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范例3篇

时间:2022-10-12 14:50:47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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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范例3篇

对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范例1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是国家、省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新载体。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 号),结合绍兴实际,现就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和创新要素配置,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构建具有绍兴特色的全域创新体系,为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支撑。

(二)发展目标。围绕“双十双百”集群制造,遵循“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应用导向”原则,按照引进共建、优化提升、整合组建、重点打造等方式,建设一批既能解决应用基础研究的关键核心问题,又能为产业创新提供科技支撑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到 2022 年,全市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20 家、其中省级

  家左右,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 20 名(个),集聚科研人员 2000 名,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占科研机构总支出的比重超过 40%。

  到 2025 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50 家、其中省级 20 家左右,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 50 名(个),集聚科研人员 5000 名,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占科研机构总支出的比重超过 60%,在“双十双百”重点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标准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行省、市、县政府多级联动、梯度培育。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 号)文件精神认定;已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可由政府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绍兴市内。

(二)具有稳定的人员和研发投入。拥有高水平研发团队,科研人员不少于 50 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 60%,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 1000 万元。

(三)具备良好的研发条件。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的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科研仪器设

  备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

(四)具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能力。聚焦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瞻科学技术、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转化、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有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五)具有灵活的体制机制。实行政府引导、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构建需求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不定编制、不定级别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人用人机制。

(六)近两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科研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行为。

三、重点任务 (一)坚持市场导向,完善多元投入体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举办方投入的基础上,吸引企业、金融与社会资本、高校与科研机构等共同投入。通过建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探索技术入股、开展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宽资金渠道。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科研项目等扩大收入来源。

(二)坚持人才导向,集聚一流人才团队。通过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聚集一批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等领域的一流人才团队。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机制,通过全职聘用、“双聘双挂”、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集聚全球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完善人才考核评价机制,支持高校、4 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

(三)坚持创新导向,探索新型体制机制。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根据研发服务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科研设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建立与创新能力、创新绩效匹配的收入分配制度。

(四)坚持协同导向,打造联动创新体系。强化新型研发机构与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优势企业开展全方面的交流合作、协同攻关。整合创新资源,探索相近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共建创新联盟,开展联动创新。探索跨领域、跨单位的新型研发机构共建创新共同体,优势互助,推动多部门、多单位、全链条的协同创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

(五)坚持应用导向,畅通成果转化通道。根据我市“双十双百”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实际,统筹衔接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发展支撑等各环节,取得具有引领性的重大标志性成果,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健全职务成果产权制度,落实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

(六)坚持开放导向,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国内外知名高校、一流科研机构、世界 500 强企业等开展人才交流、合作攻关、共建平台等活动。探索在创新大国、关键小国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等。构建

  开放共享的创新生态,引进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提高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

四、政策举措 (一)加大财政支持。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按《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予以财政支持。

(二)加强科研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以择优委托专项方式予以支持。优先支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各类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等政策。

(三)强化要素保障。对新型研发机构自建科研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具体由各区、县(市)统筹,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市(县)长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或厂房举办科研机构,经批准后可暂保留其工业用地用途,但应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

(四)优化人才服务。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中高端人才团队、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落户、医疗、社保、安居、子女入学等各方面便利,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氛围。新型研发机构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五、保障措施

  6(一)加强谋划培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意义,坚持产业导向和应用需求,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大力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市县联动、部门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布局、谋划培育,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协同解决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的问题。

(二)强化绩效管理。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建立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以 3 年为周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或取消认定。

(三)落实主体责任。市科技局统筹指导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各区、县(市)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做好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规划培育、建设管理工作。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新型研发机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对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范例2

  关于加快紫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源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府﹝2020﹞56 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破解制约我县建筑业发展的“堵点”和“难点”问题,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切实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到 2025 年,全县实现建筑业总产值达 35 亿元以上,其中县外产值达到 15%以上,建筑业增加值 20 亿元以上,全县新增建筑业一级企业 3 家以上,建筑企业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措施 (一)支持建筑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晋升工程勘察、设计综合类

  甲级资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晋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2.培育建筑业骨干企业。每年评选一批本地建筑业骨干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紫金县建筑业骨干企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建筑业骨干企业评选和奖励办法”,在信用体系给予诚信加分。对获得奖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表彰为“紫金县建筑业优秀企业家”。鼓励建筑业优秀企业家积极参政议政。[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协办公室] 3.鼓励企业打造优质工程。在本县承建项目获得工程质量的,由县财政按获奖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詹天佑奖”的本地承建单位,奖励 100 万元;获得广东省“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本地承建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15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本地承建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凡同一工程多次获奖,均按就高奖项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4.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行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支付担保保证人开展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担保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保函和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减轻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实行差异化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对诚信度较好的施工企业,且 3 年

  内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同意,工资保证金可减半缴存,但不得低于 10万元。(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各建设单位)5.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本地施工企业当年县外建筑产值每完成 5000 万元,依法纳税入统的,奖励 5 万元。本地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当年县外建筑产值每完成 1000 万元,依法纳税入统的,奖励 5 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6.加大金融对建筑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本地银行、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本地企业县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予以支持和提供帮助。金融机构应按国家银信政策法规提高本地优质企业贷款授信额度,大力推广互保融资、融资租赁等多元化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业骨干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县府办(金融工作组),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商业银行)7.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业主自主选择服务单位。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鼓励业主自主选择本地信用等级较高且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勘察、设计、审图、造价咨询和施工、监理等企业。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欠薪的企业,同等条件优先评优评先。

  4(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8.加强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的合作。积极为在紫金承接项目的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牵线搭桥,畅通沟通渠道,鼓励在紫金投资建筑业的外地企业联合本地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通过外地企业带动本地企业拓展市场。鼓励外地企业施工项目优先选择本地有资质的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公司、各建设单位)9.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从县外引进的建造师、企业高管、财税人员、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等,享受县相关人才政策。(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10.扶持县内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对县内注册的建筑企业新增财政量给予奖励,以建筑企业前三的纳税额的平均数作为基数,2022 按企业纳税额超过基数部分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量的 50%奖励作为企业发展基金,2022 按企业纳税额超过 2022 纳税额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量的 50%奖励作为企业发展基金,每年封顶 200 万元。(牵头单位:县工商信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二)鼓励引进建筑业企业 11.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地。县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地的给予奖励,第一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量的 20%奖励作为

  企业发展基金,第二年按企业纳税对比上年新增财政贡献量的50%奖励作为企业发展基金,每年封顶 200 万元,对新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大型央企国企、省企深企等特别优秀企业可实行“一企一议”。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设立子公司并取得相应资质或将具有相应资质的子公司转注我县。(牵头单位:县工商信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12.支持企业提升建筑业产值总量。对在紫金缴税入统的建筑企业,一年内实现建筑业总产值 5 亿元(含)以上的,依法缴清税收并入统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次年比上年每净增建筑业产值 1 亿元(含)以上的,依法缴清税收并入统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县统计局)(三)改善建筑业发展环境 13.优化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形式。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审图、造价咨询等相关技术服务,鼓励优先选用本县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企业实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政数局、各建设单位)14.加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管理。鼓励投资项目业主自主选择本地信用等级较高且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勘察、设计、审图、造价咨询和施工、监理等企业。(牵头单位:紫城工业园管委会,蓝塘工业园筹建办;配合单位:县工商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15.加大项目支持力度。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政府PPP、EPC 项目建设。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单独承建或联合国内优秀建筑业企业共同承建大型综合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通用技术施工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在 1000 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不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建设单位应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任意抬高资质等级、增加资质类别和提出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条件,排斥本县企业。施工单项估算价在 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鼓励优先发包给本地建筑企业。必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鼓励直接发包给本地建筑业企业实施。(牵头单位: 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政数局、各建设单位)16.优化工程风险管理。推行双向担保、保险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局、各建设单位、各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17.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 80%,变更签证的价款按合同约定不低于 70%比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各建设单位)

  18.加强建筑行业信用管理。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工程招标时,提倡优先选择信用好的企业;对信用差的企业,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政数局、各建设单位)19.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对工程造价 1 亿元以下的项目在 2 个月内、1 亿元以上的项目在3 个月内完成评审(特大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牵头单位: 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建设单位)20.加强政府性工程税源管控。县外建筑企业在我县承接政府性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县财政局向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款之前,应要求建筑企业提供在本地税务局缴交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相关手续。县财政局要加强与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对接,积极做好县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县承接政府性工程税收的征缴工作,做到应统尽统、应收尽收,提高建筑业税收在全县的比重。(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21.加大本地建筑材料供应力度。鼓励施工企业优先使用本地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增加本地材料供应量。(牵头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三、加强组织领导 22.建立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23.强化责任担当。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本县建筑业产值和增加值的各项工作,牵头单位要主动作为,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共同推动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如上级发布的最新措施与本实施意见要求、标准等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实施意见涉及的奖励条款未明确奖励资金来源的,由县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凡建筑业企业当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偷税漏税、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实施意见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已享受的责令返还。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有效期 2 年,《关于促进我县建筑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紫府办〔2018)143 号)同时终止执行。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的,延续至奖励扶持完毕。

对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范例3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返乡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委各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返乡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五届32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日关于支持返乡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经济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生态富民”工程,积极鼓励和支持返乡就业创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苏北发展座谈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围绕生态富民,支持返乡就业创业,形成主体更加活跃、政策更加务实、平台更加多元、服务更加精准的返乡就业创业环境。

(二)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每年吸引返乡就业 8 万人、返乡创业 1 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4 万人次、创业培训 万人次;建成省级以上返乡创业园不少于 1 个、市级返乡创业园不少于 2 个;建成乡镇(街道)网络创业孵化示范中心不少于 10 个、村(居)网络创业示范点不少于 50 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标准化建设全面达到省标以上。

(三)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当年退役士兵。外出务工人员需提供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入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当年退役士兵需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二、鼓励返乡就业 (四)促进“家门口就业”。大力实施“家门口就业”工程,积极发展接地气、易参与、长受益的“三来一加”项目,扶持项目做大做强,增强吸纳就业能力,支持返乡人员“家门口就业”。凡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返乡人员到“三来一加”项目就业的,实行按年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就业满一年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中级工 1500 元、高级工 2000 元、技师 2500元、高级技师 3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就业满两年和三年的,分别在上年补贴金额基础上上浮 20%。不足一年不予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

(五)实施免费职业培训。支持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返乡人员享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返乡人员享受免费的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范围包括 SYB 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参培人员取得合格证书后,由培训机构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扶持本地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做大做强,积极吸引外地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入驻我市,搭建促进返乡人员就业服务平台。中介机构向本地企业输送返乡人员,稳定就业满 1 年且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 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促进返乡创业 (七)发放创业“购房券”。参照《宿迁市人才“购房券”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对返乡创办企业且有固定场所、正常经营、销售稳定的返乡人员给予 5-20 万元“购房券”补贴。根据其带动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给予补贴,带动就业 10-29 人给予 5 万元,带动就业 30-49 人给予10 万元,带动就业 50-99 人给予 15 万元,带动就业 100 人及以上给予 20 万元。采取“先购房后补贴”方式,每年对带动就业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 4:3:3 比例分三年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八)鼓励电商创业。积极引导外出人员、知识型人才、退伍军人、乡村能人等“四大主体”投身电商创业大潮。在市区范围内对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 5000 万元的,给予奖励 20 万元,并授予“宿迁市电子商务领军企业”称号;超过 5000 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 300 万元奖励 1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上限 30 万元。获批“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的乡镇和“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的村居,给予 10 万元奖励,用于完善示范乡镇和示范村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创业办、市财政局)

(九)支持绿色创业。以“田园乡村”建设为抓手,开发一批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按照“五小创业”要求,兴办一批小工厂、开设一批小网店、创办一批小物流、发展一批小服务、领办一批小农场,促进传统农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省级家庭农场项目扶持,获批后将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项目资金补助。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农民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农民合作社项目,获评后按规定给予项目扶持。(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

(十)扩大创业贷款支持。市区和县级创业担保资金总额至2018 年分别达到 3000 万元和 1000 万元,资金管理单位要与合作银行约定,使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可达 3 年。对于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的返乡创业项目按规定据实予以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对于信用良好、贷款额度低于 10 万元的返乡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按规定落实“金种子”网络创业贷、电商贷、“小微创业贷”、“苏微贷”等政策措施,向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多样化、可选择的创业融资支持。(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创业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委)

(十一)打造创业平台。把握国家返乡创业试点地区机遇,用好国家返乡创业试点地区政策,根据市域“4+4”、县域“2+1”产业体系定位,积极搭建创业创新平台,打造省级以上返乡创业载体项目。重点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物流等资源整合,完善咨询、融资、文化、休闲、商贸等服务功能,发挥试点地区示范引领作用。对获评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返乡创业园最高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获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返乡创业园给予 10-50 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二)选树创业典型。全市每年评选返乡创业优秀项目50 个,每个项目给予 2-5 万元奖励,评选返乡创业先进个人 50个,每人给予 1-3 万元奖励。要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宣传优秀创业典型事迹,发挥创业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创业办、市财政局)

四、优化公共服务 (十三)提升服务能力。重点做好返乡人员创业的项目推介、平台建设、技术引导、资金扶持、政策帮办、法律援助“六项服务”。制定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目录,科学合理确定购买项目和绩效标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设立专门的返乡就业创业服务窗口,为返乡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责任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四)加强“一网两库”建设。加快推进统一、高效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以“191”创业就业服务网为核心,融合市场招聘、市场微信、自助求职终端、APP 手机掌上就业、企业微场景“六位一体” 的网上服务平台。完善人力资源信息库和岗位需求信息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加强与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合作,建立定期统计分析机制,精准研判返乡就业创业状况。(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就业创业工作,依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强化工作推进,确保返乡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措施落到实处。

(十六)保障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要抓住宿迁作为“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试点市、国家返乡创业试点地区等机遇,从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积极对上争取。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地统筹合理安排相关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七)加强督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将支持返乡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通报,绩效考核。

(十八)严格监管问责。各地、各部门应健全专项资金预算、审批、下达、拨付等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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