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多项减税新政3篇(年7月1日起税法新政)

时间:2022-10-16 17:46: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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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多项减税新政3篇(年7月1日起税法新政)

7月1日起多项减税新政1

《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公布,并将于2月1日起实施。与北京、上海、杭州等大城市相比,温州这份细则内容大同小异。

  对司机资质的要求较为严格。要么拥有温州户口,要么需在温州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要求3年以上驾龄,并且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需要考取网约车资格证。

  对于车辆的要求。1、温州本市号牌车辆;2、燃油车车辆轴距≥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12万元;不过,新能源车不受车价限制,但车辆轴距需≥2600mm或续航里程需达到250公里以上;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15万元的不受车辆轴距限制;3、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

  另外,还规定,温州网约车需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同时,温州的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要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也要退出网约车经营。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制订网约车运价要明码标价,并主动向乘客提供相应发票。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还要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以及相关营运保险。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也是大家口中所说的“顺风车”。合乘服务提供者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合乘服务提供者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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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我市出台《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于2月1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实施细则”中温州网约车的准入条件跟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没有太大变化。车辆“准入门槛”:燃油车车辆轴距≥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12万元;新能源车车辆轴距≥2600mm或者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15万元的.不受车辆轴距参数限制。其中,第三项是新增内容。驾驶员的准入条件没有变化,仍要求取得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

  按照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车主要想从事网约车运营,需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对于市民关心的运价问题,给出的答复是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主动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在网约车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与此同时,“实施细则”对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合乘服务提供者预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合乘服务提供者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合乘服务提供者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

  据了解,《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于早一日发布,该意见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深化巡游车改革、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并提出要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温州网约车“准入门槛”

  车辆

  1.本市号牌车辆,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2.燃油车车辆轴距≥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12万元;新能源车车辆轴距≥2600mm或者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15万元的不受车辆轴距参数限制;

  3.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

  4.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5.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驾驶员

  1.取得温州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

  2.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无暴力犯罪记录;有其他犯罪记录的应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备;

  5.自申请考试之日前3年内未被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7月1日起多项减税新政2

  207月1日汽车新政

  新《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实现突破,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创建“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通过多种渠道销售汽车,经销商可以销售多品牌汽车,消费者可以通过多个渠道购车。随着汽车行业的升级转型,自起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早在就传出要修订。直到今日,几经周折的新政策终于落地。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介绍,新《办法》历经几年修订,主要平衡点在于如何构建零供关系:“修订过程中,商务部在平衡供应商和经销商利益关系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协调。”

  新《办法》的四个突破:

  一、从根本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销售汽车不再必须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二、标志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新《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三、有助于更好发挥汽车消费的顶梁柱作用。助力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消费体验得到提升。

  四、有利于促进汽车流通全链条协同发展。新《办法》积极推动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分开,有助于促进汽车售后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同事也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法规名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变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经营方式:单一品牌授权模式变为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

  授权期限:从没有明确规定变为一般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不低于5年;

  售后服务:供应商安排销售与售后服务变为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商务政策:在旧《办法》供应商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的`基础上,新增供应商不得干涉经销商的销售数量、库存、转售等限制;

  对消费者:

  多年来,4S店品牌授权经营模式,让厂商和经销商在整个汽车产业利益链地位明显失衡,催生出了国内汽车售价过高、售后服务价格过高等一系列问题。当非授权经营模式出现后,更多的社会资本可进入汽车流通行业,消费者选择空间将变大,消费体验或许会有所改善。

  对授权4S店:

  以上是我们本次为各位网友带来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最新消息:从售后服务赚取利润反哺4S店,这似乎是现行厂商政策下,4S店盈利的通用法则。而新《办法》中明确了售前售后不再捆绑,这将新生更多售后服务专业机构的出现。4S店的售后体系或许会迎来一波大挑战。对于销售环节,弱势品牌的经销商将有空间选择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但同时,强势或高利润品牌的经销商也将面临销售渠道被分流的可能性。关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我们将会持续为大家继续跟踪报道,敬请关注!

  实施长达之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终于迎来第一次修改。4月14日,商务部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而20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则同时废止。

《办法》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根本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重新调整了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强化现有市场的规范运行。同时,对消费者购车也带来一些新的影响。我们对此进行了综合分析。

7月1日起多项减税新政3

  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相同、居民养老金再涨、事业单位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打通……明天起,多项事关民生的重大举措实施。

  失业保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待遇统一

  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于7月1日起实施。按规定,只要是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即使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管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符合条件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完全相同。

  以前,失业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要由失业者缴纳,但按新规定,个人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以前,每缴费满一年,领取失业前缴费工资的20%;现在提高到,在领取期限内,按月领取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缴费工资15%的求职补贴。

  新条例还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没有广东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该条例还规定,一定时期内单位不减员,可适当降低实业报销缴纳费率;一次失业最长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

  居民社保:基础养老金从65元涨到80元

  明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达到80元/月,达到全国前十名;7月起提高到100元/月,达到全国前六名。2017年前,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明起实施。国家人社部同时出台了两个配套文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相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经办规程》规定了“三个15天”的办理时限,以避免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推诿拖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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