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流程3篇 员工社保流程

时间:2022-10-14 13:01:01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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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流程3篇 员工社保流程

社保流程1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

  1.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三)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四)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六)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参保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参保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2.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二)<社会保险登记证>,(三)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四)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给予变更.因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的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2.注销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参保单位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四.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进行补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核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程序

  一、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需按规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和《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表二);并录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信息采集软件”。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单位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纸介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单位基本信息库。

  二、个人基本信息采集

  初次参保人员需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用人单位对参保人员填写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内容审核后,将其准确无误录入“信息采集软件”,打印“信息采集表”交参保人员或委托人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个人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由个人签字的纸介(表三)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基本信息库。

  三、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每年一季度,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并将基数核定信息导入软盘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同时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情况表》(104表)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

  四、基金收缴

  每月1日,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医保信息库中的时点人数,生成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额。每月2日起,区县社保中心委托银行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用支票和现金缴纳。

  五、个人账户

  区县社保中心在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收缴到账后,于当月20日通过医保系统进行个人账户分配。

  常住本市的参保人员,由区县社保中心于每月20日以后将应分配的个人账户金划入个人医保专用存折;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可选择通过邮寄或邮政储蓄的方式,由区县社保中心将个人账户金每隔3个月,邮寄至本人居住地或存入本人的邮政储蓄卡。

  六、人员增减

  对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生人员调入、调出、退休、死亡等增加或减少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日至月末期间,由单位专管人员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八)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对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新参保人员办理手续。

  七、补缴与退费

  用人单位办理补缴与退费手续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费情况表》(表十一),以及有关补缴与退费情况的说明。

  八、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

  对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于办理养老退休手续的当月,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但符合补缴条件且本人愿意补缴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补缴手续。

  办理在职转退休人员补缴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2)《退休人员审批表》;(3)《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

  九、单位跨区转移

  用人单位因工作地迁址等原因,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跨区县单位整体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需持《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有关市内迁址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手续。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凡不欠费的用人单位,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单位跨区转移业务。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录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缴费基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单位依据缴费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缴费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缴费基数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缴费基数采集表》,由缴费人员签字确认。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缴费基数采集表》和采集数据盘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2、缴费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①人员增加

  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以下简称《个人信息登记表》)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明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②、人员减少

  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以下简称《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以下简称《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以下简称《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以下简称《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清算单》),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3、月报征缴

①缴费月报的生成

  月报原则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于每月28日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单位,要求其每月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月报申报,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②月报征收

  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到缴费专户。2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生成的月报缴费数据通过缴费专户进行扣缴。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缴到位的单位进行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再次进行收缴。

  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缴费的,每月28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4、基金补缴

  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一式两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单位填报的《补缴汇总表》核对一致后,单位须以支票、现金方式到财务窗口办理缴费。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待其补缴基金收缴到账后对个人缴费信息进行记录。

  5、欠费处理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以下简称《欠缴单位还款表》)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核对、录入后,财务进行收款处理。

  欠缴基金收款到位后,系统自动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催缴;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单位,交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交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执法。

  6、缴费记录

①缴费记录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其中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②、缴费核对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上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表二十四)(以下简称《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录。

  单位应当每年初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保流程2

  二、新公司给员工入保险

  以朝阳社保为例,从2011年5月开始执行的新流程:

(一)、单位开户

  1、地点:朝阳社保登记部(大厅二楼)

  2、时间:每月5日到25日,排队办理,登记部业务不用约号

  3、流程:登记审核及发证——开通数字证书工具——网上办理申报业务——领取医疗存折和医保卡

  登记审核及发证(只说第一次单位登记的,其他到社保或我百度空间看)流程:

  1、携带登记所需资料和《登记表》到登记部审核窗口,提交登记申请,接受初审。

  2、初审通过的单位,登记部将留取相关资料和表格,返还由社保经办人员签章的《登记表》一份。

  3、15日内,在朝阳社保网上办公专区查询核发的社保登记证编码及中心预约取号密码。

  4、在每月5-25日间,正常工作日内,凭返还的《登记表》原件到登记部指定窗口领取《社保登记证》,同时交回《登记表》。

  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使用基本账户的单位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使用一般账户的单位除提供《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一般账户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印鉴卡》复印件;

  5)、所有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A4规格,加盖申请登记单位公章。表格及电子文件:

  打印的纸质《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与其电子表格(EXCEL格式)同时提交审核,二者内容应当完全一致。《登记表》的电子表格及填表说明(样表),可在朝阳社保中心网站下载。

(二)、增减人员

  网上办理申报业务,开户好你就晓得了。。

  转入、减少网上办理;新参人员网上申报后还要到社保柜台审核

  注意:

  1、尽量携带公章,这样可以减少因出错导致往返次数增加。

  2、★★★★★2011年12月又增加了《《《社保网上登记方法,见百度空间》》》,可以不用带电子表格了,而且当时就可以打印《社保登记证》啦。★★★★★

  各人员缴纳社保的计算可以到我 百度空间 查询 社保缴纳比例及明细。

  加分哦!!社保比例: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20%,个人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8%,个人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2%,个人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

社保流程3

  一、申报范围

  二、报送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①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②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

  3.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③申报、结算和缴费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从2004年5月1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备注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9% 2%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加

  失业保险 2% 1% 外地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 ——

  生育保险 1% ——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④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

  4.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5.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原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

  三、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其中:

  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

  2.因死亡减少人员: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对职工而言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所以说交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很划算啊!

”五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2.社 会 保 险 办 理 流 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 种 国有、集体企业 三资、私营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 22% 7% 20% 7% 13% 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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