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供销合同3篇(矿产品购销合同 样本)

时间:2022-09-12 00:00: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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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供销合同3篇(矿产品购销合同 样本)

工矿产品供销合同1

  总合同号: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月日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话:电话:

  附件:(略)

工矿产品供销合同2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数量、金额

  二、质量要求:供方提供三铁相连的模具150个左右,供方保证需方正常使用情况下二十天,如有断裂或大洞,供方负责调换。

  三、交货地点:需方厂内以过磅为准。

  四、运输方式:供方运输到需方厂内。

  五、结算方式:先付总货款30%的材料款,货交完之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按实际过磅重量计算。

  六、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或提起诉讼。

  八、其它约定事项:如需方要发票另加税款17%。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矿产品供销合同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需方所在地订立本合同。

  合同明细表 货币单位:元

  需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 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签名及合同专用章 日期 签名及合同专用章 日期

  合同条款及规则

  第一条 质量标准,按以下第( )种履行。

  1.本合同产品应符合 标准,标准编号为: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技术协议、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见附件)。 第二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标准包装。产品所需包装由供方合理包装,适合水运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供方应根据产品运输要求,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注意事项,任何由于供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2.包装物由供方提供,不计费、不回收。

  第三条 交货方式及运杂、仓储费用负担:按( )执行:

  1.供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批次配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运杂费和相应仓库____日内的仓储费由供方负担。

  2.供方代办托运,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批次代运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一切运杂费用均由需方负担。需方须提供书面委托,写明货物数量、到站和专用线名称、收货人等,供方依据需方书面委托办理代运。

  3.需方自派运输工具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批次在供方工厂、仓库或其他指定地点自行提货,一切运杂、仓储费用均由需方负担,供方给予需方____日免费仓储期。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风险:按( )执行:

  1.铁路运输;

  2.公路运输;

  3.水路运输;

  4. 其它方式 。

  需方自提产品,须遵守供方企业出入厂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安全法规 (对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须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法规)。如合同商品系化学危险品,负责运输的一方应具备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并应遵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

  第五条 标的物的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风险及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至需方。即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交付之前标的物的风险由供方承担,交付之后标的物的风险由需方承担(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供方配送,根据运输方式不同交付点确定为:按( )执行。

  ①铁路运输:以目的地铁路车皮为交付点;②水路运输:以目的港的船舷为交付点;③公路运输:以需方指定地点为交付点;④其它: 。

  2.供方代办运输和需方自行提货,根据运输方式和计量交接方式不同交付点确定为:按( )执行。

  ①铁路罐车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②岸罐计量:以岸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③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④固体计量:以固体包装不破损交付运输工具为交付点;⑤其它: 。

  第六条 合理损耗的标准及计量方法

  以双方共同确定的( )种计量方式为准。在双方约定的交付点,合理损耗不超过( )%。实际交付的产品数量在本合同约定的损耗范围内,供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也不互补差价。

  1.以供方企业或仓储方提供的计量手段为准的,需方进行监督并确认。供方所用计量器具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计量人员持有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2.以需方计量手段为准的,需方所用计量器具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计量人员持有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3.以需供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独立商检机构提供的计量方式为准。

  第七条 验收

  1.需方自行提货的,应在供方交付产品时,双方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共同封存样品,以备检验。

  2.供方送货的,应保证产品接卸单位的设备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等资质,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3.供方送货的,需方在供方交货后____天内(验收期),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如需方对产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应在交货后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供方,并封存样品。

  4.如需方在验收期内,对产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需方应妥善保管产品。供方在______个月的保质期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均附质检报告单。

  5.在验收期内,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共同确认的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产品质量的依据。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费由供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⑵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期交付产品,每逾期一日,应向需方支付延迟交付的产品货款金额____%的违约金,如供方逾期交货超过____日的,除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外,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因逾期交货或者不能交货而造成的损失。

  2.供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在合理期限内补足产品数量,同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因其不完全履约而造成的损失。

  3.供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需方有权拒收和要求更换或终止合同,供方仍须对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需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__%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以逾期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为限。

  5.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7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供需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 )执行。

  1.提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调解;

  2.提交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廉政条款 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配合签订廉洁从业协议书,并履行恪守商业道德义务。

  第十三条 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需供双方须确保在购销、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及装卸货地的管理规定,并承担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盖章的传真件有效(涂改无效)。

  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保密: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属于双方经营活动内容,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4.其他约定事项: 。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6.本合同条款及规则与编号为 的合同共同构成整体,双方将《合同》、《合同条款及规则》、《样品》及《技术附件》(如适用)加盖骑缝章确认。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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