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代理词4篇 民事代理词范文离婚

时间:2023-02-14 14:42:05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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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代理词4篇 民事代理词范文离婚

离婚纠纷代理词1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本人系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本案被告卓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现就相关事实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一、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2月28日的工资均系转账,有微信和银行转账纪录为证。计算劳动者工资应应收工资为依据,而不应当以实收工资为依据,计算劳动者工资应应收工资为依据,而不应当以实收工资为依据,且佛山市传媒有限公司在20__年4月-8月没有给被告缴社保,20__年9月以后的收入已为扣减个人应缴社保后的收入,其主张再扣减个人应缴社保后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粤通司鉴所(20__)文鉴字第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在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下作出,程序合法,鉴定部门具有法定资质,结果合理。改变名字并不导致改变书写人、书写习惯和书面条件。佛山市传媒有限公司否认该鉴定结果,要求重新鉴定均没有依据。

  综上: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字(20__)881号事实认定均符合事实,请法院驳回佛山市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判令佛山市*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__年5月18日至20__年3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745.51元,并向被告支付笔迹鉴定费用4100元。

  以上意见请考虑并采纳,谢谢!

  本案被告卓(的代理人

  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曼

  20__年8月17日

离婚纠纷代理词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于本案,本人从法律层面已做充分阐述,不再赘言。此次仅就余X某辩称的【“其有货,万X不提”,理由是“行情降低,万特反悔”】这一说辞表达几点的意见,作为参考。国松木业的表述从情理上讲,看似符合,实际站不住脚。

  一,国松木业自称自20__年7月份之后,板材行情就急剧下跌,甚至每平方米下降3000多元等完全是无稽之谈。有几个事实可以印证其所言非是:

  1,万X公司在合同内按7400元/m3的价格购买了478.567m3的板材,在合同外购买了将540多m3。如果真像对方所述那样价格下跌,那么万特公司一点也不买岂不更划算?

  2,如果国松木业真有货的话,万特公司在合同内的货物都买不完,没什么还要在合同外进货呢?

  3,如果真像对方所述那样每立方米下降3000元,河北万特更不可能在合同外按7300元/m3、6350元/m3的价格购买质次的板材。

  4,从双方的交易顺序看,合同内与合同外的货物是交叉的。国松木业有达标的板材,河北万特买;没有达标的货,河北万特也买。等有了质量达标的货,万特还买。

  5,期间,红玫瑰板材的价格要高于小斑马,如果对方真有货的话,万特公司要提货也应该是红玫瑰板材而不是小斑马板材。

  6,期间,国松木业供应了一批红玫瑰,再没供应。如果有货的话,河北万特不会放着国松木业的板材不要,而以8000多元的价格从其他商家买货。

  以上,无论从哪个角度都可以印证国松木业的说辞不成立。

  二,关于河北万特法人出庭的问题

  从程序上讲,高某完全可以不出庭。之所以出庭,不是因为通知书上写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承担不利后果”。我们觉得自己不理亏,敢于面对。打官司,不仅讲法,还说理。法人出庭就是要证这个“理”,事实并不像余X松声称的那样“自己有货,万特不提。”

  三,关于货物在途时间的问题

  双方在20__年5月份就开始对这笔买卖进行洽谈,那时国松木业对购进加蓬板材事宜就有安排(要不然也不会谈);谈妥后,才在7月份签的合同。如果国松木业不能保证8月底开始供货,合同就不会那么约定,双方也签不成。从洽谈,到签合同,到供货,这期间有好几个月的时间。国松木业辩称从签合同之日计算三个月的运输时间,显然在颠倒黑白,有违事实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按国松木业的说法,20__年月18日,9月30日,10月13日,10月21日合同内的货物根本就运不到张家港。

  四,关于国松木业是否有货的问题

  1,本案争议的焦点不是国松木业有没有货,而是它没有没按合同约定每月履行给付提单,码单,通知义务以及实际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货物——国松木业的“证据”很多,但始终没有证明履行了上述义务。

  2,余国松在法庭上自己都陈述因为埃博拉疫情导致货物延期,这与其有货观点本身相矛盾。

  3,国松木业做板材进口生意,其合作的买家不止万特一家,还有很多。合同期内,因国松木业挟“压着万特公司100万货款”之威,先把板材优先卖给其他家,万特公司总是退至次位,才导致没有按约定供应。这是国松木业违约事实之真相。合同到期后,万特本想对方把100万退还,适当给予补偿。因对方拒不退还,故引发诉讼。

  五,关于通知,提示,催促的问题

  国松木业言之凿凿声称“有货不提”,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就“有货”而多次通知过,提示过,催促过河北万特提货。其声称在20__年春节前后多次给万特的特法定代表人打电话实际言不属实,就像其把万特法定代表人20__年6月份要求退款事宜说成商量提货一样。退一步讲,20__年春节前后,国松木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履行期限也满,打电话与否已没有实质意义。

  综上、法庭就此案已开庭数次,本人往返数次,双方争锋亦数次。数次间,横跨千里的北京张家港貌似变短。本人之所以楔而不舍、努力不懈,所争者,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司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对法律的信仰和所肩负的责任。因为当事人的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更不要说被对方所扣留的是一百万元;因为一个案件可能就影响到一个企业的生死,一个家庭的兴衰。所以说作为法律人,我觉得能多坚持一下正义,就少出现一点冤屈;能恪守一下公正,就少制造一丝不公;能促进一下和谐,就少发生一些纷争。因为我们都生活在这个社会,是其中的一员。

离婚纠纷代理词3

  尊敬的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大宝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王大宝诉被告李小兰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_________________

  基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以及财产问题已经在庭审中通过调解达成一致,这里不在赘述。现仅就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等问题发表如下意见:_________________

  一、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王宏是男孩,随父亲生活对小男孩的生活、教育都是极为有利的。

  被告李小兰平时就过于溺爱孩子,如果王宏长期跟母亲生活,势必会影响孩子的性格。而原告作为父亲,本身工作岗位就是老师,更懂得如何正确的和孩子沟通,男孩随父亲成长更加有利于培养孩子健康完善的性格。况且,王宏即将步入青春期阶段,被告作为母亲很难很好与之沟通,从而帮助孩子解决问题。

  2、原告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告家庭环境并不健康;

  虽然原、被告双方的走到了尽头,学习房地产。但是被告也相信原告在婚姻期间对被告及孩子还是极负责任的,是确实非常关心孩子的,被告的品行端正,从没有任何恶习,是一位有事业心并称职的父亲。而被告出身合肥郊区,沾染了很多当地的习俗,其家人更是如此。被告及其家人很多时候习惯不讲道理,使用蛮力解决问题,不久前殴打原告就是实例。所以,孩子在这样的家庭成长,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至于被告在庭审中反复强调被告患有糖尿病等疾病,从而无法照顾孩子,更是无稽之谈。被告虽然客观上患有糖尿病,但是身体非常健康,不存在任何影响正常照顾孩子的因素。

  3、原告经济、物质条件优于被告,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虽然原告经营的学校因政府修路导致暂时的困难,但是从原、被告的婚姻过程来看,家里的经济收入均为原告个人努力所得,被告只是在家中料理家务,照顾家人。所以,如果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被告根本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的环境。而且,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告至今都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收益,客观上根本无法保障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4、原告以后不可能,所以将王宏判给原告抚养,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

  诚如被告所述,原告患有糖尿病等疾病,该疾病会存在遗传的几率,创业人物。所以原告以后不可能生养孩子,否则有违“优生优育”的原则。但是反观被告,现在仍然还是很年轻的,以后也肯定会再成立新的家庭,所以孩子对于被告的重要性与原告是不具有可比性的。所以被告需要一再向贵院强调,孩子对于原告是非常重要的,请求贵院依法考虑原告的上述真实情况,考虑原告以后不可能再生养子女,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5、王宏是原告家族中唯一一个男孩,将其抚养权判归原告,也是原告家人的共同期盼房地产

  不可否认的是,在原告家族之中,很多长者及家人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而原告家族之中仅有王宏这一个男孩,是家族血脉的。所以不言而喻,王宏不仅对于原告非常重要,对于原告的家人也是极其重要的。而被告家庭中,也是和原告家人一样,非常“重男轻女”,王宏对于他们而言仅仅是一个外孙而已。所以王宏抚养权的归属不仅是原告的希望,也是原告家族的共同期盼。请法院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这样的客观情况,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

  综上,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孩子应归原告方抚养。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行使抚养权较为妥当。

  二、关于抚养费问题

  1、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故原告主张800元/月,孩子已经上学,每月的花费很高,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现实依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抚养费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故恳请法院责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王宏年满18周岁止。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财产问题的同时,将王宏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王宏年满18周岁止。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离婚纠纷代理词4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原告的委托,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结合庭审查眀的亊实。针对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及结合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

  第一,孩子现在还未满两周岁,对于孩子来讲,更需要母亲的疼爱。父母离婚本身就很容易让孩子受到伤害,如果再让孩子的童年缺失母爱,对其在性格的塑造上会产生致命的影响。而且,本案中,由于孩子处于刚认知世界的时候,身心都处于重要的成长期,在这个阶段母亲对孩子的关爱是谁(包括爷爷和奶奶)也代替不了的。

  第二,原告能够提供给孩子稳定的生活及成长环境。原告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稳定。而且工作轻松,闲暇时间比较多,时间掌握自由,能够更多的陪伴孩子。另外,原告的父母只有原告一个女儿,无其他子女,现已退休,且年纪较轻,身体健康,可以帮助原告一起抚养孩子。

  二、孩子由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

  第一,原、被告在20__年3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一直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至今为止,原告已经五个多月没有见到孩子。孩子现在正处于需要母亲陪伴的成长期,被告的行为会影响到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

  第二,被告需要上班,如果由被告抚养孩子,只能依靠被告的父母,而被告的父母年纪已接近七十岁,身体条件较弱,且被告父母有其他子女需要操劳,会在照顾孩子上欠缺精力。

  第三,被告家庭氛围缺少活力,家庭成员不爱交际,孩子应当在和谐、活泼的家庭成长环境下生活,不良的家庭氛围严重地影响着孩子的生理和心理。

  三、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济宁市的生活、教育支出水平,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20__元。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相关规定,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代理人坚持认为本案婚生子抚养权应变更为原告抚养。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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