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3篇 公益基金章程

时间:2022-10-10 12:20:2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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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3篇 公益基金章程

基金会章程1

  MM省MVM市SS 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MM省MVM市SS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MVM市行政区划内,募捐的对象是:MVM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__佰万元。原始基金来源于发起人的一次性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MM省民政厅。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MVM市XX街XX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帮扶慈善款。接受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等捐赠,组织各种募捐活动,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帮扶慈善资金;

(二)慈善帮扶救助。主要对生活困难的本市人员的生活给予帮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困难人员给予救济援助,发挥对社会、企业和主管部门救助的重要补充作用;

(三)公益互助援助。组织热心帮扶慈善事业的职工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组织交流与合作。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开展交流和友好往来,学习先进经验、开展合作业务;

(五)弘扬慈善事业。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企业公民”运动,弘扬慈善之风,倡导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促进慈善友爱社会风气的形成。

(六)规范管理基金。根据本基金会的章程,规范、完善本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使用好本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至25人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慈善工作这项公益性慈善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职工和社会知名人士;

(二)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三)为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或捐资的单位代表或个人。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

(三)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本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四)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基金会所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五)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六)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本基金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七)理事应当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声誉。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 用计划;

(四)审定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提议时,必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会议时,应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 6 会议。若理事长、副理事长不适宜召集时,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时方为有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帮扶活动;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 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立由3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 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担任理事和监事的现职公务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

  理事承担本基金会指派的特殊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对其必要的开支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的财务主管批准,可以在本基金会列支。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及其近亲属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本基金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为本基金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本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本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本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本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公益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慈善活动;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在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受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处理相关事务;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原始基金由发起人一次性捐赠;

(二)政府财政资助:本基金会存续期间,力争每向MVM市财政局申请资助______元人民币;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由本基金会面向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募集;

(四)理财收入:通过管理本基金会基金购买国债、存款利息等理财方式所取得的收入;

(五)委托理财收入:本基金会委托金融机构对本基金会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的募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对于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签订了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了捐赠款项的具体使用条件时,本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作为本基金会的 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资金和物资主要用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募捐活动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募捐活动;

(二)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次性使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应当向社会公 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当给予及时准确的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 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且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其他理事会认为应当审定的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本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 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助给MVM市______援助中心;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类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章程2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英文译名:Inner Mongolia WeIfare Fund For The Handicapped)。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助残济世、扶贫解困、热心公益事业,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团结和动员热心残疾人事业的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人士,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筹集残疾人福利基金,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和状况,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为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本自治区和境地内外各界组织、单位和个人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资产增值。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草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筹集、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四)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五)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七)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本基金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顾问、名誉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残疾人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二)为推动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负责人、指定代理人及社会各界人士;

(三)国内外著名社会活动家和自治区社会知名人士;

(四)业务主管单位选派的专、兼职人员。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议批准;

(五)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的表决权;

(三)有优先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义务是:

(一)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宣传残疾人事业,积极筹措社会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听取、审议工作报告;

(七)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增聘理事和名誉理事;

(九)做出理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可以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设立名誉职务,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应由理事会决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

(二)接受捐赠;

(三)公益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

(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二)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四)社会公开募捐所得将全部用于公益支出,不得作为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项目和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须大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应尽量增加公益支出的比例。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须小于当年总支出的10%。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筹资成本、直接投资的支出总额应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2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事先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评审。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财务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7 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章程3

  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全称为善爱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对本公司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基金会宗旨是:凝聚爱心,传递温暖。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瑞山人民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机构设置及相应职责: 1.本基金会设理事会、工作小组;

  2.理事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工作小组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

(1)会长:负责全面的工作,是核心人物,有权知道会内的一切事务,有决策权;

(2)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基金会,由会长委任;

(3)秘书长: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4)会计:负责对收集到的善款进行收支记录,保留相关票据。与出纳一起负责制作收支情况表张贴在捐款箱旁,并将收支情况表上交会长;(主要是管账)(5)出纳: 负责发放资助资金,与会计一起负责制作收支情况表张贴在捐款箱旁,并将收支情况表上交会长;(主要是管钱)

(6)工作小组组长:对小组工作总负责、小组内部监督和小组成员的人事安排,使小组工作得到顺利进行。

(7)副组长:在组长的委任下负责安排本基金会人员对把资助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和调查情况递交本协会会长审批通过,并负责对资助对象进行后期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

  基金来源与使用

  第六条

  基金来源:

  1.瑞山团队活动所得的奖金; 2.公司的资助,公益活动收益等;

  3.接受社会个人、法人及其他合法团体的捐赠,也可根据捐赠人意愿定向资助; 第七条 基金使用范围:

  1.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孤儿、重大疾病患者、孤寡老人 2.开展扶贫、助残的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新的观念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运作的公益慈善基金。

  3.开展志愿者活动及募集基金有关的活动。4.其它合法、符合基金规章的用途。

  第四章 基金会管理

  第八条 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第九条 基金管理原则: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财经纪律,会计及出纳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对手续不全、凭证不实以及其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报销、付款,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应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理事会严肃处理。

  2.财务支出本着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

  3.所有款项的使用情况账目由专人管理,做到账钱分管,账实相符。4.一切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同时在付款时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账单、收据)。

  5.基金管理目标:严格化,专人化,统一化,公开化。6.理事会每月初对上月基金使用情况作一小结,并对外公布。

  7.每年年底理事会必须对该年所有账务作总体检查,以确保会费使用合理,账实相符。出现不符现象,应确定责任人,并追究责任。

  8.基金的进出必须在基金专用账簿上做详细的登记,并在每年年末进行公布。接受瑞山人民的监督核查。第十条 公益基金的申请:

  1、资助个人申报条件:道德品质优良,生活遭遇特殊困难者(如:失去父母的孤儿并且自己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家庭突然遭受重大灾害;本人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严重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等)可申请基金资助

  2、本人提出申请,需填写《“公益基金”资助个人申请表》,经本基金会调查评议、审核,签署意见后,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3、接受资助人员有义务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用爱心回报社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一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瑞山善爱基金会。本章程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善爱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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