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陵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3篇(关于零陵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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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陵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3篇(关于零陵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关于零陵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1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陈梅同志工作总结

  我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拥护党的领导,在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坚持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同时认真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学习中坚持记笔记,写心得体会,通过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指导自己的实际行动。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时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爱岗敬业,默默奉献,服从安排,踏实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自2005年1月以来,我调入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安排在政策法规科工作,具体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助科室做好了计划生育“三结合”、行政执法、奖励扶助、村民自治、独生子父母奖励等工作。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支持下,自己运用熟悉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优势,扎实做好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尤其是全市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工作,因为广安全市人口多、任务重、计划生育流动人口报表归类复杂,原来全市信息反馈较差,各区、市、县工作发展不平衡,我及时与各区、市、县加强联系,了解情况,找准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通过对各区、1

  市、县加强干部培训,加强分类指导、加强监控管理、及时总结经验,编发信息简报,使全市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反馈率达到95%以上。奖扶工作政策性强,我积极与科室人员一起到各区、市、县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岳池县石垭镇村民董如凤到市计生委反映她符合奖扶情况,还到北京和省计生委上访,我们科长带领科室人员先后两次到石垭镇乡村调查,找村干部与同社的同龄人调查,调查清楚后,她不符合奖扶政策,向她解释清楚她不符合奖扶的理由,后来就没有来上访了,这样,深受群众欢迎。此外,还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行政执法、村民自治、流动人口等工作,真正做到了工作踏实,吃苦耐劳,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和善待人,低调做人,清正廉洁,求真务实,以自己的不懈努力,积极为人口计生事业奉献青春和力量。

  多年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和市人口与计生委机关工作,使我较好地掌握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机关事务工作规程,因此,具有较强的计划生育业务能力。每年都圆满完成了自己工作岗位的目标任务,特别是独立负责的全市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在全省各市(州)同项工作中领先,多次受到省计生委相关处室领导的好评。自已还坚持全年出满勤,早到岗,晚下班,节假日加班加点干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零陵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2

  1.承办各类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把紅作。

  2.负责信息简报的编写、报送工作。

  3.负责调研工作。

  4.承办上级督查督办事件的落实工作。

  5.承办会议会务的有关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关于零陵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3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京人口发〔 2006 〕 28 号

  关于印发《关于现役女军人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公安分局:

  现将《关于现役女军人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和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 ○ 六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主题词: 计划生育 审批 通知

  抄送:全军计生办,武警部队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各局、总公司计生办,中直管理局计生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计生办。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06 年6 月15 日 印发

  共印 130 份

  关于现役女军人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

  和有关事项的规定

  现对现役女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相同)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办理范围

  女方为现役军人且所属部队驻地在北京行政辖区内,在服役期间生育子女,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在京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军人,配偶亦为现役军人的,应当凭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生育服务证》。在《生育服务证》上填写“基本情况登记”后,女军人所属部队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单位意见”的“女方单位”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男方所属部队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单位意见”的“男方单位”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女军人所属部队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予以批准的,对《生育服务证》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并应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意见”栏和《生育服务证》副页(第一个子女)的“主管机关审批盖章”栏内注明“女军人《生育服务证》”,交由当事人保存。

  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军人,配偶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男方生育情况证明,由女军人所属部队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军人,配偶亦为现役军人的,应当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军人应在怀孕前凭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报

《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女军人所属部队计生办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的“女方单位情况证明”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再由男方所属部队计生办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的“男方单位情况证明”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女军人所属部队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予以批准的,应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意见”的“区(县)计生委”栏与《生育服务证》副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主管机关审批盖章”栏内注明“女军人《生育服务证》”。在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军人,配偶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男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男方生育情况证明,由女军人所属部队驻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现役女军人配偶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大学生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除外),应在男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

  四、女军人为其子女办理《生育服务证》和户籍登记的其他事项,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 2006 年 6 月 15 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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