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的合同12篇(合同法不定期合同)

时间:2022-10-12 18:19: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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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的合同12篇(合同法不定期合同)

定期的合同1

  《劳动合同法》第13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是指: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3)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期限。

  (4)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时间的,如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较长时间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实践中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运用较多,许多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有些劳动者还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成“铁饭碗”,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难,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定期的合同2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时间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较长时间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不管时间长短,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资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是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一种劳动合同。对于那些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技术性强的工作,适宜签订较为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一般性、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灵活、职业危害较大的工作岗位,适宜签订较为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有的用人单位为了保持用工灵活性,愿意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有的劳动者为了能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更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双方的意愿如何,究竟签订哪一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一个共同的选择。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填写说明: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和________________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 .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 .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部门从事 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定期的合同3

  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

  1、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A.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B.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怎么样的?是否是可以随时解除呢?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解答。

定期的合同4

  赠与者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定期性赠与事宜缔结契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提供乙方监护、养育其子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的养育补助费,于每年_______月底及_______底,无偿赠与人民币各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 前条定期赠与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丙方成年为止。

  第三条 乙、丙双方倘有不良行为依刑法有关处罚之明文者,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定期的合同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关案例: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赁一家私人店面开小超市,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租赁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递增 。徐某考虑到可以长期租赁,尽管当时4000元的月租过高,还是咬牙租了下来。但几年下来,勉强糊口。

  20xx年6月徐某缴房租,未料房东不愿收租金,明确表示要将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经测算,感到难以承受,于是手执合同与房东理论。但房东不予理睬,且委托律师发函告知租赁合同解除,并限时予以迁出。争气不争财,徐某也当即聘请律师回函,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经过两个月的反复交涉,由于双方在租金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房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房东诉称:1996年6月双方订立租赁合同,在合同上约定 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 ,这属于不确定期限,现房屋需要自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已给被告一个月的宽限期,请求被告迁出租赁房屋。徐某辩称:当时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较贵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虑到可以长期租借。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定,现在租赁房屋没有拆迁,故在租赁期限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徐某与房东的租赁合同解除,给徐某两个月搬迁宽展期,宽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办案手记《合同法》确有 有约定从约定 的规定,但徐某与房东的合同中确实没有明确合同期限, 直至拆迁 的约定实属不明确的约定,即附合同的条件是不确定的,难道50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才有此判决。

  根据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赁合同一定要明确租赁的期限,用词一定要严谨,否则极易引发争议。

  相关案例分析:

  解放前,李先生将一套私房出租给黄老太。李先生同黄老太的租赁关系一直保持至1998年房屋动迁。经裁决,动迁部门将李先生妻子和黄老太安置到本市A房屋居住;李太太一次性付清房屋差价后,拥有产权,且继续与黄老太保持租赁关系。之后,黄老太与其大女儿搬入A房中。1999年12月,黄老太去世,其小女儿也搬入A房。20xx年,李太太取得A房产权,要求黄老太两个女儿迁出A房,但大女儿认为自己是同住人,按月支付租金,不同意搬迁。无奈之下,李太太起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黄老太的女儿租赁李先生夫妇的房屋居住,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1998年,动迁公司将李先生的妻子作为被动迁房屋的产权人,继续同黄老太保持租赁关系。但是1999年黄老太去世后,黄老太和李先生妻子之间的租赁关系已不存在。李先生妻子仍将房屋出租给黄老太的女儿居住。

  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李先生的妻子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黄老太的女儿,就可完全解除租赁关系。

定期的合同6

  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相关的一些问题

  劳动者不知道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想要辞职,却不知道能否得到补偿。对于这种问题,为您具体作答。

  问:我在一家印刷厂工作已经5年多。公司原来是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去年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单位不同意,我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印刷厂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也跟我签了,此后就一直安排我干一些又脏又累没人愿意干的工作,而每月工资全加起来才1800元。我觉得现在继续在这儿工作没什么意思,想辞职,请问:单位已跟我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是我主动辞职,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无关,而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关。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到您的情况,如果您所在的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您是因为觉得工资低、“继续在这儿工作没什么意思”等个人原因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您所在单位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问:我是某企业一名劳资人员,企业里有名职工在厂里工作已经10年了,他想和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14条中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三)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你咨询的问题看,该职工在你单位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其提出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依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既无权终止劳动合同,也无权提出不再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定期的合同7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_________________,并与乙方达成以下赠与协议。

  第一条 乙方获自甲方的赠与只得用于_________________,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条 甲方于每年_______至_______分两次向乙方无偿赠与人民币各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前述赠与自_______年_______,计_______日,_______时至_______时止

  第四条 合同履行其间若乙死亡,可继承其受赠者地位

  第五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获赠与的使用,若乙方不当使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第六条 如乙方疏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定期的合同8

  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上海嘉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并履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状况

  1.甲方将享有出租权的座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加罗公路336号 室房屋及(以下统称“该房屋”)租予乙方;该房屋面积约为平方米(以实际查看为准)。

  2.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房屋用途。

  3.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经告知乙方该房屋的权利状况和权利限制状况。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租金

  1. 该房屋暂不确定租赁期限,甲方因需要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及时返还该房屋,本条款是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

  2.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为 免费元(大写: 免费)

  3. 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该房屋保证金RMB 500 元

  4. 本合同解除、终止时,若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该房屋返还,甲方应及时无息一次性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的情形,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剩余金额(若有)及时一次性退还乙方。

  第三条 房屋交付

  1.双方定于 20 年 月 日前(含当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该房屋的交付标志为甲乙双方签署房屋租赁交接书或类似文书。

  2. 乙方保证依照交付房屋的现状进行使用,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改变或损害所在建筑主体结构及现有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承重结构及现有管道

  结构)。

  3. 乙方正常使用后,发现除乙方自行装修、改建部分外的其他部分有损坏或故 障,若在保修期,由乙方直接代表甲方通知开发商或开发商授权的物业公司进行修复;若已过保修期,由乙方直接向物业公司或其他修理部门保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 房屋返还

  1.双方同意,无论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乙方须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2日内向甲方返还该房屋。

  2.乙方在搬离该房屋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乙方必须足额赔偿甲方。

  第五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乙方义务外,乙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应保持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乙方因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或因乙方(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的装修承包商、乙方员工等)之原因致使该房屋毁损、灭失,造成甲方或/和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 乙方及其员工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或干扰甲方对物业的正常管理;

  3.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及其员工不得在嘉定科创大厦内进行商品或广告的展示、派发任何宣传品或向顾客介绍、推销业务;

  4. 甲方有权委托其它专业公司对部分物业进行专项管理,乙方应接受、服从管理;

  5. 租赁期内,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该房屋内的财物。不论甲方是否在嘉定科创大厦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该房屋及其内之财物的安全责任均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无权以该房屋内部财物的失窃或被破坏为理由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 乙方应严格依照国家、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营业执照载明之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乙方的经营活动不得对甲方及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6. 乙方自行负责承租区域及周边区域的清洁,注意用电及燃气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等事故发生,甲方将不定期的进行监督及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甲方将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应完全、严格的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7. 乙方应制定并采取适当的安保措施,以维护承租区域的秩序;若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或造成他人(包括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违约责任

  1.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该房屋进行增建、增设、改建或/及装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甲方如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将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做出处理的,在甲方没有选择解除或终止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乙方应补足或重新交纳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的补缴履约保证金书面通知 7 天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 其他条款

  1.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系甲乙双方逐条协商而成,甲乙双方充分了解本合同每一条款的内涵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结果。

  2. 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执 1 份,乙方执 1 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上海嘉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

  签 章: 签 章:

  地 址: 地 址:

定期的合同9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定期的合同10

  一.《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20xx-08-17 沃华律师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租赁合同划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区分意义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限制

  某甲租用某乙的两间店面作为酒楼,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20xx年6月16日,乙书面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离所租房屋另用。同月18日,乙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甲租用的房屋出卖给丙。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时,甲与乙仍然存在租赁关系。遂起诉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两间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乙之间是否就出卖的房屋仍然存在租赁关系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94条和96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乙于20xx年6月16日将书面通知送达甲,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故双方的租赁关系在6月16日即已经解除。乙与丙在18日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经与甲没有租赁关系,甲不能够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的期限不合理,且其在通知中明确要求甲6月19日前搬出,双方的合同应当到6月19日解除。因此甲享有优先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效力,我国《合同法》第94条和96条分别作出了规定。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于何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情形应当属于此列。该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结合上述的几条规定可以确定,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并非其通知到达承租人后合同即解除,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限制:

  1、必须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应当根据通知所载具体内容确定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

  对于第1个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232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只是没有具体到什么期限为合理的期限而已,这当中就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就上述的案件来说,乙要求开酒楼的甲3日内搬出所租赁的房屋,似乎不是一个合同的期限。同时,乙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出所承租的房屋,应当视为乙同意甲租赁使用该房屋至6月19日。虽然乙的通知具有明确的要求与甲终止租赁关系的意思表示,但不能就此依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认为乙将具有终止与甲租赁关系意思表示的通知送达甲后,双方的租赁关系即行终止,而应当根据乙通知的内容确定租赁关系最终的'终止时间。我们不能干涉和否认出租人要求终止租赁关系具体时间的意思表示。

  因而可以得出上面的第2点限制,即应当根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确定双方租赁关系终止的具体时间。同样,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单方解除合同中,也应当以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内容确定合同的解除时间。比如,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向其发出通知,再次要求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履行义务,否则合同解除。到期后迟延履行方仍未履行,我们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是权利人发出通知之日还是发出通知之日后的一个月笔者认为应当是发出通知之日后的一个月。由此,我们是否可以对《合同法》第96条进行调整,即“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发生法律效力。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否则就否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等具体事项意思自治的合同权利。

  房屋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赁中,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那么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

  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

  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注意的内容:

  (1)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及计算方式;

  (2)租赁期限内房屋的维修及费用由谁承担;

  (3)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

  (4)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问题;

  (5)是否可以转租;

  (6)租赁登记的办理;

  (7)业主有关物业管理权方面的授权;

  (8)根据物业使用人承租物业的用途不同而应注意的事项

  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归纳: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合同法219条)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司法解释第7条)

  (3)责任转租(合同法224条,司法解释第14条)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条)

  (5)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2条)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合同法216条)

  (2)租赁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毁损(合同法231条)

  (3)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

  (4)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的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3条)

  (5)因法律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司法解释第8条)

  (6)一房数租时,未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权(司法解释第6

  出租人是否可以通过转租获利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定期的合同11

  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申请书如何写?

公司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是公司员工XXX,我从XXXX年X月X日到公司工作,至20xx年1月30日现在合同到期时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十年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我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特请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予同意。

  此致

敬礼

  公司员工:XXX(签字)

  20xx年x月x日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这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条件,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申请。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实践中当劳动者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续约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

  由于《劳动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对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和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均有不利影响。

  申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格式非常的简洁明了,关键是当中的内容也是可以借鉴的。语气诚恳并且表明自己对公司各方面都是非常满意的,想要以自己的努力服务于公司和公司的其他人员一同创造出更加辉煌的业绩等这些语言都是可以的。

定期的合同12

  不定期劳动合同的优缺点是什么

  关于不定期劳动合同的优缺点,可以用它与定期劳动合同之间来比较。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不定期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如下:

  事实上不定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有效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它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的确定标准,即约定的合同终期为不确定的终止时间,它并不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其次,合同效力不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效力终止的附款成就之前,该合同持续有效;附款成就之时,合同效力才消灭。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效力终止的附款不明确也不肯定,其实质是双方放任合同持续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此,除法定的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形之外,其效力原则上不得终止。

  另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同于人们经常误解的长期合同或终身性合同。终身性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方的生存结束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它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在于:首先,在劳动关系中不存在终身性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是劳动者的生存期,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是至劳动者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并且在此期限内,如存在双方可解除、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的效力可提前终止,而终身性劳动合同的期限可至一方生存期结束。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因此,它是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而终身性劳动合同以一方的生存期为合同的存续期限,为附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不定期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但必须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期。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不定期劳动合同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不定期劳动合同却大量的出现在工作生活中,可见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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