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合同【合集13篇】

时间:2023-07-09 13:26:30 合同

  存量房买卖合同是指当存在已建成的房屋需要进行买卖交易时,双方达成的一种法律约定,旨在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本文是网友“ri25272”整理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共13篇),供大家品鉴。

存量房买卖合同

存量房买卖合同 篇1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房屋具体情况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坐落于 (乡、镇)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层 号,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2、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 字第 号;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状况的真实性,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果由此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第三条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担保。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该房屋成交价款为(大写) 元,(小写) 元。 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1、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房款 元。 2、乙方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支付余款 元。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房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房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实际欠款金额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房款超过 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解除合同后三天内将已收房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如甲方不愿解除合同,则有权要求乙方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正式交付乙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交付房屋前将室内物品腾空并打扫干净。双方约定于本合同签订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水、电、气、暖等相关附属设施的变更手续。甲方应在房屋产权过户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后 天内将已收房款退还乙方并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不愿解除合同,则有权要求甲方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应按不符部分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共同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双方约定,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由 方完全承担。

  2、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该房屋合同签订之日起 月内被有关部门依法拆迁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元。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虞城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一份。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存量房买卖合同 篇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房屋具体情况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坐落于 (乡、镇)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层 号,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2、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 字第 号;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状况的真实性,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果由此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第三条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该房屋成交价款为(大写) 元,(小写) 元。 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1、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房款 元。 2、乙方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支付余款 元。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房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房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实际欠款金额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房款超过 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解除合同后三天内将已收房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如甲方不愿解除合同,则有权要求乙方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正式交付乙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交付房屋前将室内物品腾空并打扫干净。

  双方约定于本合同签订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水、电、气、暖等相关附属设施的变更手续。

  甲方应在房屋产权过户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后 天内将已收房款退还乙方并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不愿解除合同,则有权要求甲方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应按不符部分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共同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双方约定,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由 方完全承担。

  2、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该房屋合同签订之日起 月内被有关部门依法拆迁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元。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虞城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一份。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存量房买卖合同书 篇3

  1.本合同文本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咨询。

  2.本合同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3.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后在空格部位填写。

  5.本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白行划斜线,以示删除,未删除的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6.在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所售房屋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资料。

  出卖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

  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

  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座落于市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属结构,用途为,乙方已对该房屋状况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情况

  该房屋的土地宗地号为,土地使用权初始取得方式为[出让][划拨],《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自至止。

  第三条计价方式及成交价格

  甲、乙双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按[套][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

  一次性付款:乙方应于前将购房款人民币大写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分期付款:乙方应于预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元给甲方,并于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元给甲方,余款于结清。

  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房屋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提供虚假证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并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甲方不得对下列房屋进行交易: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如出售的房屋有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出售的房屋有设定抵押、出租等情况,甲方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已付款的%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甲方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时,应按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

  如甲方房屋附属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甲方应在房屋交易前将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第六条房屋交付使用时间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等一并交付。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如甲方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时,甲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在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支付已付款%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第十条房屋交易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房屋交易应纳税费的规定,缴纳各自应当承担的税费。

  在上述房屋[权利转移][交付使用]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电讯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在[权利转移][交付使用]后,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

  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

  。

  第十二条房屋平面图、房屋四至范围、房屋附属设施状况、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情况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份。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

  ;

  。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存量房买卖协议 篇4

  甲方(卖方) 地址:

  身份证号: 其他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地址:

  身份证号: 其他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南宁市(房屋总建筑面积 ㎡)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并自愿购买。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角 分整(¥ 元)。

  第三条 具体付款方式及时限,按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由乙方自行支付给甲方,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据。

  一、一次性付款的:

  1、乙方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购房定金¥ 元(大写: )。

  2、乙方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购房余款】¥ 元(大写: )。

  二、分期付款的:

  1、乙方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购房定金¥ 元(大写: )。

  2、乙方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购房首期款】¥ 元(大写: )。

  3、乙方在 月 日前支付【购房第二期款】¥ 元(大写: )。

  4、乙方在 月 日前(或甲方双方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第三期款】¥ 元(大写: )。

  三、乙方申请房屋抵押贷款方式付款的:

  1、乙方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购房定金¥ 元(大写: )。

  2、乙方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购房首付余款】¥ 元(大写: )。

  3、购房余款¥ 元(大写: )由乙方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银行放款后,由乙方直接指定银行转付给甲方,具体的放款时间按照银行规定执行。如乙方向银行申请的房屋抵押贷款未获得银行审批通过或获批贷款额度不足购房余款的,则乙方在接到银行或甲方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购房余款或差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 手续办理。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购房定金后 个工作日内同】开始办理该房产的贷款结清手续,在取得贷款结清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注销房屋抵押手续;

  2、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甲方办理贷款结清、注销房屋抵押手续】后 个工作日内至银行办理该房产抵押借款相关手续;

  3、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要缴纳的税费,其中由甲方承担缴纳 税、 费用共计 元,乙方承担缴纳 税、 费用共计 元。乙方应于【甲方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银行贷款审批通过】【 】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缴纳契税手续,甲方在乙方缴纳契税后 个工作日内至相关地税局办理减免税及缴税手续。

  4、甲乙双方应在【甲方办理完抵押注销手续】【签订本合同】【乙方贷款通过银行审批】【取得免税结果】【 】后 个工作日内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5、乙方应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后 个工作日内至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6、办理上述手续中所需相关资料,甲乙双方需及时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 房屋产权保证及交易前承诺

  为确保交易安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对上述房屋产权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双方保证义务如下:

  (一)甲方保证上述房产及其交易行为:

  1、未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

  2、已征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住人同意;

  3、原租赁关系终止或原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4、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5、不属于违章建筑、危房或被拆迁范围;

  6、相关产权、身份证件资料真实、有效、齐全;

  7、符合房产交易或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

  (二)乙方保证其交易行为:

  1、对上述房产现状有充分了解;

  2、所提供证件资料真实、有效、齐全。

  第六条 房产交接。

  1、甲方于【甲、乙双方在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乙方支付完全部购房款项 】后 个工作日内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在该房产交付前,甲方负责该房产户口迁出,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物业的过户手续。

  2、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该房产的情况。

  3、乙方应按时接收房屋。逾期不接收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及房屋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悔约,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悔约,应在悔约之日起 3 日内将定金双倍退还给乙方。

  2、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房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在 7 日以内,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付房款的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7 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在 7 日以内,每逾期一日,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房款的 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7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需退还乙方所支付的房款,并将定金双倍退还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乙双方未能按第四条约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总房款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后,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按每日总房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交房标准:

  如是毛坯,则现房现状交付;如是有装修的,则按照附件中双方确认的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装饰物品清单进行交付。

  未特别约定的,甲方按房屋现有状况交付。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监护人(签章): 监护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xx市xx区xxx园六xxx号楼房(单元xx号楼房(建筑面积xxx米)楼房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xxxx大写肆拾叁xx万元整;大写肆拾叁xx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xx元。

  三、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贰xx万元整,即小写xx元。

  四、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第二次付款大写叁xx万元整,即小写xx元。

  五、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xxxx年xxx月xx14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一并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的房产过户顺利,将暂时暂扣叁仟元购房款,小写元,待该楼房的房产证顺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叁仟元款项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提供协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权不能过户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xxxx年xx月xx日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

  八、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xxxx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xx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经双方确认,xxx年xx月xx日前,乙方把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时,甲方届时将该楼房及全部楼房钥匙和此楼购楼的售楼合同及购楼收据全部一并交给乙方。交付该房产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

  十一、双方违约责任如下: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款项。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款项。则甲方不予退还购楼订金。

  十二、附加条款:xxx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丙方(见证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签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签定地点: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约定以上房屋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交付房款同时甲方必须将现有的一切购房及配套手续一交并给乙方,乙方保证在入住后所发生的物业费、水电费、闭路电视使用费、网费、房屋修缮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协助办理。所需过户费用及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自愿达成,签定后不得后悔。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协商再补充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印):

  乙方(签印):

  年月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风险提示:核实房屋状况

  除正常考虑房屋户型、结构等建筑状况和小区及周边配套状况外,买方还需谨慎核实房屋权利情况,如: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土地及房屋用途、房屋所有权性质、房屋共有人情况、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冻结转让、列入拆迁范围,等等。

  否则,可能因房屋存在权利瑕疵而给买方带来巨大风险,出现即使交付了全部款项也无法实际取得房屋产权等情况。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区路(街)号,为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数量和时间,确保买方出现拖欠或减少阶段支付金额的情况时有据可依,较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或存款到卖方指定的卖方本人银行账号的方式来付款。现金支付方式存在较大风险,请谨慎选择。如需选择现金支付,请务必保留有效的付款凭证。

  第四条房屋交付

  建议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首付款时即交房。对买方而言,实际交房不仅可以尽快使用房屋,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一房两卖的风险。对卖方而言,虽然暂未收到全部房款,但因还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交房并不会带来实质风险。

  卖方应当在收到(□定金/□第一期房款/合同全部房款)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

  2、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签约、付款、交房、过户四大步骤,每一个步骤都必须约定清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对买方或卖方都有可能带来巨大损失,如买方已付款但无法实际取得房屋,或卖方已交房、过户却收不回全部款项,等。

  房屋涉及抵押或买方需要按揭付款的,则还需要办理解押或按揭贷款等手续。

  具体的约定较为细致、复杂,建议请专业律师审查。

  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交付日前该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买受人已负责缴清;

  卖方与房屋的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关系。

  3、当事人双方同意于日前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4、若因一方原因在前房屋权属无法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按照房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5、卖方应于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卖方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照房价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6、房屋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的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产生的过户手续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出卖方)身份证号:地址: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地址:

存量房买卖合同范本 篇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出卖方通过,自愿将以下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买受方,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⒈坐落:苏州市区。

  地号:幢号:室号: 。

⒉房屋登记簿记载所有权证编号:。

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

  产权登记附记:阁楼 ;

  汽车库;

  自行车库。

⒌房屋用途:。

⒍建筑结构:。

⒎房屋建成年份:年。

  第二条:房屋其它情况。

⒈该房屋其它所(共)有权证状况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其它所(共)有权证。

【2】该房屋登记簿记载其它所(共)有权证号为,出卖方保证已就该房屋出卖事由征得其他各位所(共)有权人的同意。

⒉房屋抵押状况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设定抵押权。

【2】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权。出卖方承诺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解除该抵押,并注销相应的抵押登记,相关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⒊房屋租赁状况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租赁给他人。

【2】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租赁给他人。出卖方保证相关承租人已经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卖方承诺在房屋交付前解除所有租赁关系,并注销相应的租赁登记,相关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⒋房屋物业管理状况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

【1】该房屋目前由负责物业管理。

【2】该房屋目前尚未纳入物业管理范围。

⒌随同该房屋同时转让给买受方的房屋附属物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房屋价款。

  该房屋(包括本合同附件一明确的房屋附属物品)的价款为人民币(¥元)元整。

  买受方实际支付的房屋价款应当等同于出卖方实际收取的房屋价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应当在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按照相关规定缴入相应的房产交易资金托管账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获准以后,出卖方按房产交易资金托管有关规定收取房屋价款。

  房屋价款具体支付方式约定为下列第款。(仅选一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支付人民币(¥元) 元整;

  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支付人民币(¥元)元整;

  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支付人民币(¥元)元整。

【3】贷款支付:

【4】其它方式:

  第五条:买受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⒈买受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相应房屋价款的,按逾期时间处理如下:(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天,自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相应房屋价款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买受方逾期相应房屋价款实际缴入规定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天后,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出卖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买受方将房屋退还给出卖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方同意,自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相应房屋价款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买受方逾期相应房屋价款实际缴入规定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⒉在年月日前,若因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同意买受方购房贷款申请,导致买受方无法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相应期限支付相应房屋价款的,买卖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退房退款,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买受方不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2】。

  第六条:房屋交付。

  买卖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下列第款。(仅选一款)

【1】年月日。

【2】买受方付清房款之日起天。

【3】房屋使用权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天。

  出卖方应当于上述日期前腾空该房屋,并书面通知买受方进行验收。买受方应当在出卖方验收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会同出卖方,共同对房屋及其本合同附件一明确的房屋附属物品状况进行查验。查验情况符合双方约定的,出卖方应该当场将该房屋和房屋附属物品以及房屋钥匙移交给买受方,以示房屋交付。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方承担。

  由于买受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七条:出卖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出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将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给买受方的,按逾期时间处理如下:(不作累加)

⒈逾期不超过天,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⒉逾期超过天后,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自买受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出卖方将已收房屋价款如数退还给买受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买受方同意,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房屋维修基金状况为下列第款。(仅选一款)

【1】出卖方未曾交付过该房屋维修基金。需要补交的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出卖方承担。

〖2〗

【2】出卖方已经交付的该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该房屋维修基金账户余额无偿划转到买受方名下。

〖2〗买受方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天内,按该房屋维修基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如数支付给出卖方。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参照本合同第五条处理。

  第九条:出卖方承诺已如实陈述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以及附件一中房屋的有关情况,保证没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或优先购买权纠纷。如因出卖方上述承诺或保证失实,致使本合同生效以后发生房屋基本情况或其它情况纠纷、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出卖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它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出卖方关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标准的承诺。

  房屋交付时,本合同第一条及附件一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出现损坏或灭失,经买卖双方当场确认的,按照下述第 款方式处理。(仅选一款)

【1】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天内,出卖方按照损坏或灭失部分的(或〖协商〗或〖评估〗)价值向买受方支付赔偿金;买受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付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且出卖方未按本款约定期限支付赔偿金的,出卖方应当在买受方告知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向买受方支付双倍赔偿金。

【2】 。

  第十一条:出卖方关于房屋原有户籍迁移的承诺。

  本合同生效之前出卖方(【有】、【无】)落户于该房屋的相关户口。(仅选一种)

  出卖方保证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天内,将原先落户于该房屋且买受方不同意保留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逾期迁移原户口的,自本条约定的迁移原户口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原户口实际迁移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它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关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约定。

  自买受方付清房款之日起天内,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一方责任,致使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责任方应当按逾期时间承担以下违约责任;造成对方其它损失的,责任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⒈属于出卖方责任的,处理如下:(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天,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天后,买受方有权退房。自买受方退房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出卖方将已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价款如数退还给买受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要求不退房的,经买受方同意,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⒉属于买受方责任的,处理如下:(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天,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天后,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出卖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买受方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退还给出卖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方同意,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约定。

⒈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划拨】、【】)。(仅选一种)

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以后,买卖双方应当共同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该土地使用权原来为非出让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出卖方承担。

【2】

  第十四条:关于买卖税费和其他相关权益的约定。

⒈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分别缴纳。

【2】

⒉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买卖双方均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本房屋买卖事宜,无须承担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

【2】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分别承付相应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

【3】

⒊物业管理费和相关配套设施使用费,房屋交付以前发生的应当由出卖方承担,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应当由买受方承担。

⒋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获准以后,买受方即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买卖双方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天内,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房屋交付以后,买受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遭遇不可抗力,且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天内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的,免除其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提请房屋所在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款方式解决。(仅选一款)

【1】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应当在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内协商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不得约定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的条款。

  第十九条: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选定的提示性部分的文字、添加的补充性部分的文字与其它固定部分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及签章页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电子文本存入苏州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备查,打印文本由出卖方、买受方、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或【贷款银行】)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网上备案以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或退房权的,对方应当及时配合有权解除方或有权退房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本合同网上备案注销手续;对方不能配合的,有权解除方或有权退房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认单方解除合同或单方退房权利,然后再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本合同网上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网上备案】、【公证】)之日起生效。(仅选一种)

  附件一:房屋附属物品清单(黏贴无效)

  一、装饰状况为下列第种。(仅选一种)

【1】装修房:

【2】毛坯房:

  二、设施设备状况为下列第种。(可以全选)

【1】供水:

【2】供电:

【3】供气:

【4】厨房设备:

【5】卫生设备:

【6】通讯设备:

【7】电器设备:

【8】防盗设备:

【9】停车位:

【10】家具:

【11】其它:

  三、权属登记以外其它附属房屋状况为下列第种。(可以全选)

【1】附属阁楼:

【2】附属汽车库:

【3】附属自行车库:

  四、其它。

  附件二:合同补充协议(黏贴无效)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签 章

  出卖方:                 买受方:

  本人(签字或盖章):            本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居间代理经纪人(签字盖章):        居间代理经纪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于:

  打印人:        打印日期:年月日

  签于:

  打印人:        打印日期:年月日

一般存量房买卖合同 篇9

  出售人(甲方):

  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地址: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地址: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该存量房买卖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产基本情况

  1、甲方房产(下称该房产)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

  米,房屋用途为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若上述表述与房屋登记簿不符,则以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准)。

  第二条 甲方对该房产现状的声明

  甲方(及产权共有人 )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

  纠纷和债务纠纷,若发生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应向乙方如实说明该房屋的下列情况:

  1、抵押情况(以选择条款为准):

(1)未设定抵押;

(2)向 抵押,借款 元。抵押权人已书面同意抵押人出售抵押物,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借款。

  2、出租情况(以选择条款为准):

(1)未出租

(2)出租给 ,租赁期限为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承租人已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就出售房屋的质量,附属设施、室内装饰和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情况的声明

  1、乙方已亲自实地看房,并对该房产的现状及疑虑询问过甲方,在明确甲方所告知的事项后自愿签订本合同。乙方已亲自审查过该房产产权相关权属信息资料,了解产权相关信息,愿意购买该房产。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房产成交价

  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产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 )(包括□、不包括□)该房产的附属设施、设备等物品(物品内容可另立清单附件)。

  第五条 交易定金

  为了表示乙方向甲方购房的诚意及保证购房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须于 年 月 日时向甲方交纳 元的购房定金,合同生效后,定金[冲抵房款]、[返还乙方]。

  第六条 房款交付

  该房屋买卖价款为 元。

  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

  甲、乙双方按第 款约定该房交付日期:

  1、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 日内,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

  3、 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割。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第八条 有关税费

  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时,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按第 款约定承担:

  1、各自承担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

  2、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

  3、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

  在房屋权利转移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按第 款约定支付:

  1、全部由甲方支付;

  2、全部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 有关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黄山市房产市场产权管理处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在办理上述手续时,甲方须积极给予配合。若因甲方故意拖延或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造成乙方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 日将定金退还乙方,另付给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屋价款千分之 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黄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黄山市房地产市场产权管理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共有权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重庆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范本 篇10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邮编: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国籍 中国

【本人/法定代表】姓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至 号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

  该商品房【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人民币 币)价款为: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1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0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卖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至期应付款与该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0 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空白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行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方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说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空白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空白 2. 3.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0日内 】,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0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房屋所在地 促裁委员会促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14 页,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特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1 份,买受人 1 份, 1 份, 1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 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签于

存量房买卖合同 篇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出卖方通过,自愿将以下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买受方,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⒈坐落:苏州市区。地号:幢号:室号: 。

  ⒉房屋登记簿记载所有权证编号:。

  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登记附记:阁楼;汽车库;自行车库。

  ⒌房屋用途:。

  ⒍建筑结构:。

  ⒎房屋建成年份:年。

  第二条:房屋其它情况。

  ⒈该房屋其它所(共)有权证状况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其它所(共)有权证。

  【2】该房屋登记簿记载其它所(共)有权证号为,出卖方保证已就该房屋出卖事由征得其他各位所(共)有权人的同意。

  ⒉房屋抵押状况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设定抵押权。

  【2】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权。出卖方承诺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解除该抵押,并注销相应的抵押登记,相关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⒊房屋租赁状况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租赁给他人。

  【2】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租赁给他人。出卖方保证相关承租人已经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卖方承诺在房屋交付前解除所有租赁关系,并注销相应的租赁登记,相关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⒋房屋物业管理状况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

  【1】该房屋目前由负责物业管理。

  【2】该房屋目前尚未纳入物业管理范围。

  ⒌随同该房屋同时转让给买受方的房屋附属物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房屋价款。

  该房屋(包括本合同附件一明确的房屋附属物品)的价款为人民币(¥元)元整。买受方实际支付的房屋价款应当等同于出卖方实际收取的房屋价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应当在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按照相关规定缴入相应的房产交易资金托管账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获准以后,出卖方按房产交易资金托管有关规定收取房屋价款。房屋价款具体支付方式约定为下列第款。(仅选一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支付人民币(¥元)元整;

  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支付人民币(¥元)元整;

  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支付人民币(¥元)元整。

  【3】贷款支付:

  【4】其它方式:

  第五条:买受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⒈买受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相应房屋价款的,按逾期时间处理如下:(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天,自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相应房屋价款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买受方逾期相应房屋价款实际缴入规定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天后,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出卖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买受方将房屋退还给出卖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方同意,自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相应房屋价款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买受方逾期相应房屋价款实际缴入规定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⒉在年月日前,若因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同意买受方购房贷款申请,导致买受方无法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相应期限支付相应房屋价款的,买卖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退房退款,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买受方不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2】。

  第六条:房屋交付。

  买卖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下列第款。(仅选一款)

  【1】年月日。

  【2】买受方付清房款之日起天。

  【3】房屋使用权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天。

  出卖方应当于上述日期前腾空该房屋,并书面通知买受方进行验收。买受方应当在出卖方验收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会同出卖方,共同对房屋及其本合同附件一明确的房屋附属物品状况进行查验。查验情况符合双方约定的,出卖方应该当场将该房屋和房屋附属物品以及房屋钥匙移交给买受方,以示房屋交付。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方承担。

  由于买受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七条:出卖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出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将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给买受方的,按逾期时间处理如下:(不作累加)

  ⒈逾期不超过天,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⒉逾期超过天后,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自买受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出卖方将已收房屋价款如数退还给买受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买受方同意,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房屋维修基金状况为下列第款。(仅选一款)

  【1】出卖方未曾交付过该房屋维修基金。需要补交的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出卖方承担。

  〖2〗

  【2】出卖方已经交付的该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该房屋维修基金账户余额无偿划转到买受方名下。

  〖2〗买受方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天内,按该房屋维修基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如数支付给出卖方。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参照本合同第五条处理。

  第九条:出卖方承诺已如实陈述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以及附件一中房屋的有关情况,保证没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或优先购买权纠纷。如因出卖方上述承诺或保证失实,致使本合同生效以后发生房屋基本情况或其它情况纠纷、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出卖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它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出卖方关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标准的承诺。

  房屋交付时,本合同第一条及附件一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出现损坏或灭失,经买卖双方当场确认的,按照下述第款方式处理。(仅选一款)

  【1】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天内,出卖方按照损坏或灭失部分的(或〖协商〗或〖评估〗)价值向买受方支付赔偿金;买受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付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且出卖方未按本款约定期限支付赔偿金的,出卖方应当在买受方告知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向买受方支付双倍赔偿金。

  【2】 。

  第十一条:出卖方关于房屋原有户籍迁移的承诺。

  本合同生效之前出卖方(【有】、【无】)落户于该房屋的.相关户口。(仅选一种)

  出卖方保证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天内,将原先落户于该房屋且买受方不同意保留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逾期迁移原户口的,自本条约定的迁移原户口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原户口实际迁移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它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关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约定。

  自买受方付清房款之日起天内,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一方责任,致使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责任方应当按逾期时间承担以下违约责任;造成对方其它损失的,责任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⒈属于出卖方责任的,处理如下:(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天,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天后,买受方有权退房。自买受方退房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出卖方将已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价款如数退还给买受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要求不退房的,经买受方同意,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⒉属于买受方责任的,处理如下:(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天,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天后,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出卖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买受方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退还给出卖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方同意,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约定。

  ⒈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划拨】)。(仅选一种)

  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以后,买卖双方应当共同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该土地使用权原来为非出让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出卖方承担。

  第十四条:关于买卖税费和其他相关权益的约定。

  ⒈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分别缴纳。

  ⒉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买卖双方均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本房屋买卖事宜,无须承担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

  【2】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分别承付相应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

  ⒊物业管理费和相关配套设施使用费,房屋交付以前发生的应当由出卖方承担,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应当由买受方承担。

  ⒋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获准以后,买受方即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买卖双方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天内,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房屋交付以后,买受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遭遇不可抗力,且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天内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的,免除其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提请房屋所在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款方式解决。(仅选一款)

  【1】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应当在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内协商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不得约定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的条款。

  第十九条: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选定的提示性部分的文字、添加的补充性部分的文字与其它固定部分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及签章页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电子文本存入苏州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备查,打印文本由出卖方、买受方、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或【贷款银行】)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网上备案以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或退房权的,对方应当及时配合有权解除方或有权退房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本合同网上备案注销手续;对方不能配合的,有权解除方或有权退房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认单方解除合同或单方退房权利,然后再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本合同网上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网上备案】、【公证】)之日起生效。(仅选一种)

  附件一:房屋附属物品清单(黏贴无效)

  一、装饰状况为下列第种。(仅选一种)

  【1】装修房:

  【2】毛坯房:

  二、设施设备状况为下列第种。(可以全选)

  【1】供水:

  【2】供电:

  【3】供气:

  【4】厨房设备:

  【5】卫生设备:

  【6】通讯设备:

  【7】电器设备:

  【8】防盗设备:

  【9】停车位:

  【10】家具:

  【11】其它:

  三、权属登记以外其它附属房屋状况为下列第种。(可以全选)

  【1】附属阁楼:

  【2】附属汽车库:

  【3】附属自行车库:

  四、其它。

  附件二:合同补充协议(黏贴无效)

  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章

  出卖方:买受方:

  本人(签字或盖章):本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居间代理经纪人(签字盖章):居间代理经纪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于:

  打印人:打印日期:年月日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篇12

  印刷编号no: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

  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

  如因客观情况,甲、乙方不能同时与丙方签约时,也可用于甲方与丙方或乙方与丙方双方签约。但乙方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该房屋甲方与丙方所签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方括号""内以斜杠"/"区分的不同内容,供签订合同时据实选用的.,未被选用的应以横线删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签订合同时,未采用的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划上斜杠"/"或注上"此处空白"字样。

  六、签订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权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证件材料。

  七、所签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编号号码必须相连。

  八、本合同条款由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甬(县、市、区)---中介年第号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篇13

  买方(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卖方(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区

  2.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楼层,用途.

  3.该房屋的39;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计房价拾万千百拾元整。

  二、乙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三、房屋四界东:西:南:北: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后,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计元的定金或元的预付款,其余%,计元价款则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存,代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将房屋腾空并连同该房屋有关图纸、资料、房屋钥匙等交给甲方后,甲、乙双方同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由乙方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领取售房余款。

  五、甲、乙双方互相监督,不得隐瞒买卖成交价额。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税费按规定各自交纳。

  六、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并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双方均不得违约。如甲签章违约,乙方不退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双倍退还甲方定金;违约方还应承担产权转回已缴和应缴纳的`税费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卖给甲方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进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时,乙方应当同意,并如数退还甲方定金。

  八、其他决定事项XXX  XXX  XXX

  XXX

  九、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存份,乙方执存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存份。

  十、买卖双方情况

  买方:姓名(签章):

  现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号码:

  登记人:共有人:

  代理人:卖方:

  登记人:共有人:

  代理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签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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