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4篇(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时间:2022-10-03 00:00: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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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4篇(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1

  致:

  自:云律师事务所

  关于:敦促履行贷款合同的通知

  日期:20xx年 月 日

  :

  贵方与a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借款偿还一事。经aa公司委托,云南律师事务所ww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或律师)对双方借款关系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向贵方郑重致函如下:

  1、贵方于20xx年11月3日与a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贵方向aa公司借款肆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借款到期后全额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律师认为,双方所签的合同合法、有效,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明确,贵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依据合同约定,贵方最迟应当于20xx年4月2日前还清全部借款,且利随本清。但时至今日,贵方皆未结清所有借款、利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的约定,贵方将为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认为,贵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保障aa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律师征得委托 1

  人同意,致函贵方:请贵方于收到本函后7日内或者在20xx年9月20日前与aa公司联系履行相关义务,否则aa公司将委托律师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云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xx年 月 日

借款合同纠纷2

  致: 先生/女士:

  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受女士之委托,代理其主张相关权益。现就贵方欠款事宜函告贵司如下事项:

  根据委托人女士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委托人与贵方存在事实上借款关系,并有贵方出具的借条为证。从借款至今,贵方仍有贰拾万元(¥20xx00元)尚未归还给委托人,虽经委托人多次电话催要,均催讨无果。

  鉴于以上事实,委托人特委托本所律师正式函告如下:

  一、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扩大贵方损失,因此望接函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条中的借款本金20xx00元。

  二、如贵方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本所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贵方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贵方将被依法诉至法院,届时经法院判令,贵方不仅需要支付我方委托人借款本金,而且需承担逾期偿还借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该利息自借款发生时起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起算。诉讼费用为4300元。

  2、如贵方不按照判决在限令之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利息,我方委托人将申请法院执行判决,届时法院将向贵方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贵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否则贵方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贵方还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3、如贵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按照法律

  规定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贵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贵方予以罚款、拘留。

  4、若贵方仍旧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我方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贵方财产,具体措施包括扣留、提取贵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贵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此外,贵方还可能面临被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法律措施。

  5、若贵方仍旧拒不履行,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贵方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我方真诚希望贵方能够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此可能受到的法律风险。因此望慎重对待,特此函告!

  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

  声明:该事务委托人日后在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不受本《律师函》内容的任何影响,不因本《律师函》的内容而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

借款合同纠纷3

  原告王文军,男。

  被告李现军,男。

  原告王文军与被告李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军诉称,20xx年6月10日,被告李现军称自己建厂需要资金,原告借给其现金5万元。后20xx年11月9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借款,又借给其220xx元。两次借款被告均给原告写了借据。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故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

  被告李现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王文军所诉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李现军借原告王文军款,并写有借据,事实清楚,原告要求偿还,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所诉利息,因双方未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军借款720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600元,由被告李现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天海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卫平

借款合同纠纷4

  原告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西峡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健,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奇,系该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吴秋勤,女。

  被告符剑,男。

  原告西峡联社因与被告吴秋勤、符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12月21日,被告吴秋勤以流资为由在我社借款3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年,由被告符剑提供连带担保。该款到期后,经我方多次催要,被告方仅将该款利息结至20xx年6月30日,本金及下欠利息被告方一直未付。故要求二被告连带付清此两笔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

  二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答辩性意见。 经审理查明:20xx年12月21日,被告吴秋勤以流资为由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月息11.04‰,由被告符剑提供连带担保。该款到期后,经原告方催要,被告方仅将该款利息结至20xx年6月30日,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被告方一

  直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连带付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庭陈述,原告方提供的借款借据、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在卷佐证,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借据、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吴秋勤理应及时还本付息,担保人符剑在借款人吴秋勤未能及时还本付息的情况下理应承担担保责任,现二被告一直未能偿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付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未到庭,视为对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秋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办法计付,利息自20xx年7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被告符剑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900元,由被告吴秋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洪豪

  代理审判员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江明浩 二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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