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3篇 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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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3篇 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1

  基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的想法

  基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的想法2007-12-16 13:38:24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基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的想法基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的想法(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甚至非法利润,在商业活动中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办法促成交易的实现。这种行为不仅妨害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极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因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

  预防与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其危害

(一)商业贿赂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2.目的明确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

  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危害十分严重:

  1.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在愤怒、无奈之余,也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使诚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破坏。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使商品和服务不能按照本身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进行交易,致使在市场竞争中质量差、水平低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打败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商品和服务,为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使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交易的天平因此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3.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据透明国际估计,全球每年因为贿赂和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亿美元。在我国,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建筑企

  业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其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至之内。在医药行业,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至15或者更高的比例给医务人员以回扣。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测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流失的国家资产即达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4.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

  基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的想法

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2

  文章标题: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些思考

  当前,商业贿赂在许多领域发展蔓延,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治理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并且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系统工程。

  什么是商业贿赂?同刑法按犯罪主体和客体来划分贪污贿赂罪与公司、企业人员犯罪不同,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应当根据行贿主体、目的及其发生领域来判断。客观地说: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经济利益的行为。首先,商业贿赂是行贿方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如行贿方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其他如上学、就业、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则不属于商业贿赂。其次商业贿赂行贿主体只能是经营者。如果行贿主体不是经营者,即使行贿的目的与经济利益有关,也不属于商业贿赂。第三,只有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才构成商业贿赂。司法实践中有的贿赂行为的行贿方是经营者,行贿的目的也是为了经济利益,但因其不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其侵害的客体与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截然不同,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收买了什么?商业贿赂收买的是权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个个都是权力垄断部门和经济决策部门。可以说,哪里涉及商业审批,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机会;哪里有审批权、执法权,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可能。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治“权”,要把重点放在掌权人员利用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解决好为谁掌权的根本问题。

  人们深忧中国社会的诚信状况,而商业贿赂对此难辞其咎。商业贿赂收买的已不仅仅是握有审批权的和执法权的政府官员个人的道德操守,甚至“收买”了一个个行业、领域、部门的商业道德和政治道德。商业贿赂在人情往来之中轻而易举地颠覆了秩序、公平与操守,败坏了政府的廉政形象,危害了社会交往中的诚信操守,扭曲了公平公正的商业道德等等。商业贿赂已成为正义与公平的大敌。

  商业贿赂有哪些特点?一是商业贿赂已蔓延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二是商业贿赂犯罪带有明显的行业、领域特点;三是商业贿赂的隐藏性较强;四是商业贿赂犯罪大多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有关;五是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比例很高。

  要很好掌握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商业贿赂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和原因非常复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要正确把握法律界限,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的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在实践中一定要掌握好准确区分以下界限:一是准确区分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以折扣,给予和接受折扣双方必须如实入帐;在帐外暗中给予或者接受回扣的,分别以行贿和受贿论处。二是准确区分佣金等服务报酬与商业贿赂的界限。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费用,性质属于合法的服务报酬。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获取的合理报酬,属于正当的服务报酬。但利用自身的职权,假借中介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等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的,或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则应依据法律辨其实质,揭开伪装,按商业贿赂予以惩处。三是准确区分“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中收受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在性质上属于行业不正之风,但不能作为商业贿赂处理。四是准确区分违反财经纪律与单位受贿犯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国有单位的经济往来中帐外接受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但对于单位收受商家“明扣”,未如实入帐而转入“小金库”的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真分析,不宜一律认定为单位受贿,有的构成其他犯罪,有的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五是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特征是出于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对于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得或私分的,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管辖。我国现行刑法中共规定了八种贿赂犯罪,按照犯罪所侵犯的不同客体,包括:贿赂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的六种贿赂犯罪,即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规定在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侦查分工由检察机关管辖;另外二种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即公司、企业人员的贿赂犯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的行贿罪,则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由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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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3

  align=center>治理商业贿赂的思考

  align=center>宿雪岗

  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伴随着法规不够健全,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盛行于不够成熟的市场经济时期。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主要的贿赂形式,普遍存在于商业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为各国执政党和政府通过立法加以限制和禁止。商业贿赂具有明显的违法犯罪主体,是建立在党政机关、政府官员、干部考察考核、职务晋升任命、权力运行监督、项目设立审批发放、资质资格审批发放、资产资金审核、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专项权特许权核准、资产项目估价评估、公检法案件调查审理、监狱羁押看管、商品和原材料销售基础上,独享和分享权力人员与需求者之间达成的权钱交易和利益转让行为。商业贿赂以权钱交易、损公肥私、中饱私囊、坑害国家、破坏公平竞争为显著特点。我们不但要深刻认识到它存在的广泛性,更重看到它的危害性、隐蔽性和多样性。在当今经济社会中,商业贿赂就象扩散的毒瘤,把魔爪伸向整个经济社会的每一个领域、组织、系统、肢体,如果不能认真的检查和监督就不易发现,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理,就会长期的顽固的存在,就会破坏经济秩序,腐蚀政府官员,危害公平竞争,扰乱社会安定,牵涉领导精力,影响和谐团结。商业贿赂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的隐蔽性,因为商业贿赂将为双方带来非法的利益,所以贿赂双方做事都十分诡秘,口头达成协议,订立攻守同盟,交易场地特殊,排斥他人参与,回避同事监督,甚至不经财务不记账,人为设障无法取证。近年来,商业贿赂呈现出多样性,不再是过去的回扣,相继出现了赠送干股分红利、空设岗位领工资、空设头衔拿薪金、超低价买商品、超高价卖商品、资产低价转让、贵重物品转借、贵重物品赠与、代交费代付账、无偿或低价转让使用权、约定离职给付馈赠、转移施舍家属子女情人等违法违纪行为,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仗,对策变化速度之快,令党和政府纪检机关所震惊。商业贿赂的盛行已经严重危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经济社会发展。试想一下,这几年,有哪一件高官腐败案和官员倒台案,能够摆脱权钱交易和商业贿赂的魔爪。当前最有代表性的权钱交易案件,要首推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他从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开始,滥用职权,危害社保基金安全,为不法企业主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提供帮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利用职权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权谋私,帮助亲属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等等。陈良宇所犯错误罪行,都与商业贿赂行为密不可分。我们可以设想,如果陈良宇不能从中得到非法利益,他就不可能铤而走险地去犯罪,而他每一次非法利益的取得,都是一次商业贿赂的权钱交易。可见,商业贿赂是多么发人深省和深恶痛绝。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首先要得到法律法规的确认,得到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理解,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依靠各级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依靠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依靠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依靠人民群众的热情参与,依靠新闻媒体的大力配合,依靠和形成整个社会的打击和追杀局面。概括的说就是要努力实现“四个得到,六个依靠”。由此可见,治理商业贿赂的复杂程度和难度。因为治理商业贿赂不同于打击刑事犯罪、惩治经济犯罪和消灭民事犯罪,能够唤起人民群众的义愤和广泛参与,形成巨大的投诉举报之势,取得短时间征集众多线索的成绩。商业贿赂往往对双方都是有利可图的,参与成员之间的相互包容,知情人的相互包庇,案件结果及危害性的隐蔽特征,为征集治理商业贿赂线索加大了难度。治理商业贿赂的线索,往往来自知情人的被迫检举,来自贿赂人的不满情绪发作,来自受贿人的伙伴被抓被审被判,所以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一些商业贿赂参与者,就是基于这一点认识,才存有较多的侥幸心理,才敢于胆大妄为的去对抗法律法规,践踏法律的尊严,最后落得个锒铛入狱后悔莫及。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面对商业贿赂的隐蔽性和多样性,必须从完善法律法规的高度出发,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章法。尤其是要进一步明确实施贿赂的主体资格,不能继续以往的做法,单纯强调政府官员、企业法人、董事长、董事成员、监事成员等等,要把眼睛和视线扩大到相关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亲属朋友、经纪人、代理人、委托人等等,以至于从行贿主体转移至受贿主体上来,凡是对受贿主体行贿的都要提供法律依据,能够依法从重从快地处理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确认,也要从调查各种社会现象入手,力争把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禁止一切利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着宁可错抓误审,也不可放任违法的思想,不断追求法律法规的完善性,尽可能用准确的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其所有商业贿赂行为,使商业贿赂参与者言行毕露,违法犯罪有法可依,让有欲望参与者闻风丧胆,让心存不轨者不敢侥幸雷池。治理商业贿赂要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治理商业贿赂必须依托良好的社会氛围,其中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尤其重要。对于政府官员和企业法人的政绩评价,不能单纯看他的经济效益,

还要看他的综合社会效益,要形成一整套完备的考核方法,重点是审查他们在效益产生过程中,有没有违法乱纪的言行,有没有行贿受贿的举动,有没有侵害国家利益,多贪多占,损公肥私,中饱私囊,坑害国家,破坏公平竞争的问题。要教育广大的干部和企业员工,树立正确的政绩评审观,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政府官员及企业领导人的质询和评议,形成公开、公正、公平、全面的政绩考评机制。让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人对自己的政绩观有一个新的评判标准,对自己的言行有一个公正的估价,从而形成自觉的行为约束和限制。治理商业贿赂要高兴反不正当竞争的旗帜。商业贿赂盛行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企业法人不乐于或不敢于参与公平竞争,用感情、资金、财产、女色的付出取代竞争条件,获得竞争取胜的权利,从而得到想取得的经济利益。只要我们的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真正把企业作为竞争的主体,让企业在竞争中得到加强和完善,让企业自主的参与竞争而脱颖而出,获取企业应当得到的利益,经济社会的竞争市场就能得到净化,企业法人的理智才可能战胜盲从,他们的商业贿赂行为才能大大减少,治理商业贿赂才不是一句空话,党和政府的廉政建设形势才有可能大为改观。所以,从这一认识出发,党和国家要高兴反不正当竞争的旗帜,切实把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建立有效的运行监督机制,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公开、合法。治理商业贿赂要大力削减人为权力和审批事项。如果我们能够认真分析商业贿赂的原因和跟踪商业贿赂发生的全过程,就不难发现只有人和权再作怪。如果我们的党和政府,能够从这一点认识出发,大力削减人为权力和审批事项,借助于现有的条件,广泛应用高科技取代人力办公,利用计算机网络化办公,取代传统的人员岗位职守,更大范围的应用网络公开,电子化办公,人性无接触式事项审批,发挥电子市场运作的主渠道作用,一切需要审核和许可的事项和项目,按照公开条件,择优审核,公开招标,公正竞标的方法去办理,着眼于根除

  产生商业贿赂的媒介,最大限度的减少人为审批事项,那么,商业贿赂就可以大幅度的减少,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化的权力与事项审批局面就可能早日实现。治理商业贿赂要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大力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活动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官员、企业、个人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管理、诚信守法、违法提醒、违法警示等制度。要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商业贿赂。要进一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尽可能减少特权,规范行政行审批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全面推行公开采购和网络报价制度,建立公开采购的平台,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运行审计监管制度。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减少垄断,防止地方保护,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自律,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我们深信,在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不懈努力,有公检法司的重拳出击,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一定能够取得较大进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会得到不同程度和不断的解决纠正,企业作为市场竞争运行的主体,会越来越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不平等竞争只是暂时的,公平和公正竞争才是永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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