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保管与报废管理办法3篇 存货报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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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保管与报废管理办法3篇 存货报废管理制度

存货保管与报废管理办法1

  存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存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股份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存货》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公司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对本公司存货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并实施存货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存货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存货采购、验收、领用、盘点、处臵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存货预算、供应商的选择、存货验收、存货保管及重要存货的接触条件、内部调剂、盘点和处臵的原则及程序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四)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跌价准备计提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部、制造部负责对在库物资及委外半成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的采购、保管、搬运、防护、交接、销售、处臵等管理工作。部分委外半成品和自制半成品库房在车间的,由各车间负责保管及收发。公司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存货的全过程业务。存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

(二)存货的保管与清查;

(三)存货的销售与收款;

(四)存货处臵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五)存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负责存货采购的部门应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采购人员应按照生产计划按时编制公司物资采购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要由部门领导及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总经理审批。季度和月度采购计划原则上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由部门领导审批后执行。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存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运用公司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实现,严格按照系统程序进行管理。技术管理部应注意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定期检查运行程序,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

  第三章 请购与采购控制

  第十条

  公司采购部应当按照公司采购控制程序文件,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库存存货的结构和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采购部、销售部还应制定合理的存储定额,物资的存储定额通常是在一定管理条件下为保证销售顺利进行所必要的、经济合理的物资储备数量标准,以减少资金浪费。

  公司采购部、销售部应当指定专人逐日根据各种材料的采购间隔期和当日材料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计算安全存

  第十四条 采购部门要对采购物资进行验证。验证其是否与采购(委外)计划和采购(委外)合同的各项要求相一致,如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货厂家及供方随货物提交的检验、试验过程控制记录。检验部对采购物资的检验按《监视、检测和测量控制程序》规定执行,出具采购物资验证的检验记录。对于验收合格的存货,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和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视存货的不同取得方式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外购存货入库前一般应经过以下验收程序:

(一)检查订货合同、入库通知单、供货公司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

(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外购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

(三)对待验货物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

(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及时办理退货或索赔。

  第十六条 对入库的自制存货,应当重点关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应派专人对其进行检验,通过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产成品才能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报告处理。采购后实物不入库而直接发至使用现场的外购存货,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及时

  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

  各公司仓储、保管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在值班轮班、入库检查、货物调运、出入库登记、仓库清理、安全保卫、情况记录等各方面的职责任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存货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采购成本。资产财务部应当根据验收证明对验收合格的存货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正确登记入库存货的数量与金额。存货仓储、保管部门对会计期末货物已到、发票未到的存货,应办理暂估入账手续交资产财务部核算。

  第五章 领用与发出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货仓储、保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和发出制度。根据公司限额领用材料管理标准进行领用与发出控制。

  库存商品的发出需要开具经过部门领导批准的销售清单,仓库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清单发出货物,并定期将发货记录同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库管人员应当明确发出存货的流程,根据公司规定的出入库手续(如进货单、销售单等)及时办理物资出库,及时核对有关票据凭证,确保其与存货品名、规格、型号一致。要严格审核出库凭据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要特别注意审核是否有财务和相关负责人签字,销售单是否经部门负责人签审。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财务部应当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计处理,并附有关书面记录材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存货业务流程,明确存货的取得、验收与入库,仓储与保管,领用、发出与处臵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臵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存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选择适当的存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存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存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臵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存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存货收发、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取得是否真实、合理,存货验收手续是否健全,存货保管的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存货清查、盘点是否及时、正确。

(四)存货处臵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处臵是否经过授权批准,处臵价格是否合理,处臵价款是否及时收取并入账。

(五)存货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成本核算、价值变动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及时。

  第三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存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广州苏锐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1月1日

  存货内控流程图归口管理部相关主管领采购部门门导或会议检验部门实物保管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文档开始请购与采购提出采购申请YN是否批准签订合同并采购采购合同进货及检验验收是否合格Y存货入库入库点收单N核算付款验收与保管申请领用或销售存货出库领料单或销售单核算和收款领用与发出存货盘点盘点表盘点与处置存货处置销账结束

存货保管与报废管理办法2

  企业存货(工程物资)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

③ 保险公司理赔情况:

(4)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拍卖或者变卖后的损失情况: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过程等内容和情况:

  3、存货(工程物资)损失,已计入当年损益情况:

  4、上级批复意见

  为此,我单位20 发生存货(工程物资)损失 元,根据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向贵所申请我单位存货(工程物资)损失 在20 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报告

  有限公司(公章)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注①:存货(工程物资)损失原因(1)~(4),企业若涉及哪一类情形的,自己可以选择并进行说明; 注②:上级批复意见是指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

  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注②:篇二:存货报废管理制度

  一、总则 目的:为了加强存货管理、规范存货报废行为并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定义: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报废品是指因具有严重缺陷不可修复,或是毁损变质不能使用或销售的存货。存货报废包括不良来料、车间用料、委外物料、制造部维修品、客户退货品的报废。

  二、存货报废确认及k3处理流程 不良来料报废 已入仓的供应商来料经品质部检验后发现不良,并且在k3系统中已作退料处理但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不良来料,由采购部填写《物料报废处理申请表》,经品质部主管确认、生产负责人审批后仓库自行处理。 来料检验时,品质部需抽取少量物料作破坏性试验,损坏物料做正常入库,收货仓库为“待报废仓”。因此类业务量较小,不作专门统计,无需经相关的审批程序。 车间用料报废 制造部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物料后,由作业人员将物料交给品质检验人员,品质检验人员确认为不良后,作业人员在《不良物料登记表》中填列不良物料名称,生产任务单号,数量等,品质部人员在《不良物料登记表》中注明不良原因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若是人为造成的损失,按直接责任者承担报废存货的原价值,由品质部在《不良物料登记表》中注明责任人并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后,给财务部成本会计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若为生产正常损耗物料报废,制造部物料员由生产任务单下推红字领料单,发料仓库为“待报废仓”;若为退供应商物料,发料仓库为“待退物料仓”; 在相同任务单下下推一张蓝字领料单补齐生产任务单的用量。 制造部在制品报废 测试发现不合格的在制品经制造部维修组维修后,确认为无法修复的,由维修人员填写《报废申请表》,注明产品型号,数量,单据编号,报废原因等,经制造部经理审批,工程部和品质部确认分拆物料名称和数量; 维修人员在《不良物料登记表》中登记分拆物料相关内容,品质部、工程部在《不良物料登记表》中注明不良原因,若为生产正常损耗报废,制造部物料员由生产任务单下推红字领料单,发料仓库为“待报废仓”;若为退供应商,发料仓库为“待退物料仓”。 如果需要补料,由相关任务单下推一张蓝字的领料单补齐用量;如不需补料生产,分拆下的物料经工程部检测后可以再次使用的,由制造部文员在k3系统中录入“其他入库单”,并尽快地通过出库领出使用。 委外物料报废:指公司委外发出给加工厂商,厂商在加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物料或是加工厂商在加工过程中损坏的物料报废 属外协加工厂损坏的物料,由加工厂传送“补料申请表”经审批后补发料,仓库文员在k3系统生成“生产物料报废/补料单”,再由委外订单下推委外加工出库单。 每月月初,由计划部根据“补料申请单”汇总统计给财务部成本会计,成本会计核算应扣取外协加工厂的损耗并填列在《损耗表》上; 计划部将《损耗表》交加工厂商确认,并在月结时作为扣款依据,在应付加工费中扣除。 属外协加工厂发现的不良来料,开出退料单到我司,由品质部在退料单上注明不良原因及处理结果。仓库在k3系统生成红字委外出库单。若为退供应商入“待退物料仓”,否则入“待报废仓”。

客户退货品的报废 对于客户退货品,经营销中心维修部人员确认无法修复的,由维修部每三个月汇总填写《报废品处理申请表》,维修人员注明报废原因,商务部经理注明费用承担者并签字确认,经总经理审批后,确认为待报废品; 维修部根据经审批的《报废处理申请表》,在k3系统录入“库存检验申请单”,仓库录入其他出库单蓝字,发货仓库为“待维修产品仓”;录入“其他出库单”红字,收货仓库为“待报废仓”。 对于一些具有指定用途的材料或存放时间较长的材料,若其已无重新利用的可能且不能够退货,应予以报废处理。由仓库填列《报废申请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 “待退物料仓”中的物料由仓库和采购人员按公司流程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因pcb质量原因导致半成品报废,直接入“待报废仓”,由品质部将处理结果(须供应商方确认)复印一份给财务成本会计和采购部,采购部应根据处理结果在与供应商对帐时扣除,成本会计在审核《报废申请表》时应核查供应商扣款情况。(报废申请表需注明扣款编号,处理结果文件需注明对应的扣款编号)

  三、报废品的处理 篇三:库存物品报废申请表

  库存物品报废申请表

  制单: 审核:

  库存物品报废申请表

  制单: 审核:篇四:存货报废税务处理报送资料及流程

  存货报废、正常损耗、盘亏,税务如何处理?

  需要提供何种资料,流程是怎样的?

  存货报废、正常损耗、盘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梁野税官注:该文已被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废止]规定,存货正常损耗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但也需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存货报废、盘亏不属于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损失,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对流程及资料的提交应按该文件的如下规定处理: 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 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第十二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第二十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三)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梁野税官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该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篇五:资产损失鉴证报告说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说明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审核鉴证。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申报资料,我们实施了账户审查和相关资料核对等必要的鉴证程序,现将审核情况说明如下:

  贵公司2011申请资产损失核销金额为元,我们经审核后确认,报损资产数量、金额与账面数据一致无误,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应预留可收回金额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总计为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存货损失

  贵公司2011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存货资产账面原值合计金额为 元,申请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

  1、贵单位2011年申请报废的存货损失金额为2,780,元。其中:不含税成本2,376,元,进项税转出404,元。存货损失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存货损失金额=不含税成本+进项税转出

=2,376,+404, =2,780,(元)

  2、贵单位2011年申请报废的存货共计项,报废的主要原因是油品属易蒸发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存放、倒灌、卸车、零售等多个环节不可避免会形成损耗。油罐数量多,油站分布广,计量方法有限、危险性大等因素,一直未能盘点,在转让给中石化的资产交接中,才真正进行了清库(罐),历年损耗有了准确的数量。报废的存货资产油品属易蒸发品,经营过程中,油品在存放、倒灌、零售、卸车过程中不可避免形成损耗,包括清罐损耗、脱水技术损耗以及日常泄露损耗等。

(二)预留残值收入

  贵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报废存货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

  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公司存货预计残值率为 %,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三)审核结论

  贵公司2011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货资产报废损失元,预留残值收入元,可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我们经审核后认为,贵公司提供的存货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存货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结转资产损失的凭证及相关账簿等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政策中关于存货资产报废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二、固定资产损失

  贵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共**类,分别为***类。报废资产原值合计金额为元,已计提折旧金额元,已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元,账面净值金额元,企业申请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

  1、贵单位2011拆除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为2,915,元,累计折旧为276,元,预计残值为145,元,申请税前扣除的净损失为2,493,元。资产损失净额的计算公式为: 资产损失净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预计残值 =2,915,,, =2,493,(元)

  2、贵单位2011年申请税前扣除的报废的固定资产共计27小项。拆除报废的主要原因是该生产线已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工艺复杂、落后且安全隐患大,完全丧失了使用价值。(二)调整金额说明

  1、预留残值调整说明

  贵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报废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 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贵公司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为 %,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

  2、减值准备调整说明

  贵公司在以前对上述部分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并按计提减值后的资产账面净值计提折旧,且减值准备金额在计提当年未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已计提的资产减值金额**元应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申报扣除。因此,调整金额合计为元-元 =元。

(三)审核结论

  贵公司2011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元,经审核,调整金额**元,可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经审核,贵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结转资产损失的凭证及相关账簿等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 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政策中关于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三、在建工程损失

  贵公司2011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在建工程资产账面原值合计金额为 元,申请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

(二)预留残值收入

  贵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报废在建工程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贵公司在建工程预计残值率为 %,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

(三)审核结论

  贵公司2011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在建工程报废损失元,预留残

  值收入元,可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经审核,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政策中关于在建工程报废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四、工程物资损失

  贵公司2011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工程物资资产账面原值合计金额为元,申请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

(二)预留残值收入

  贵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报废工程物资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5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公司工程物资预计残值率为%,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

(三)审核结论

  贵公司2011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程物资资产报废损失元,预留残值收入元,可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经审核,贵公司提供的工程物资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工程物资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结转资产损失的凭证及相关账簿等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中关于工程物资资产报废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五、呆(坏)账损失

  贵单位2011向税务机关申请呆账损失资产账面价值合计金额为元,申请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呆账资产损失金额及核销原因(二)调整金额说明

  1、抵债资产预留残值调整说明

  贵单位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抵债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单位抵债资产预计残值率为%,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

  2、减值准备调整说明

  贵单位在以前对上述呆账损失资产计提了呆账准备金,并按计提呆账准备后的资产账面净值进行核算,且呆账准备金额在计提当年未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已计提的呆账准备金额**元应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申报扣除。

  因此,调整金额合计为元-元=元。

(三)审核结论

  贵公司2011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元,调整金额**元,可于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金额为元。经审核,贵单位提供的呆账损失情况说明、呆账损失行业鉴定表、结转呆账损失的凭证及相关账簿等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中关于呆账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存货保管与报废管理办法3

  存货作报废处理,账务如何处理1 月底进行仓库盘点的时候,很多货物都是存货,已经没办法销售出去了,公司决定报废处理,请问下记账要怎么记?

  报废要报批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先找税务师事务所出个损失鉴定报告。根据鉴定报告确认的损失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存货相关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

  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故不必作调账分录;

  2.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4650)×17%+4650÷(1-7%)×7%=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0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借:管理费用.50

  其他应收款———王某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0

  3.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万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盘亏入账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第13号令,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50元,应税所得额=+-.50--=.50元,应交所得税=.50×33%=.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 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处理一些可能不完全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所说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一般是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要注意收集符合客观情况的证据,以减少被认定为非正常损失的可能。

  每年1月15日前,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因为财产损失的申报与批准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且财产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利润总额和按照税收法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也不一定相等。所以在税务机关审批前,可以先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将财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再作纳税调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财产损失审批前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库存的再生PS版,因市场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形成该部分商品滞销。该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于2006年6月30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该商品进行计价。账面成本元、预计可变现净值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元。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存货跌价准备

  2006年12月9日,该部分商品保质期限已到,无法销售,只能作废铝变卖处理。该批PS版折合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重量公斤,根据近期废铝的市场价格每公斤10元估算,则该批废品价值为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元),报废PS版形成实际损失:-+=(元),管理费用再次入账金额:-=(元)。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董事会同意后,对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该部分商品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原材料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收账款

  终了,该公司扣除上述两项财产损失后的利润总额为元,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应缴所得税元,在扣除预交的元所得税后作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该公司还分别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和5%计提了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二)财产损失审批后的会计处理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接到某公司提供的有关财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后,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指派3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7年2月1日的批复意见认为,该公司申报的再生PS版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应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同意在200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申报的坏账损失由于缺乏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不同意在200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该公司2006应纳税所得额:+=(元),应缴所得税:×33%=(元),应补缴所得税:-=(元),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将以前损益调整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损益调整

  按15%的比例计算调整盈余公积金: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此外,如果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并入应纳税所得。假设本例再生PS版估算的残值为元,而2007年5月变卖收入元,其变卖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2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

  这样,2006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时估算的残值小于实际残值而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2007进行了调整。

  关于存货损失的税收筹划,在一些报刊及税收筹划书籍中,以下是一存货筹划的例子,存货发生毁损时,经常面临两种处置方案:报废和贱卖。哪种方案能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值?举个例子:零售企业年初购进一批价值2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元。由于过期变质,产生毁损。

  方案一:报废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换句话说,由于报废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确认销项税额。相应地,其已产生的进项税额也因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的中断而不予抵扣。即原先已作进项抵扣的税额元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根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可予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X33=元。因此,企业的损失为:(+)-=元。

  方案二:贱卖

  由于贱卖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了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没有中断,故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应确认贱卖收入产生的销项税额。假使贱卖取得收入200元,其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为:200X17=34元。另外,可予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200)X33=元。因此,企业的损失为:(-200)-+34=元。

  相比之下,方案二虽然只取得了象征性的收入200元,损失却减少了-=元。因此,零售企业储存过程中发生存货毁损时,所以采取贱卖对企业有利,果真如此吗?

  对于存货正常损失,不必做进项转出,但对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无论是实行报废还是贱卖,都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其转出数应为扣除毁损存货残值后的余额乘以增值税税率,方案二以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是否中断来作为判定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的标准是曲解了现行增值税政策,其理由如下:

  一、存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主要考虑非正常损失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因而税法规定,购进货物中非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号)明确: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对于存货正常损失,无论报废还是贱卖,其损失均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注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二至六款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所以,从税法上说,只要是存货遭受非正常损失,企业就应将该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期货物一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因此,对于贱卖的存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举证该存货销售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若无正当理由,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对于非正常原因毁损的存货,企业应将存货非正常损失发生的原因、公司处理情况及账务核算等资料报税务机关,若有残值的,应将扣除残值收入的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我们从会计核算原则、非正常损失账务处理入手来对此进行分析。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因此,会计核算必须如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规定:

(一)发生盘亏和毁损的存货,应按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按根据造成盘亏和毁损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和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款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款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有关部门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处理前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金额不一致的,应当调整当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3.生产中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由于购进商品过期变质产生毁损且无转让价值,按存货计量方法规定,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为0,何以贱卖,例中作者的税务筹划脱离了会计处理的原则及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从会计上讲是不可取的。

  综上,对于遭受非正常损失且有少部分转让价值的存货,其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应按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计算,对于无使用价值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应遵守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作报废处理。另外对一些过期食品和药品进行贱卖,企业还要承受国家食品等部门查外风险及对人身伤害进行赔偿风险,因此,税务筹划不能脱离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账务处理及国家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否则会弄巧成拙。作者:王景云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我们就各类存货发生损失后其相关进项税是否转出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全部以生产领用或结转销售成本的名义打入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从企业账面看不出报损的问题,这样,即使是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其进项税也不用转出,从而达到多抵扣增值税的目的。笔者认为,这样处理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是掩盖了存货损失,特别是非正常损失的问题,但实际上也掩盖了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对存货的日常规范管理,容易造成对资产管理的混乱,而且如果其中有非正常损失,则容易造成偷税。

  二、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在办理存货报损会计处理时,同时将已抵扣的相关进项税全部转出。造成该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1.由于税务部门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的管理非常严格,常常不分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只要发生存货报损,如果企业不主动作进项税转出,被检查出后要给予企业一定的税务罚款。

  2.由于判断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标准缺失,一些企业不知道税务部门究竟按什么标准判断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

  因此,从谨慎性考虑,这些企业就不管什么原因,对发生的存货报损一律将其中的进项税主动转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很可能将正常损失的存货中相关的进项税额一并转出,造成企业多缴税,增加了企业税负。

  三、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只要金额不是很大,企业均认为属正常损失,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不予转出。造成此情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税法本身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判断标准未能予以明确,而且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税务部门常常以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来判断存货损失的正常与否,这实际上给企业在划分存货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问题上留有一定的自主权。由于企业对发生的存货损失倾向于认定为正常损失,使得相关报损存货常常被认定为正常损失,这就可能存在扩大正常损失的范围,容易造成非正常损失存货中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对资产的严格管理,而且也不利于税收征管,不利于税收的严肃性,很容易造成偷税。

  四、对实际上已经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只要还可以对外廉价变卖,企业就对外廉价变卖,并按照正常结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方法来掩盖已经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从而不将其中的进项税额转出。造成此情形的主要原因是错误理解或故意歪曲了税法的规定,将已经发生非正常损失并应作进项税转出的存货,不按照正常处理损失的程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上,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只要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管企业是否对所损失的存货进行了处理及如何处理,即使对外销售,也只能抵扣取得变卖收入部分的相应进项税额。因此,笔者认为,该情形实际上是一种偷税行为。

  从上述四种情形不难看出,企业在处理非正常损失时如果故意混淆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就是要掩盖非正常损失,有偷逃税的可能。存货损失确认会计及税收规范

  1 会计制度与准则中对存货的意义

  会计制度与准则中对存货的定义为,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对工业和商业企业来说,存货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占有中心主导的地位,首先,一个企业的存货的流转过程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其次,存货的价值相对来说比较大,通常会占用企业的大量资金,因此存货的会计核算在企业管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在实务工作中,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时有发生,给会计核算、和审计带来了新的问题。本文就通常情况下生产经营期间存货损失确认的原则及相关的审计问题进行探讨。

  对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发布有财企[2003]23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进行规范。其对资产的定义,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这里的定义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的描述。

  而对于损失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本年发布了新的办法,即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二)。其对财产的定义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过去一直是税务机关比较关注的重点,政策把握一向较严格,规定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与以往税收规定相比,办法二的出台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许多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2 会计及税收规范比较 2 1 资产和财产的定义区别

  从第一部分内容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会计规范的资产定义与税收法规的的财产定义内容基本相同,但是会计强调的是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税收的强调的是该项财产与应纳税所得有关,即税前扣除收的相关性原则,排除了与应纳税所得无关的非经营用资产损失扣除的可能性。2 2 存货损失确认的方法和依据

  办法一的规定:存货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存货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持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在发生存货资产损失后的处理程序上提出一些依据资料,如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内部审计(监察)部门提出结案意见;涉及诉讼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管理部门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等。

  该办法一主要从管理出发,重要在于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内部证据,更强调内部管理责任的追究。

  办法二的规定:最突出的一个特点是从对财产损失的类型进行了区分,并在所得税税收政策上采取不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导致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对于财产损失申报的证明材料也进行了明确,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办法》规定包括: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以及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但对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必须是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

  这里体现了税收政策中的形式重于实质的特性,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在这个问题上的企业内部人为操作而强调了外部证据的重要性。2 3 损失处理时间规定

  办法一中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清查核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办法二中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而对各项需审批后扣除的财产损失规定可以即报即批,也可以在终了后集中一次审批。其中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在对资产损失处理时间的问题上,两个办法对损失处理时间的规定基本一致,就是要求损失核查的及时性,但因税收规范更注重程序和时间性,对损失的处理时间有更详细的规定,对企业来说,需要注意证据的保留。2 4 损失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两个办法都规定了损失确认金额是资产账面余额扣除了残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今额,但在办法二中规定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统一的定量标准,规定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其中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存货资产千差万别,不可能都符合1%的标准,这里税收的规定主要为工作简易可行,同时也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笔者认为,通过对会计及税收规定的比较,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会计人员能更好地理解有关存货损失税收政策的要点及其原则,在实务中对可预见的存货损失及早筹划,使存货损失的税前扣除及时合理进行,最大程度降低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对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来说,同样可以更好地对会计处理原则和税收原则理解,对审计重点及资料的取得有比较实际的指导意义。

  月底进行仓库盘点的时候,很多货物都是存货,已经没办法销售出去了,公司决定报废处理,请问下记账要怎么记?

  报废要报批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先找税务师事务所出个损失鉴定报告。根据鉴定报告确认的损失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存货相关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

  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故不必作调账分录;

  2.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4650)×17%+4650÷(1-7%)×7%=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0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借:管理费用.50

  其他应收款———王某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0

  3.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万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盘亏入账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第13号令,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50元,应税所得额=+-.50--=.50元,应交所得税=.50×33%=.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

  张筱静(2010-4-27 20:14:14)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

  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资产盘点盈亏的处理

  库存现金盘点盈亏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金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如果 有挪用现金、白条顶库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超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如果账款不符,发现有待查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分别 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管理费用。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计入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人营业外 收入。(一)现金盘盈时 报经批准前: 借记:库存现金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报经批准后: 1)属于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记:其他应付款 2)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记:营业外收入(二)现金盘亏时 报经批准前: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记:库存现金 报经批准后: 1)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存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 对于存货的盘盈,应及时办理存货的入账手续,按盘盈存货的计划成本或估计成本,调整存货账面数,记 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查明原因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 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 业外支出。(一)存货的盘盈 报经批准前: 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报经批准后: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二)存货的盘亏 报经批准前: 1)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2)购进的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报经批准后: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 先通过“以前损益调整”账户核算。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账面价值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报经批准转销时,再作为盘亏损失转 入“营业外支出”账户。(一)固定资产盘盈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 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 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例】长江公司于2008 年12 月31 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盈一 台八成新的机器设备,市场价格为200 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长江公司的账务处理:(1)借:固定资产 200 贷:累计折旧 40 以前损益调整 160(2)借:以前损益调整 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0(3)借:以前损益调整 12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二)固定资产盘亏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 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 1)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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