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水利工程景点讲解3篇 四川旅游景点都江堰水利工程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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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水利工程景点讲解3篇 四川旅游景点都江堰水利工程的介绍

都江堰水利工程景点讲解1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6-16 【生效日期】1997-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都江堰灌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道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及其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第三条 第三条 在都江堰灌区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以及涉及水利工程的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第四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国家给予补助的原则。

  第五条 第五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都江堰水利工程主管机关。其设立的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渠道枢纽、干渠、分干渠及各支渠分水枢纽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其中府河干渠的洞子口钢架桥至学生大桥、二江寺至黄龙溪段委托成都市管理。

  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都江堰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灌区事务民主协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参加的会议,通报情况,商议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第七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科学试验、技术革新,搞好渠系绿化,充分发挥现有工程和设备的潜力,科学调度、合理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工农业生产用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九条 第九条 都江堰灌区应当制定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第十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改建、扩建、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符合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新灌区的建设,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提出申请和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必须坚持岁修制度。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岁修工作的领导。

  支渠分水枢纽以上水利工程的岁修方案由都江堰管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水利工程岁修方案,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并报都江堰管理局备案。各市、县开展岁修时,应与都江堰管理局协商确定渠道的断流、输水时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渠道工程的岁修,由都江堰管理局组织完成。

  干渠(含分干渠、支渠分水枢纽)的岁修,在农业水费收费标准未达到成本之前,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受益地区的群众用劳动积累工完成。

  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各级渠道的岁修,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受益地区的群众用劳动积累工完成。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较大规模的病害工程整治和特大水毁工程的修复,支渠分水枢纽以上的,由都江堰管理局制定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都江堰水利工程设施和有效灌面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按规定进行补偿,补偿费必须用于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用地范围,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都江堰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用地,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

  都江堰水利工程经批准占用的土地以及拥有的水面、水体属国家所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都江堰灌区内城镇规划应与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在编制城镇规划时,凡涉及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应当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建设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根据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需要,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暗涵、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以及在渠道上修建水电站,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已获批准的上述建设项目,因性质、规模、地点等重大事项变动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建筑物;不得进行爆破、打井、筑坟、采石、取土以及其他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禁止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都江堰水利工程渠道和水库内倾倒垃圾、丢弃废物、排放污水。

  现有排污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理,使排放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库、渠道水域开展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都应实行有偿使用,并提交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都江堰水利工程渠道内采砂,必须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服从工程整治规划,不得危及工程安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禁止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都江堰灌区的水源,包括都江堰渠道以上的岷江径流、灌区边沿溪河径流、区间径流及地下水。岷江上游及灌区边沿溪河径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都江堰灌区供水、防汛要求。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水权集中,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水量的分配和调度,应当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兼顾环境用水。水电站、水动力站、航运、漂木、旅游、养殖等用水,必须服从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和工业用水的需要,服从防洪调度。

  农业用水的调度,平原灌区主要按灌溉面积比例配水;丘陵灌区以夏、秋季引水囤蓄为主,其他时段由都江堰管理局根据来水情况进行调度。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等用水户,应当按规定时间向都江堰管理局报送用水计划。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都江堰管理局应根据用水户所报的用水计划编制供水计划,经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参加的会议商议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都江堰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对用水实行统一调度。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用水户必须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确需超计划用水的,必须向都江堰管理局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经都江堰管理局同意后,方能用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新增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等用水户,必须向都江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都江堰管理局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用水。

  因灌区扩大新增农业用水,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都江堰管理局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用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应按规定设置水文测流断面或量水设施,并按水文规范进行观测和资料整编。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用水户必须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放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所有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标准的核定以成本为依据,分类计价。

  水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农业水费的分配比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用水户应在取水点设置计量装置,供水单位按用水户实际用水量收费;未设置计量装置的,按用水户的设备取水能力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应当按规定交纳加价水费。

  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等用水户,必须在次月上旬向都江堰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足额支付上月水费。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农业水费实行按亩计收或以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计收的办法,以实物计征的,按市场价格进行货币结算。

  农业水费由灌区各县负责征收,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技术优势,发展水利经济。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用一定比例的资金发展水利经济。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对单位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在水利工程渠道内采砂的,除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服从用水调度,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按期交纳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每日加收应交水费2‰的滞纳金,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中在都江堰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工程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由都江堰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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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水利工程景点讲解2

  景点讲解 各们游客,你们好,我是大家的导游,谭军,大家叫我小谭就可以了.欢迎大家到我们富乐山来.先给大家提个醒,大家在游览过程中,一定注意保管好自己财物及你们的安全.富乐山,距离绵阳市区二公里.被誉为“绵州第一山”。何以又称为富乐山呢?据《方舆览胜》记载,东汉建安16 年,刘备入四川,刘璋在此迎接他,他望见四川险要和富饶十分高兴,饮酒中不禁称赞:“富哉,今日之乐乎”。富乐山由此而得名,其名沿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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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生们,女士们,这幅大型油画是描述当年刘璋与刘备在此会晤的情景,当时没有照像机,这是一福想象画,但可看出他俩是貌合神离各怀其志。请大家登楼。富乐阁内二至四层的展览厅内展出了一堂精美的《三国雕苑》小型圆雕和浮雕,表现三国时期战争故事的作品共百余个。比如“桃园结义”、“三战吕布”、“千里走单骑”......每幅附有解说。在这组雕苑中可以领略到一千八百年前三国割据,群雄纷争的战乱场景,也是当时谋略战争的生动写照。这组雕塑歌颂推崇古代的英雄人物,赞美民族的智慧武勇,从而激发人民的爱国热情。好了,各位游客,我们接着参观下一个景点,谢谢大家.

都江堰水利工程景点讲解3

  都江堰水利工程观后感

  都江堰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原灌县)境内,岷江上的大型引水枢纽工程,也是现有世界上历史最长的无坝引水工程。始建于秦昭王末年(约公元前256-前251),秦蜀守李冰主持兴建。工程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运、城市 供水等多种效益。成都平原因此富庶,自古有“天府之国”美称。都江堰始名于宋代,宋以前称都安堰、湔或犍尾堰。

  都江堰水利工程充分利用当地西北高、东南低的地理条件,根据江河出山口处特殊的地形、水脉、水势,乘势利导,无坝引水,自流灌溉,使堤防、分水、泄洪、排沙、控流相互依存,共为体系,保证了防洪、灌溉、水运和社会用水综合效益的充分发挥。它最伟大之处是建堰2250多年来经久不衰,而且发挥着愈来愈大的效益。都江堰建成后,成都平原沃野千里,“水旱从人,不知饥馑,时无荒年,谓之天府”。

  都江堰渠首枢纽主要由鱼嘴、飞沙堰、宝瓶口三大主体工程构成。三者有机配合,相互制约,协调运行,引水灌田,分洪减灾,具有“分四六,平潦旱”的功效。

  1、岷江鱼嘴分水工程

  鱼嘴分水堤又称“鱼嘴”,是都江堰的分水工程,因其形如鱼嘴而得名,它昂头于岷江江心,包括百丈堤、杩槎、金刚堤等一整套相互配合的设施。其主要作用是把汹涌的岷江分成内外二江,西边叫外江,俗称“金马河”,是岷江正流,主要用于排洪;东边沿山脚的叫内江,是人工引水渠道,主要用于灌溉。

  在古代,鱼嘴是以竹笼装卵石垒砌。由于它建筑在岷江冲出山口呈弯道环流的江心,冬春季江水较枯,水流经鱼嘴上面的弯道绕行,主流直冲内江,内江进水量约6成,外江进水量约4成;夏秋季水位升高,水势不再受弯道制约,主流直冲外江,内、外江江水的比例自动颠倒:内江进水量约4成,外江进水量约6成。这就利用地形,完美地解决了内江灌区冬春季枯水期农田用水以及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和夏秋季洪水期的防涝问题。

  2、飞沙堰溢洪排沙工程

  飞沙堰溢洪道又称“泄洪道”,具有泻洪、排沙和调节水量的显著功能,故又叫它“飞沙堰”。飞沙堰是都江堰三大件之一,看上去十分平凡,其实它的功用非常之大,可以说是确保成都平原不受水灾的关键要害。飞沙堰的作用主要是当内江的水量超过宝瓶口流量上限时,多余的水便从飞沙堰自行溢出;如遇特大洪水的非常情况,它还会自行溃堤,让大量江水回归岷江正流。飞沙堰的另一作用是“飞沙”,岷江从万山丛中急驰而来,挟着大量泥沙、石块,如果让它们顺内江而下,就会淤塞宝瓶口和灌区。古时飞沙堰,是用竹笼卵石堆砌的临时工程;如今已改用混凝土浇铸,以保一劳永逸的功效。

  3、宝瓶口引水工程

  宝瓶口起“节制闸”作用,能自动控制内江进水量,是湔山(今名灌口山、玉垒山)伸向岷江的长脊上凿开的一个口子,它是人工凿成控制内江进水的咽喉,因它形似瓶口而功能奇持,故名宝瓶口。留在宝瓶口右边的山丘,因与其山体相离,故名离堆。离堆在开凿宝瓶口以前,是湔山虎头岩的一部分。由于宝瓶口自然景观瑰丽,有“离堆锁峡”之称,属历史上著名的“灌阳十景”之一。

  都江堰的创建,开创了中国古代水利史上的新纪元,以不破坏自然资源,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服务为前提,变害为利,使人、地、水三者高度协合统一,是全世界迄今为止仅存的一项伟大的“生态工程”。开创了中国古代水利史上的新纪元,标志着中国水利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世界水利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章。都江堰水利工程,是中国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文化划时代的杰作,更是古代水利工程沿用至今,“古为今用”、硕果仅存的奇观。与之兴建时间大致相同的古埃及和古巴比仑的灌溉系统,以及中国陕西的郑国渠和广西的灵渠,都因沧海变迁和时间的推移,或湮没、或失效,唯有都江堰独树一帜,由兴建源远流长,至今还滋润着天府之国的万顷良田。

  都江堰是一个科学、完整、极富发展潜力的庞大的水利工程体系。是巧夺天工、造福当代、惠泽未来的水利工程,是区域水利网络化的典范。李冰主持创建的都江堰,正确处理鱼嘴分水堤、飞沙堰泄洪道、宝瓶口引水口等主体工程的关系,使其相互依赖,功能互补,巧妙配合,浑然一体,形成布局合理的系统工程,联合发挥分流分沙、泄洪排沙、引水疏沙的重要作用,使其枯水不缺,洪水不淹。都江堰的三大部分,科学地解决了江水自动分流、自动排沙、控制进水流量等问题,消除了水患。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科学奥妙之处,集中反映在以上三大工程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大系统,形成无坝限量引水并且在岷江不同水量情况下的分洪除沙、引水灌溉的能力,使成都平原“水旱从人、不知饥馑”,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解放后,又增加了蓄水、暗渠供水功能,使都江堰工程的科技经济内涵得到了充分的拓展,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都江堰水利事业工程针对岷江与成都平原的悬江特点与矛盾,充分发挥水体自调、避高就下、弯道环流特性,“乘势利导、因时制宜”,正确处理悬江岷江与成都平原的矛盾,使其统一在一大工程体系中,变水害为水利。

  两千多年前,都江堰取得这样伟大的科学成就,世界绝无仅有,至今仍是世界水利工程的最佳作品。中国古代的水利工程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是在对自然地理环境深刻认识的基础上,千百万人民辛勤劳动的结果。它集中体现了古代中国人民在水利水运、建筑、测量等工程领域的科学成就、智慧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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