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推荐3篇 国家劳动统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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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推荐3篇 国家劳动统计方法

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推荐1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1957年以前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等)。1958年及以后,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牧业中取消了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办的工业产值; 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1980年及以后,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划归工业。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从2003年起,执行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森林采运业产值。农业中取消了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产值,将野生林产品的采集划归林业。第一次农业普查以后,由于畜牧业产品年报数据与普查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畜牧业年报数据和畜牧业产值进行了修正。2010年执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对2009年的农业、林业产值做了相应调整。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及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相加即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粮食产量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其产量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作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1989年以前

  全国粮食产量数据主要靠全面报表取得,1989年开始使用抽样调查数据。

  棉花产量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春播棉和夏播棉。产量按皮棉计算。不包括木棉。油料产量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水产品产量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水产品产量是通过各级水产和统计部门逐级上报取得数据。1995年及以前,贝类中牡蛎按鲜肉计算;蚶、蛤、蛙按5斤鲜品折1斤计算。1996年以后则统一按鲜品计算。

  猪、牛、羊肉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即胴体重)的重量。包括全社会范围内的产量。1996年以前为全面统计并逐级上报数据。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以后,根据普查结果,对畜牧业主要年报数据进行了修正。1999年以后,国家统计局在部分地区开展了猪、牛、羊、禽等主要畜禽品种的抽样调查,并用抽样数据作为国家定案数据使用。未开展抽样调查的地区和品种,仍使用各级统计部门逐级上报数据。2007年,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对2000—2006年畜牧业主要年报数据进行了修正。2008年,建立了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制度,猪、牛、羊、禽等主要畜禽数据均以抽样调查数为法定数据。

  期初(末)畜禽存栏头(只)数指报告期初(末)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农民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大牲畜、猪、羊、家禽等畜禽的存栏数。数据上报方式及数据调整情况同猪、牛、羊肉产量。

  农作物播种面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在播种季节基本结束后,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也包括在内。目前,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包括粮食、油料、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瓜类和其他农作物等十大类。

  有效灌溉面积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在一般情况下,有效灌溉面积应等于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备,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水田和水浇地面积之和。它是反映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指标。

  农用化肥施用量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公式为:

  折纯量=实物量×某种化肥有效成份含量的百分比

  农业机械总动力指全部农业机械动力的额定功率之和。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农用运输和农田基本建设等活动的机械及设备。农机总动力按使用能源不同分为以下四部分:

  柴油发动机动力:指全部柴油发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汽油发动机动力:指全部汽油发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电动机动力:指全部电动机(含潜水电泵的电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其他机械动力:指采用柴油、汽油、电力之外的其他能源,如水力、风力、煤炭、太阳能等动力机械功率之和。

  这个指标的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农机部门。

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推荐2

  2006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布置会议参阅材料

  劳动工资 常用统计指标解释

  丰城矿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处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劳动工资类

  期末人数 是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已经招用但到期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未用完的招工指标均不统计为期末人数。

  单位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单位使用的户粮关系在农村的从业人员。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之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评聘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长期职工 指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职工,包括了过去的全部固定职工和绝大部分合同制职工。

  临时职工

  指合同期限不到一年的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 按劳动统计规定不作为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平均人数

  是指报告期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一)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期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事业和机关单位,其月平均人数,可以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2。

  开工不满全月的企业(期中开工或期末开工)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以开工后每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二)季平均人数:是以报告季中各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3,开工

-1人,以及为原煤生产服务的辅助车间的工人。包括井下、地面、露天、矿山救护全部工人。

  1、井下工人:是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口以下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均属井下工人。如果工人工作地点不固定,应按其主要的或经常的工作地点来确定。如平峒的运输工人和井下机电修理工人,他们主要在井下,可视为井下工人。

(1)回采工人:是指由回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至顺槽运输机机头溜煤眼为止的从事工作面采煤和服务于采煤工作的工人。具体划分如下:

①回采工作面工人:是指使用综机、高档、普采机组和水力采煤工作面,算至顺槽运载机头溜煤眼为止的全部工人。包括综机装设的转载机、控制台、泵站的操作人员和维修工。

②回采工作面与顺槽均用溜子或皮带运输,算至顺槽溜煤眼为止。包括顺槽巷道修理工、看溜子工、溜子维修工。

③顺槽与上下山有溜子或皮带连接的,也算至顺槽运载机头为止。④顺槽溜子或皮带运输机为两个工作面共同服务的,其范围均应算至顺槽运载机头溜煤眼止。

⑤工作面无运输机设备而以人力推车运输的,其范围算至第一次接车为止(不包括接车工人)。

⑥从事采后掘进的工人算回采工人。

⑦工作面因技术管理问题停产,处理善后工作的工人仍算回采工人。但调作其他工作的,应按调后实际从事的岗位划分。

⑧采用综机或普采机组采煤的工人,在搬迁期间(自原工作面拆卸起至新工作面安装完毕为止,从事搬迁工作,临时调往其他采煤工作面或进行人工回采(回收残留煤柱),也视为回采工人。

(2)掘进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范围内至运输道第一次接车止(皮带运输的,算到第一部皮带为止),不包括接车工人,从事掘进工作和服务于掘进工作的工人。

  综掘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进行工作至转载机为止的全部工人,包括机组操作、控制台维修等工人。

  巷道不符合规格质量而进行返工的工人,分层开采拉第一幅切割巷道的工人,为掘进工人;属于设计变更在原巷道进行返工的工人,为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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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煤生产的学徒、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范围参照工业生产人员分类的学徒、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解释。

  1、学徒 指在熟练工人指导下,在生产劳动中学习生产技术并享受学徒待遇的人员。

  2、工程技术人员 指担负工程技术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3、管理人员 指在企业各职能机构及各基本车间与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二、非原煤生产人员:是指从事原煤生产以外的其他工业生产和从事专用基金项下工程的工人、学徒、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的工程指挥部既有基建又有生产的单位应按以哪一方为主进行划分。

(一)非原煤生产工人包括:

  1、凡从事原煤以外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的工人。如矿务局机修厂(矿属机修厂除外)、火药厂、机车及汽车修理厂、发电厂、选煤厂(选后分等级的)、钢铁厂、铁矿、焦化厂、制氧厂、橡胶厂、灯泡厂、印刷厂、矿灯厂、甲醛厂、炭墨厂、轴承厂等。

  2、矿务局(施工单位除外)所属的从事建筑材料生产单位的工人。如水泥、予制构件、砖瓦、砂石、料石、白灰及耐火砖厂等。

  3、从事专用基金工程或因专用基金不足,由生产费用列支所作的专项工程的全部工人。包括:

(1)更新改造(维简)基金项下从事井巷、土建、安装工程的全部工人。

(2)大修理基金项下从事房屋建筑、井巷大修的工人。(3)职工福利基金项下开支,从事土木建筑与安装工作的工人。(4)从事非常损失费项下的灾害复旧工作以及列入工程计划内的灭火、防洪工程的工人。

(5)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净增采区)的工人。

  4、其他方面的工人:包括环境保护工程、抗震工程、厂外运输、煤

-5人等;②非机采面工人:除工作面工人外,对顺槽用溜子或皮带运输的,算至顺槽溜煤眼为止,包括顺槽巷道修理工、看溜子工、溜子修理工等;对顺槽与上下山有溜子或皮带连接的、对顺槽溜子或皮带运输机为两个工作面共同服务的,均应算至顺槽溜煤眼止;对工作面无运输设备而以人力推车运输的,其范围算至第一次接车为止(不包括接车工人)。从事采后掘进的工人算回采工人。

(2)掘进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范围内,至运输道第一次接车止(不包括接车工人);皮带运输的算到第一部皮带止的从事掘进工作和服务于掘进工作的工人。掘进工人中的综掘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进行工作至转载机为止的全部工人,包括机组操作、控制台、维修等工人。

(3)井下运输工人:指在采、掘工作范围以外从事井下运输的全部工人。如从事原煤、矸石、材料、设备等运输的工人,以及为运输设备、轨道等日常维修工作的工人。

(4)巷道维修工人:是指从事井下巷道维修工作的全部工人。如:架棚、刷帮、挑顶、挖底、处理水沟、井筒修理及巷道清理等工人。

(5)井下其它生产工人:除上列井下工人外的井下工人。如:通风、排水、压风、安检、火药管理、设备移装、机电维修、液压修理、变配电、生产地质勘探、水文、测量、工具与材料保管等工人。

  2、露天工人:是指在露天矿场由剥离到采煤装车外运为止所有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包括采、剥、穿孔、爆破、机电、运输、装运、排土等工人。在露天工人中参与计算效率的工人有:

(1)剥离工人:是指从事露天矿场表土和岩石挖掘工作的工人。包括电铲及人力挖掘和装车、穿孔、爆破、平道、扫道、装车线内的推(倒)车及挖掘工具和机械的维护修理等工作的工人。

(2)露天采煤工人:是指在露天矿场采煤过程中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全部工人。包括:打眼、放跑、电铲、人工挖掘、装车、平道和扫道,以及装车线内的推(倒)车和机械工具的维修等工作的工人。

(3)露天运输工人:是指在露天矿场从事原煤生产运输的全部工人。包括由剥离装车线起到矸石排弃场翻车为止,由采煤的装车线起到原煤入洗前止(入洗后仍为原煤的算至选后装车外运为止),所有直接从事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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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公式:

  回

  采

  产

  量

(吨)回采工作面工人

= ━━━━━━━━━━━━━━━━━

  效率(吨/工)回采工作面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工日)

(二)回采工作面工人的范围,见本规定中回采工人中的回采工作面工人。

(三)回采工作面工人效率,按落煤方式的不同,可分别计算综采面、高档面、普采面、水采面效率。其计算公式分别为各自采面的产量除以各自采面的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

  三、掘进工作面工人效率

(一)计算公式:

  生

  产

  掘

  进

  进

  尺

(米)掘进工作面工人

= ━━━━━━━━━━━━━━━━━ 效率(米/工)

  掘进工作面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工日)

(二)掘进工作面工人的范围,见本规定中井下工人中的掘进工人。

  四、露天工人效率

(一)计算公式:

  露

  天

  原

  煤

  产

  量

(吨)露天工人效率

= ━━━━━━━━━━━━━━━━━━━(吨/工)

  露天原煤生产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工日)

  实际工作工日 是指工人实际工作的天数。一个工人实际劳动一个工作班即为一个实际工作工日,不管这一天工作时间长短,如工作超过一个工作班或发生非全日停工与非全日缺勤时,也应按一个实际工作日计算。

  在实际工作工日中包括:(1)公休日加班满一个工作班的工日数;(2)因公出差到企业外工作的工日数;(3)全日停工工日中被利用的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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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推荐3

  人力资源统计指标解释

  一、劳动情况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1、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⑴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⑵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⑶发包给其他单位半成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其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的农村搬运队、建筑队的人员等。

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招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民工。

⑸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⑺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临时职工 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岗职工。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单位的在岗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 指未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5、职工 指在单位工作,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的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6、本年增加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本单位招收、录用和调入的全部从业人员。

-从农村招收的人员 指从农村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调入人员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成建制调入或兼并的人员。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本项指标是调入人员的其中项。

-其他 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本单位增加人员。

  7、本年减少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离开本单位并不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

  退休 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开除 指由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辞退 指按照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以及因其他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终止解除合同 指由于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企业终止和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人员。

  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工作的人员。本项指标是调出人员的其中项。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9、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10、职工工资总额: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即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两部分。

  二、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未人数/2 2.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计算公式为:

  季平均人数=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 3.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

  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至本季止报告期内年初各月平均人数之和/年初至报告季内月数

  三、工资总额具体内容

  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在岗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6)其他工资:是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2、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全部生活补贴、费用。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四、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及其他保险福利费。(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等。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是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买断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15)由单位负担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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