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

时间:2022-10-14 14:25:48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供大家参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林省教育厅

  吉人社联字?2009?46号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

  放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由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现有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三条见习生见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

  第四条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见习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登记表》、本人与见习单位签定的《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名册及生活补助发放凭证,见习单位填报《吉林省见习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按月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凡依法成立,有接收见习生的意愿和能力,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第六条见习基地分为国家级见习基地、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基地三类。根据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的业绩、接收见习生、留用见习生数量,确定不同等级的见习基地。

  第七条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

  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3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国家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3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省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人以上、30人以下,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见习基地。

  第八条具备条件的省内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市州政府所属人才中心申报设立见习基地,委托档案管理或人事代理单位可向委托或代理的人才中心申报。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岗位、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请表》。

  第九条省、市、州人才中心负责对申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签定《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

  第十条见习基地要做好见习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履行见习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时足额为见习生发放生活补助,并填报《吉林省见习毕业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供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对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职责、义务的,各地政府所属人才中心可按规定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对达不到规定要求,难以开展见习工作的,可申请退出见习基地。

  第十二条见习生是指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吉林省生源,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意向的应届、历届高校毕业生。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和岗位需求的毕业生到生源地政府人才中心进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同时提出见习申请。档案和户口不在同一地方的,既可在档案存放单位提出见习申报,也可在户口所在地政府人才中心提出见习申报。申报时出示毕业证、报到证、户口本、身份证并进行见习登记。

  第十四条见习生要接受见习基地管理,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完成见习任务。见习生享有选择见习单位、签定见习协议、参加见习培训、获得见习生活补助和见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享有各级人才中心提供的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人事代理服务的权利。

  第十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省人才中心具体承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负责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规划、审核、指导、考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各市州人才中心是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在省人才中心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第十八条省、市、州人才中心建立见习生信息库、见习岗位信息库,为见习基地和申请见习的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条件;定期举办毕业生就业见习专场对接会和网上毕业生就业见习对接会,为见习供需双方搭建交流平台。

  第十九条省、市、州人才中心对见习供需双方进行资格审查后,由见习基地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双方签订见习协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见习之前,由省、市、州人才中心共同对见习生进行见习前的指导培训。

  第二十条见习生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生见习期间表现,出具《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鉴定表》,对见习生德才表现及职业能力进行评估,省、市、州人才中心结合见习基地鉴定为见习生出具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生,由各级人才中心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

  第二十二条要建立见习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见习

  工作责任制。省、市、州人才中心要定期检查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情况、见习岗位安全保障情况、见习生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对虚报、谎报见习生人数,骗取、套取见习资金以及扣发截留见习生生活补助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对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二○○九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就业 高校毕业生 办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9月9日印发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49号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3、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以上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本文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0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二、缴费办法和个人账户管理

  自愿参保人员从2010年开始向前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和基金保值率补缴金额扣除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后进入统筹基金,8%部分和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以及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记入个人账户金额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继续记息。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中:缴费满15年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个人账户支付额占基本养老金比例为30%,有视同缴费年限人员个人账户支付额占基本养老金比例按实际计算比例。

  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记为,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记为。

  三、待遇计发

(一)自愿申请参保补缴的人员,从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发待遇,按我省基本养

  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参与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基本养老金630元;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基本养老金495元。

(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后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其中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实际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指数按“1.000”,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本条第二款相应标准的,按本条第二款相应标准计发。

(四)到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继续缴费人员,满足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届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额计发。

  四、工作要求

(一)为保障未参保人员尽快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年底前基本解决这一群体养老保障问题。各地于2011年9月底、12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12年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厅。

(二)严格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各地要严格审核原始档案资料,按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文件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三)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审核工作小组,做好未参保群体的身份认定、参保人员档案资料审查和基础信息审核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做好参保人员建档、归档,确保信息完整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各地要加强基本养老金征收工作,加大清欠力度,扩大基金征收范围,拓展基金增收渠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解决具有城镇户籍、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养老保障全覆盖重要步骤,关系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切实把这件惠及民生的事办好。各地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报告。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有需要原文的朋友可留下邮箱)(有需要表格的请选中相关表格并点击鼠标右键选择“图片另存为”后保存文件,可打印相关表格。)

  附表:

  1、1994年以前工作满3年以上人员补缴费用速查表 2、1995年以后工作满3年以上人员补缴费用速查表

  3、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

  4、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信息认定表

  5、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

  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

  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

  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

  域或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

  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

  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

  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

  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

  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

  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

  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

  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

  务。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

  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

  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

  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

  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

  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

  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

  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

  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

  日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相关文章:

2022人事部上半年工作总结3篇 人力资源部上半年工作总结

有关人力资源的实习报告模板7篇(人力资源实习报告怎么写)

精品专业求职信范文6篇 人力资源专业求职信范文

人力资源管理函授毕业自我鉴定12篇(函授人力资源毕业自我鉴定范文)

人力资源年度工作总结12篇 人力资源的年度总结范文参考

人力资源主管年终工作总结范文4篇(人力资源主管年度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具体职责14篇 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工作职责

企业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模式研究下3篇 供应链管理怎样优化人力资源

青岛市劳动合同3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方案范文6篇 人力资源管理方案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