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政工应知应会3篇 政工干部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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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政工应知应会3篇 政工干部应知应会

部队政工应知应会1

  顶板管理应知应会

  1、掘进工作面“五图一表”:巷道平面布臵图、断面支护图、炮眼布臵图、通风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2、煤矿每年必须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每季度修改一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3、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作业规程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复审,并及时贯彻落实。

  4、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5、掘进工作面严格采用前探梁临时支护,最小控顶距为。当遇到顶板破碎、岩性差条件,严格执行短掘短支、加强支护措施。

  6、锚喷巷道初喷不超过最大控顶距,复喷距工作面最大距离为15m,喷层必须连续洒水养护28天以上,7天以内每班洒水1次,7天以后每天洒水1次。

  7、掘进巷道每安装300根锚杆,至少要选一组(3根)作锚固力检测,要求检测的锚固力不小于设计值的90%为合格。

  8、我矿开拓巷道采用锚网索梯喷支护,准备、回采巷道主要采用锚网索梯支护。

  9、开拓巷道中心线至两帮距离偏差控制在0~+150mm为合格,0~+100mm为优良;回采巷道中心线至两帮距离偏差控制在-50~+150mm为合格,0~+150mm为优良。

  10、掘进工作面锚杆支护间排距偏差控制在±100mm,施工角度≥80°,外露长度10~40mm。

  11、掘进工作面锚索支护间排距偏差控制在±100mm,施工角度不大于3°,外露长度150~200mm。

  12、我矿要求预应力锚杆(高强)预紧力矩不小于设计值(260N〃m),锚固力不小于120kN。

  13、我矿要求全螺纹锚杆(等强)预紧力矩不小于设计值(160N〃m),锚固力不小于80kN。

  14、掘进工作面锚杆施工顺槽:由外向里、先顶后帮、先中间后两边,顶部锚杆打1棵注1棵。

  15、要求锚杆眼位误差不超过100mm,眼向误差不大于10°,打眼深度允许偏差0~50mm。

  16、采用湿式打眼,锚杆孔深偏差控制在0~+50mm,锚索孔深偏差控制在0~+200mm。

  17、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每隔40m必须留设躲避硐并设红灯。

  18、掘进工作面前探梁之间的间距不大于。前探梁的长度、根数和接顶方式,应根据循环进度和巷道断面大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9、我矿锚喷巷道采用2×1m经纬网支护,相邻网片搭接长度不小于100mm,采用三角连网法,网扣间距不大于200mm。

  20、巷道水沟误差应符合以下要求:中线至内沿距离-50~50mm,腰线至上沿距离-20~20mm,深度、宽度-30~30mm,壁厚-10mm。

  21、锚喷巷道喷层厚度不低于设计值90%(现场每25m打一组观测孔,一组观测孔至少打3个且均匀布臵),喷射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基础深度不小于设计值的90%。

  22、光面爆破眼痕率:硬岩不应小于80%、中硬岩不应小于50%、软岩周边成型应符合设计轮廓;煤、半煤岩巷道超(欠)挖不超过

  3处(直径大于500mm,深度:顶大于250mm、帮大于200mm)。

  23、巷道坡度等符合设计要求,掘进坡度的偏差不得超过1‰。

  24、采煤工作面必须有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尾、回撤、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的专项措施。

  25、采煤工作面支护材料要有管理台账(规格、型号、数量及合格证等),不应超期使用,现场备用支护材料和备件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26、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应低于额定值的80%,有现场检测手段;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低于90kN。

  27、采煤工作面支架的中心距(支柱间排距)误差不超过100mm,侧护板正常使用,架间间隙不超过200mm(柱距-50~50mm);支架不超高使用。

  28、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接顶严实,相邻支架(支柱)顶梁平整,不应有明显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挤不咬。

  29、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支柱顶梁)端面距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三直两平两畅通”,液压支架(支柱)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0mm。

  30、采煤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15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00mm;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其最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20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50mm。

  31、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支柱)应编号管理,牌号清晰。

  32、采煤工作面内特殊支护齐全;局部悬顶和冒落不充分(面积小于2m×5m)的应采取措施,超过的应进行强制放顶。特殊情况下不能强制放顶时,应有加强支护的可靠措施和矿压观测监测手段。

  33、采煤工作面不随意留顶煤开采。留煤顶、托夹矸开采时,应有经过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4、采用采空区充填工艺等特殊生产工艺的采煤工作面,支护和顶板管理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35、对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班评估,并做好记录。

  36、采煤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不大于100mm/m;底板松软时,支柱应穿柱鞋,钻底小于100mm;工作面顶板不应出现台阶下沉。

  37、回风、运输巷与采煤工作面放顶线放齐,控顶距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挡矸有效。

  38、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畅通,人行道宽度不应低于,安全出口高度不小于。

  39、采煤工作面内排头支架与巷道支护间距不应大于,架设抬棚的单体支柱初撑力符合规定。宜使用端头支架支护。

  40、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不小于20m,初撑力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1、单体液压支柱有防倒措施;采煤工作面倾角超过15°时,液压支架有防倒、防滑措施,其他设备有防滑措施;倾角在25°以上时,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有防止煤(矸)窜出伤人的措施。

  42、架棚支护巷道应使用拉杆或撑木,炮掘工作面距迎头10m内应采取加固措施。

  43、刚性支架、钢架喷射混凝土、可缩性支架巷道偏差:支架间距≤50mm、梁水平度≤40mm、支架梁扭距≤50mm、立柱斜度≤1°,水平巷道支架前倾后仰柱≤1°,窝深度不小于设计值。

  44、单体液压支柱活柱最小行程不低于200mm,最大行程要小于活柱伸缩行程100mm,所有单体支柱的三用阀方向一致,均朝向老塘。

  45、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6、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部队政工应知应会2

【学条例】《政工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第一章总

  则

  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

  2.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宗旨。

  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唯一宗旨。

  3.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

  4.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是,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5.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目标。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强军事斗争准备,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6.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内涵。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使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7.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8.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

  服务于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终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9.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组织的设立。

  在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设立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支部。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10.中国共产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制度。

  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

  11.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干部的设立。

  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设立政治委员,营设立政治教导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其他相当等级单位政治干部的设立,由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单位决定。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机关的设立。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旅以上部队设立政治部,团设立政治处;其他相当等级单位政治机关的设立,由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单位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13.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的十条原则。

(一)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二)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

(三)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官兵、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

(五)坚持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

(六)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

(七)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

(八)坚持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

(九)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十)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14.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

  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

  15.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四个结合”。

  坚持把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建设和任务中去,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完善政策和法规制度结合起来、把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增强政治工作的科学性。

  16.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三个紧贴”和“一感三性”。

  坚持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改进和创新政治工作,增强时代感和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章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17.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职能、使命和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确定。(一)思想政治教育;(二)党组织建设;(三)干部队伍建设;(四)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五)民主制度建设;

(六)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

(七)政法工作;

(八)保卫工作;

(九)军事审判、军事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

(十)军事宣传工作;

(十一)科学文化教育;

(十二)文化体育工作;

(十三)群众工作;

(十四)联系工作;

(十五)军人褒奖、福利和抚恤优待;(十六)经常性思想工作;(十七)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十八)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十九)战时政治工作;(二十)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二十一)政治工作研究。

  18.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

  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围绕强化官兵精神支柱,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教育和党史、军史教育,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进行军队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行法制、纪律、形势政策教育。

  19.党组织建设的主要内容。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组织党员干部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生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20.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

  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全面落实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和任用机制,调整配备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培养造就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建立和完善干部工作政策和法规制度,做好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21.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发挥共青团的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习成才、全面发展。

  22.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军人代表大会、军人代表会议、军人大会、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实现和维护官兵民主权利,发挥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3.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巡视工作。检查监督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的情况。检查部队执行法律、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中的问题,受理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和军纪教育,检查处理违纪案件。

  24.保卫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保卫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开展隐蔽斗争工作,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心战、策反、窃密等破坏活动。做好安全警卫工作。依法开展刑事侦查和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做好军事监狱和看守所工作。组织部队参加平安创建活动。

  25.军事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重大决策,宣传军队建设的重大成就和先进典型。宣传部队全面建设的经验成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军队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和出版工作的管理。开展舆论战工作。开展军事对外宣传,提升军队软实力。

  26.科学文化教育的主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学习制度,组织部队学习现代军事科技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鼓励和支持官兵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官兵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建设学习型军营,培育知识型军人,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祖国的人才。

  27.文化体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设先进军营文化。建设服务部队的文化体育队伍,发展军事文化体育事业。改善文化装备、器材和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28.群众工作的主要内容。

  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协同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动员部队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29.军人褒奖、福利和抚恤优待的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军人褒奖、福利政策和法规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军人实施褒扬奖励。督促检查军人福利待遇的落实。会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抚恤优待政策和法规制度,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残疾军人进行抚恤,对军人及其家属实施优待。

  30.经常性思想工作的主要内容。

  针对官兵的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发挥部队、社会、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群众性思想互助活动。注重人文关怀,搞好心理服务工作。

  31.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贯彻军事训练的方针、原则,保证军事训练的正确方向。适应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转变,做好使命课题训练、联合训练、战略战役首长机关训练、基础训练中的政治工作。进行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教育,引导官兵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做好军事演习中政治工作。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教育训练。开展战时政治工作研究演练,制定和完善战时政治工作预案。

  32.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适应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要求,进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我军战斗队、工作队、宣传队作用。进行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科学研究、科学试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战备执勤中的政治工作。

  33.战时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加强党委对作战的统一领导,保证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战略意图和作战方针以及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进行作战动员和战场鼓动。建立健全参战部队党、团组织,调整补充干部。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开展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开展军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维护战时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伤员、留守人员和参战官兵亲属的工作。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34.政治工作研究的主要内容。

  研究军队政治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对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以及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中开展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政治工作的方法手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度,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咨询。

  第三章总政治部(略)

  第四章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

  3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届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5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3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的产生。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军区、副军区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团级以上单位一般应当有代表出席;党的军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营级以上单位一般应当有代表出席;党的师、旅、团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连级以上单位一般应当有代表出席。不足200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以召开党员大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当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10%。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37.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内容。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其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在党的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38.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党的全国或者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39.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任期和委员的党龄要求。

  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师级以上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5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3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40.党的各级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任期。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名额一般为7至15人。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下届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41.党的各级委员会成员的增补、免除。

  党的各级委员会成员增补、免除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者退出现役,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必要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指定下一级党的委员会的负责人。

  42.党的各级委员会的职责。

  党的各级委员会对本单位的组织、人员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执行上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指示和上级首长、领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组织官兵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研究决定本单位建设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和科学发展,保证作战、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等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43.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的制度和原则。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44.党的各级委员会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的要求。

  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45.党的各级委员会坚持集体领导的要求。

  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党的委员会委员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本级或者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46.军政首长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党委决定的要求。

  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当支持行政首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47.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权利的要求。

  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者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记、副书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书记、副书记应当自觉接受党的委员会的监督,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48.党的委员会决策的要求。

  党的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政策和法规制度办事,不断提高领导部队建设科学发展的能力。

  49.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时间。

  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50.党的各级委员会自身建设的要求。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学习制度,提高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团结;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严守党的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树立良好形象(概括为“五个坚持”)。

  第二节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51.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的设置。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后勤(联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立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后勤(联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决定,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的后勤(联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设立5至9人的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批准。52.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的职权。

  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

  第三节 党的基层委员会

  53.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地位。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54.党的基层委员会选举的要求。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立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55.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要求。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基层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者退出现役,其在党的基层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必要时,书记、副书记可以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

  56.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党员大会的职权。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命令、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四)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57.党的基层委员的职责。

  党的基层委员会对本单位的组织、人员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基层委员会必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组织官兵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领导所属党支部建设和基层全面建设,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本单位建设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等各项任务。

  第四节 党的支部

  58.党支部的地位。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59.党支部设立的要求。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设立党的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批准。

  60.党的支部委员会选举的要求。

  党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只设立书记、副书记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61.党的支部委员会名额的要求。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5至7人,最多9人,一般设立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时可以设立敌军工作委员;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委员人数较少的,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以建立3人支部委员会或者只设立书记、副书记。

  62.党的支部委员会任期的要求。

  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可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或者由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书记、副书记可以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

  63.党支部的职责。

  党支部对本单位的组织、人员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党支部必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官兵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建设,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本单位建设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工作;组织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等各项任务。

  64.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分工。

(一)党支部书记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检查监督党支部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部委员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二)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

(三)组织委员负责掌握党支部的组织情况,管理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四)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组织党员的学习和教育,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五)青年委员负责共青团支部工作,贯彻执行党支部有关青年工作的决议。

(六)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情况,受理、转递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七)保卫委员负责预防犯罪和防间保密工作。

(八)群众工作委员负责拥政爱民工作,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参与做好官兵亲属的工作。

  65.党小组的主要工作。

  党支部按照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选产生。干部党员应当同士兵党员一起编入党的小组,过党的小组生活。

  党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汇报,督促党员执行党的决议,教育培养党员发展对象,做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66.党支部应当坚持的七项制度。

  党支部应当坚持会议制度、党日制度、党课制度、报告工作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党员汇报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67.机关党(总)支部的主要任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总支部和支部,是党在军队机关中的基层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党的工作,抓好机关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完成任务和改进工作。

  第五章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纪律检查机关

  68.党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团级以上单位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69.党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的要求。

  党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一般为7至13人,设立书记、副书记,不设立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70.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期、增补和免除的要求。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增补、免除,由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意见,委员的增补、免除由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书记、副书记的增补、免除由同级党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免职、退出现役,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

  71.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党纪状况,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四)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工作。

  7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一)对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检查。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批准权限由中央军委决定。对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必须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二)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有违犯党纪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予解决或者处理不当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7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纪律检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二)检查处理违犯党纪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为准绳。

(三)及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

(四)重视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批评、建议,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74.对党的纪律检查干部的要求。

  党的纪律检查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纪能力。

  第六章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和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 政治委员

  75.政治委员的地位。

  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部队的首长,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所属部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委员是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政治委员隶属于直接上级首长,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

  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76.政治委员必须具备的能力素质。

  政治委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理想信念坚定,善于从政治上、全局上观察和处理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有坚强的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坚决;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较强的领导部队建设科学发展的能力、较高的军事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英勇果敢,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为人表率。政治委员必须是有5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77.政治委员的主要职责。

  政治委员应当以主要精力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政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领导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三)领导部队贯彻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维护军队的纪律,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团结稳定。(四)协同军事主官组织完成指挥作战、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等任务;领导做好执行作战、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等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同军事主官共同签署各项命令。(五)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领导和组织部队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六)领导部队党组织建设和共青团建设,指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监察工作。(七)领导部队干部工作,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所属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部队政法建设,做好安全保卫、隐蔽斗争和机要保密工作。(九)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贯彻上级有关加强基层建设的规定,抓好基层建设;领导部队的文化体育工作和群众工作。(十)领导政治机关的工作。

  78.政治委员与本单位军事主官在工作中的关系。

  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当同军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同军事主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请示上级解决;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军事主官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都必须对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及时报告,接受检查。

  第二节 政治教导员

  79.政治教导员的地位。

  政治教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教导员是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

  80.政治教导员必须具备的能力素质。

  政治教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认真学习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理想信念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坚决;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丰富的基层政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领导本单位建设科学发展的能力;有遂行作战任务所需要的军事素质、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勇敢,工作扎实,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以身作则。政治教导员必须是有3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81.政治教导员的主要职责。

  政治教导员应当以主要精力开展政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二)组织领导官兵学习科学理论,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掌握官兵的思想情况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基本情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服务工作。(三)协同军事主官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时政治工作。(四)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的政治工作。(五)指导和帮助所属单位的党支部健全组织、落实制度,培训党支部骨干,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六)考核了解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帮助干部提高军政素质和工作能力,抓好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七)组织和指导官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八)掌握部队和驻地的社情、民情,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九)指导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军人委员会的工作。(十)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做好奖惩工作;组织开展拥政爱民活动。

  第三节

  政治指导员

  82.政治指导员的地位。

  政治指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指导员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

  83.政治指导员必须具备的能力素质。

  政治指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强烈的责任感和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有做基层党务工作、依靠组织开展工作的能力,有组织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有协调内外关系和管理工作的能力,有组织指挥战斗、军事训练和执行各项任务的能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勇敢,身先士卒,爱护士兵,团结同志,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政治指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84.政治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政治指导员应当以主要精力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党支部的决议。

(二)组织官兵学习科学理论,收听收看新闻和读报,使用军营局域网,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制度。

(三)协同军事主官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斗动员、宣传鼓动、巩固部队、瓦解敌军工作;组织官兵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教育官兵坚决执行命令,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完成作战任务。

(四)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的政治工作。教育和组织官兵学习军事专业知识,掌握武器装备,提高战术技术水平和心理防护能力。开展竞赛活动,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建立和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官兵的经历、家庭、个性、爱好和特长等方面的情况,引导官兵正确对待分工、入党、考学、提干、选取士官、晋升、奖惩、调动、婚恋、伤病、家庭、退役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心理服务工作,帮助官兵处理好人际交往和涉法问题。

(六)做好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七)关心爱护干部,帮助干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带兵能力。(八)做好士官教育和管理工作。

(九)组织进行防间保密和法制、纪律教育,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十)指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官兵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官兵岗位学习成才。(十一)组织开展尊干爱兵、拥政爱民和争创先进、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十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章军区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

  第一节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略)

  第二节 军、师级单位政治部

  85.军、师级单位政治部的主要职责。

  军、师级单位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督促检查政治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二)领导部队的组织工作。(三)领导部队的干部工作。(四)领导部队的宣传教育工作。(五)领导部队的政法工作。(六)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部队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监察工作。(七)领导部队的文化体育工作。(八)领导部队的群众工作。(九)组织领导部队进行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机关开展心理战教育训练,做好有关的联络工作。(十)领导部队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十一)领导部队战时政治工作。

  第三节 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

  86.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的主要职责。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基层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领导部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工作;对基层政治工作实行面对面领导;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二)组织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组织领导基层的干部工作。(四)组织领导基层宣传教育工作。(五)组织领导基层的政法工作。(六)组织领导共青团建设。(七)组织指导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八)组织领导基层科学文化教育。(九)组织领导基层文化体育工作。(十)组织领导基层群众工作。(十一)组织领导基层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十二)组织领导基层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十三)组织领导基层战时政治工作。(十四)组织领导基层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开展爱军精武活动、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做好奖励、抚恤优待和婚姻工作。

  第四节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略)

  第五节 院校、科研(试验)单位和医院政治部(处)(略)第六节 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政治部(略)

  第七节 政治部(处)主任、政治机关干部和政治协理员

  87.政治部(处)主任必须具备的能力素质。

  政治部(处)主任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主持本政治机关的工作,组织实施对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

  政治部(处)主任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理想信念坚定,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和组织开展政治工作的能力,善于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风,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公道正派,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联系群众。政治部(处)主任必须是有5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88.政治部(处)主任的主要职责。

  政治部(处)主任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和首长的命令、指示,依照政工条例有关政治机关的规定,组织领导部属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政治部(处)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89.政治机关干部的能力素质要求。

  政治机关干部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并经过相应院校的培训,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素质能力。旅、团级单位的政治机关干部,应当担任基层干部2年以上;军、师级单位的政治机关干部,应当具备下级机关2年以上工作经历。政治机关干部应当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军队政治工作和现代军事科技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三)热爱政治工作,忠于职守,精通业务,勤奋刻苦,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帮助基层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言行一致,自觉为部队、为基层服务,坚持求真务实,反对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五)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计名利,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团结同志,品行良好。

  90.政治协理员的能力素质要求。

  政治协理员是上级政治机关派到团级以上单位的机关(部门)、科室的政治干部。政治协理员在上级政治机关、本机关(部门、科室)党组织的领导下和机关(部门、科室)领导的指导下,进行政治工作。

  政治协理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政治工作经验,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本机关(部门、科室)的业务工作,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谦虚谨慎,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联系群众。政治协理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91.政治协理员的主要职责。

  政治协理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机关(部门、科室)人员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本机关(部门、科室)党组织和领导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二)组织机关(部门、科室)人员进行理论学习,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服务工作。(三)协助党组织负责人做好党组织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四)做好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五)组织机关(部门、科室)人员开展防间保密和法制、纪律教育,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六)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做好共青团、青年、军人委员会、拥政爱民和奖励等工作。

  第八章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军队中的组织

  92.共青团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首长的指导下,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在完成任务中发挥突击队作用。

  93.共青团的设立。

  共青团在军队旅、团级单位和以承担学历教育任务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设立团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团的总支部,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团的支部。

  94.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的要求。

  出席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团员代表大会或者团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95.共青团委员会的产生。

  共青团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或者团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产生,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共青团旅、团级单位的委员会由9至13人组成,院校的委员会由17至21人组成,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及时增补;委员会设立书记、副书记,书记、副书记由共青团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一般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担任,不是本级党的委员会委员而是党员的团委书记,可以列席本级党的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96.共青团委员会的任期要求。

  共青团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由共青团委员会召集团员代表大会(团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共青团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97.共青团委员会的职责。

  共青团委员会应当以主要精力抓好团支部的建设,定期召开团支部书记联席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负责培训团总支部书记和团支部书记以及委员;及时向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98.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产生。

  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产生,经本级党的委员会同意,报上级共青团委员会批准。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及时增补;委员会设立书记、副书记,书记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担任;团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中应当有士兵(学员)团员1至2名。

  99.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任期要求。

  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由团总支部召集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团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100.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职责。

  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应当经常检查和帮助团支部的工作,定期召开团支部书记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制定发展团员计划,批准发展新团员;及时向共青团委员会和本级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101.共青团支部的设立。

  凡有共青团员3人以上的独立单位,都应当设立团支部。没有条件设立团支部的单位,其团员可编入附近军队单位的团支部。设立团支部应当经过共青团委员会批准。

  102.共青团支部委员会的产生。

  共青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1年。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及时补选。团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委员、文娱体育委员。书记一般由副政治指导员担任,不设立副政治指导员的单位由党员军官担任。团支部书记应当是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人选,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团组织批准。不足7名团员的团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或者只设书记。

  103.共青团支部委员会应坚持的原则。

  共青团支部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凡属重要问题,由团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104.共青团支部应当坚持的八项制度。

  共青团支部应当坚持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团日制度、团课制度、报告工作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籍注册制度。

  105.共青团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分工。

(一)团支部书记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根据上级团组织和党支部的指示,结合团支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并主持召开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工作;检查支部团员大会和团支部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代表团支部委员会向团员大会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主动与团支部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与军人委员会加强联系,协调工作;向党支部和本级首长请示汇报工作;组织培训团小组长。

(二)团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

(三)组织委员负责掌握团支部的组织情况,办理发展团员和对团员的奖惩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督促检查团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四)学习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团员和青年的思想、学习情况,组织团课教育和团员、青年的学习,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五)文娱体育委员负责组织团员和青年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协调与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章

  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委员会

  第一节

  军人代表会议

  106.军人代表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首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本单位对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三)反映军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部队的经济生活,提出改善军人生活福利的意见和建议。

  107.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的要求。

  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自下而上地民主选举产生。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在编职工均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充分酝酿协商;代表由基层单位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由召开军人代表会议的单位党的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人数以及部队驻地分布情况决定。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在基层单位的代表中,士兵代表应当占多数;在机关的代表中,干部代表应当占多数。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政治合格、联系群众、有议事能力。

  第二节 军人委员会

  108.军人委员会的设立。

  中国人民解放军连和相当于连的基层单位,设立军人委员会。编制士兵员额较多的机关部门、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军人委员会。军人委员会是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或者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领导下和军政首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109.军人委员会的组成。

  军人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委员由群众推荐候选人、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经党支部或者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一般由本单位行政副职领导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军政素质好、思想作风正、群众威信高、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和军官担任。

  军人委员会设立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文化体育组和群众工作组,各组长由委员或者副主任兼任,组员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军人担任。

  110.军人委员会的职责。

  军人委员会应当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法规制度和军人合法权益上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军人委员会组织全体军人参加的活动,应当报本单位首长批准。

  111.军人委员会应当坚持的四项制度。

  军人委员会应当坚持学习制度、会议制度、报告工作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部队政工应知应会3

  1零不”理念

  以“零隐患、零违章”确保“零事故、零损失”;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六种观念”

  安全发展的科学观、安全第一的哲学观、重视生命的情感观、安全效益的经济观、预防为主的预防观和人机环管的系统观。

  3岗位员工践行HSE“八个承诺”。

  每位员工对HSE工作做出庄严承诺:我将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和“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我会遵守HSE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我将掌握本岗位HSE知识和操作技能;我会自觉接受HSE教育,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我将认真识别并消除本岗位HSE风险,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反违章“六条禁令”;我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我会遵守一切HSE许可规定和程序;我将努力追求零伤害、零损失、零事故的HSE目标。员工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承诺,落实HSE行为。

  4五想五不干

  一想安全风险,不清楚不干二想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干 三想安全工具,未配备不干 四想安全环境,不合格不干 五想安全技能,不具备不干

  5“工作零起点、冒险零宽容、作业零违章、操作零失误、执行零差错、制度零缺项、现场零盲区、目标零伤亡、设备零缺陷、条件零隐患”等“十零”HSE文化

  6十小”HSE文化活动,即每次工作前进行一次安全分析,每人当一天监督员,每人制定一份承诺书,每人拟定一份工作计划,每人每周反思一下自己的行为,每人每月接受一次培训,每人每月提一条工作建议,每人每季进行一次经验分享,基层队站每季度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之星”评比。

  7安全文化建设“十个保障”,即文化保障、亲情保障、运行保障、廉政保障、稳定保障、技能保障、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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