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3篇 财务监管办法

时间:2022-10-08 12:32:43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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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3篇 财务监管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1

  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3、依法筹集、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4、做好财务预算,进行成本费用控制与核算,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5、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

  建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熟悉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财会人员,负责市小型水库加固工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

  1、单位负责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项目计划、预算负责项目实施;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拟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合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对本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等。

  2、财务机构负责人。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建设资金的规章制度;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经济财务关系以及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计划、编制财务预算并负责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审核财务决算等。

  3、财务部门。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编制工作;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参与项目评估、执行概算分解、预算审查、合同的签订,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市小型水库加固工程建设资金由本局统一管理、所属的项目现场建管处负责具体核算管理。

  第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只能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其中,国债专项资金只能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一家开立一个国债资金专户。任何单位不得多头开设银行账户。

  第七条

  现金使用及银行转账管理

  1、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工程建设所需的使用现金,现金主要用于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差旅费、零星办公用品购置,以及支付移民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费等。

  2、凡支付现金的业务必须通过“现金”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直接从“银行存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现金收支业务。

  3、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处理、出售标书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必须及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账”。

  4、出纳会计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支业务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银行对账单应附在当月最后一张记账凭证后面。

  5、银行印鉴要由专人分开保管,凡财务收支项目必须由两人以上才能办理。

  第八条

  资金的申请

  依据项目概(预)算、投资计划、工程进度、资金支出预算等,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用款计划,落实资金到位,确保工程用款。

  第九条

  资金支付程序、审查

  1、支付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购置的零星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必须进行登记,并由接收人签字。

(2)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后,应送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3)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

  2、资金支付审查的主要内容:

(1)支付凭证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善、金额是否正确;(2)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用款计划;(4)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5)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十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

  3、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5、不合理的摊派。

  第四章

  预付工程款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管理 第十一条

  预付工程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签订。

  2、施工或供货单位已向项目现场建设管理处提供并经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书、履约保证金。

  预付工程款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和方式预付;预付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的工程及设备款,应汇入合同指定的收款单位和开户银行,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更改账户的,必须出具单位证明。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1、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一个合同项目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实行一个合同项目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原则。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一一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

  2、施工单位按月上报已完工程进度报表,监理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进行审核,编制月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单,并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报项目现场建设管理处。

  3、工程部门对监理审核上报的价款结算作进一步审核,并签发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单,报项目现场建设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4、财务部门根据已完工程月报、月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单、工程 进度款支付证书和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单,在收到施工单位按本期结算数开具的税务发票后,支付本期进度款,同时在财务账面上反映当月投资完成数。

  5、项目建管处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除按规定扣留质保金外,还应另预留5%的工程尾款,待价款结算审计后再予清算。

  6、项目建管处向建管局申请拨款时,应提供书面报告,并应附已完工程进度表及其他费用开支情况表,经局工程技术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予以拨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一个标段)后,项目建管处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书面报请项目法人,由局统一安排工程造价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办理工程最终价款结算的依据。

  未经局安排审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建管处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清算。

  第五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成本是指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投资支出。按照支出费用的用途划分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为使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考核有可靠依据,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物资收发领退和定期盘点等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成本核算到单项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不得列入建设单位的建设成本:

  1、被没收的财物;

  2、支付的滞纳金、罚款;

  3、赞助、捐赠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以外的各种付费;

  5、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筹建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概算批复数,业务招待费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局及所属项目现场建设管理处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十条

  定期进行应收与预付款项的对账和清理,确保工完账清。

  第二十一条

  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加强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等实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明确相关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清理,并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章

  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收入是指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单项工程简易投产收入、索赔及违约金以及其他收入。第二十五条

  取得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第八章

  竣工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完建后,剩余的货币资金、库存材料以及往来账款等。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余资金属于项目建设单位留成部分,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励。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告是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和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有以下种类:

  1、财务报告。主要有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以及有关附表,按主管部门决算文件通知要求编制和报送。

  2、竣工财务决算。主要有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项目投资分析表、项目成本表、交付使用资产表等。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要求编制和报送。

  3、其他财务报告。主要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等,于每季度末5日内报送。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大经济纠纷如索赔以及重要经济责任事项等,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不得故意隐瞒。

  第十章

  内部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财务监督与检查制度,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财务检查。第三十一条

  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是否贯彻执行;

  2、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否合规、合法;

  3、财务管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

  4、财务岗位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5、财务经济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程序是否规范;

  6、是否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7、内部审计、检查办法是否明确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务管理办法2

  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管理任务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二)管理原则

  1、厉行节约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事,降低公务活动成本。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精打细算,坚决反对铺张浪费。

  2、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3、逐级报批原则。学校财务各项支出应按相关规定,按程序报相关领导逐级审核、审批。

  4、专人经办原则。设立会计、出纳、票据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各人名,由财务室相关人员兼任,办理财务工作。

  二、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从严从紧编制预算,严格按标准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不断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1、进入预算的专项项目支出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2、临时专项工作支出,由业务科室预算,经分管领导把关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临时专项工作支出预算实行一事一预算。

  三、收入管理

  学校一切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帐,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经费审批

  根据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潼委办发[2014]10号)文件要求,学校经费开支实行事前申报,统一审批,月末报告,主要领导监管制度。

  1、事前申报:各项支出事前由各处室先申报计划(根据支出类别填写相应支出申报单),科室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2、统一审批:(1)学校日常公用经费开支金额在2000元(含)以内的,分管财务领导直接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工资、保险、水电气类支出除外),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重大开支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由分管财务领导按研究结果审批。(2)项目支出(经费拨付)在相关部门批准(研究)范围内由分管财务领导直接审批,未实行统一招投标或超出范围的,经研究后,由分管财务领导按研究结果审批。

  3、月末报告:财务室每月月末将当月支出情况汇总后,报主要领导审阅。

  4、主要领导监管: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经费审批,但要监管支出。主要领导在报销单上(含项目支出)签注“审”字并签名,月末可抽查所有支出发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支出管理

  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按照《潼南县财政局、潼南监察局、潼南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潼财核算发[2014]403号)文件要求,从严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按照“一事一结、一事一附”的原则上足以证明支出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相关附件。

  为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审核支出报销科目和凭证(附件),经费支出报帐程序为:先由经办人签字,交财务人员进行预算执行情况、报帐科目类别、原始凭及附件等情况预审后,再由领导审核,最后由财务审批人审批后报销。

(一)因公出国(境)

  因公出国(境),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人数、天数、标准。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及费用报销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管理及费用报销按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二)公务接待

  公务接待按照《潼南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潼委办发[2014]25号)文件执行。

  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应严格事前申报程序,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一),严禁先接待后申报或不申报现象,严禁将非公务接待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后应填写公务接待清单(附件二),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

  1、接待范围

  因公来校的国家、市、县级领导;上级业务处(室)、外区(市、县)因公来潼人员;本县各部门、镇街因公来校人员;承办上级会议接待;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事项。

  2、审批程序

  公务接待由对口接待科室拟定接待方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业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交总务处统筹办理,负责住宿、车辆、用餐、公务的安排,对口科室协助配合。

  3、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按相应规定安排房间;

(2)用餐标准:按县情据实确定,用餐要本着既节约,又不失热情,能够突出地方特点,从严控制陪同人数。

(3)所有公务接待活动:均不安排香烟、水果和各种娱乐活动。礼品、娱乐、景点门票等与公务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严禁报销私人接待费用。

  4、费用报销

  结算费用按规定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由总务处(或对口处室)凭发票,并附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等相关凭证审批报销。

(三)公务用车

  1、公务用车管理按办公室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2、审批程序

  公务用车燃油申购和车辆维修维护申报由办公室统筹,事前填写公务车燃油申购审批单(附件三)和公务车辆维修维护申报审批单(附件四),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3、费用报销

  结算费用按规定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由财务室凭发票,并附公务车燃油申购审批单或公务车辆维修维护申报审批单等相关凭证审批报销。

  公务用车改革后按新办法执行。

(四)办公用品购置及设备维修

  办公用品购置或设备维修由总务处统一负责。购置(维修)程序为各处室申报采购计划,填写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附件五),经申报处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总务处统一安排购买或维修。达到政府采购金额标准的办公用品及维修项目,由总务处按程序提出,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实施政府采购。

  报销时须附领导审批的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办公用品购置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

  总务处建立办公用品购置领用及设备维修台账,财务室建立办公用品报销台帐,年终(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对帐。

(五)公务出差

  公务出差的管理参照《潼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潼财行发[2014]1165号)和《潼南县财政局、潼南县审计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通知》((潼财行发[2015]23号)有关规定执行。

  1、公务出差是指因公安排或上级正式文件要求的报表、开会、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

  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预算管理,严控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审批程序

  县内出差:填写县内出差计划表(附件六),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县外出差:由出差人员根据上级文件或通知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七),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3、费用标准

  县内出差:交通费按规定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并凭据报销,伙食补助15元/天·人。

  市内县外出差: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并凭据报销;住宿费不超过200元天·人,并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人;出差地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不超过40元/天·人。

  市外出差:按潼财行发[2014]1165号标准执行。

  4、费用报销

  出差人员所需费用由本人垫付,按规定一般使用公务卡结算。并由本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相关发票及审批后的出差审批单,进行审批报销。

  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或由接待单位(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

(六)会议及培训

  会议及培训相关费用根据《潼南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潼财行发[2014]1166号)和《潼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潼财行发[2014]1167号)文件规定标准,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制度。报销时,应附有关的通知、邀请函、会议或培训申报单、签到表、结算清单等资料,由旅游公司等营利性机构组织的参观学习交流活动不律不得报销。

(七)专项工作经费 各处室承办专项工作,必须先列出经费预算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批。报销时附专项工作通知文件、经费预算审批表、结算清单等。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不得报销。

(八)慰问费

  干部职工因病住院、死亡或家庭发生突发事故,由办公室提出慰问意见,经领导批准后组织慰问,并严格按审批慰问费标准执行。

  六、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由总务处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后,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特相符。

(二)固定资产一律一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教职工离一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帐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三)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四)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处室提出申请,经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领导批准后,按照《潼南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办理后,方可核销。任何处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纳入学校收入管理。

(五)故意损坏或遗失公物的,由相关责任人折价赔偿。

  七、财务监督

(一)自觉执行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落实审计监督。

(二)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学校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

(三)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八、其他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财务管理办法3

****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根据会计法、财政法规和****总局、****局制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市**局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四)实施财务审计监督,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检查。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六)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施政府采购。

(七)实施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立项审批程序。

  第五条 遵循市局的“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下管一级、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全部财务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财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办公室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印鉴和支票分别保管、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分工明确,岗责清晰。

  第八条 财务核算实行电算化管理,配备人员能熟练运用财务软件。第九条 具体岗位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

(一)贯彻执行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贯彻落实措施;

(二)对财务事项进行管理、监督、审核和把关,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财务事项;

(三)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发现财务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会计岗位:

(一)负责贯彻会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有关财务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

(二)按照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做好收入、支出等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登记会计账簿,做到科目使用准确,收入合乎标准,支出合乎手续;

(三)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做好各项财务、资金收支、审核结算工作;固定资产的记账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四)编制部门预算,完成“一上”和“二上”预算的编制上报工作;加强预算执行日常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按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按照预算编制上报本单位用款计划;按规定的范围公开本单位预算;

(五)定期准确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及预算、决算,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六)收集整理账册、凭单,定期装订会计凭证、账簿、表册等,妥善保管和存档;

(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总局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拟立项的 1 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经审核符合立项条件的按规定逐级申报;负责对经审核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办理开工申请;负责对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申报进入项目库纳入项目库管理;对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保管单位财务专用章。出纳岗位:

(一)贯彻执行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备案手续;

(二)按照票证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银行票据、收款收据,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

(三)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定期核对银行对账单、有关账簿和现金;

(四)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支票、单位法人名章。第十条 局长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财务主管局长负责财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财务事项的审批工作,预算管理等重要财务事项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是本单位根据税收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情况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本单位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原则;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保证人员支出,压缩公用支出,管好项目支出。第十四条 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

(一)预算编制人员根据税收业务需求、人员编制情况编制本单位经费收支初步概算,经主管财务局长审阅后,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形成收支预算,报市局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予以批复。批复后的预算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二)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编制单独预算,再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三)预算编制要合理、合法、真实、有效,符合上级局的要求。

  第十五条 严格预算执行。对批准执行的预算,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照预算编制管理的程序提出,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并向上级局报告申请。

  第十六条 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预算,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级预算部门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本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预算拨款收入是指中央财政拨款,包括基本经费、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其他收入是指按规定取得的、除中央财政拨款以外的各种收入。包括地方政府补助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各种返还性收入、其他各种收入等。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拨款收入的管理:

(一)财务人员必须按要求上报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其中,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应当按预算进度上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根据预算按实际需求进度上报。

(二)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和额度。第二十一条 其他收入管理:

(一)其他收入的取得合规合法,手续齐全。

(二)其他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及时入账,不准坐收坐支、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本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基本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二十三条 **基本经费是为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经费、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支出包括:

(一)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各级****局用于建房、购房和预算安排超过10万元的改扩建、装修支出。

(二)金税运行支出。是指各级**局用于****运行发生的支出。

(三)**办案经费。是指各级**局用于查办**案件发生的支出。

(四)代征代扣手续费。是指****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基本经费的管理原则是按预算安排的范围、总量进行支出控制。

(一)经费支出权限:凡经费支出均由财务主管局长“一只笔”审批;大额经费支出,一次性支出人民币50,000元以上(不包括小额支出累计结算形成的大额经费支出),由支出部门向办公室提出计划,办公室向财务主管局长报告后,由财务主管局长提请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签批。

(二)日常经费报销程序: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办公室经费会计审核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批→财务主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重要费用支出管理:

(一)人员支出:人员工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各项津贴和奖金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发放。发放单及明细表等所附的原始凭证合法有效,支出审批手续完备。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得滥发奖金和实物。执行地方政府出台的补助等政策应报市局财务管理科备案。

(二)差旅费支出:严格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外出人员到外地学习或参加会议,应当事先填制《外出申请审批表》,各部门负责人须经局长批准,其他人员由业务主管局长批准。无《外出申请审批表》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凡已履行公出前审批程序的不必再履行大额支出审批程序。

  出差人员借款,须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备款,由本人填制《公出申请审批表》及借款单,借款额度以出差天数的住宿费、补助费和往返交通费等项为基数计算,由财务主管局长审批后办理借款。

  出差人员回局后应于一周内报销差旅费并还清借款,如无特殊情况超过一个月未返还借款,办公室负责从出差人工资中扣回。

(三)办公费支出:各科室需用的办公用品及消耗用品(除复印纸、打印纸外),由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预算制定采购计划,经财务主管局长签字后实施。基层分局、所办公费的零星支出实行自行采购(每人每月10元标准)。实施采购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1.办公室采购物品应成立采购小组,外出采购需二人以上; 2.采购物品需经保管员验收签字后方可履行报销程序。

(四)大宗物品采购:大宗物品采购列入预算管理。由需求科室提出申请,办公室进行网上实际询价,全局范围公示征求意见(局域网、公示栏等形式);由财务主管局长提请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超过金额的履行大额支出程序;采购需两人以上;事后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会议费支出:列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的预算和支出标准予以列支。

(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办公室负责机关车辆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所有车辆需要进行维护修理,须事前请示财务主管局长批准;用油严格按单车耗油定量标准;车辆修理实行招标定点修理;车辆保险根据省局政府采购确定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各项费用的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车辆费用统计台账,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费用均应登记后才能报销。车辆的运行费支出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核准后履行报销程序。

(七)食堂经费管理:食堂库存按月进行结算。办公室应加强对食堂的管理,建立物品采购、入库、验收、保管制度。

  机关干部职工个人负担伙食费15元/月,单位补充伙食费按每人每日15元标准补贴;基层干部单位补充伙食费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补贴,单位按每月200元标准补助基层各分局食堂人员劳务费。

  每个月末食堂凭《工作餐登记表》、酒水单、购菜单进行结算;外来人员工作餐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具体经办人填写(外来人员工作餐登记单),统一由办公室按标准拨款。

  库存盘点每半年进行一次,由办公室主任、财务会计、食堂管理员负责。财务会计每月与食堂核对收支款项,盘盈、盘亏,财务收支情况按月上报财务主管局长。

(八)职工福利支出:征求群众意见,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办公室负责采购、发放,事后公开。

(九)职工取暖费:由办公室对房照、户口簿和发票进行核对后签署意见,人事教育科对人员级别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经财务主管局长审批后财务会计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或互相挪用。

(二)项目经费一般按项目预算或实际项目进度拨款、支付。不得办理无预算支出,支出手续齐全,支出凭证合法。

(三)严格控制基建支出,按照基建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并按规定留足保证金和审减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进行决算和委托审计,进行资产结转。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一)重大支出项目集体研究决定,对重点支出项目,实施重点管理控制。

(二)压缩公用支出,重点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维修费和耗油费的开支。

(三)每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应科目列支,不得转列其他科目,按照预算的进度和额度使用各项资金。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第三十条 本单位资产实行财物分管的原则。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由办公室设专职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和其他实物财产等由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暂付款等。财务人员按规定界定流动资产的范围。

(二)现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内部控制,确保现金的安全;应当按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按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实行钱、账分管;加强现金清查盘点;按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现金长、短款。

(三)银行存款管理。制定《账户管理办法》由财务人员按规定履行开户申请审批手续、开设银行账户。国家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也不得转为“储蓄存款”。应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支出,都要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暂付款管理。严格控制暂付款(含借款)的发生,除差旅费及临时性特殊事项支出外,一律不准向个人借款,必要的支出由个人暂时垫付,取得合法凭证后报销。对借出的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现金管理办法》、《支票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按财务制度规定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和确定资产的分类标准。按《国家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低于500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人员和财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财务人员负责统一核算建账,办公室必须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统一登记。购置固定资产后应及时分类入账,一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处置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报上级机关审批(处置办公自动化设备需事前经市局信息中心审验)。

(三)固定资产增加(购置)、减少(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购买、处置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进行评估。

(四)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五)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六)按照上级局有关要求,真实、全面、及时地编制资产报表和资产情况说明。

(七)本单位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是预算安排的项目,预算编制人员按有关要求,在编报预算的同时编制和报送政府采购计划、预算。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需求报送用品需求计划,办公室根据各部门需求计划界定属采购范围的拟定政府采购计划,由财务主管局长审核后,提请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比照大宗物品采购公示程序,公开进行。讨论决定做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批复的依据。

(一)凡属****总局和省局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一律不得自行采购。采购**总局和省局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应当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五种采购方式中选择一种适合本次采购的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范围:凡总局和省局政府采购目录外,单笔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物品和服务,须经市局政府采购小组组织采购;办公自动化类设备和配件根据年初制定的预算,由信息中心汇总后,由区局办公室报市局政府采购小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复印纸、打印纸等,办公室提供采购计划,经财务主管局长签字后由办公室采购小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制度实施。

(三)采购小组由办公室、监察室指定的人员和当次采购所涉及到的其他科室指定的人员共同组成。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文件。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和其他有关附表以及上级临时要求报送的报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项目经费使用及各项资产变动的情况、原因,简要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分析报告是综合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执行结果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六条 财务分析包括财务分析和专题财务分析:

(一)基本情况:预算执行、财务收支、资金运用、人员增减、机构变动、固定资产利用和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影响预算完成的主要原因,以及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三)对上级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按照上级预算单位制发的财务报表格式及提出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后上报。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审计、检查的行为,内部审计是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

  第三十九条 成立专门的审计组织,设专职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组长由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人事、监察、办公室人员组成。内部财务审计组织在局党组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向局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审计组织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预算资金、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情况及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维护财经法纪。

  第四十一条 及时反馈审计意见,监督建议和决定的落实,利用内部审计结果,加强财务监督和廉政建设,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二条 为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落实**干部职工对财务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上级局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实行财务公开。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办公室为财务公开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财务事项的公开管理。财务管理部门在主管局长领导下开展财务公开具体日常事务。

  财务公开的内容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对财务公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开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以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重大问题,以及干部职工关心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五条 财务公开时间、内容、形式、范围,从实际出发,可针对不同的内容,在全局范围采取公示栏、局域网等形式,及时公开。

  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开后,财务管理部门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职工在财务公开中提出的问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财务管理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 ****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市局备案。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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