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鉴定委员会3篇(中国鉴定委员会)

时间:2022-10-08 16:45:38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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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鉴定委员会3篇(中国鉴定委员会)

国家鉴定委员会1

  劳动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设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二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鉴定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判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程度的技术性工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劳动鉴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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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1、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2、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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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鉴定材料《劳动鉴定委员会》。

  我国目前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分为三个层次,即盛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各自的职责有所不同。根据各地普遍的做法,各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问题。

(2)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工作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业务指导。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问题。

(3)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对县所管辖的各个单位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在劳动鉴定范围内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4)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收集、整理、保存职工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向上级所映情况汇报工作,准备上报材料,做好劳动鉴定的上报工作;协助企业做好伤、并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国家鉴定委员会2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傅熹年

  副主任委员:史树青(去世)耿宝昌孙机

  秘书处设于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一名,由该处负责人担任(现任秘书长为该处处长王莉)。

  一、书画碑帖组

  刘光启(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张慈生(天津市文物公司)杨仁恺(辽宁省博物馆)杨臣彬(故宫博物院)金维诺(中央美术学院)周绍良(中国宗教研究所)钟银兰(上海博物馆)徐邦达(故宫博物院)章津才(北京文物出境鉴定站)

  增补9人:王连起(故宫博物院)李凯(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李遇春(广东文物出境鉴定站)许忠陵(故宫博物院)肖燕翼(故宫博物院)杨新(故宫博物院)单国霖(上海博物馆)鲁力(江苏文物出境鉴定站)薛永年(中央美术学院 该组召集人)

  二、现当代书画组(增设)

  水天中(中国艺术研究院)冯远 朱乃正(中央美术学院)邵大箴(中央美术学院 该组召集人)郎绍君(中国艺术研究院)常莎娜(清华大学工艺美术学院)靳尚谊(中央美术学院)雷振方(荣宝斋)

  三、古籍组

  丁瑜(国家图书馆 该组召集人)

  增补5人:李致忠(国家图书馆)张志清(国家图书馆)陈先行(上海图书馆)杨成凯(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黄永年(陕西师范大学)

  四、陶瓷组

  汪庆正(上海博物馆)[去世] 陈华莎(故宫博物院 该组召集人)张浦生(南京博物院)赵自强(广州博物馆)曾土金(广州市文物总店)薛贵笙(上海市文物商店)

  增补3人:王莉英(故宫博物院)邵长波(故宫博物院)穆青(河北文物出境鉴定站)

  五、铜器组

  李学勤(清华大学)陈佩芬(上海博物馆)

  增补6人:王海文(故宫博物院)王冠英(国家博物馆 该组召集人)朱凤瀚(国家博物馆)吴镇烽(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郝本性(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高至喜(湖南省博物馆)

  六、玉器组

  云希正(天津艺术博物馆)田凤岭(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许勇翔(上海博物馆)张永昌(苏州文物商店)杨伯达(故宫博物院)

  增补4人:田俊荣(天津文物公司)张广文(故宫博物院 该组召集人)杨震华(苏州文物商店)郭大顺(辽宁省文化厅)

  七、货币组

  戴志强(中国钱币博物馆 该组召集人)

  增补5人:刘建民(山西省人民银行)周祥(上海博物馆)黄锡全(中国钱币博物馆)程纪中(北京钱币学会)翦宁(国家博物馆)

  八、杂项组

  王世襄(中国文物研究所)台立业(山东文物出境鉴定站)孙学海(北京市文物局)李久芳(故宫博物院)郑珉中(故宫博物院)

  增补8人:刘东瑞(国家文物局)步连生(中国文物研究所)张永康(云南省文物局)张淑贤(故宫博物院)杨泓(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胡德生(故宫博物院 该组召集人)赵丰(中国丝绸博物馆)夏更起(故宫博物院)

  九.近现代历史文物组(增设)

  万冈(国家博物馆)阮家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孙毅(北京鲁迅博物馆)沈庆林(国家博物馆 该组召集人)肖贵洞(国家博物馆)相瑞花(国际友谊博物馆)夏传鑫(国家博物馆)

  拟增聘为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人员公示名单

  陶瓷组:冯小琦、陈克伦、刘兰华;

  玉器组:常素霞;

  杂项组:刘建华;

  书画碑帖组:余辉、苏士澍、蔡鸿茹;

  民族民俗组:史金波、郭思克、邵清隆。

国家鉴定委员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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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

  1997年7月11日,卫生部

  第一条 根据《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鉴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全国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

(二)对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交的疑难病例组织鉴定;

(三)受理法院委托进行诊断鉴定的病例;

(四)承办卫生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下设职业中毒、尘肺病、物理因素及职业性眼、耳、鼻、喉疾病、放射病四个专业诊断鉴定组。

  国家鉴定委员会设立专家技术顾问组,聘请国内在职业病领域有权威性的资深专家担任顾问委员。专家技术顾问组对各专业诊断鉴定组的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根据需要,顾问委员应邀参加专业鉴定组的鉴定活动。

  国家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第四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分别由卫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和挂靠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设秘书长1名、秘书2名。各专业诊断鉴定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由有权威的技术专家担任。

  第五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专业诊断鉴定组组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国家鉴定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讨论、决定国家鉴定委员会休会期间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六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由卫生部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卫生技术职称和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有丰富的职业病临床经验;

(二)熟悉本专业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国家有关职业病管理的法规、规章;

(三)年龄不超过65岁,健康状况良好,本人愿意,单位支持。

  第八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的工作,副职协助正职工作,正职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应委托副职代行其责。专业诊断鉴定组正副组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应委托本组年资较高的委员主持。

(一)国家鉴定委员会主任职责:

  1、主持召开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2、组织实施鉴定委员会工作计划;

  3、签署职业病诊断鉴定意见书。

(二)国家鉴定委员会秘书长职责:

  1、起草鉴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组织筹备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事宜;

  3、负责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其他事宜。

(三)专业诊断鉴定组组长职责:

  1、具体实施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2、主持本专业诊断鉴定组的诊断鉴定活动;

  3、审核本专业诊断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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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体组织检查本专业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执行情况,并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原则上每二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各专业诊断鉴定组的活动频率由各组自行安排。

  第十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组织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专家咨询等活动,提高全国的职业病诊断水平。

  第十一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考核。

  第十二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可组织对基层的诊断组和诊断机构执行诊断标准情况的抽查。第十三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如发现被检查单位在执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上存在问题时,应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如发现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组织在执行职业病诊断标准上存在问题时,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责成省级鉴定委员会对其诊断的有关职业病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根据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实行以当地为主和集体诊断的原则。对疑难的病例,省级鉴定委员会可向国家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五条 申请鉴定病例必须先由省级鉴定委员会填写鉴定表格一式三份,同时提交该病例的病历摘要,有关检查,作业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资料一式十份。国家鉴定委员会收到省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由办公室审查。对于可以受理但资料不全的申请,立即通知申请人提交所缺资料,如不能提供,可不予受理。对于可以受理且资料齐全的鉴定申请,报主任批准后,组织专业诊断鉴定组鉴定。

  第十六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对省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病例,可采取书面鉴定或专家组会议鉴定等方式,必要时可以请提出申请的省级鉴定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介绍情况或临时邀请其他有关专家参加讨论。

  专业诊断鉴定组临时邀请其他有关专家参加鉴定前,必须报主任批准。邀请的专家数不得超过诊断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专业诊断鉴定组鉴定的委员不得少于本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如意见有分歧时,应进一步充分讨论,意见仍不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以超过实际参加鉴定人数三分之二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参加鉴定会的鉴定委员会顾问委员和临时邀请的专家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专业诊断组对病例鉴定后,应及时写出鉴定书及会议纪要。鉴定书由组长签字后报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主任批准签字,以国家鉴定委员会的名义行文答复有关省级鉴定委员会或法院。会议纪要要如实反映参加鉴定的专家人数(含特邀专家)、鉴定内容、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经参加鉴定人员审议通过后,同鉴定书一起报鉴定行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专业诊断鉴定组应当在鉴定会召开前二十天将会议内容及有关资料送达本组各位专家审阅。

  第二十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工作的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或被鉴定人单位负担。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法院承担。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尽职尽责,并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收受或索取当事人的钱财礼品;

(二)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鉴定个案,应当回避;

(三)鉴定结论由国家鉴定委员会正式通知申请者,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鉴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四)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以鉴定委员会或专业诊断鉴定组的名义发表意见和干预地方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

(五)鉴定结论一旦作出,对此有异议者,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对当事人发表与结论不同的意见,或泄漏讨论情况。

(六)如连续三次不能加鉴定委员会的活动、又不请假说明原因者,按自动解聘处理。第二十二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在受聘任期间,如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时,其委员资格自然撤销,并由办公室负责收回聘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外出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时,其差旅费由单位报销。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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