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3篇(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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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3篇(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

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1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全会公报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一、强化权力运行制约体系

  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是地方各地掀起权力制约的狂潮。如福建省旅游局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旅游局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深化廉政风险教育,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如山东省烟台市纪委、监察局始终高度重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尤其是去年以来,紧紧围绕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主业主责,构建立体化、全方位的监督格局。突出重点内容,抓牢关键环节,增强监督针对性;拓展监督渠道,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实效性;加强教育引导,提高监督能力,夯实监督工作基础。坚持以制约权力为核心,既是权力正确行使的保证,也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基础。必须加强权力的制约,才能减少贪污腐败及社会阴暗面的发生。

  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体系

  现在中国掀起一阵反腐之风,也是我们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防止权力滥用、错位和失控,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体系的全方位监督。国家决心将反腐进行到底,还是为了某些政治需要。要想真正的杜绝腐败,还得从制度上,法律上健全。近期,多位各地高官被揪了出来,这成为最近网络热议的一个焦点。从中央到地方,一场反腐治贪的风暴在中国掀起,多名地方官员因涉嫌违纪被调查或被免职,中国反腐的“组合拳”也在近期成为舆论焦点。其实,只有真正做到权力的监督,才能真正的杜绝腐败,逐步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其他监督主体积极配合的测评预警机制,制定测评预警目标和评价标准,建立反腐败情报交流制度,完善函询回复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督促整改制度,促进廉政测评预警机制的健康运行。

  三、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对策思考

  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中诸多缺陷和薄弱环节的存在,导致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督效能的底下。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落实监督责任制,将工作责任与监督责任相结合,实行上下连带互制,将权力进行适当的分解与合理配置,重塑权力结构模式,实现权力分解互制。其次,事前把好授权关,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获得过程的净化机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的动作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最后,对财务支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运行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2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中共凤台县委党校

  刘传标

  引言

  2013年1月,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都突出了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和具体要求。我们为什么要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我们当前建立怎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我们又应该如何在原有的基础上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本文我们大家共同探讨的问题。

  一、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的时代背景

  1、中国共产党对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的认识发展过程(1)、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制约作了许多精辟论述。马克思的观点非常明确,未来社会需要监督制约,尤其对国家权力,最典型的论述是《论法兰西内战》和恩格斯为这篇文章作的序,导言就提到:人民监督,罢免官吏,社会自治。马克思说有国家就会有官僚主义,只有逐渐扩大社会劳动集体和基层社会单位的自治来解决。

(2)、列宁

  列宁尽管实践社会主义的时间不长,但是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观点。列宁提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权力间的监督和舆论监督。首创纪检委和人民检察院来监督权力运行。

  此三人过分强调权力来源监督,很少涉及法律制度的监督

(3)、毛泽东

  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就指出:“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提出的历史周期律问题时就提出: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制约监督权力的三种方式:①强调官员个人修养,为人民服务。②民主监督,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人民政协来监督党。③整党、整风作为制约权力的基本方式,发动一系列的群众运动来遏制腐败,比如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他对党和国家政治状况的错误估计这时已经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被林彪和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利用、给中华民族带来严重灾难。但总的来说毛泽东还是不带重视法制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4)、邓小平

  认识到权力会滋生腐败。制约权力的三种方式①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②废除干部终身制,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③依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重视反腐败工作,对于典型案例,抓住不放,一抓到底。

  邓小平同志强调法制在制约权力的作用,但也认识到中国法制不健全。邓小平南巡讲话中提到,恐怕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

(5)、习近平

  习近平同志在担任地方领导期间,尤其是到中央工作后,以极大的精力抓党的建设,结合新的实践进行理论思考,围绕新时期党的建设这一主

  题提出了许多有创新意义的新思想、新观点。

①、加强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作风建设作为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坚持“三严三实”,做到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反对“四风”反对形式主义、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享乐主义、反对奢靡之风。

②、反腐倡廉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③、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制度的笼子”蕴含的深意是,要把制度建设看作系统工程,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覆盖;在空间上涵盖权力行使的各个领域;在程序上笼罩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

  2、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①、化解经济危机及中等收入陷阱的危机

  世界银行《东亚经济发展报告(2006)》提出了“中等收入陷阱”(Middle IncomeTrap)的概念,基本涵义是指:鲜有中等收入的经济体成功地跻身为高收入国家,这些国家往往陷入了经济增长的停滞期,既无法在工资方面与低收入国家竞争,又无法在尖端技术研制方面与富裕国家竞争。

  新兴市场国家突破人均GDP1000美元的“贫困陷阱”后,很快会奔向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起飞阶段”;但到人均GDP3000美元附近,快速发展中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自身体制与机制的更新进入临界,很多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阶段由于经济发展自身矛盾难以克服,发展战略失误或受外部冲击,经济增长回落或长期停滞,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阶段。

  2012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100美元,已经进入中等收入偏上国家的行列。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发展中国家,存在所谓的“中等

  收入陷阱”问题。像巴西、阿根廷、墨西哥、智利、马来西亚等,在20世纪70年代均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直到2007年,这些国家仍然挣扎在人均GDP3000至5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并且见不到增长的动力和希望。

“中等收入陷阱”发生的原因主要就是低端制造业转型失败,低端制造业可以带来中等收入,但是伴随而来的污染,低质,低价,都是恶性循环。低端制造改高端制造,是完全靠高科技解决,而高科技不是几十年能追赶的。

②、政治危机及群众的信任危机的必然要求

  党发展壮大的历程,是一部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生动历史;党长期执政的历程,是一部为了群众、服务群众的鲜活历史。正因为我们党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并且创造性地贯彻于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贯彻于我们党的全部工作、全部活动中,我们党才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真诚拥护。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质财富的丰富、办公条件的改善、执政环境的优化,有的党员干部发生角色错位,由“公仆”变为“主人”,自认为可以主宰群众、支配群众、代表群众,从根本上脱离了群众;有的党员干部看不起群众,认为群众无知、野蛮,不讲理、是刁民,怕接触群众、对话群众,从心理上拒绝了群众;有的党员干部不关心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久拖不办,从感情上伤害了群众;有的党员干部与民争利,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在阵营上推开了群众……

  虽然,这些现象仅存于党内少数成员身上,但“一颗老鼠屎坏掉一锅汤”、少数“坏马”祸害“马群”,这些行为,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了党的声誉,腐蚀了党的肌体,玷污了党的纯洁,伤害了人民的感情,降低了人民对党的信任度

  3、我国法制建设的推动(1)、越来越多的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的统一整体,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截止到2014年9月,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

(2)、越来越多的诉讼

  在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各项审判工作也全面开展。197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52万余件,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万件,同比上升%;2013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万件,同比上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已经成为全社会化解矛盾的最有力武器,司法公信力也逐步止跌回升。

(3)、越来越多的法律人

  从2002年到2011年底,全国共有近50万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律师事务所万家,律师队伍发展到万人。

  4、国际的经验和教训

  前苏联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构的不合理导致解体。

  苏联模式就是采用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模式,它的关键要害在于树立个人崇拜。它无情践踏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基 5

  本原则,以长官意志取代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集中制,形成了自下而上的金字塔式的个人崇拜,往后踞塔顶的则是斯大林及其接班人。

  二、当前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的现状

  1、我国现有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监督形式的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等。

(2)、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可以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通过调查研究,主动向政府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

(3)、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监督:政府行政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时,群众可以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到司法部门提出行政诉讼。

(5)、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司法监督。

(6)、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是政府内部的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加强廉政监督、执法监督、效能监督,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防止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2、我国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1)、行政监督法制不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该法存在缺失:首先没有规定个案监督,而规定了类案监督。其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反《监督法》的具体规定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最后相关法律文件的缺失,如《新闻舆论监督法》、《公民监督法》

(2)、公民监督的实际效力低

  首先公民监督意识淡薄,缺乏监督意识,更有一部分公民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指示公民的监督实际效力低。

  其次有些政府部门政务不公开,尤其一些重大事项暗箱操作,让公民无从监督。

  最后政府部门权力交叉,没有明显界定,遇到具体事项互相扯皮,让公民状告无门。

(3)、新闻舆论监督框框太多,导致新闻媒介未能发挥社会舆论的强大力量

  首先中国新闻审批制度约束了媒体舆论监督的角度,造成很多事项、案例新闻媒体无法监督。其次在大社会中仍是有一些利益集团和权力机构在有力地影响着新闻监督的职能。

  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几点建议

  1、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①、是加强机构建设,增设、充实高能高效的专司法律监督的专门委员会。例如,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负责宪法监督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在各级

  设立专门负责廉政建设的廉政委员会,进一步充实、强化人大现有的与监督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②、是完善法律,明确职权。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职权,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方式。

  2、提高公民在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要健全和完善行政的公开化和透明度,能公开的一律公开。要公开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规则、程序、条件,防止滥用职权;要实行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

  其次,要尽快制定“公民监督法”,具体、详细地规定公民监督的途径,对申诉人、揭发人、控告人保护措施,对打击报复者的惩罚措施等。通过“公民监督法”,使公民行政监督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3、加强舆论监督

  在我国,一方面,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权利和舆论监督权利还缺乏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有些新闻报道由于个别从业人员受私利驱使不能做到客观、公正;

  另外,开展舆论监督还应避免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避免误导公众,避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因此,我们要健全新闻法制,依法引导、规范、保障舆论监督,使新闻舆论监督法律化、制度化。

  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正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道路上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追寻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不断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持之以恒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伟大的中国梦一定能够早日实现。

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3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转型阶段,政治上,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经济上,需要不断适应国际化的大市场,从而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作为国家的武装机器的人民警察的系统的发展,论文也应适应时代的需要,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其中,人民警察监督系统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字:人民警察权力监督完善制度

  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警告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让权力约束权力。”

  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群众和法律赋予的,因此,人民警察要对人民群众负责,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而完善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

  一、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现状:

  建国后,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理论逐渐完善,并指导着实践,从而进一步完善监督系统。然而,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突出地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全社会一体化的警务监督制度和组织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从人民警察的内部监督来说,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组织机构建设,相对力度都较大,但更有效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系统完整的体系。因此,可依说,我国对警务人员的监督不是是否有效力的问题,而是是否协调好的问题。对人民警察的监督,有行政监察,党内有纪检机制,有政法委和纪委的监督机制;外部有各级信访、新闻媒体监督以及公众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这些监督没有协调好,由于监督体制设置得不合理及难以具体、有效操作等原因,常使监督流于形式。正因为如此,人民警察出现的违法失职行为比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更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所以,构建一个完整的社会一体化的警务监督体系,才能确保警务监督的有效性。(二)司法监督缺乏足够的力度和存在监督盲区。

  首先,我国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为柔性监督、弹性监督。法律规定处于追诉者地位的侦查机关有权自行决定和执行强制性措施,使其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另一方面,对侦查活动和行为又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除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外,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权对人民警察所实施的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的监督,只是置后性的事后监督;而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多发生在侦查活动中,人民警察在移送案件材料时不可能主动记载侦查中的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兼之缺乏侦查监督的一整套制度,致使在实践中侦查监督难以经常化、制度化,使得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一项软指标,导致监督不力。同时,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也因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而导致纠错机制难以施行。如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人民警察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纠正违法情况的法律后果。如除逮捕外,强制措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检察机关一方面无法制约,另一方面也不愿去过问,况且检察机关是公诉案件的起诉机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又因在很多情况下,与人民警察具有共同的职业利益和倾向,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应予立案但没有立案如何进行监督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对人民警察不该立案却立案的情形如何进行监督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显然是立案监督制约上的空白。此外.由于我国对警察权力行使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人民警察内部监督和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方式进行的监督,但是,这两种监督渠道都需要通过权利被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起诉才可能启动。而实际上.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纠纷毕竟是极少数,大部分行政相对人在权利被侵犯后都选择了容忍,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人民警察执法人员的权力欲望进一步膨胀。

(三)我国人民警察的体制跟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警察体制不同,它是一个包括行政和刑事警察的双重组合体。

  一方面,它是治安保卫机关;另一方面,又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刑事侦查机构,拥有除逮捕以外的刑事侦查权力。这种体制最大的问题是,在进行治安管理的时候,通常可以把刑事侦查权力拿过来用。如把刑事拘留等刑事侦查手段用于处理治安案件;而在进行刑事侦查的时候又把治安方面的权力拿过来用。这种互通有无严重混淆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间的界限,易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近年来,在执法领域,行政权力呈扩张趋势。警察拥有的特殊权力往往被其他行政机关“借用”,用于非警务活动。在农村,帮政府部门征收税费、催粮要款、计划生育;在城镇,配合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市容整顿以及配合工商、烟草、医药等部门执法,有时还受命插手经济纠纷、采取强制手段替单位或私人催款追债等。此外,在司法领域对侦查权力运行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由于警察权具有的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决定了警察权行使不当,必然会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例如,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警察的处罚权在世界上也是较大的。他们在刑事侦查中有刑事拘留权,可以自行决定剥夺公民自由30天。由于事实上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这个时限更长。警察权力的滥用,反过来也会助长警察的特权思想,对如何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缺乏清醒的认识。正是基于这个意义,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导师陈瑞华说,这个司法、行政集于一身的警察体制的确急需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我们人民警察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个行政和司法的组合体。他认为,两权集于一身的问题在于,人民警察有时候为了便于工作,往往在程序上借刑事强制措施之名,在实体上越权或滥用职权。一旦离开程序和约束,警察的权力就存在着无限扩大化的危险。应该说,在一些警察滥用权力的背后,是监督的缺失。如何有效地限制警察权力,的确是我们面临的大问题。可以说,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可以保障社会治安,同时,也保障人民的权利;但是运用得不好,又缺乏法律的严格限制,就可能成为损害人民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危害因素。在法治国家里,警察权力的大小应该和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成反比例。越是民主、越是法治的国家,警察的权力就越是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

  二、研究我国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完善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对人民警察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取得了很好效果。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新问题,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腐败以及滥用权力的事情时有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利用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权力,将案件中的有关情况泄露给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朋友,甚至受人之托,不公正办案,为违法犯罪对象开脱、减轻处罚,得逞后从中收取好处。

(二)利用人民警察办证、办照、办理户口的权力,帮助办理按政策规定可以办理的证、照、户口等以后,收受当事人的好处,或违反规定和政策帮助办理不应该办理的证、照、户口等,从而达到牟取个人私利的目的。

(三)利用管理公共场所的权力,与场所经营者不正当交易,由工作关系转变为私人关系。充当经营者的保护伞,贪图个人利益。

(四)利用看守关押对象的权力,为了达到个人某种目的违反看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纪律,擅自为看守对象的亲属提供某种便利,然后从看守对象或其家属处得到回报,丧失了原则和立场。

(五)利用在公安工作中接触钱物的便利条件,贪赃枉法,公安民警在公安业务工作中经常那个有机会接触暂扣的钱物。

(六)向社会上有关人员泄露人民警察工作的工作计划、行动方案、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意向等。从而从中得利。

  因此,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权力监督和制约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但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则必须从思想、制度、机制和方法上不断创新、不断努力加以完善,努力提高监督和制约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使行政权力完全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

  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非常重要的一种力量,同时它具有武装性质。警察权力除了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内容的法定性、主体的特定性、形式的多样性、表现的层次性等显著特征外,还有效应的双重性和影响的广泛性等特征。警察权力的效应有正、负之分。众所周知,我国警察权力的社会主义性质,从根本上限制了权力负效应的存在。但是,由于权力制约机制还不健全以及其他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因素,个别警察滥用警察权力,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执法违法等,违背了警察权力的法律规范,致使产生警察权力负效应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现时期对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如何完善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

(一)强化人民警察权力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意识。从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和组织体系来看,权力监督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但实际更多地受同级制约,监督权往往受制于执行权,权力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相对独立性,造成了监督和制约权力时常出现“弱监”、“虚监”,使得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乏力。对此,要进一步确立人大法制监督的核心地位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地位,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和履行司法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特别要增强专门监督机关如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抗干扰能力。还有,只有在人事和财政方面独立起来,才能确保监督权力的强有力地实施。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警务监督建设作为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组成部分,要以警务督察部门为龙头,建立督察部门与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环环相扣、覆盖全局的联动监督体系。

  具体来讲,(1)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和执法检查,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2)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认真受理单位或个人对民警违反纪律的检举、控告,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对公安机关的经济活动及有关经济责任人进行审计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3)警务督察部门要采取现场督察与突击督察相结合、定点督察与随机督察相结合、单独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重点督察相结合、随警督察与随案督察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执勤活动开展全方位的监督。(4)政工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民警的考察、考核工作,全面掌握领导干部、公安民警完成工作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民警遵守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5)法制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开展执法检察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6)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及民警的事前教育和监督,掌握民警的执法执勤工作和纪律作风情况。对业务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监督的重要岗位和重要职务活动,论文发表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有针对性的监督手段,克服“重查处轻预防”的倾向。(7)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对民警的监督延伸至工作以外。进一步完善单位、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监督防范网络,落实谈话提醒、家属专访、捆绑结对、重点对象帮教等工作措施,建立管理与监督并重、处理与防范并举的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和约束民警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把违法违纪问题的苗头解决在初始阶段。(8)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确保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认真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倒查。对通过控告、申诉、信访、执法检查、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监督及人大、政协建议、质询等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体系。要进一步拓宽外部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全方位的监督。

(1)坚持警务公开制度。加强公安宣传工作,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公开与之密切相关的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工作标准、办事手续、服务承诺,及时定期公布各个时期公安工作的新政策、新动向,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和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2)各级公安机关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的监督,定期汇报工作,征询意见和建议,组织他们对基层窗口单位进行随机检查,并根据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3)建立完善的警务廉政监督员制度。从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专门的警务廉政监督员,协调公安机关拓宽外部信息收集的渠道。要加强与警务廉政监督员的沟通联系,定期走访或召开座谈会,向他们汇报公安工作的新情况,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4)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报刊、杂志的舆论警示作用,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提出的问题,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要加强调查核实,作出答复。对属实的报道,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公安机关的声誉和执法权威,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有效沟通大众传媒,主动引导社会舆论。

(四)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一方面,应进一步确保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侧重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另

  一方面,将司法审查职责赋予检察机关,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公安机关在采取搜查、扣押等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侦查行为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取得检察机关签发的许可证。

(五)要不断创新执法监督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主要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的程序和监督制度。在科技手段运用上,要充分利用公安网络资源,实行网上执法办案、网上受理审批,推广内部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对刑事、行政执法全过程和各个环节的全网络运行和全程实时监督。在容易发生问题的监管、审讯、候问等场所,推广使用实时电子音像监控系统,实行全程录像和远程监控,促进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六)充实壮大监督力量,为监督执法权力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力基础,确保监督到位。监督公安执法权力,必须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充实监督人员、健全监督网络,建立起一支与执法权力相配套、相适应的,监督功能强大、制约有效到位的监督队伍。针对自上而下的监督权威性高、工作力度大、效果明显的实际情况,应按“倒金字塔”模式做大做强省市两级监督部门,实现监督力量的“上浮”。在机构建设上,要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精神,健全完善监督部门的内设机构,并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予以规范。在力量整合上,要确保合署办公后的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工作各有人力承担。

  总体来讲,只有强化人民警察权力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意识,只有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只有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只有不断创新执法监督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主要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的程序和监督制度。进而充实壮大监督力量,为监督执法权力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力基础,确保监督到位。才能在我国法制逐渐完善的道路上,为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做出卓越的贡献。

  警察毕业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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