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分办法3篇 初中学生处分

时间:2022-10-09 17:34:5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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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纪处分办法3篇 初中学生处分

中学生违纪处分办法1

  新生入学教育系列材料

(五)豫海回民中学政教处

《豫海回民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一、校纪处分的依据和原则

(一)为贯彻“五高”的办学目标,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本条例。

(二)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自理、自育、自律能力,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宽严结合,辅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处分,确保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规范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

(四)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 等表彰评比并取消享受任何“奖助学金”的资格。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县教育局批准。

(五)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未造成一定损失或相关不良影响,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六)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3、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4、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

  5、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煸风点火,向别人提供凶器、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

  6、集体(三人以上)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二、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一条:通报批评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一周内迟到三次以上,或一学期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达10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节者(迟到或早退三次算旷课一节,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上属旷课,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早操、不参加大课间活动、不上晚自习计旷课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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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三军志

  铸民族魂

  新生入学教育系列材料

(五)豫海回民中学政教处

  2、违反课堂纪律,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经教育不改者;

  3、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在教学楼、宿舍、办公楼、小报告厅等公共场所喧哗、追逐打闹或有其它不文明举止,且不接受教育者。

  4、在校园内乱扔纸屑、杂物和乱倒垃圾者;以及其他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行为者;

  5、学生校内骑摩托车或违章停放自行车不听劝阻的;或带篮球、足球等进入教学楼、宿舍影响正常秩序者。

  6、违反学校规定时间内到餐厅用餐者。

  7、攀爬围墙者;折损花木、破坏绿化者;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或以其他方式留下痕迹者。

  8、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集会或其它集体活动者;升旗或集会时迟到或违反纪律者。

  9、从宿舍阳台向外扔垃圾、泼水者。

  第二款: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应通知家长,并记入学校通报批评记录。

  第二条:纪律处分

  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或累计旷课达10节者(注:三次迟到或早退,按旷课1节计);

  2、考试舞弊者(首次)或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无故缺考者(首次);

  3、仪容仪表不符合学校规范要求,屡教不改者;将手机、游戏机、MP3等带入教学区,经教育不改者。

  4、在校内吸烟、酗酒和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首次);

  5、在校园内乱扔纸屑、杂物和乱倒垃圾,不接受教育者;

  6、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害公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能主动承认者; 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20次;或累计旷课达10节以上20节以下者;

  2、在校内吸烟、酗酒和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达2次者;

  3、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管制刀具等器械带入学校的;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和偷盗他人财物等行为者(首次违纪,情节较轻)。

  4、出入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不适宜中学生的娱乐场所,且不接受教育者;男女生交往过密,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阅读、传播不健康书籍和光盘等音像制品,且不接受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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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豫海回民中学政教处

  第七项: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违纪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所在班级、班主任、年级组及其它知情者有责任立即向政教处报告,政教处认真调查学生违纪事实,对拟定处分的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并根据学生错误情节的严重,学生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应迅速及时。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要以通知形式通告全校(特殊情况下除外)。

(三)、实施纪律处分的具体程序:

  1、达不到纪律处分的违纪事件,班主任自行处理,确须纪律处分的报政教处。

  2、学生违纪事件报政教处后,班主任要全程协助政教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违纪学生日常表现材料,并代表班级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年级组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学校政教处。

  3、政教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校委会讨论决定。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室批准、政教处公布;开除学籍处分,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后,由校长室公布。

  4、政教处拟定处分决定,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在公布处理意见前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告知处分结果,做好必要的思想教育。

  5、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四)、撤消处分的具体程序:

  1、由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向班级、班主任及所在年级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交思想认识材料一份。

  2、经学生所在班的班委会讨论同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政教处审查。

  3、经政教处审查核实,认为符合撤消处分条件者,可以撤消处分,但对留校察看处分的撤消,须经校务会研究决定。撤消处分的决定由政教处以公告形式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4、劝其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0日起开始执行

  豫海回民中学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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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

  初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常规管理部。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或常规管理部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校长室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条 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向年级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年级部将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常规管理部,提出处分申请,常规管理部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常规管理部会同年级部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室审批。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室;处分文件由常规管理部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年级部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年级部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校长室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常规管理部将处分决定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三个月后可以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科任教师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常规管理部,常规管理部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并报校长审核批准。常规管理部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作业不认真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二)一月内累计旷课8-14节者(迟到2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三)故意损毁门窗桌凳、灯具、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校内骑车及乱停乱放、教学楼内打球、大声喧哗等),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五)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黄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

(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破坏校园环境者;

(九)在校有偷窃行为者;

(十)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十一)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十二)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十三)在校门口围观及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十五)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5-10次者;(十六)校园内随地大小便者;(十七)赌博,酗酒者;

(十八)课堂使用手机,或未处于关机状态者;(十九)管制刀具带到校园,未造成伤害者;(二十)有其他应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15-21节者;

(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四)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者;

(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十二)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11-20次

(十三)住校生私自留宿走读生,社会同性青年者;

(十四)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十五)有其他应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五条者。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21-35节者;

(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三)私自下河游泳者;

(四)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1)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5)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五)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六)侮辱同学,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七)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八)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九)纠集社会青年或非本校学生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十)翻越学校围墙、防护门窗、栅栏逃到校外者;

(十一)住校生男女生互串寝室就寝者,住校生留宿社会异性青年者。

(十二)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21-30次

(十三)有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者。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35-42节者;

(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

(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四)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1)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留校察看处分;(2)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者;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4)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严重者;(5)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31-40次

(八)在记过期间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者。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节以上者;

(二)殴打教职员工者;

(三)考试作弊三次者;

(四)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五)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

(六)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七)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者。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学生违纪处分办法3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保证《中学德育大纲》的贯彻实施,加强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七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劝其退学;

  7、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的,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3、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和赌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作案价值1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3、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或小偷小摸屡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损坏金额在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2、损坏金额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3、损坏金额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赔偿责任。第七条

  肇事、打架、策划、提供凶器、作伪证,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惹事生非、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和打架者:①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③致人轻伤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并承担伤者治疗所需费用;④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一切医疗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帮助一方打架,促使打架事态恶化,并发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者:①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②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③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②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5、作伪证者: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6、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自习和每节课均视为1学时,年级部、值周组、所有各科任课教师、班主任老师等发现的学生旷课情况无论是扣分的还是没扣分的均计算在内)1、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5——7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8——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11——13学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14——16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16——20学时者给予或劝其退学处分; 7、20学时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思想不健康、道德败坏、侮辱女性和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用语言在小范围内)

  2、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用语言在公开场合)

  3、情节严重、后果也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在建筑物上随意涂抹刻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花草树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承担经济损失;

  3、私拉电线、私接电源,损坏学校用电线路、广播线路,损坏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4、提供伪证,伪造证明、请假条和涂改证件,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转抄淫秽资料,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转抄或隐瞒不交淫秽资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拒绝、阻碍学校有关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公共场所打闹起哄,骂架斗嘴,故意拥挤、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造成损失者要负责经济赔偿。

  4、多次吸烟、喝酒者不改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

  5、大型活动中,不听从老师指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6、威胁、辱骂甚至殴打教职员工者,据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7、认错态度不好,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从严、从重处分。第十三条

  以现金、证卡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作如下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帮派者,作如下处分:

  1、一般帮派成员,没有大的不良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帮派成员,有一定错误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帮派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4、帮派的主要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细则》,一学期之内虽然未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处分,但是累计减分达到以下分值者,作如下处分。受过处分的同学,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升级、从重处理。

  1、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3分者,给予通报警告处分。

  2、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5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7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9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1分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3分以下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7、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5分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学校年级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所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十七条

  给予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以内的处分由年级部审批,年级部主任签字。给予违纪学生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年级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长签字,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在学校年级部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自处分签字之日起将学生领回反省,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返校时,必须到年级部报到,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

  第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二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月向学校年级部上交一份8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三个月后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再次受处分的学生,上述要求成倍延时。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二十一条

  年级部负责全面调查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征求班主任、科任教师、体育教师、舍务教师及班级同学的意见后,上报作出处分的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审批。获准后,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未接到关于该生不良表现的举报,即可宣布撤销处分。第二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改正表现的,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察看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操行应评为不及格,该学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有三个学期操行评语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劝其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规校纪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1、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2、无故旷课两节。、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5、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7、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0 节至 15 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12、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14、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15、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1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18、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21、酗酒、吸烟的学生。、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23、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6 节至 30 节的学生;、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级按零分计外);、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28、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5)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0、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1、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32、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33、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4、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31 节至 50 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 51 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6、考试作弊达三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7、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8、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1)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2)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4)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5)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39、偷盗、勒令、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40、故意破坏公共财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41、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42、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深夜迟归,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43、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4、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5、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46、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7、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1)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3)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a)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b)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50、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三、其他:

  51、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52、借读生,复读生违纪,按其情节轻重,够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给予辞退。53、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1)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2)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

  54、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学籍表。

  西北农业大学附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

  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情节严重的,(二)有较严重后果的,(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四)屡犯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八)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五)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六)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七)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四条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五)

  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三)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四)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第十六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新民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整顿学绞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学生的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学生守则》和《永胜县中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违反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劝退;

(六)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半年为期,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组织和扇动闹事者,扰乱社会治安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持刀行凶者,作如下处分: 1.策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的,除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4)打回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致辞伤事件的医疗费和营养费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本校从中协调。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对持刀行凶杀人末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6.对结伙斗殴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7.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8.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9.对于在打架现象,本可以制止而不加以制止者或调查时不愿提供证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五条、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损害公共财物(包括因火毁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原价的2至10倍外,给予下列处分: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价值在20至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后果严重者,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外,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追求享受,谈情说爱,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八条、在校内外聚众赌博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九条、抽烟、喝酒(烈性酒)、猜拳行令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十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计达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1.达10——15节课者,2.给予警告处分。3.达16——20节课者,4.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5节课者,6.给予记过处分。节课以上者,8.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不服从教师管教,有意冲撞教师,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对提供线索威胁证人,有报复行为者; 侮辱、殴打教职工者; 三次受违纪处分者。

  第十三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不能获得“安中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 不能获得班上该年的人助金; 一年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班主任报教导处批准,在全校公布;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批准,经校委员会通过,在全校公布;劝退、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备案,以校务委员会讨论提交教委批准,在社会上公布。第十五条、学生违纪后,由学校向其家长发出“违纪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家长务必到校,否则后果自负,如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可降低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持慎重态度,处分要适当,处理后允许本人申请,学校可复查重新作出决定,但也不得以此为由,无理取闹。

  第十七条、有其它违纪行为,可仿相几条执行,未作规定的校务委员会讨论另行规定。第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执行。永胜县新民中学校务委员会

  赵家镇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处分形式: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品德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论处。

  第二条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处分一般由班主任或政教处提出,班主任、政教处对拟处分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根据错误的情节轻重、认识的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具体意见,并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书面报送校长室、校行政会议。学校校长室、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的处分。政教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家长。处分结果,需记入学生档案;处分如撤消则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处分撤消

  学生受到处分,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二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消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组织同学进行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备案,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是否降等或撤消处分。对于毕业时未撤消处分的学生不准毕业。

  第四条

  严重违纪的相应处分

  一、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集体活动、课外活动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一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

  2、无故旷课一节由班主作找学生谈话,无故旷课三节以上由教导处、政教处找学生谈话。

  3、(1)学生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5节,予以通报批评;(2)学生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10节,予以警告处分;(3)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20节,予以严重警告处分;(4)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40节,予以记过处分;(5)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50节,予以留校察看;(6)迟到、早退10次以上,予以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床、桌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按价或加倍赔偿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比照第六条的金额幅度给予处分。

  三、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带烟进学校,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的处分,可比照上述各条执行。

  四、对在学校期中、期未及竞赛中作弊学生的处分

  1、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互相讨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给予留校察看。

  五、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在教室内打或拉出来在校内打、在校外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伤害,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派出所处理。

  4、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运用器械,未造成伤害;运用器械造成轻微伤害或重伤等)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派出所处理。

  5、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偷盗、勒索实物、现金学生的处分

  1、对有偷盗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小偷小摸、开箱撬锁、偷盗、结伙偷盗、为外盗提供情况,引外人入校偷盗)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

  2、对有勒索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一般勒索、结伙勒索、伙同外校学生勒索,伙同外面犯罪分子勒索,以武力运用凶器进行勒索,通过绑架人质向家长勒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对后果特别严重者送交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可以给予较轻处分或不处分。

  4、对偷盗、勒索行为折合金额如下者,给予以下处分:(1)偷盗、勒索未遂,给予通报批评;(2)价值在50元以内给予警告;

(3)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以下同)500元以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4)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

  5、对以下几种违纪学生的处分

  七、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组织他人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对经常进电子游戏机室、台球室或利用电脑、电子游戏机、打台球进行赌博都比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八、其它处分

  1、带手机、MP3、掌上游戏机进学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进入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的录像厅、卡拉OK厅、营业性舞厅、游戏房、网吧等,参与不该学生参与的一些活动,致使道德品质变坏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在校内、教室内传看黄色出版物、非法录音录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拒不服从教育,不尊重教师,辱骂或殴打教师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或劝其转学。

  5、对有超过男女同学之间正常交行行为的学生,对找本班或低年级同学谈情说爱、或替别人介绍朋友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品德不合格者,处分未撤消者,不予毕业。

  备注:

  1、凡同时犯有上列两次以上错误,按处分最重的一项再加一至二个处分等级实施。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要加重处分。对道德败坏,妨碍学校教学工作,又不思悔改者,将劝其离校转学。

  2、对因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学生严重违纪违规,屡教不改,操行等级为不及格,取消其一切荣誉称号。

  4、对本条例以外的违纪行为,比照以上各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廊坊八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依照一般违纪和重大违纪对学生按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个等级处分。

(一)、一般违纪

  1、类型:迟到,早退,上课或午休、晚休说话、活动、玩闹,在宿舍、教室、院区等地吃东西,打闹,不按时午休和晚休,男生长发,男女生烫发、染发、怪发,在校期间不按要求穿校服、仪表不整,穿拖鞋、凉鞋,戴各类饰品,不完成当堂训练,不完成作业,上课趴着、睡觉、不认真学习做其它事情,携带或使用手机、MP3、充电器,校园骑车,乱停车辆,玩扑克,课间操说话、打闹,逃避上操,不认真上操(包括眼保健操)等。

  2、处分标准:对学生处分按一般违纪个人积分标准(每次一般违纪积1分)进行处分。

  纪律处分积分起点标准:在学期内学生个人一般违纪积10分为纪律处分起点,不足10分的不予处分。凡是一般违纪积分达10分的给予“警告”处分,违纪积分达20分的给予“记过”处分,以此类推处分升级。

  3、处分程序:因一般违纪给予“警告”处分的由班主任依据违纪积分确定;“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班主任、年级组依据学生一般违纪积分确定,按规定允许上下浮动一级,班内公示。对学生处分结果在接到学生违纪积分三天内必须上报教育处备案,对于不按时上报处分结果的按处分条例规定直接给予对应处分,原有处分升格。教育处上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生效。

(二)、重大违纪

  1、类型:旷课,考试作弊,外出上网,夜不归宿,午不归宿,喝酒,吸烟,打架斗殴,搞对象,跳墙,偷窃情节较轻的,破坏公物,携带违禁物品及其它重大违纪行为等。

  2、处分标准:重大违纪按性质对学生直接给予处分,其中旷课1——4节、跳墙、携带违禁物品、午不归宿等给予“警告”处分。旷课5——12节、外出上网、夜不归宿、喝酒,吸烟,打架斗殴无伤害的,偷窃情节较轻的,破坏公物,搞对象等按性质停课3——7天,给予“记过”处分。多次重大违纪的处分对应升级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处分程序:“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年级组、班主任共同协商确定,按规定允许上下浮动一级,报教育处备案,原有处分升格。教育处上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生效。

“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教育处、年级组、班主任共同协商确定,按规定允许上下浮动一级,原有处分升格,教育处上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生效。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伤害及违法行为

  1、凡是因打架斗殴或其它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必须由双方家长出面私下协商医疗、赔偿等问题,学校不参与双方家长间协商,参与打架等责任学生至少停课一周。凡是双方家长未解决完医疗、赔偿等问题的停课时间无限延长,直至协商解决完毕后学校再研究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对因打架等造成伤害情节较轻的、未出现伤残的责任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原有处分升格;对因打架或其它原因造成伤害情节较重的或出现伤残的责任人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偷窃情节较重的、或其性质已触犯法律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是在校内、校外因各类违法行为被公安或司法部门拘留、劳教、判刑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处分撤销和升格。

  1、学生在上学期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下学期开学处分自动归零。“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相应降级。

  2、学生期末考试排名进步成绩符合处分降级条件的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申请处分降级。

  3、学生在学期内,再次达到处分条件的原有处分升格。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4、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或有立功表现者,经学校研究确认可以撤销处分。

  三、学生处分档案管理。

  1、凡是给予“警告”处分的电话通知家长,并记录在案作为处分升格的依据。

  2、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家长到校签字确认。

  3、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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