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屋维修合同范文4篇 单位房屋维修合同范本

时间:2022-10-31 12:58:11 合同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房屋维修合同范文4篇 单位房屋维修合同范本,供大家阅读。

有关房屋维修合同范文4篇 单位房屋维修合同范本

有关房屋维修合同范文1

  发包方(甲方):安岳县人民银行

  承包方(乙方):四川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维修自来水主管及各户自来水管和屋面防水工程。

  二、工程地点:安岳县人民银行

  三、承包范围:见预决算表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本工程预算书单价及工程量甲、乙双方收方量时行决算执行;

  2、乙方在甲方的屋面上铺筑三油两布防水层;

  3、工程造价:暂定为 万元。最后以实际施工面积及工程量确定为结算面积乘以单价计入总金额付给乙方。

  五、工期:本工程自20xx年6月30日开工,于20xx年8月30日竣工。

  六、工程质量: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如验收不合格,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付款方式:

  1、工程开工十天后,预付乙方工程款

  30%;

  2、工程竣工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房管局房改房资金到

  位一次性付给乙方。

  八、其它事项:

  1、乙方进场应严格遵守甲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期内若乙方发生不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条件,解决好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民事纠纷。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作以下补充条款: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内属乙方材料质量及施工质量所发生的渗漏,由乙方免费维修。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房屋维修工程量及工程预、决算价款表

  甲方单位名称:乙方单位名称:

(盖章)(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有关房屋维修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责任共担的原则,经认真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维修的项目:

  二、工程总金额:算为准)。

  三、付款程序:

  A种—合同生效后,甲方预付给乙方工程进度超半后,第二次预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余款结清(预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半年后付清)。

  B种—一般工程先施工后付款,本次工程按方式付款。

  四、甲、乙双方协商施工时间:。

  五、为维修工程安全顺利的进行,甲方应协助乙方:

  1、提供必要的水、电等设施及其他方便。

  2、提供安全场所存放工具和施工材料。

  六、乙方为甲方的经营和利益出发,施工中做到:

  1、按甲方安全制度出入施工区。

  2、作业时间安排不影响甲方正常营业。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参照建筑施工的验收规范予以确定。

  八、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无条件全部付清维修工程价款。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2、处罚规定:任意一方因为违约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必须给予赔偿。

  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十一、该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存档备查。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有关房屋维修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奥特贝希乡玉素甫阿力中心管护站和色热克阿热中心管护站进行修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双方恪守执行。

  一、工程量及规格:

  刷墙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元,总工程费用:元(大写)。

  二、工程期限: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工。

  三、付款(结算)方式:

  1、银行转帐。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或其它违法行为,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本合同及本合同执行有关的税项。

  3、乙方应提供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正规发票,如果乙方提供虚假的发票或发票内容不真实,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永不与乙方合作,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4、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款项。

  四、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为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未造成损失的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为违约金;

  2、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1%为违约金。

  六、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乙方在施工、运输及装卸过程中若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问题均乙方负责。

  4、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5、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有关房屋维修合同范文4

【合同案例】:大学毕业生小贝承租一房,房内有天花板脱落危险,小贝多次要求房东老陈修理未果,只好向虹口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虹口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该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并已危及到小贝的安全,支持诉请。

  小贝去年从上海某高校毕业,通过中介租了老陈的房子。看房时,小贝发现屋顶天花板有脱落迹象,但考虑到租金相对便宜,仍愿意承租,只要求房东修理天花板。房东对修理一事口头表示同意。等到签订租房合同入住后,小贝才发现房东只是用透明胶带将有裂痕的地方粘贴了一下。

  某天下班回家,小贝发现天花板的水泥掉落下来砸了一地,他立即通知老陈要求重新维修天花板。老陈同意修理,人却迟迟不来。其后,小贝及其同学趁着酒劲找老陈理论,打伤了老陈,为此,小贝还赔偿了老陈医药费8000元。对于伤人一事,老陈耿耿于怀,百般拖延对房屋的维修。小贝最终起诉至虹口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房屋已经危及到小贝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使小贝在订立租房合同时明知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他仍然有权利随时解除合同。所以,对小贝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建议】:刚出校门的大学生租房时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修缮责任等内容,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本人认为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

  1、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从律师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我们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王某将自己私有的二层二室住房租赁给张某,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中介服务,并同意张某的装修方案,将原卫生间拆除移至阳台,将卫生间通风和排水立管在二层弯曲靠在墙边,以增加厅内有效使用面积。使用中楼上用户发现下水不畅,楼下住户发现卫生间通风不畅,于是与出租人联系,要求其维修。承租人在出租人要求下也同意并实际简单进行了处理,但效果不是非常明显。在楼上楼下用户强烈要求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构造或是拆除装修进行彻底返修,承租人坚持当时改造方案是经出租人同意并认可的,否则也不会同意承租。因此双方就返修期租金及费用承担问题产生争 议,诉至法院。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出租人同意情况下产生的返修争议,由于当初对改变房屋构造的后果双方约定不足,造成维修责任不明确。向这样的案例还有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阳台窗探出,因物业或楼上住户要求必须拆除等等,都涉及返修责任承担问题。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

  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上述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对添附物或改善物处理做约定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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