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5篇 签订买卖合同

时间:2022-09-07 09:40: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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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5篇 签订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1

  【内容摘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异议。质量异议是应作为反驳还是反诉处理,质量检验期间如何界定,是否准许启动质量鉴定程序,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对此,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往往有不同看法,导致不同的处理程序和审理结果。为此,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质量异议问题的可行思路,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关键词】买卖合同 质量异议 反驳 反诉 鉴定

  一、 正确处理买卖合同案件中质量异议的重要性

  (一)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尖锐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买卖合同中涉及到质量异议的案件当事人往往矛盾尖锐:货款给付和质量问题并存,违约先后及违约赔偿问题各执己见。正确处理买卖合同案件中的质量异议,可以理顺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正确的判决。

  (二)促进商业诚信。诚信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相互信任、坦诚相待、不相欺诈,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促进交易的进行。卖方有义务及时、适当的交付符合约定的或法定的质量要求的货物,当出现质量问题时,有义务及时采取修理、更换、赔偿、交违约金等补救措施,来弥补对方的损失。买方有义务及时给付货款,如果对方提交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办法,防止损失扩大。通过司法手段可以强制不诚信的当事人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三)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买卖合同在市场交易中占有较大比重。就我院民商事案件来说,近三年来买卖合同案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重分别是: 20xx年为17.4%;20xx为18.5%; 20xx年为14.7%。同时,买卖合同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异议。因此,质量异议问题的正确处理,有利于规范公民的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诉与反驳混淆

  在实践中,反诉与反驳均具有明显的对抗性,极易混淆。对质量异议,是作为反诉还是反驳处理,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质量异议问题均应该作为反诉处理。如以反驳处理,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后,被告此后就可以另行起诉,法院此时如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便会存在两个相互矛盾

  的判决,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第二种意见认为,仅仅提出质量异议不能据此认定是反驳还是反诉,要进一步看被告提出质量异议后,是否提出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能认为只要被告的抗辩理由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就必须提起反诉。只要被告提出的新的诉求数额不超过原告要求给付货款的数额,以反驳处理即可。

  (二)质量异议期间及诉讼时效问题

  我国《合同法》对质量异议规定了不同的期间,同时规定了约定期间、酌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特殊期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法官对适用何种期间存在不同的看法,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同。

  (三)申请及启动质量鉴定程序的随意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据此,当事人鉴定的申请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而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随意提出鉴定申请。 如果法院不予鉴定,质量异议很难查清。甚至,当事人有时故意申请启动鉴定程序来拖延诉讼,这就导致申请和启动质量鉴定程序的随意性。

  (四)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赔偿标准不一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违约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对可得利益予以限制,但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买卖双方对于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分歧很大,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

  三、对处理买卖合同案件中质量异议问题的审理思路及建议

  (一)质量异议中反诉与反驳的识别

  第一,反诉与反驳的区分。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的诉讼权利,都是被告用于对抗原告的诉讼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反驳是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求提出抗辩,以此否定原告的主张。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把本诉的原告作为对方当事人所提起的诉。

  第二,正确区分质量异议中的反诉和反驳。笔者认为,区分质量异议是反诉和反驳,要

  以当事人是否有进一步的诉求为标准。当卖方提出给付货款的主张时,买方仅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为反驳。因为买方是针对卖方要求给付货款所提出的抗辩。如果买方在提出质量异议的同时,又提出了其它诉求,从而要求卖方变更、退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由于买方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卖方给付货款请求之外的完全独立性的请求,是新的实体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以此来抵消、吞并、排斥卖方给付货款的诉求。故买方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释明买方可提起反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提出质量异议而要求减少价金,也要进一步分析其诉讼理由是什么。如果仅仅因为是质量问题,比较容易认定是反驳;如果要求赔偿损失而减少价金,则属于提出新的诉讼理由,而产生新的实体请求,故是反诉。例如,被告委托他人修复产品质量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如买方主张相应扣减货款,作反驳处理;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则以反诉处理。

  对于提出反诉,但是没有缴纳相应的反诉费用的,需要法官进行释明,告知被告在限期内缴纳反诉诉讼费及相应法律后果。虽然在质量异议中,反诉和本诉一起审理,能够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事实,节省诉讼时间和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反诉制度, 故是否反诉,是被告的权利。

  (二)质量异议期间及提出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这两条规定了约定检验期间、酌定检验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质量异议期间。表面看规定了不同的质量异议期间,容易引起混淆。实际上这四种期间是不矛盾的,是有先后适用顺序的。

  笔者认为,《合同法》是私法,首先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质量异议期间,则首先适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如果当事人对质量异议期间没有约定,则需要酌定一个合理期间,但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应以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限,也就是酌定期间不能超过两年。另外,考虑到某些货物的特殊性,质量问题可能在两年的时间内不易被发现,则对于有质量保证期间的特殊货物,适用质量保证期间。上,适用质量异议期间的先后顺序是:约定检验期间、酌定检验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质量保证期间。

  质量异议方式的提出,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鉴定程序的启动

  我国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的限制,在一审举证期间内较少提出质量鉴定申请,而多数是在开庭之后提出。如果完全适用《证据规定》的内容,则不利于查明事实。基于一审侧重案

  件事实的审查,二审侧重法律的'适用,笔者主张鉴定程序原则上在一审期间启动。例外情况是,一审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一审法院不予批准,而二审不进行鉴定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的,可以在二审中启动。

  对于是否启动质量鉴定程序,首先,要审查是否过质量异议期。如果超过质量异议期间,即使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法院也不应启动鉴定程序。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当事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视为买方认可卖方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放弃自己的救济权利。其次,要审查质量鉴定的必要性。质量鉴定需要专业知识、技术,耗时较长、拖延诉讼。而对于一些货物质量问题,不需要运用专业知识、技术的,可以由法官进行实际勘查,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自行检查并详细列举质量问题清单。

  (四)质量异议导致合同解除后的赔偿问题。

  对违约损失的赔偿,有完全赔偿与限制赔偿两种制度,完全赔偿制度是指违约方应赔偿受损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通过赔偿非违约方的实际支出和费用,来填补非违约方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丧失的、在合同全面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预期利益,使受损方处于合同完全履行以后应处的状态。实际损失赔偿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在合同买卖关系中共同起到弥补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

  笔者认为,因质量异议而要求赔偿的案件中,如果买方只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比较容易处理。法院只需审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有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主要包括:因对方的质量不合格而另外委托他人修理的费用;另外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实际支付的对价;因质量问题而对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申请质量鉴定的费用等。例外是买方存在过错,则买方获得的赔偿相应扣减。如卖方违约后,买方应当采取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致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不能要求卖方承担。

  如果买方既要求实际损失又要求可得利益损失,建议采用如下处理思路:首先,要考虑买方因对方货物质量问题而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预先与第三人签订出卖货物协议的交易价格。买方预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即为可得利益。对此,买方负有举证责任。其次,如果买方没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则采用订立合同时的价格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订立合同时、交货时、诉讼时的货物价格差异较大,如遇到货物价格上涨或者下跌。之所以选择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的价格作为参考,是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对货物的价格都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这样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买卖合同2

  甲方:

  乙方:

  鉴于________________公司系由甲方作为外方投资者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______万美元并于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 日经______________外经委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鉴于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摩托车;

  鉴于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摩托车,参与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1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_______________ 摩托车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摩托车;

  3 、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摩托车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4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就摩托车转让事宜召开董事会,并就同意本次摩托车转让以及原股东放弃摩托车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

  5 、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摩托车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摩托车转让。

买卖合同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甲方):___________

  住址: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乙方):___________

  住址: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确保:其已合法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出让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出让土地编号为____________,出让土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

  第四条土地费按每亩______________元计算,总额为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土地交付给乙方。土地费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为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

  第六条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没有任何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已经存在的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如数赔偿。

  第七条双方均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转让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还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在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市国土资源局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4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幢_____号车库(实测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甲方保证所出售车库产权无争议纠纷。

  二、乙方所买上述车库仅作为贮藏室或车库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二、甲、乙双方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已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上述车库及有关手续移交给乙方。

  四、乙方购买上述车库后,与车库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因该车库甲方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明确不能办理产权证。如日后因本车库与开发商产权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不予负责;乙方所付甲方购房款,甲方不予退还。如有可能办理产权证,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证及过户给乙方相关手续(产权归乙方所有),办理产权证及过户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车库产权及使用权。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构留存备案一份。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5

  出售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购买者(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 座落于___ ,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二) 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元整(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条 乙方在___前应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___元整(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___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为:

  第五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在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甲方应在___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的,双方约定,该费用由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除本条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第七条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八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本合同所售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在交易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影响双方交易的任何法律障碍,有关按揭、抵押、租赁、税项等,甲方均在合同生效前办妥。生效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___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___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___支付违约金。

  2、如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___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依法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___份。其中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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