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转让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合同3篇(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应当符合)

时间:2023-02-07 00:00: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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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转让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合同3篇(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应当符合)

技术秘密转让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合同1

  非专利技术名称:

  转让方:

  地址:

  法人代表:

  受让方:

  地址:

  法人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

  2、本非专利技术的性能,工业化开发程度: 。

  3、本合同转让的技术授权使用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或者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受让方可以在 年内在 地区 技术领域运用本非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4、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4.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资料: 。

  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务: 。

  4.3、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保证使用本非专利技术能够达到下列技术指标: 。

  5、受让方的义务:

  5.1、向转让方支付技术转让费,数额为人民币 元,应按下列日期(或分期)支付: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①合同生效后 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 元;②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 年内按产值(或者销售额/利润)的 %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 月 日前。)

  5.2、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非专利技术。

  民法典

  6、保密条款

  6.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

  6.2、本合同期满后 年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

  7、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转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8.1、转让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应视不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8.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8.3、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当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8.4、让与方实施使用该非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9、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9.1、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费,应补交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受让方拒不交付使用费或违约金,除必须停止使用本非专利技术外,应当返还技术资料,并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9.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停止实施本非专利技术,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9.3、受让方使用本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9.4、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本非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返还非法所得,并支付主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9.5、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秘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10、侵权风险责任的承担

  10.1、转让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他人申请专利。否则,由此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转让方承担法律责任

  10.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他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权的情况,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承担 %。

  11、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11.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11.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应 (以下三项择一)

  ①提请 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解),对调处(解)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提请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2、其他未尽事宜,可于本合同生效后由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补充。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本合同使用的有关名词和术语

  13.1、非专利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Know-how),是指在国内外尚未公开、在国内未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等方面的技术。

  13.2、技术资料——指全部与该非专利技术有关的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13.3、合同产品——指受让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非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 。

  13.4、技术服务——指转让方为受让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13.5、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13.6、利润——指合同产品销售后,总销售额减去成本、税金后的利润额。

  13.7、后续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术。

  13.8、独占使用许可——指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使用该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任何受让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使用该非专利技术。

  13.9、排他使用许可——指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受让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非专利技术。

  13.10、普通使用许可——指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同时,转让方保留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转让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非专利技术。

  14、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本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由转让方、受让方和中介单位各执一份(当事人有担保人的,每一担保人可另执一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转让方      受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 (盖章)   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转让方担保人: (盖章)  受让方担保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技术秘密转让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合同2

  第一条 合同范围

  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合资经营中速船用主机厂。兹同合资经营条件尚未成熟,双方将以补偿贸易进行合作生产并以此作为双方合作的第一步,其条件如下:

  1.1 乙方将向甲方转让生产下列型号中速船用主机(以下简称合同产品)的技术秘密及全部技术资料,其型号如下:

  12V——400ZC中速船用主机;

  12V——600ZC中速船用主机。

  1.2 “技术文件资料”的定义范围及交付:

  本合同1.1款所指的技术资料(以下简称资料)定义是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技术资料由三大部分组成:即乙方现用的一般技术资料,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技术资料,上述资料方包括详细的技术秘密。

  (1)一般技术资料包括:

  a.12V—600ZC中速船用主机的技术规范(包括部装、总装、试车、交货试验等);

  b.12V—400ZC中速船用主机的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规范;

  c.合同产品中所使用的配套产品的外型尺寸、安装尺寸和性能参数的样本,

  (2)产品设计图纸:

  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产品设计图纸应包括:

  a.合同产品的全套施工图纸(包括总装图、部件图、系统图、原理图及全部零件的详细图纸);

  b.合同产品的计算资料和计算书;

  c.有关船级社发给的证书及交船级社验证的图纸、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清单;

  d.试验书设计图纸及其技术文件。

  (3)生产技术资料: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生产技术资料应包括合同产品全部工艺性指导文件及主要零件的详细制造技术资料;对原材料和合同产品零部件在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后的质量检验要求,验收手段,验收步骤及验收技术文件。

  (4)资料的修改:若乙方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改进工艺过程,降低等需要对提供的资料进行修改时,应将修改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

  (5)资料的提供方式:

  a.对一般技术文件应提供三份蓝图或同等数量的清晰的复制图;

  b.对产品设计图纸应提供一份生产底图及两份蓝图;

  c.对生产技术资料应提供两份蓝图;

  d.对已提供过的完全相同的重复资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单中予以注明。

  (6)资料的交付进度:

  a.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为生产12V—400ZC型中速船用主机需要,乙方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需向甲方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全部图纸;

  b.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为生产12V—600ZC型中速船用主机的需要,乙方在鉴订合同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需向甲方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1.3 甲方将生产的产品向乙方返销如下:

  12V—400ZC型中速船用主机,每年_________台;

  12V—600ZC型中速船用主机,每年_________台。

  1.4 以补偿贸易进行合作生产期限为 年, 年后若合资经营条件不成熟,则可延长合作生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年。

  第二条 转让技术秘密和技术文件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转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乙方目前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

  2.2 合同产品资料的审核和验证:

  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制造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清晰性负责。看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技术资料中的任何部分发现有失误,当乙方接到甲方通知时立即补齐遗失部分或更改错误部分。

  2.3 在合作生产期间,乙方将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甲方方面市场不能提供的零部件。具体内容另行商定。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转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三条 价格和支付方式

  3.1 为了支付转让2.1条款中所规定的12V一400ZC型中速船用主机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费用,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费用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U.S.D(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年_________U.S.D(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年起以后的_________年中按每年将产值(即每年总产值扣除进口部分价值和税收费用后的产值)其提成费为______%。

  3.2 合同签署生效后三十(30)天内,甲方按照由银行提交的乙方下列单据,予以第一次支付总金额的______%,即_________U.S.D(大写:_______________美元整)

  (1)根据附件_________要求,提供第一批资料的空运提单;

  (2)经甲方确认的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

  (3)乙方方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4)乙方方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甲方按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予以第二次交付_______年总金额的_______%现金,即U.S.D(大写:_______________美元整)。

  (1)按附件_________要求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供第二批资料空运提单。

  (2)乙方方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3)乙方方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4 双方同意_________年用现金支付,_________年付_________%现金,其余_________%金额用甲方返销产品补偿。

  3.5 _________年的费用本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乙方方交付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3.6 自_______年起及其各年份按3.1款规定的提成费用应在每年_____月_____日在收到乙方方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后支付。

  3.7 在合作生产期间鉴于甲方遵照3.1款已向乙方交付了转让技术秘密的部分费用,各合资经营时机成熟,双方同意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时,则乙方将其剩余部分的技术秘密费用可作提资的一部分。一旦双方不能进行合资经营,在五(5)年之内合作生产被迫终止时,甲方确认向乙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剩余部分。若出现上述情况,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进度和方式由双方在通常时候予以协商。

  第四条 合作生产的补偿贸易

  4.1 为有利甲方的外汇平衡,乙方同意甲方生产12V—400ZE,12V—600ZC中速船用主机返销给乙方。

  4.2 上述订单的总价必须保证不低于甲方每年向乙方反付购买零部件所需费用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同意在甲方补偿能力扩大及乙方需求扩大的前提下,其补偿的百分比可以不受限制。

  4.3 甲方将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产品,其品种、数量、交货期等将由双方在每批合同中商定。甲方产品必须符合乙方的标准。

  4.4 乙方要求在甲方接到上述产品图纸后立即试制12V—400ZC型中速船用主机。首批产品各一台将分别在双方进行试验,在试验合格的基础上乙方要求甲方于_________年内提供12V—400ZC型中速船用主机_________台。其价格、交货期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商定。

  第五条 保证

  5.1 乙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应的资料应是最新技术的代身,其内容和甲方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

  5.2 乙方保证所供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

  第六条 税费

  6.1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收,发生在甲方方以外的均由乙方承担。

  6.2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发生在甲方以内的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商标

  7.1 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商标和合同产品的序号。甲方将下列商标标明在甲方所生产的合同产品上。

  7.2 甲方制造的铬牌、报价单、技术规格书、广告、说明书、样本等,凡是合同产品均以甲方名称来表示。

  第八条 包装

  8.1 须用坚固的木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卖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8.2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退色油漆清楚地标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切勿受潮”等字样,并刷有下列唛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 装箱单两份,注明毛重、净重、尺码和所装货物每项的品名和数量。

  第九条 人力不可抗拒

  9.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事件而影响执行合同时,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延长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9.2 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的情况用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14)天以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另一方确认。

  9.3 受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一至二十(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条 仲裁

  10.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已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0.2 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

  10.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4 仲裁费用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0.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部份外,合同的其余部分在仲裁期间仍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双方代表在_________正式签字,自签字之日起1周内本合同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1.2 本合同以英文书就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11.3 本合同有效期见第十一条所述。

  11.4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11.5 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11.6 本合同只能根据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变更、追加或修改。

  11.7 在执行合同期内双方的通讯均以函电进行,书信往来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法定地址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略

技术秘密转让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合同3

  甲方:

  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以期遵守。

  第一条 技术名称、资料

  1.技术名称、权属:

  2.“技术文件资料”的定义及范围:

  (1)一般技术资料包括:

  (2)产品设计图纸:

  (3)生产技术资料:

  (4)资料的修改:

  3.资料的提供方式:

  (1)对一般技术文件应提供 份蓝图或同等数量的清晰的复制图;

  (2)对产品设计图纸应提供 份生产底图及 份蓝图;

  (3)对生产技术资料应提供 份蓝图;

  (4)对已提供过的完全相同的重复资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单中予以注明。

  4.资料的交付进度:

  (1)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 天需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2)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于 年 月 日前需向 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二条 合作期限

  以补偿贸易进行使用生产期限为 年, 年后若合资经营条件不成熟,则可延长合作生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年。

  第三条 转让技术秘密和技术文件

  1.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载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目前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

  2.乙方对提供甲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制造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清晰性负责。

  3.在合作生产期间,甲方将以最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市场不能提供的零部件。具体内容另行商定。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四条 价格和支付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费用期限如下:

  年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年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年起以后的 年中按每年净产值(即每年总产值扣除进口部分价值和税收费用后的产值)其提成费为 %。

  2.合同签署生效后 天内,乙方按照由 银行提交的甲方下列单据,予以第一次支付总金额的 %,即 人民币 (大写: 元整)。

  (1)根据附件 要求,提供第一批资料的空运提单;

  (2)经乙方确认的 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条一份;

  (3)甲方的商业发票一式 份;

  (4)甲方即期汇票一式 份。

  3.乙方于 年 月 日收到甲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予以第二次支付 年总金额的 %现金,即 人民币(大写: 元整)。

  (1)按附件 要求于 年 月 日提供第二批资料空运提单;

  (2)甲方商业发票一式 份;

  (3)乙方即期汇票一式 份;

  4.双方同意 年用现金支付, 年付 %现金,其余 %金额用乙方返销产品补偿。

  5. 年的费用本年 月 日支付,甲方交付商业发票一式 份。

  6.自 年起及其后各年份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成费用应在每年 月 日在收到甲方商业发票(一式 份)后支付。

  7.在合作生产期间,鉴于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转让技术秘密的部分费用,若合资经营时机成熟,双方同意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时,则甲方将其剩余部分的技术秘密费用可作为投资的一部分。一旦双方不能进行合资经营,在 年之内合作生产被迫终止时,乙方确认向甲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剩余部分。若出现上述情况,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进度和方式由双方在适当时候予以协商。

  第五条 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

  1.为有利乙方的外汇平衡,甲方同意乙方生产主机返销。

  上述订单的总值必须保证不低于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购买零部件所需费用总额的 %。甲方同意在乙方补偿能力扩大及甲方需求的前提下,其补偿的百分比可以不受限制。

  2.乙方将以优惠价格同甲方提供产品。其品种、数量、交货期等将由双方在每批合同中商定。产品必须符合标准。

  甲方要求乙方接到上述产品图纸后立即试制主机。首批产品各一台将分别在双方进行试验,在试验合格的基础上甲方要求乙方 年内提供主机 台。其价格、交货期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商定。

  第六条 保证

  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应的资料应是最新技术的成果,其内容与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所供资料是完整、正确、清晰的。

  第七条 税费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收,发生在乙方国外的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发生在乙方国内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商标

  乙方有权使用甲方商标和合同产品的序号。乙方将下列商标标明在 生产的合同产品上: 。乙方制造的铭牌、报价单、技术规格书、广告、说明书、样本等,凡是合同产品均以甲方名称来表示。

  第九条 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安全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卖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

  2.卖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褪色油漆清楚地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切勿受潮”等字样,并刷有下列唛头: 。

  3.装箱单 份,注明毛重、净重、尺码和所装货物每项的品名数量。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事件而影响执行合同时,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延长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的情况用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另一方确认。

  3.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一条 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 国的 市,由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合同的其余部分在仲裁期间仍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行为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五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 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 日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内空白区域内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效力相同。

  3.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本合同只能根据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变更、追加或修改。

  4.本合同—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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