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3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

时间:2022-10-24 15:15:27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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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3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

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1

  如何完善非上市公司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悬赏分:20试用期 一级 其他回答共 2 条

  完整地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现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并列入公司章程,且认真地、坚持不懈地完善之,发展之。

  回答者: 玉龙马-助理 二级4-6 20:24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一词来自国外,本质上是一种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模式,是世界上各公司普遍实行的管理方式。我国正在进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如何才能把相关方面的关系调整到最佳,以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的制度创新,对于我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有效地管理国有资产与政府对企业过度干预的问题

  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从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向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过渡中,一些矛盾和问题相当突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寻找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其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要将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革后变成商业化经营的市场主体,构筑我国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随着公司法在1993年12月29日的颁布,国务院和各省市区及有关部门选择了2500多家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大多数试点企业已形成了公司制的初步框架,公司制改革取得了历史意义的重大突破。但由于观念的、文化的、体制的以及既得利益的多方面的因素的掣肘,公司制改革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如何既能有效地保护国家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能避免政府按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方式对企业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竞争主体,已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企业的经济权益和股东权益最优化为目标的,是企业、经营者与公司员工在相互独立、权责明

  确的情况下,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对公司法人财产进行有效使用和管理的组织机制和运行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是这套机制中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有着相对独立的权利与职责。而对于宣布告别计划经济的国有企业出资人的政府来说,如何正确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就变得十分重要。国有企业要走向市场,实行公司化改革,一个重要的必要条件是政企分开。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政企不分阻碍着企业市场化的进程;政府既是社会经济的控制者,又代表着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在企业内有劳动者和经营者,但是所有者缺位。凡是需要企业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分兵把口行使职能,整个政府就成了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而与政府处于一种“联体”状态,并由此产生了诸多弊病;既使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使本应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陷入了对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尴尬境地;既使政府像一个超级企业一样去决定国有企业的大事,也使得企业按政府要求,设立与政府对应的机构自办小社会,使政府和企业的职能在错位的状态下都低效运行;既使得政府这个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因政府和企业职权边界不清,时而将所有权实际交给企业经营者,时而又将经营权收回政府,多次反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改革也是政府的改革。在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重大改革中,在一定程度上政府起着关键的主导地位。政府该下放的没下放,该管的事情没到位,己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不能按照公司法有效动作的重要原因,政企分开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内容。

  要彻底改变政企不分的现象,应当将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同资产重组和国有资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结合起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不能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最高级形式,企业不能争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因为这会使企业尽量维持原体制敞开了方便之门,也为政府干预企业提供了依据。国有独资公司只是多种公司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践证明,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对国有企业克服体制弊端,转换经营机制等有很多优越性,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有利于所有者职能到位,有利于资产重组和多渠道融资,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行。

  目前许多改制企业国有股占80%左右,加之国有股东由于条块分割产权主体虚置等原因使其利益也分割得抽象模糊起来,中小股东的比例太小利益难以照顾,难以形成真正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也难以形成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就致使不少地方的公司制改革试点都走了过场,搞翻牌公司,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司制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是权益的调整与理顺。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企业有法人财产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培养高素质的企业家与“内部人控制”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意义的竞争己开始出现,人才资源尤其企业家的稀缺,这已成为中国企业不能很好地跻身世界经济主流的重要原因,也是许多国有企业不能尽快摆脱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过去的岁月中,也曾偶尔出现几个算得上是真正的企业家,然而,多数人都出局了,有的升迁成了“企而优则仕”,有的则失败了,出走了,甚至犯罪了,出现了一些曾经辉煌的企业经营者的临退休时捞一把而犯罪的“

  59岁现象”。如何才能培养中国优秀的企业家群体,已成为当务之急。

  要培养中国的优秀企业家群体,必须首先建立健全企业治理结构。不承认企业家除工资之外的剩余索取权,不建设适合企业家成长的生存环境,就不可能建立一支过硬的企业家队伍,“59岁现象”也就不可能避免。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与此同时并存的是“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个概念是由国外导入我国的。所谓“内部人控制”就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企业经营者对出资人财产的委托代理经营的基础上的,使所有权与控制权产生了分离,而拥有控制权的企业经营者即“内部人”,有可能凭借自己手中对财产的控制权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甚至损害出资人的利益。这种“内部人控制”现象,在国外有,在我国,也同样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从企业实行承包制时代的“短期行为”就有表现,在进一步放权让利和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制改革中,由于企业内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更加凸现了。要从“59岁现象”中吸取教训,为企业家的成长创造条件,大力培养高素质的企业家;又要对“内部人控制”问题高度警觉,防止因企业内所有者缺位而出现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应该辩证地看待它们,并找出好的方案,形成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从而达到既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经营者滥用职权的目的。关键之所在,仍然是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有的论者提出,首先,应承认劳动力产权的合理性,即劳动者在为财产所有者劳动的过程中,不仅应获得工资收入,而且应依据自己的劳动岗位、劳动贡献、劳动时间,享有一定程度的产权收益,即劳动力产权的收益。在步入知识经济的时代,承认劳动力产权具有特别的意义。企业经营者作为企业控制资产的风险决策者,理应风险与利益同在,理应享有更为特殊的劳动力产权,拥有财产的剩余索取权。尤其是那些在实行“拨改贷”后国家已没有投入的情况下,建立和发展壮大起来的企业,经营者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所得到的绝不应

  只是高于普遍职工几倍的工资收入,而应与其相对称,应按照劳动力产权给以回报。否则,在“花钱合法、拿钱犯法”的前提下,一些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手中对财产的控制权,刺激各种体现剩余索取权的消费,以及出现经营行为短期化、侵占国有资产等现象。其次,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必须真正到位。企业盈亏最终的承受者是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是促使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主要动力,是企业避免风险的掌舵人,其职能必须到位,但其职能到位绝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大包大揽。为此,要尽量避免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的情况,他们分别代表的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不同的层次,其各自的职能不容混淆:要尽量避免政府所有者机构在委派董事的同时,还委派经理甚至副经理;要尽量避免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人员重合,要让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尽相同的利益主体相互制衡;要努力形成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保证所有者的权利;要避免政府部门对董事会依法决策的事的再审批,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是选择好称职的董事、董事长并切实监督。

  三、贯彻落实公司法与完善和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于包括政府在内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层等各个方面的努力,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一方面,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真正纳入到法律框架内,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运作,认真纠正那些违犯公司法的做法,这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企业相关各利益主体权益的一个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也是建立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中最难的事;另一方面,现实中正在进行的公司制改革,又要求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运营的具体规则进行完善和修订,要充分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使公司法更臻完善。而对于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则需要有《国有资产管理法》来进行规范。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已有一些有参考价值的建议:(l)严格按公司法建立层次分明的人事管理体制,构建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在公司内,要管事管人相一致;在人事管理上,上一层次管下一层次;在责任体系上,下一层次对上一层次负责。(2)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与经理应分设。(3)公司组织体制和领导体制,要严格按公司法运行,规范可以追究董事信托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4)在企业联合重组中,以产权为纽带使国有企业成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具备条件的可股票上市,以利于股东职能真正到位。(5)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之内,公司董事会职权内决策事项,政府不再干预和审批。

  与此同时,立法也必须尽快跟上:一是要健全股东大会的运营规则,包括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法定人数制度、建立并规范通讯表决形式、建立表决权行使例外制度、禁止公司向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发送礼品。二是要完善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的行为规则,包括健全董事会的组成规则、完善董事会的产生规则、推动董事会运营的合理化,尤其是要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等。三是监事会的监督必须到位,这包括加强监事会的组织、充实监事会的职权,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作者:张卓元

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2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摘 要]国企改革关系到中国梦的成败,其中关键其能否顺利建立符合市场机制和法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文围绕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指出目前国企改制后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 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革 内部人控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2-0046-01

《公司法》1993年出台以来不断完善,但困扰国企深入改革的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依然存在,要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

  一、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所有者事实上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理论上,改制后的公司因国家股的存在,全民所有是个很空洞的概念,造成所有者事实上的缺位,国家没有人真正对其企业亏损负责。同时,企业经营者可以乘机谋取私利,从而滋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破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互间的制衡关系遭到破坏。

(二)公司股权结构单一,国企没能成为市场主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改革没能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产权主体多元化进展缓慢,大部分还是国有独资,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国企产权制度改革难以到位,企业内部多元利益主体制衡,法人治理结构有形无实。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

  由于产权过分集中,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是尚未建立,而社会个人持股有限,投机氛围浓厚,不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更注重公司短期股价,即便有小股东关心,也因股权比例低而心有余力不足。

(四)关于董事会的问题

  1.董事会的产生和运作不规范。一些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多是上级任命或选举前与主管部门协商产生,董事的任命和解聘虽然也由股东大会来决定,但董事的产生具有很大随意性,由政府机构指派。由于没有立法和合理的报酬,董事们往往不敢法独立行使职权。

  2.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常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因国企董事长还兼任国企国资代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很容易重复改制前的管理模式,董事会取代了经理层,而不是监管经理层,董事会代表股东权益的作用失效。

  3.把公司分权----制衡机制看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甚至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没能形成,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

(五)关于监事会的问题

  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无从发挥。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国企改制后一般是国家占股权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国家指定,造成监事会很难发挥作用,另外,很多监事对企业了解甚少,基本不来企业,何谈发挥作用。

(六)关于经理层的问题

  许多国企改制后对干部的管理模式仍然沿用老一套,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全不符,徒有公司的外表,根本体现不出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层层制衡的关系。

  实际表明:一方面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权力制约的空缺,另一方面法人治理在推行中本身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七)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问题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党组织按照党章要求开展活动,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福利、保险等事项同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上述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必然会发生如何处理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党委会及其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问题。

  在现行国企干部管理体制下,总经理和董事长在干部管理体系中级别相同,二者关系的协调有些是公司法难以规范的。与此类似,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三者的关系也如此,在党委领导下的工会也因此受到影响。实际上,新老“三会”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即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之间的关系,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决定性影响,人际关系成了决定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行的决定因素。

  二、从法律层面探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克服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现象。因此,笔者认为:

(一)完善国企改制立法

  虽然,有《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改制法》确保出资人到位,国资委也独立于政府部门,但要将国资管理和体制改革的宏观决策落到实处,仍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样才能解决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优化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国企改制后,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董事会封闭运作,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未能落实。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实现股权多元化;由此,“三会”和总经理之间相互制衡的决策与管理、约束机制的才能正常运行,也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

(三)真正突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

  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通过建立合理股权结构,避免股东大会被控制,从而保证股东会、董事会人员选举产生。这样才能最终真正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发挥其真正作用。

(四)强化公司董事会制度的核心作用

  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杜绝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人员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2.公司党委负责人和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优化其结构和功能,以防止公司出现多个决策中心;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所害小股东权益。

  3.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给予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获悉关于董事活动、薪酬以及商业利益的相关信息。

  4.建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董事代表股东利益。

(五)进一步完善公司经理层运作机制,建立有效的竞聘、激励、约束机制,这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

  1.实行股权激励,完善经营报酬制度。根据公司的规模、性质等具体情况实行经营者持股,同时,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2.严格实行经理层的董事会授权制,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完善竞聘制度。在经理与公司之间,形成真正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六)强化监事会职能、真正发挥监事会作用

  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选举组成监事会,监事会应忠实履行职责,监督纠正公司、董事、经理层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股东大会报告。

  2.牢固树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权利与义务;引进外部监事制度或实行混合监事制度。

  国企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和支柱,国企改制二十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问题不能回避,为了是国企更快更好地发展,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探索国企深入改革,开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营者期权与股票期权实务讲座将以.股票期权:国企与经营者双赢的选择[R].2202,6.[2] 刘海藩,吴光辉.国有企业改革和实践的新探索;白谦德.修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障碍及其完善对策[C].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3] 梁慧星.民商法丛论(第一卷).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C].法律出版社.[4] 王保树.公司法(修改草案)(专家建议稿)[S].

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3

  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营造发展“场、势”环境 当前,随着新常态下国家经济的结构性调整,深化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细胞企业而言,在这个急剧的变革时期,尤其要注重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企业的核心,是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及相互关系的表现,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客观上就要求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总体而言,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如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和监事任免等行使表决权;而董事会则是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聘任高管人员,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等;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检查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等;经理层是由以总经理为主体的经营管理班子组成,主要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事项,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这四个方面的关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就是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新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要从营造“场”和“势”两个环境来着手。

“场”是一个支撑的着力点,任何事物都必须在一个“场”的环境中存在,它既可以是一个能量场、也可以是一个发散场,并由此产生一种“场”效应,我们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实就是营造这个“场”环境或者“场”效应的过程。透视一个企业的发展,主要由三个层面构成,即技术层面、制度层面和文化层面,技术层面只是一种操作过程和手段,也就是经理层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而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则是一个制度层面的东西,并有逐渐向文化层面过渡的趋势。因此,营造企业的“场”环境,把企业各个层面通过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有机的联系起来,架构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以实现企业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并由此形成一种“场”效应,促使规范运营、良性发展。

  而“势”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势”就是这个过程的驱动力,并由此产生一种“势”效应。我们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实是一种营造这个“势”环境或者“势”效应的过程。在新常态下的企业改革发展中,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是一种“顺势”而为、长期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顺势、乘势、借势、造势、用势”等方式,通过“势”的驱动力,不断推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并由此形成一种“势”效应,实现企业持续改革发展。

“场”与“势”是一个相辅相成、交互发展、有机联系的整体,在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既要注重营造“场”环境,又要注重营造“势”效应,通过企业的内外驱动作用,引导企业改革创新,并形成一种“企业文化”,共同促进企业不断深化改革,不断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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