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最新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确权流程3篇(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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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最新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确权流程3篇(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西安市最新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确权流程1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

  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

  第九条

  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开发基金后的余留部分;

(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同级税收留成部分;

(三)城中村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编制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批准即列入改造计划。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应包含:村庄现状资料,清产核资、集体经济改制、资产分配、旧村拆迁安置方案、控制性详规及建设方案等。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须经村民或(户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后,由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初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实施改造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报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如建设方案有较大调整,拆迁安置方案有较大变化等,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

  改制

  第十三条

  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换发户口簿的工本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他费用免收。

  第十四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并公示。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尖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备案。

  改制后组建的经济组织,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负责原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

  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现行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完成撤村建居的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按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

  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

  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前,城中村居住、生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可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后的剩余土地可发展生产开发建设。涉及旅游、娱乐、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

  土地资源紧缺的城中村可以实行货币或异地安置。进行异地安置的土地可按等价置换方式进行,也可在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中给予解决。

  第二十一条

  除城市规范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外,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的城中村现有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办理。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发[2004]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法》颁布实施后,各区在土地改革尝试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风景名胜周边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征集,并组织公开展示征求市民意见。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二十七条 除城市绿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外,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生产、生活用地指标原则上人均不高于65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新建种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建设用地证件、土地证件及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经审查合格,交纳城建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安置村民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预售。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纳入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

  第六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各改造村应当结合本村的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运迁前需要进行房屋估价的,估价单位应具有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

  第三十四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实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中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与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三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城中村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依据。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不予补偿。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涉及商业用房的,以土地原始批准用途为准,凡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住宅用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利用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或全体成员集资自行改造的,可自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过渡补助标准。

  引进投资商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其补偿安置方案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及过渡补助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二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得,依据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安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地价和建设配套费)与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二)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相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

(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在价结算。

  第三十九条 原户口在城中村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和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女在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当与被拆迁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的标准应不低于《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

  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相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度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依据本村村民安置补偿方案及本办法,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擅自改变改造工作方案,进行与城中村改造无关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相应的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城中村改造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2007年 10月20日 施行

西安市最新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确权流程2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

(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二○○八年九月八日)

  为了规范城中村改造中土地确权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操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在国务院批准的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的城中村,经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村委会转为居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转为股份公司后,均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二、操作程序

(一)申请改造后的股份公司申请土地确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确权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该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

  4.区政府关于完成无形改造工作的文件。

  5.公安机关关于完成农转居工作的确认文件。

  6.股东(或居民)大会关于同意办理土地确权和申请用地的决议。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规划定点图及勘测成果表。

  9.超过城中村改造用地标准的,附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的剩余土地收购储备协议。

  10.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应当如实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经初审,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确权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确权

  1.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土地确权申请后,应会同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申请确权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地籍调查结果有关内容,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事项向申请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询问。

  2.经审核认为可以依法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将拟确权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发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文件,确定申请确权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申请人可以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申请人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政府土地确权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登记发证申请人持确权文件及其它土地权属登记资料,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

  主题词:城乡建设城中村土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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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厅,西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区、县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12日印发

西安市最新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确权流程3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 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 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其中涉及改制的内容应当与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商一致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管委会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改 制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七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前款规定的政府承担的费用以城中村土地依法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用地计划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综合用地之外该城中村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改造综合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七条 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周边城中村的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设项目免缴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其他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

  第六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村拆除应当在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监督下实施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城中村管理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施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

  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第四十三条 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实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过渡补助费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过渡补助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原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属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属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应当文明守法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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