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3篇 装配式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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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3篇 装配式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1

  2017年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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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是针对行业投资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的专项研究报告,此报告为个性化定制服务报告,我们将根据不同类型及不同行业的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修订报告目录,并在此目录的基础上重新完善行业数据及分析内容,为企业项目立项、申请资金、融资提供全程指引服务。

  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在招商引资、投资合作、政府立项、银行贷款等领域常用的专业文档,主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能性、有效性、如何实施、相关技术方案及财务效果进行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以求确定一个在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合算的最优方案和最佳时机而写的书面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在投

  资管理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投资可行性报告咨询服务分为政府审批核准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关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融资用报告侧重关注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具体概括为:政府立项审批,产业扶持,银行贷款,融资投资、投资建设、境外投资、上市融资、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组建公司、征用土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可行性报告。

  报告通过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调查,在行业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对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科学预测,从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客观的、可靠的项目投资价值评估及项目建设进程等咨询意见。

  报告用途:发改委立项、政府申请资金、申请土地、银行贷款、境内外融资等

  关联报告: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议书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申请报告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市场研究报告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商业计划书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行业发展预测分析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大纲(具体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调整)第一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总论 第一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概况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名称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单位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拟建设地点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性质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期

  第二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编制依据和原则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编辑依据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编制原则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二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分析 第一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背景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产品背景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提出理由 第二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必要性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是国家战略意义的需要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是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是当地人民脱贫致富和增加就业的需要

  第三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市场分析与预测 第一节 产品市场现状 第二节 市场形势分析预测 第三节 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分析

  第四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第一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规模 第二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产品方案

  第三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设计产能及产值预测 第五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第一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选址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地点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用地性质及权属 土地现状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选址意见 第二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交通、能源供应条件 政策及用工条件 施工条件 公用设施条件 第三节 原材料及燃动力供应 原材料 燃动力供应

  第六章 技术方案、设备方案与工程方案 第一节 项目技术方案 项目工艺设计原则 生产工艺 第二节 设备方案

  主要设备选型的原则 主要生产设备 设备配置方案 设备采购方式 第三节 工程方案 工程设计原则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主要建、构筑物工程方案 建筑功能布局 建筑结构

  第七章 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第一节 总图布置 总平面布置原则 总平面布置 竖向布置

  规划用地规模与建设指标第二节 给排水系统 给水情况 排水情况 第三节 供电系统 第四节 空调采暖 第五节 通风采光系统 第六节 总图运输

  第八章 资源利用与节能措施 第一节 资源利用分析 土地资源利用分析 水资源利用分析 电能源利用分析 第二节 能耗指标及分析

  第三节 节能措施分析 土地资源节约措施 水资源节约措施 电能源节约措施 第九章 生态与环境影响分析 第一节 项目自然环境 基本概况 气候特点 矿产资源 第二节 社会环境现状 行政划区及人口构成 经济建设

  第三节 项目主要污染物及污染源分析 施工期 使用期

  第四节 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地方环保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 第五节 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污染减缓措施 使用期污染减缓措施

  其它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措施 第六节 环境影响结论

  第十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 第一节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安全防护 劳动保护 安全卫生 第二节 消防

  建筑防火设计依据 总面积布置与建筑消防设计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消防电气 第三节 地震安全

  第十一章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设置因素分析 项目组织管理模式 组织机构图 第二节 人员配置

  人力资源配置因素分析 生产班制 劳动定员

  表11-1劳动定员一览表 职工工资及福利成本分析 表11-2工资及福利估算表 第三节 人员来源与培训

  第十二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招投标方式及内容 第十三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实施进度方案 第一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工程总进度 第二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实施进度表 第十四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第一节 投资估算依据

  第二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总投资估算

  表14-1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三节 建设投资估算

  表14-2建设投资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四节 基础建设投资估算

  表14-3基建总投资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五节 设备投资估算

  表14-4设备总投资估算单位:万元 第六节 流动资金估算

  表14-5计算期内流动资金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七节 资金筹措 第八节 资产形成

  第十五章 财务分析 第一节 基础数据与参数选取

  第二节 营业收入、经营税金及附加估算

  表15-1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三节 总成本费用估算

  表15-2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四节 利润、利润分配及纳税总额预测

  表15-3利润、利润分配及纳税总额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五节 现金流量预测 表15-4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 第六节 赢利能力分析 动态盈利能力分析 静态盈利能力分析 第七节 盈亏平衡分析 第八节 财务评价 表15-5财务指标汇总表

  第十六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风险分析 第一节 风险影响因素 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 主要风险因素识别 第二节 风险影响程度及规避措施 风险影响程度评价

  风险规避措施 第十七章 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结论 第二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议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2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范管理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企业。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产业基地优先享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向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5.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基地申请表;

  2.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确定各省(区、市)产业基地推荐名额。第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的产业基地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应根据参评企业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实际业绩;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等。

  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评审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给定的名额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产业基地。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复核各省(区、市)推荐的产业基地和申请材料,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推荐的产业基地进行现场核查。复核结果经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后公布产业基地名单,并纳入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产业基地不予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产业基地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发展报告并接受检查。第十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 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对产业基地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产业基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建住房〔2006〕15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协助组织实施。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3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9 20:14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范管理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企业。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产业基地优先享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向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5.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七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基地申请表; 2.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确定各省(区、市)产业基地推荐名额。

  第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的产业基地进行评审。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应根据参评企业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实际业绩;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等。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评审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给定的名额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产业基地。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复核各省(区、市)推荐的产业基地和申请材料,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推荐的产业基地进行现场核查。复核结果经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后公布产业基地名单,并纳入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产业基地不予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产业基地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发展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第十七条 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对产业基地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产业基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建住房〔2006〕15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协助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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