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制度8篇 《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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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制度8篇 《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教学管理制度1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运行过程管理,本着规范调(停)课程序,严控调(停)课数量,保证教学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缩减授课学时,变更上课时间、地点和教师,也不得以其他理由变相停课。

  第二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停)课者,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调(停)课包括调课、停课、补课三种类型。

  第二章 全校性调(停)课

  第四条 法定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调(停)课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学校通知,发布本科、研究生调(停)课通知。

  第五条 经学校同意的国家级、市级各类教育考试、比赛等需调(停)课的,由承办单位提前一周将时间、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函告教务处、研究生院,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发布调(停)课通知。

  第三章 非全校性调(停)课

  第六条 办理事由

  (一)因公:教师经学校、部门、学院批准参加有关会议、培训,或学校重大事务等不能上课,并能出具相关通知或证明的。

  (二)因病:教师因病不能上课,并能出具医院证明的。

  (三)因私:教师因公、因病以外的其他合理事由不能按时上课的。

  从严控制以参加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学院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为由申请调(停)课的情况。

  第七条 办理类型

  (一)调课,包括课程时间、教师、教室调整。

  1.时间调整

  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经与学生协商一致,将部分课时(一门课程原则上不超过6课时)变更到其他上课时间。如一门课程超过6课时教师不能按时上课的,为不影响教学进度,课程归属单位应及时办理教师调整。

  2.教师调整

  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将部分或全部课时变更为其他具备相应课程任教资格的教师授课。

  3.教室调整

  因授课内容对教学场地的特殊要求等原因,变更部分或全部课时的教室。

  (二)停课

  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且未确定变动后上课时间的,办理停课。

  (三)补课

  课程办理停课后,任课教师须在对应的本科或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办理补课手续,未办理者视为未进行补课。补课时间不得超过该课程原教学周结束后一周。

  第八条 办理流程

  (一)非全校性调(停)课应在本科或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上办理,任课教师须至少提前一天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上提出调、停、补课申请,经课程归属单位教务办审核,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后,提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受理。对于调、停课理由不充分,或信息填写不完整等情况,教务处、研究生院不予受理。

  (二)任课教师遇有重大变故、突发性疾病等紧急情况而无法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时,应在上课前及时告知课程归属单位教务办,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补办书面调(停)课手续。

  (三)为保证开学初教学秩序的稳定,每学期第1周原则上不得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四章 调(停)课考核与违规处理

  第九条 教师因病、因公调(停)课,不计入考核调(停)课时数。

  第十条 各部门、学院评优、评奖时应将教师的调(停)课情况作为评审要素。

  第十一条 课程归属单位年度调(停)课时比例,纳入其年终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督导专家、课程归属单位应加强对调、补课时的听课检查。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完成调(停)课手续而擅自调(停)课者。

  (二)遇有重大变故、突发性疾病等紧急情况,未在上课前及时通知课程归属单位教务办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的,或未按规定补办书面调(停)课手续者。

  (三)非全校性停课后在课程原教学周结束后一周内未补课者,作擅自减少课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研究生、辅修教学的调(停)课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教室”包括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排定的其他上课地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西南政法大学调、停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教学管理制度2

  一、教师要遵守上课时间。上课铃响,准时到岗,不搞与本课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中途离开课堂,课中不会私客,不接电话,不拖堂,不任意停课,不擅自调课。

  二、教师讲课要运用普通话,提倡微笑教育。讲课要深入浅出,有趣味性。

  三、课堂上严禁训斥挖苦学生,不能为了个别学生不遵守纪律而停课处理,妨碍全班同学学习。

  四、教师上课要衣着整洁、朴素大方、神态自然、不穿拖鞋、大衣,不戴围巾、帽子上讲台,不坐着讲课,不在课堂上吸烟、喝水。

  五、结合学科特点,通过教学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政治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六、教学方法要得当,能从教与学的实际出发,选择最佳教育方法。要在激发唤醒学生的学习兴趣,尤其是后进生的学习积极性上下功夫。

  七、课堂教学要做到“四抓”:注意力及时抓,读写姿势随时抓,听说训练堂堂抓,审题能力题题抓。

  八、教学结构安排要合理,重点要突出,难点要突破,设计要合理,组织要严密。

  九、新授课要充分体现精讲多练,保证学生当堂掌握。讲课时间不超过20分钟,学生练习不少于20分钟。

  十、要正确处理教与学的关系,要通过传授新知识,有效地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

  十一、对教学效果的当堂反馈要以学困生为主,特别要注意学困生对新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二、布置作业既要有质又要适量。使学生通过动脑动手巩固知识,坚决杜绝盲目、机械、重复性的作业。

  十三、教具的运用要得当。积极恰当地使用电教手段,加强课堂教学的直观性和形象性。

  十四、板书要认真设计,书写工整,不写错别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及不利于培养学生良好书写习惯的草字。

  十五、课堂上要求学生坐姿自然端正。写字看书掌握一尺、一寸、一拳的要求。回答问题声音洪亮,用普通话,注意训练学生口头表达能力。

教学管理制度3

  为了更好的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实现教师高水平,教学高质量,办学有特色,就必须加大教育科研力度,扎实有效地搞好教研活动,特制定学校教研活动制度:

  1、学期初,教务处须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订学校的教研计划,学科教研组要制订组的教研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要求具体详实,切实可行、严禁形式化、任务性、应付检查。

  2、定期召开教研组长会议,教研活动以教研组为单位,按照活动计划研究材料,讨论新课程标准,说课做课评课,试卷分析,研究科研课题,教学经验交流等等。杜绝走过场、熬时间,要落实到实处。有详细活动记录。

  3、建立各学科师徒队伍,组织新老挂钩,以老带新,以新促老。帮助新老师熟悉业务,协助老教师总结教学经验。

  4、每学期学校不定期开展优质课评选活动,并组织教师观摩。力争每学期都能涌现出新的教学能手。

  5、同年级同学科要坚持集体备课,在每位教师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共同分析研究教材内容,确定教学目标,分析重点难点,切磋教学方法,探讨双基训练和能力培养。

  6、教研组要详实记载每次教研活动的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工作,反馈教师的意见和要求,以便于领导改进工作。

  7、学期末,教研组和教导处要写好教研工作总结,教师要完成一篇高质量的教研论文和教研活动的心得体会,存入学校业务档案。教导处要整理编辑论文集交流或推荐到报刊、出版社发表。对教科研有突出成绩的个人或教研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教学管理制度4

  一、每位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和年级组(教研组)的教研活动,并能围绕活动主题,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努力做到在教学上讲究科学性、先进性、探究性。

  二、教研活动时间原则上每月一次。各教研组长应根据本组实际自行确定时间,召集本组全体成员参加,任何人不得无故请假或迟到早退。

  三、教研组内开展教研活动,必须邀请学校一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活动,第次活动必须作好记录,并由参加活动的领导签字。各教研组长必须于每月底将教研记载情况交教导室检查评估,未经领导签字的记载一律无效。

  四、学校蹲点干部必须指导和了解蹲点年级组织的每次教研活动情况,每期应指导一至二节研究课,做到一月一统计,一期一总评。

  五、教导室每期必须通过“研讨课”、“成果展示”等形式认真搞好一届大型教研活动,以总结推广教研新经验,开辟教研机关报途径,探讨教研新方法。

  六、每位教师参与教研活动在“教学月查”中积分20分,在“教学管理”中积分5分。教研成果在“教学管理”中积分10分,并给予50—300元/件奖励。

  七、活动要求:

  1、 “五个必须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专题、有效果、有记录。

  2、每位教师每周听课一节。

  3、每个教师根据学校总体的研究专题确定自己的研究专题。

  4、每个教师每学期做到“五个一”:一节优质课、一篇教研心得、一个教学设计、强求一个对子、一个5000字的校本培训学习笔记。

教学管理制度5

  音乐教室是学校音乐课的专用教室,为了保证音乐课的正常开设,给学生创造优美的学习环境,感受美的艺术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1、教室原则上只对音乐课开放,学生不得擅自进入该室,如排练节目,辅导音乐等需征得音乐教师的许可,并有教师在场辅导方可入室。

  2、学生需在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并按老师指定的座位坐好,不得随意更换座位。

  3、保持教室卫生,不准在音乐室内吃零食,不准随地吐痰,每天安排一个班级打扫卫生。

  4、学生在音乐室应创造优美的音乐环境,使大家真正感受到艺术的美,仿佛沉浸在艺术的海洋之中。

  5、爱护教室的公共财物,损坏东西按原价的2倍照赔。每天上、下午最后一节课的班级应关好窗户、电灯、电风扇等。

教学管理制度6

  教师管理制度

  1. 教师应穿着整洁的服装,保持仪表与教师形象一致,讲普通话。

  2. 教师需要签到、签到、下班。教师必须在上课前30分钟准时签到并进入教室,放学后10分钟推迟签到和下班时间。实行课内、课外签到制度,严禁代他人签到、课外。

  3.教师在签到后应到各自的教室备课。进入课堂后,先上黑板,然后复习课文。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在课堂上批改。按铃上课,管理好学生的纪律和安全。教室卫生由各班教师负责管理,课桌椅要不时保持干净整洁,放学后要有序排队。教师不能按时到校或课前没有做好准备从事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活动的,以迟到论处。

  4. 上课前必须命令学生到校上课,并认真填写出勤登记表。未能出席者,应致电家长查询及登记有关资料。迟到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前台处理情况,以便及时联系缺课学生的家长,主动预约补课。一人未补交每人10元的罚款。

  5. 根据计划完成教学任务,课前预习,做好教学计划的编写。教学计划(包括会议记录)每月提交一次(随机抽查)给院长检查。课堂上必须认真辅导学生。

  6. 教师必须精力充沛,精力充沛,乐于走进教室。上课期间不允许接待访客或接听私人电话。电话全部设置为静音状态,消除干扰,上课认真。

  7. 加强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定期提出安全提示,确保学生在校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教师应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处理安全事故。

  惩罚,课后在教室休息,管理学生的安全,如学生流血、受伤,老师在这个班负责50%,学校负责50%;

  8. 教师不能按时上课的,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负责人;每月从全职工作中扣除休假和迟到;请假必须提前7天以上,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特殊情况除外);

  9. 当老师下课离开教室时,他关上教室里的灯、空调、门窗。

  10. 由于工作的需要,我们需要借用学校的教学工具。我们需要向相关负责人详细登记,并注明返回时间。如果我们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我们需要向相关负责人说明具体情况。损坏和丢弃应按价格赔偿。如果我们需要打印信息,请向刘先生申请,请刘先生帮助您。打印。

  11. 每学期都会召开家长会,总结本学期学生的学习情况,展示一个学期的学习效果。教学内容和形式由教师自行安排,提交方案。

  12. 每学期进行一次期中和期末考试。将成绩记录在学生的“成长档案”中,认真填写期末评语和通知,严禁他人代写,做好劝服学生巩固生源的工作;

  13.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教师每月需要存入100元的教学质量保证金,最多可达1000人。

  14. 辞职信(辞职信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不得口头承认,否则教学质量保证不予退还)

  第二条奖励制度

  为维护学校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鼓励先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对在工作任务等方面表现良好或成绩显著的教师给予以下奖励:

  1. 优秀辅导教师奖:帮助学生在市级以上竞赛中获奖的教师给予奖励。

  市级金奖50元,银奖30元,铜奖30元

教学管理制度7

  一、音乐教室要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音乐教室的使用,必须经管理人员的同意。

  三、凡是进入音乐教室,就要遵守音乐教室的各项规定

  四、室内设备,未经允许,不准擅自动用。

  五、每次教室使用完毕,应及时打扫卫生,保证教室内部整洁有序。管理人员要及时检查室 内设施、设备,离开教师要关闭窗户,关闭电源,及时锁门。

教学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20xx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民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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