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办法实施细则3篇 考评办法实施细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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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办法实施细则3篇 考评办法实施细则文件

考评办法实施细则1

  考评办法:

  1、平安先行学校的考评工作,由诏安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组织实施;考评办法采取业内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实行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考评结果按合格、不合格认定(总得分达90分及以上、且未出现“一票否决”的为合格),具体创建办法和考评标准见附件一:《诏安县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及考评验收实施方案》。

  2、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考评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办法采取学校自评申报与组织考评、属地管理与垂直评价、考评与平时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和不达标认定,总得分达700分及以上,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可以认定三级以上达标,具体创建办法和考评标准见附件二:《诏安县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考评验收实施方案》。

考评办法实施细则2

  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民政厅 1987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应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合法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多的农场、林场,由省民政厅批准设立代办机构,业务工作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导。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员或专职民政部担任;代办机构的登记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担任。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各种证件,均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哈尔滨除外),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由省民政厅统一刻制。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市、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应持下列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男女双方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四、离过婚的申请结婚登记,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收回离婚证件。

  第十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证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情况,对符合婚姻法的,写出调查材料,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发给《结婚证》,并将调查情况在《结婚申请书》的“提供证件情况”栏内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四章 离婚、复婚登记

  第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后,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双方或一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要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男女双方领得《结婚证》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五章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

  第十六条 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超期服役战士和自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也可持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时,还应持《离婚证》。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六章 涉外婚姻登记

  第十八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市、县民政部门介绍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省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伊春、绥化、北安市的民政部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不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第七章 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设立婚姻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婚姻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结婚证》、《离婚证》丢失不予补发,可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可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婚姻证明。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证书(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复婚证书)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书;拒不交回婚姻证书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向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出缴销婚姻登记的书面通知,责令交回婚姻证书,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涂改户口及有关证件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当地领导批准的违法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对该领导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出具假证,私自销毁,涂改档案材料的,应调离该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不登记而同居的非法婚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动员其分居,待符合婚姻条件时,再办理登记手续。

  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执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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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办法实施细则3

  细博完小宿舍考评办法

  为创建一个安全.卫生的学生宿舍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考评方式

  1.由值周教师指导值周学生进行检查考评。考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考评分值:卫生总分50分,纪律占50分。总分=卫生考评得分+纪律考评得分

  二、考评细则

(一)卫生考评细则

  1、被子叠放标准:被子叠放要成豆腐块状,放在床铺里头中央,折口向外,枕头放于被子上面,枕巾铺放平整。

  扣分:被子叠放不整齐或枕头放于被子下面及枕巾拉不平整,一个床位扣2分。

  2、床单铺放标准:床单铺放平整,并折叠于床垫下。扣分:床单拉放不平整.有皱折,一个床位扣2分。

  3、鞋子摆放标准:鞋尖朝里,鞋跟朝外,鞋子摆放必须成一条直线并与床边缘平行。

  扣分: 鞋子摆放不符合要求,不成一条直线扣5分。

  4、地面.墙壁卫生标准:地面清洁卫生,不能有果皮有纸屑;墙壁不能有蜘蛛网及污迹。

  扣分:地面有果皮、纸屑扣5分;墙壁有蜘蛛网或污迹扣5分。

  5、宿舍内物品摆放标准:

(1)脸盆:放在物架柜第二层上,必须成一条直线,盆边内外要清洁。

  扣分:宿舍内物品不按要求摆放或盆边有污迹扣5分。

(2)刷牙缸.牙膏.牙刷摆放标准:刷牙缸.牙膏.牙刷要摆放于第三层,牙膏牙刷放在牙刷缸内,头朝右;牙刷头朝上。必须成一条直线。

  扣分:刷牙缸.牙膏.牙刷摆放不符合标准扣5分。(3)毛巾摆放标准:双折置于顶杠上,两边对齐重合。

  扣分:毛巾摆放达不符合标准扣5分。(4)其它物品摆放标准:其它物品必须统一整齐摆放于物架上。

  扣分:物品摆放不整齐或摆放于窗台上扣5分。6.卫生用具摆放标准:扫帚、簸箕、放于门后位置。扣分:随意丢放扣5分。

  7.衣物晾晒标准:衣物要拿到操场边上晾晒。多余衣物要叠放整齐后放在床头位置。

  扣分:在床上私自拉线挂晒扣2分;衣物不整齐扣2分。

(二)晚休纪律考评细则

  要求:学生听到熄灯铃后,立即熄灯,不准讲话、听音乐、看书报,不得随意走出走进,不得点蚊香、蜡烛,不得打电筒等,保持宿舍室内安静。

  扣分:1.讲话、听音乐、看书报,一人一次扣2分。

  2、随意走出走进,一人一次扣2分。

  3、点蚊香、蜡烛、一人一次扣2分。

  4、打电筒、一人一次扣2分。

  二0一一年九月

  细博完小一日考评办法

  为创建一个清洁卫生.安全的校园环境,让全校师生都能在舒适.安全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为创建“和谐校园”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定本考评办法。一.考评方式

  1.由值周教师指导值周学生进行检查考评。考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考评分值:卫生总分50分,纪律占50分。总分=卫生考评得分+纪律考评得分

  卫生考评办法

  一、卫生考评内容:教室卫生、清洁区卫生。各项所占分值、教室卫生点25分,清洁区占25分。二.考评细则

(一).教室卫生标准:教室内必须整洁,舒适。(25分)

  1.有果皮、纸屑每处扣2分

  2、拉圾未倒扣5分。

  3、桌椅有灰尘每桌椅扣1分。

  4、黑板未擦或未擦干净扣1分。

  5、教室内物品未摆放整齐扣3分。(桌椅、学生文具、教用物品、清洁工具)。

(二).清洁区卫生标准:清洁区必须清洁卫生。(25分)

  1、有果皮,纸屑,残饭,烟头一处扣2分。

  2、清洁区内物品随意丢放扣5分。

  纪律考评办法

  一、纪律考评内容:用语文明、遵守校园安全规范,午自习纪律、红领巾佩戴、晚休纪律。

  二、各项所占分值、用语文明点5分,遵守校园

  安全规范占15分,午自习纪律占15分,佩戴 红领巾占5分,晚休纪律占10分。

  三、考评细则

(一)同学在校园内必须用语文明,对人有礼貌,要善待他人。

  1、不得辱骂他人,违者一人一次扣2分。

  2、不得说脏话,违者一人一次扣2分。

  3、不得殴打他人,违者一人一次扣2分。

(二)学生在校园内必须遵守学校的安全规范。

  1、下课后不得回宿舍打闹、违者一人一次扣2分;

  2、不得擅自走出校园,违者一人一次扣2分;

  3、不得攀爬校园内的围栏及建筑物,违者一人一次扣2分;

  4、不得携带违禁刀具进校园,违者一人一次扣2分;

  5、不得携带火源进校园,违者一人一次扣2分;

  6、不得在校园内打石战、棍棒战,违者一人一次 扣2分;

  7、不得偷拿他人财物,违者一人一次扣2分;

  8、不得在墙壁、桌椅上乱刻画,违者一人一次扣2分。

(三)午自习纪律,学生必须按教师要求自觉安静 的自习。

  1、讲与学习无关的话,一人一次扣2分;

  2、随意在教室内追逐打闹,一人一次扣2分;

(四)佩戴红领巾、学生在校园内必须整齐、规范

  佩戴红领巾。

  1、不佩戴红领巾一人一次扣2分;

  2、佩戴不规范一人次扣2分;

  3、红领巾有汗污、脏,一人一次扣2分。

(五)学生晚休,学生在预备铃响后,要做好睡前

  准备,熄灯铃声响后,必须马上熄灭静睡。

  1、不得讲话,违者一人一次扣2分;

  2、不得随意走出走进,违者一人一次扣2分;

  3、不得点蚊香、蜡烛、违者一人一次扣2分;

  4、不得打电筒,违者一人一次扣2分。

  细 博 完 小 二0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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