤泥大量堆积已经影响航道内船只通航。需要将该段河道的堆积淤泥清理,确保船只正常通航。 二、 工程内容

  清理该河道内影响航道内船只通航的淤泥,工程量约6000立方米。

  三、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本工程项目为一次包干价,超支不补。

  四、 工程期限

  工程开工日期: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竣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 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

  六、 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100% 。

  七、双方责任

  1、 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

  2、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报价。

  八、其它事宜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 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 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3、 乙方应慎重、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施工建设安全的法律规定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款结清后合同自行失效。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长江管理处 (盖公章) 扬州市盛禹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承包合同2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北斗星城的灯具照明工程(含增加部分)承包给乙方施工安装,合同的总金额19.5万元(含安全措施费)。

  二、付款方式: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进度付进度款,在10月2日安装完成时付总合同款的40%,余款60%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三、施工总工期为18天,从20xx年9月15日开始到20xx年10月2日竣工,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必须保质保量的全部完工。在甲方灯具材料按时到场的前提下,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工期,或者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乙方必须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责任。

  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切实做好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意外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合同3

  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是依据税法并结合企业经济运行的特点,对企业涉税事宜进行策划,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前期筹划,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一定的税收利益。针对企业的业务实质,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也不相一致。笔者仅就所在的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国内外工程总承包方面的经验,介绍如何对国内外工程总承包业务进行税收筹划。

  国内工程总承包业务

  1.出现的问题。国内工程总承包业务虽然包含设计、供货、安装、土建、技术服务等不同内容,但一般只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而且不同的内容都是为了建造一个实体项目,因此无法做到合同的分立,要按照一个总的合同对待,这样就形成了一定的税收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6号文的规定,对于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应该都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这样就需要总承包商依据合同总价缴纳营业税,即按照上述包含设计、供货、安装、土建、技术服务等不同内容的合同总价值缴纳营业税。但是,合同中的供货部分一般需要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缴纳增值税,这就形成了对于供货部分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增值税的不正常情况,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通过税收筹划找出解决办法。针对以上情况,分析[20xx]16号文,对于设备价值部分能否从营业税计税金额中扣除就成了关键。文件规定对于设备价值部分扣除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然而实际上,包括北京市等一些省级地方税务局一般不明确该项具体扣除的名单,有的对于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规定一律不得扣除营业税计税金额。综合上述情况,公司采取的税收筹划措施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主动积极地要求将一个总承包合同分拆成两个分合同(设备部分和其他建筑安装设计部分),将设备部分单列,从经营的层面将合同分立,这样就避免了设备部分再重复缴纳营业税。但是这种方式需要取得业主方的认可。

  第二,如果无法签订分立的合同,在一个总承包合同项下,只能按照[20xx]16号文的要求申请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设备部分的扣除,即将工程项目情况、设备部分比例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交给工程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办理设备部分扣除的申请工作,待税务局审批后将设备价值部分扣除。该项工作需要将工程中的设备部分进行列举,并说明其与工程其他部分具备相对独立的特性。

  通过以上两种税收筹划安排,既可以满足工程执行中业主对于固定资产入账的需要,又可以节约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税收成本。

  国外工程总承包业务

  对于国外工程项目总承包业务,涉及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境外所得税境内抵免的问题。按照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作为工程总承包商在工程当地缴纳(或免除)所得税后,在国内要办理抵免境外所得税。

  1.关于境外所得税扣除,国家的税收政策和企业工程方面的税收有以下几种基本情况。第一,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避免产生双重征税问题,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二,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分国不分项抵扣办法进行抵扣,即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办理抵扣。第三,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境外承揽工程项目合同,需要按照所在国的税法办理税收注册登记手续。就公司的经验而言,在一些东南亚国家,比如越南,外国承包商在越南进行工程总承包业务必须办理税务注册登记,选择其不同的会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由业主代扣代缴,采用简单会计办法核算,或者注册成立一个越南公司,完全按照越南的会计系统进行规范,项目经理部直接与越南税务机关发生纳税申报关系。属于前者时,总承包商只会取得业主颁发的代扣代缴的税款凭证;属于后者时,总承包商会取得税务机关的纳税凭证。两种情况下,企业的涉税范围和税收负担不尽相同,主要看具体执行项目时成本的'界定和归集。

  针对税收政策的规定和实际企业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企业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税款后,应取得相应的凭据,即代扣代缴凭证或纳税凭证,然后按照不同国别进行抵免。中国目前的政策规定是限额抵扣法,即扣除的限额是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进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步骤和要点。

  (1)分析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一般在合同中的税收和费用条款中会明确规定,在国外的税收由业主来负担。另外还要关注是否可在合同执行期中,有当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纳税(包括代扣代缴)或免税的凭证或证明。

  (2)按照工程所在地法律和规则要求,在当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选择不同的会计系统,项目的所得税按照当地的税法要求进行预缴,可根据当地的税收管理要求预缴半年或一年。

  (3)预缴税款后,应取得预缴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4)按照计算公式分国别计算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

  (5)虽然境内外业务在财务上是分别核算,预缴也按照各自规定进行,但是每年在汇算清缴时,要将境内外业务合并计算。

  3.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减免税的问题,如果总承包商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

  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待遇,工程总承包商应提供有关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税款准予抵免。这一点对于工程承包业务比较重要,因为大多数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在工程当地的任何税费全部由业主承担。这样的描述从合同双方的角度看,显然不能免除承包商的纳税义务,因为即使在境外免税或由业主负担该项税收,如果不能提供要求业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也需要到国内进行补缴所得税税款。

  (2)工程总承包商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3)对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双方的税收义务责任,因为一般的合同条款约定都是境外的任何税费由业主来承担,总承包商得到的是除税以外的净额。但是如果要进行所得税的抵扣,必须取得相应的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前期,应进行税收筹划,要求业务部门将取得一定的纳(免)税证明放在合同条款的业主责任中,由业主协助公司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的书面证明。这样才可以办理相应的境外所得税抵扣程序,所以需要特别注意。对于代扣代缴的,因为作为总承包商没有直接与当地税务机关生关系,需要业主配合取得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作为抵扣所得税的依据。

  (4)对于总承包合同,如果签订时是包税的,即总承包商的所得税或是由业主代扣代缴,或是直接按照对于总承包商的税收优惠进行减免,这种情况需要特别关注。目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还没有就所得税的饶让进行特别的规范,以上的代扣代缴或税收优惠是否可等同已缴税款,需要进一步与我国的税务机关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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