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合集13篇】

时间:2023-07-14 09:03:27 合同

  【前言】每当我们进行国有土地转让时,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我们需要签订一份国有土地转让合同。那么,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应该如何撰写,才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障各方的权益呢?以下是热心会员“daoshi”收集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共13篇),供大家参阅。

国有土地转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范本 篇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符合下列第项规定的转让条件:

  (1)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利用。

  (2)系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业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原租赁合同规定,甲方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条下列文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合同复印件(可以约定进行公证);

  2、甲方提供的转让地块界址图和约定地块地理位置图;

  3、甲方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条件说明;

  5、乙方提供的项目建设安排及进度表。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地块的使用权,作为乙方的用地。地块面积共计平方米,其地块形状和位置详见地块位置图和界址图。

  第五条该地块用地性质原为用地。

  第六条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土地交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给乙方的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年限为准。

  第七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乙方有权依照政府规定就其在该地块使用方面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第八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额为元。

  第九条前条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算以土地交接时土地部门勘察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每平方米的价格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合同签字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元;待土地验收交接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剩余的%,计元。至此,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共计元。

  第十一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交付地块的通一平,具体指的是。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土地验收交接时间不迟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土地通一平进行验收交接,双方在《土地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以示土地交接完毕。甲方具体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等手续,乙方予以配合,并负担相关手续费、税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第三人不拥有该地块的抵押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有权将地上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连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不得与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所指的合同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该地块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届满日前,乙方要继续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不续期的,乙方应根据国家的规定将该地块完整交还给国家,该地块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土地;

  2、所提供的土地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对该地块的使用和处置,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量按照本合同地块总价的万分之计。

  第二十二条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履约地具有专业权威的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违约事实发生后,违约方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最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偿付。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的比例追加支付滞纳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时间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再为乙方保留本合同所定地块的使用权,并在扣除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后,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不计息)。

  第二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如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土地转让合同书范本 篇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身份证: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所购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园号楼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为实测面积。该商品房为现房。甲方依法获得并合法拥有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号为:。

  第二条价格与费用

  1、该商品房的售价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为拾万千佰拾角分。

  2、甲方同意将该商品房原入住费用全部无偿转给乙方。

  3、在甲、乙双方交房前所发生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应承担交房后所发生的上述费用。

  第三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按期付款:

  1、首付款

  以该商品房售价总额的%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元(¥)于2009XX年XX月XX日(双方立契过户日)由乙方交付给甲方。

  2、余款

  以该商品房售价总额的%作为余款,即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由乙方通过银行按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如因银行放贷拖延,而非甲乙双方原因所造成则不追究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4、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前,甲方应已收到第二条中所述全部售房款。

  第四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垵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逾期在15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期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乙方已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5日后,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第5。3条款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逾期在15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5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3、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为售价的5%,还应就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进行赔偿。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应根据双方各自违约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在本合同第三条履行完毕后日内,通知乙方收楼,以便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不可抗力,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第六条装饰、设备标准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装修、设备标准以现房实际情况为准(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七条入住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须将物业相关费用全部结清,同时双方办理立契过户、入住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合同解除

  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之时,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自该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

  1、市房地局或贷款银行未能批准双方根据本合同之条款上述出售单位;

  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

  3、在上述第8。18。2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应解除。甲方应在扣除乙方应付而未付的欠款(除房款以外的)和违约金后,在不支付任何利息或补偿的情况下(如有)退还乙方已付房款。

  4、如乙方应付而未付的欠款和违约金(如有)已超过乙方已付房款总额,则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九条不可抗力

  凡因发生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暴x等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协议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履行或者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交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部分或全部免除向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乙方领取该商品房钥匙后,乙方应遵守xxx的物业管理规定,并如期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之签订、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项下争议之解决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调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协商要求的书面通知后立即进行。无论任何原因若争议在发出书面通知后十五(15)天内仍未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在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根据其有效的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皆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包括各方的'法律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附则

  1、若本合同内有任何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xx市有关规定条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本协议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2、本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加入,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且其不应对本协议中任何条款的解释产生任何影响。

  3、本合同将成为转让出售商品房的充分合同,并取代之前双方达成的任何承诺、陈述和协议。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调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原件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顺义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一份。

  6、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经营部在本次房屋交易过程中起到监督协调的作用,直至乙方办理入住为止。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转让协议合同 篇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工厂转让事宜,按照“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签订该房地产转让合同。

  一、转让房地产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房地产座落:市区街(路) 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转让面积:平方米

  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工业厂房

  房屋权利

  土地使用权

  二、房地产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转让,该产权清晰,无纠纷。否则,甲方违约,该合同无效,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三、双方申报成交价款(或房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四、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查批准后有效。

  五、双方议定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按下列第种办理)

  1、合同生效后,乙方付甲方定金(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经房地产交易部门批准后乙方即付清余下的全部购房款:

  (大写) 元整,同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2、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大写)元整,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甲方将出卖的房屋交给乙方。

  六、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甲方中途反悔不卖,须以定金的两倍赔偿乙方,如乙方反悔不买,则定金归甲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交纳税费。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部门存档一份。

  十、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可选择如下解决纠纷方式之一: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国有土地转让协议书 篇4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国有土地买卖合同书 篇5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地块编号为。(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颂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 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甲 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乙 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公 证 人: 身份证:

国有土地转让合同 篇6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法定共有权人: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地块概况

  土地座落:

  地号: 号

  规格:

  使用权类型:土地

  宗地面积: ,转让面积:

  后附宗地平面示意图。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甲乙双方认定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款为:大写人民币整(¥ 元整)。

  2、付款方式:年 月 日一次性付大写人民币整(¥元整)。余款大写人民币整(¥元整)待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或受让第三方办理完过户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土地面积 真实;土地权属合法、清晰、无纠纷,无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无明显有损乙方利益的瑕疵。

  2、乙方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一切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3、甲方保证乙方利益不受损害,在该宗地周围道路享有通行权。

  4、乙方有权将该土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及干扰行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负有的全部义务和作出的所有保证、承诺和责任届时全部转让给受让之第三方。

  5、甲方保证过户的可行性、合法性,并无条件协助乙方或受让之第三方办理过户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受让之第三方承担。

  6、甲方拿到与该宗地相关的手续和单据后无保留地全部交

  7、如果该宗地有权属不清或面积不符等明显有损于乙方利益时,甲方必须无条件的让乙方在其他搬迁安置地中任选一宗,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以上协议条款,甲方有违约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本宗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伍倍以上的违约金,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按印后正本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或 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第二条  房产使用土地位于 ,总用地面积为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即 平方米。

  (或者: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楼层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为 房产总建筑面积的 %;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的 %;即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 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 年,自 起算。

  第五条  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 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大写)(小写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大写)(小写 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订后 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 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 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 %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双方抵押 房产后 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 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 月 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 元(大写)(小写 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账户号 。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 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 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 日内纠正该违约。如 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选择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签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土地转让合同协议 篇8

  土地转让协议书甲方:衡市桃城区何庄乡大庙村委会乙方:衡水市桃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该地块位于衡水市市区新华路河西办事处办公楼西侧,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亩)。该宗地四至:西至桃城区财政局,东至河西办事处,南至新华路,北至原衡水市物价局。

  二、转让方式1、甲方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土地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壹百壹拾万元。2、乙方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20%,计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后15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捌拾捌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办理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确保该宗土地转让前无任何纠纷,无任何建筑物。3、甲方积极帮助乙方解决有关土地手续办理事宜,该宗土地转让后产权由乙方所有。

  三、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能得到该地块的审批手续,甲方愿意返还定金,计贰拾贰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2、若乙方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完后,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四、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国有土地转让合同 篇9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以下简称甲方) 转让方:xxxxxxx

  法定住址:xxxxxxxxxxxxxxx;邮政编号: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受 让 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xxx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将座落为,面积(号码:XXXXXXXXXXXX)及界址图划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作商业用地。

  第三条 本合同转让的土地是在原XXXXXXXXXX出让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转让,该地块使用期限约40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转让地价(评估地价)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地价款总额

  第五条 乙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半地价款总额50%即 元人民币付给甲方作履行合同定金,逾期不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减半返还。甲方收到全部款项后,将从《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转让地块移交给乙方。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备查,送(市)县地产交易所一份,余下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通讯和付款,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自行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和银行帐号应为: 。

  甲 方:

  乙 方:

  法定名称:XXXXX有限公司 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

  电 话:

  邮政编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任何一方若变更以上通讯地址和帐号,在变更后3天内应将新的地址和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XXXXXX签订。

  甲方(章):

  甲方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帐 号: 开户银行: 邮政编号: 电 话: 法定地址: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10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绿化率不少于%,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计人民币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详见成国用()字第号和成国用( )字第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机投镇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点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11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使用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位于细柳街办南XX西户公路以东的 亩拥有使用经营权的土地转 让给乙方(具体面积以。坐落(四至)东: ,南: , 西: 。面积 (亩)

  二、转让期限:转让的土地使用经营权年限为长期。在国家和其他企业征用该土地时该合同自动终止。但其地面附着物及由此衍生的收益归受让方所有。

  三、转让费: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及所有地面附着物赔偿总计人民币陆万元整。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给甲方。

  四、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乙方交付转让金之日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转让、建房经营收益,经营决策、地面附着物处置等权利。其一切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予干涉。

  2、由于该宗土地无法与原始土地发包方办理使用权转移手续,若乙方在以后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权益处分时,如需甲方协助,甲方应给予乙方提供土地承包原始资料等方面的配合。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转让合同金额的三倍。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3、如因甲方反悔在经过法院被判定该合同无效时,甲方如因此受益,甲方仍应履行以上

  1、2条款的赔偿责任。

  七、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付转让金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2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略)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八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曳皆谙蚣追街Ц锻耆客恋厥褂萌ǔ鋈媒鸷骭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于年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住所地:

  银行名称:

  帐号: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住所地:

  银行名称:

  帐号: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2)附属建筑物;

  (3)建筑容积率;

  (4)建筑密度;

  (5)建筑限高;

  (6)绿化比率;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2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

  (2);

  (3)。

  2.3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

  (2);

  (3)。

  2.4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3.1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的有关规定。

  3.2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3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建设要求

  4.1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的建筑工程量。

  4.2乙方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5.1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在土地作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注:特殊项目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条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国有土地转让合同 篇13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在本合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将位于区号宗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见附图)。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1.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2.独自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土地用途为:。

  第三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元(美元)。甲方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交付土地使用权。甲方承诺交付给乙方的该宗土地无权属及经济纠纷,该宗土地无他项权和法院查封等情况。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20日内双方依据有关土地法规的规定,到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乙方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契税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当本合同所指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发生转让、出租或因抵押等事由出现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合同乙方所有后继者受让人都是本合同中乙方权益和责任的承受人。

  第七条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的法规及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土地局、公证机关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于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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