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执法中把握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看法3篇 行政执法如何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时间:2022-10-10 15:25:2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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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中把握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看法3篇 行政执法如何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对行政执法中把握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看法1

  对乡镇干部行政执法的几点看法

  乡镇干部是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他们扎根于基层,生活条件最苦,工作环境最差,待遇最低,然而广大乡镇干部深知自己的责任,时刻在用自己的模范行动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为农村社会的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和治安维护做着大量的工作。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新的特点、内容和形式,处理起来就显得比较复杂,然而针对当前出现了的矛盾或隐藏着的问题,被一些人(一些媒体)看作是乡镇干部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善于做群众工作,违法行政造成的是不公平的。说这些话的人(媒体)只能是对乡村情况不熟悉,对基层工作不了解,特别是对农村行政执法不知情。现在农村执法中的一些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乡镇干部在有些执法中难以把握尺度,存在盲目性。

  由于国家对于农民的法律调整往往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相关的,在改革开放以前主要是通过政治动员的方式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往往是带有实验性质的,因此有一大部分的法规是以政策性极强的原则性规定出现的,以“决定”、“意见”等方式颁行的,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在确定总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基层创新。但这就影响了通过法律对农村进行有效的治理,因为这虽然能使基层政府可以灵活运用手中的法规,但又同时使这些法规的内容和尺度在实践中变得难以掌握和推行。对于同一政策,在不同的县不同的乡甚至是相邻的村掌握的标准不同,尺度不同,执行的效果不同,群众难免对乡镇干部的工作产生不信任,在具体运作中一旦涉及到个别农民的利益就会导致农民的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满情绪的增加和蔓延,很容易引发矛盾。

  二、农民价值观的变化给农村执法增加难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不断发生变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社会所倡导的价值标准与实际生活中人们所奉行的行为准则在许多方面相背离,使得人们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公与私、义与利等重大问题上向后者偏移,具体表现在农民身上,就造成少数农民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动机实在不高尚,完全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会高高地举起所谓的法律武器把个人利益夸大到极点,甚至比集体利益还要重要,要赔偿讲条件十分苛刻,思想工作远远不能奏效。更有甚者找出种种借口只要权利不尽义务,只种地不纳税的农民就是乡镇工作中最常见最突出的一例。然而就是这极少数“法律意识差”的农民会给乡镇政府的整体工作造成很坏的影响,以至使村风不正,民风不淳。

  三、有些执法程序影响到执法的时效性。

  规范农村执法程序,是保障农民的权利的有效途径,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乡镇干部的手脚。对于少数不法农民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现场制止,时效性强,既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又实现了法律的最终目的。但是为了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必须要足够的时间来保证程序上的合法,不法分子往往可以充分利用走程序的间隙使违法结果的进一步升级,给以后的处理工作增加困难不说,使政府执法形象在群众中丧失殆尽。这也正是乡镇干部失民心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农村矛盾的多重性决定着农村执法复杂性。

  农村矛盾村村有、家家有、人人有、时时有,在没有爆发之前所有的矛盾可以不称之为矛盾,一旦爆发往往是历史性的综合性的,如果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就问题解决问题往往容易造成反复或将矛盾延伸。比如一位农民不能浇地问题,乡村干部维护该农民的权利,帮助他浇一次地,但是地要年年浇,一年浇多次,乡镇干部不可能每次都帮他,离开乡镇干部他又不敢浇,应当诉诸法律又没钱,这就决定着农村执法复杂性。究其原因原来是涉及到水渠、机井的矛盾,而水渠、机井又涉及到占地赔偿问题、道路补偿不到位问题,最终涉及到人与人之间、家族之间的矛盾。要从根上解决,而在每一环节上又不可能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这就只能使乡村干部在执法和人民调解的边缘去做工作,其难度和工作量可想而知。、五、农村违法的普遍性造成农村执法的疲软。

  有些农户为了某种共同的利益很容易形成违法的普遍性,一种违法行为要涉及到几户或者几十户,有历史性的原因,有报复性的行为等等,农村抢占宅基地不办宅基地证的现象最为突出,我违法他也违法,要制裁我处罚我同样也制裁他处罚他,甚至有的村家家户户都没证,使执法过程面临法不责众的局面,造成执法的疲软。

  六、农民立案难、告状难也给农村执法增加困难。

  对于法律不易界定权限的案件、政策性很强的案件,农民很难有效地通过运用正当的法律程序达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采用上访或者通过新闻曝光的方法比通过正常的司法途经更为直接,由于这种现象的鼓励,使得农民常常越过乡镇司法所、综治办,直接向上级上访,或者求助于新闻媒体。这使得乡镇司法限于被动,也使得其法律的正常运作陷入不利的局面。

  当然在农村执法中还存在一些其它方面的问题,不一一赘述,而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又时刻影响着乡镇干部的执法行为,使执法的强制性变弱,法律的严肃性受损,整个执法过程显得苍白无力。另一方面高悬在乡镇干部头上的“违法行政”的大帽子又紧紧束缚了干部的手脚,不敢越雷池一步,挫伤了乡干部严于执法的积极性,宁可不办事自己不违法。乡镇干部的形象也就不言而喻了。

  作为乡镇干部,要担当起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的重任,正确地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必备的素质和能力。如何在农村一线做好执法工作是每一个乡镇干部必须首先研究的课题,通过我近两年的工作实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强学习是第一位的。

  农村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中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问题,而是一个权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过程,这就要求乡镇干部要认真学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熟练地掌握法律的条文,而且对农村适用法律的理解达到国家预设的目的。执法者只有正确地运用法律给予的空间,才能真正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而不至于在执法中产生变形;

  特别是在遇到比较复杂的案件,灵活地运用政策、法律法规创造性地解决问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乡村开展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

  二、讲职业道德,公道正派。

  执法过程一定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地方政府或部门的利益。这时候司法公正就变成农民非常关注的问题,讲职业道德,公道正派,避免在执行法律和政策时的保留和扭曲是农村执法者必备的职业道德,要坚决把部门利益与执法区分开来。

  三、真正把握农民的心声,引导农民。

  作为乡镇干部与农民打交道,就必须深入了解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在农村的社会生活规律,关心农村社会环境条件,不仅要对农民行为形式和过程了解,而且要对农民的社会交往和互动意义了解。开展执法工作首先要倾听农民的呼声,与农民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与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农村社会环境联系起来,执法工作才能有的放失。引导农民从思想上产生共鸣,引导农民从行为方式和过程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赞同,执法工作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四、增强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树立乡镇政府的权威性。

  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使乡镇干部在农村社会的各项事务中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必须赋予其广泛的权力和管理范围。特别是将法律所赋予的被条条块块派出或延伸的机构所肢解的职能归还乡镇政府,增强乡镇政府对人、财、物的调控权,增强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改变群众所谓的“乡镇政府管不了事也办不了事”的局面,树立乡镇政府的权威性,树立乡镇干部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

  五、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甩掉包袱,不为上访、告状所困扰,轻装上阵,鼓励创新,基层基础工作会有新的起色。

对行政执法中把握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看法2

  浅析城管执法工作中的 “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也面临着更高的社会期待和要求,在具体的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这两个概念也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提及。在崇尚法治而又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依法行政而又注重社会和谐的时代背景下,怎样认识这两个概念,如何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每一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都应当积极关注并认真思考的问题。在此,笔者依照自己的理解以及在一线执法工作中的体会,对这两个概念予以简要分析。

  所谓“严格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基本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贯彻实施到社会生活中去。不难看出,“严格执法”强调的是行政执法工作本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所谓“文明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时刻保持自身修养、注重执法方式与技巧,力求做到以规范、平和、顺畅的形式完成执法任务,达到执法目标。因此可以说,“文明执法”要求的是行政执法工作在具体过程与表现形式上的规范、合理及和谐。有观点认为,“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与冲突,采取“文明执法”就意味着难以做到严格执法。在笔者看来,二者并不矛盾,关键的是如何理解“文明执法”中的“文明”二字。“文明”固然意味着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过程中注重自身修养、执法态度与方式,平和、顺畅的形式完成执法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绝不能采取强制手段。笔者认为,这种依法实施的强制手段与暴力执法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所谓暴力,意味着强制力在强度、范围、针对对象以及持续时间等方面缺乏都必要的规范与约束,处于随意的失控状态。相反,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我们有了充分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而且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合理控制实施强度、范围、针对对象以及持续时间,尽量避免因采取强制力而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其他损害,这并不违反“文明执法”的宗旨。

  事实上,“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二者并不矛盾,而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一方面,“严格执法”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不能够坚持基本原则的话,强调“文明执法”便没有了任何意义。“文明执法”必须在“严格执法”的框架内才能体现价值。如果没有“严格执法”的制约,“文明执法”就会失去依归,必然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另一方面,“文明执法”又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有序,从而进一步保障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如果仅仅强调“严格执法”,不注重执法工作的方式与技巧,势必影响到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与实际效果。反之,注重“文明执法”不仅能帮助“严格执法”获得行政相对人更为积极的配合,而且能为执法工作赢得更为广泛的社会理解与支持。换而言之,只有注重“文明执法”,才能使我们以尽可能小的行政成本获取较为长远和稳定的执法收益。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严格执法”是我们执法工作的根本立足点,而“文明执法”则是我们执法工作的表现形式。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我们要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坚定信念与明确立场,同时还要积极思考与探索实现“文明执法”的各种方式与技巧,既要确保执法工作本身的正当、合法,也要力求执法工作过程的规范、平和与顺畅,既要坚持原则,也求新求变,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文明执法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的根本保证。严格执法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在三年多的执法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当一些商贩占道经营阻塞交通,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耐心劝阻时,总会有人说“你们城管是管什么的,是怎么执法的?”,而当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强制取缔时,又会有人说“他们也是为了生活,你们是文明执法,怎么可以去“抢”他们的东西?”

  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真的是水火不相容、是相互对立的吗?我们坚决地说“NO”。这是对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误解,没有文明高效的执法,执法效果将大打折扣;而没有严格的执法,文明执法只会流于形式,一无所成。

  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队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城管工作的属性所决定的。城管执法者面对的执法对象大多是下岗待业人员、失业人员、外来人员等。因此,执法中要力求做到执法行为规范、语言文明、举止端庄;做到“纠正违章先敬礼,宣传教育要讲理,处罚幅度要合理”,让文明执法贯通于整个执法过程中,并为严格执法服务,让两者有机结合。

  所谓严格执法是执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城管执法经历了以势压人、以理服人再到以情感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每一次变化都是执法理念的一次升华。对屡管屡犯的加重打击;对一些油滑撒泼的严格处罚;对一些特殊群体采用以说服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式,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又达到预期的执法效果,使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辩证统一,相得益彰。

  通过文明执法,优化执法程序,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化解矛盾,让群众满意,让执法对象服气,维护城管执法的文明形象;通过严格执法,打击取缔影响市容的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体现政府的权威

对行政执法中把握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看法3

  浅论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推进

(武昌区卫生监督所 卢武康)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内涵的理解及相互关系的阐述,在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制约因素及推进方面提出了肤浅的认识,认为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并不对立,而是辩证的统一,文明执法并不排除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没有强制措施就不能实现严格执法,我们应当从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夯实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基础三个方面全力推进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

  关键词 文明执法 严格执法 卫生 培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与进步,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特别是健康权意识不断提高,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有了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响应时代的呼唤,严格履职,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

  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和标志,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就是执法行为规范化,科学化,杜绝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野蛮行为。文明执法并不代表不严格执法,而是要求将严格执法的过程通过文明执法的形式来表现,通过文明执法更好的表现出执法活动的公开、公正,体现出法律的严格、严肃、严密;同样,严格执法并不代表就要“野蛮”,而是要求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无论文明执法,还是严格执法,都同样要求在行政执法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提供保障。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制约因素

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法律、法规宣传决定了公民及相对人的知晓,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制约着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

  知法才能守法,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实施与执法职责的履行,涉及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众多,即便是卫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作为执行机构中卫生监督员也难以掌握,公民的知晓率可想而知。

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制约着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诚然,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多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相对而言,素质较高,执法也文明,但相对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民群众的需求而言,卫生行政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需求无需多言。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执法理念关系到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

盛行的说情风气

  亲情友情同学情,领导情,部门情,师生情,校友情,战友情都是情,执法中没有不碰到说情的,为了严格执法要联系其他部门及单位协调配合,然而往往说情的就是配合、协助我们执法工作的单位、部门的领导,在一定程度严重制约严格执法。在情满世界中视乎做到文明执法容易严格执法难,且慢,如果人情高于法,以情代法,势必造成执法不公,而执法不公恰恰是造成不文明执法的重要原因,无人可找、无情可托的相对人,往往是自认为执法不公而抗法。推进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方法与途径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一个利于执法的大环境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通过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从而使人们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接受、配合执法,从而促进执法工作。

注重宣传效果 采用多种形式

  媒体是公民获取法律知识最重要的途径和渠道,为了扩大法律法规宣传影响力和覆盖面,应当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研究,注重抓敏感点,力求生动与喜闻乐见,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的宣传作用,达到立体化,网络化宣传效果。

注重上下联动 掌握工作侧重

  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卫生行政部门责无旁贷,但上级与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所侧重,力求达到上下联动的最佳效果。上级应当侧重于决策,注重宣传效果的研究,注重宣传方案的制定,宣传媒介的制作,注重部门的协调,服务于基层;基层应当侧重于执行,注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自身的宣传培训,执法人员就是宣传员,注重送法上门服务,注重与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

注重部门配合 扩大宣传效果 结合法律法规的内容,积极争取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支持与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发挥各类窗口单位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等大众传媒的作用,扩大宣传效果。

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古人云:“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我们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如何提升卫生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一个永久的课题。

明确执法目的 端正执法理念

  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创收”、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完成指标”等错误认识。

强化服务意识 注重换位思考 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克服卫生执法与服务对立的思想。卫生行政执法一是服务于相对人,换位思考,就会多一点解释与教育,就不会产生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卫生行政执法是服务于国家、社会与公众,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是执法人员的职责所在,就应当严格执法,服务意识应成为卫生执法人员各项工作的思想基础,没有服务意识,就谈不上热情服务,文明执法;服务意识淡化,工作方法和方式就可能简单粗暴,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就会发生。

务求培训实效 完善提升机制 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完善机制,注重培训效果,切实提升卫生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培训内容全面

  培训内容就要有执法相关的专业知识,如医疗服务和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放射防护专业等;也要有执法技能培训,如案件查处、文书写作、案卷评查活动等;更要有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思想素质,强化执法理念、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培训形式多样

  学习培训的形式应当灵活多样,既可以传统集中授课;也可以是案例点评讨论;还可以是案卷或文书评查。坚持平时分散自学与定期集中培训相结合,岗前培训与岗后培训相结合,单位内培训与外出培训相结合。

培训机制创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应当注重培训实效,积极探讨培训机制。一是探讨开展有组织的分散自学活动,指定学习内容,明确考试日期,考试成绩予以公示,以学代训,以考促学;二是实行培训效果放大机制,上级组织的短期培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时效性,凡外出参加各类培训学习者作为培训师资,适时安排再次培训,既督促外出学习者珍惜机会,认真学习,也放大培训效果;三是为实现专业人做专业事,实行专业(行业)责任人学习培训制度,力求及时掌握各专业(行业)前沿动态信息,解决卫生监督管理中难点问题和实质性问题。专业(行业)责任人既是参加外派学习者,又是培训全体监督员的师资,也是责任范围相关知识的搜集者、传播者。

强化制度建设,夯实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基础

  完善和强化各项行政执法制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强化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努力减少和杜绝滥用职权、违规执法和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等现象的发生,为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奠定基础。

推行说理式执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体现执法文书的说理性,讲清认定违法事实的事理,讲清适用法律的法理,讲清处罚裁量的情理,按照自由裁量的标准说清拟处罚幅度的“罚理”,做到法与情兼顾,事理、法理和情理的有机统一。

实行公开公议,以公开促进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 推行公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公示墙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信息,即公开执法人员姓名,公开执法电话,公开监督投诉渠道,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执法职责范围,公开执法标准和依据,公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开促进严格,公开促公平,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说情风。

实现重心前移,体现行政执法的教育目的 加大经常性监督力度,强化在监督中指导服务,及时发现卫生安全隐患并制止、纠正违法行为,力求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打击无证经营,捍卫法律的尊严

  无证现象的存在既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表现,也是产生不文明执法的重要原因。存在无证现象的原因当然是复杂的、社会性的,执法力量的不足、手段的匮乏直接制约了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我们应当积极探讨运用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信息共享,部门联动,打击无证经营,捍卫法律的尊严。

  总之,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并不对立,而是相辅相承、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的,是辩证的统一体。要严格执法就会产生不文明执法的现象,要文明执法就难以做到严格执法,仅仅是认识上的误区。文明执法并不排除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没有强制措施就不能实现严格执法。我们应当对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及制约因素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努力推进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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