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3篇 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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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3篇 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上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1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首次流转合同及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流转的情形:

(一)未按首次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三)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超过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

(六)无建筑物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关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镇(含火炬开发区,下同)、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可以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手续:

(一)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工业园区;

(二)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

(三)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

(五)因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划留的用地;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市政府已预征预控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各镇政府预征预控的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小编提醒: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首次流转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上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2

  普定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研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调研的通知》,结合我县已经开展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相关情况,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如下思考。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理解

  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其中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亦即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普定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需求

(一)是规范小城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要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普定县各乡镇不同程度的进行小城镇开发,开发面积均约200亩以上。都是利用集体土地进行一级土地开发,开发后面临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办证等问题。开发出来的建设

  用地,用于乡镇集贸市场建设、农民个人住宅、加工业等,产生集体土地买卖行为,这就需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探索出的经验进行规范。

(二)是满足乡镇村办小微企业融资的需要

  在乡镇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小型食品加工厂、纯净水厂、水泥砖厂等小型企业,因企业需要融资贷款,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受集体性质限制不能融资或融资金额少;若申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手续较为麻烦,程序较为复杂,周期长。这就需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政策及时兑现,满足乡镇村办企业日益发展的需要。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报批和补偿安置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方能报批,这就限制用地范围,使不符合规划的未利用地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建议允许使用不符合规划的未利用地报批为集体建设用地,解决小微企业发展用地的需求,更好地保护耕地。

  2、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因集体性质未改变,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参照征收为国有的补偿安置标准,如涉及补偿难于落实,获取土地有难度,强制执行于法无据;涉及到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社保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政府,需要界定。建议报批农转用前,做好建设规划硬功,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缩小征地范围,做好村民工作,必须得到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才可以报

  批。集体土地农用地批转后,立即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参照当地征收集体土地程序及补偿安置标准进行征地。

  3、农村宅基地买卖现象普遍存在,为规范该类违法买卖土地乱象,建议已经发生买卖且符合规划宅基地,只要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按规定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登记,评估补交土地收益后,允许抵押、出租、转让等流转,防止集体收益流失。流转发生增值的,必须缴纳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流转变更登记。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前,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规划设计,评估确定地块价值,便于进行招拍挂操作流程。目前,土地市场网不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地公告,可在地方媒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公告。

  2、供应主体是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作界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四通一平”或“五通一平”资金,将“毛地”转“熟地”。而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资金管理权,无法统筹土地前期开发。建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导,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操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如何分配,应该明确分配主次、比例,避免收益管理混乱,造成好事办不好,引起社会矛盾。建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产生的收益扣除开发成本后,乡镇、村按30:70分配,村集体部分除了留足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外,用作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丰富文化生活等支出。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后管理,如果没有硬性的合同约束,很难做到按时开竣工,有可能产生批而不用,用而不尽等闲置土地现象。建议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签订合同,便于监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的,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国土资源局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后期使用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对象及利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对象如果全面放开,对于搞活、壮大村集体经济,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增强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但可能对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形成冲击,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相互竞争,削弱国有建设用地主导地位,也导致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不配合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有可能出现不法商贩投机屯地,转让抛售集体建设用地牟取暴利现象;还有可能造成新一轮小产权房问题。建议购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只能是本乡镇内小微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无房户。严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建小产权房搞房地产开发,避免出现新社会的“地主”、“土豪”,使贫富悬殊差距加大,加剧社会矛盾。总之,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它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不是集体的所有的建设用地,因为农村还有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来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二是符合规划,必须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充分征求意见,分析利弊,不能无序进行开发,浪费土地。三是用途管制,必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确权,才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四是要规范公开的市场操作,不能私下授受,暗箱操作,导致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所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开展试点,在探索中不断优化,不是一下就推开的。

  普定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7月16日

上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3

  政策和法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8〕17号 2008年4月18日

  四、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四)强化农村村庄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加快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坚决贯彻“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新增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庄内有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规划明确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和改扩建住宅。对因国家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和因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和农民新村建设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十五)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

  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农村“空心村”、公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专项清理整治。全面掌握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管理台帐等信息系统。对农村建房布局不合理、建新不拆旧等形成的“空心村”、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在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整治,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各地可给与奖励或补助。

(十六)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经依法批准,允许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

  五、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 西 省 建 设 厅 陕 西 省 农 业 厅

  陕国土资发〔2009〕40号

  关于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 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贯彻落实检查情况的报告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8号)及检查工作方案下发后,我省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全省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

  按照国家四部门检查通知和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们成立了由省国土资源厅主管领导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相关人员参加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国办发[2007]71号文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陕国土资发[2008]134号),就检查的内容范围、方法步骤作了具体的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据了解,各市对这次检查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迅速安排部署。有的市还组织召开了国土、建设、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联席会议,明确任务,研究抓好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工作衔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不折不扣地完成好这次检查工作任务。

  二、突出重点,严格自查自纠

  这次检查工作重点以市、县两级的自查自纠为主,我省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情况的自查自纠、总结整改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从我们检查和各市上报的自查情况看,各市、县能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08]15号、陕国土资发[2008]7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抓好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注意加强文件的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严格依法办理集体土地的使用手续;坚决制止和查处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规违法行为。结合这次国办发[2007]71号文贯彻落实情况检查活动,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范围、主要内容和要求,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同时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法违规用地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查处及督办工作。经检查发现,个别市、县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中,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以及借农业园区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宗进行调查核实,统一登记填表;对查出的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据检查统计,我省农村建设圈占土地亩,其中耕地面积亩,经批准的亩,未批准的亩;实际使用面积亩,其中耕地面积亩;用于农业开发用地亩,其中耕地亩,经批准的亩,未批准的亩;“以租代征”面积亩,实际占地面积亩,其中耕地面积亩,不符合规划面积亩。截止目前,在本次检查中查出的违规用地问题已全部得到纠正和处理。

  三、认真总结整改,完善制度措施

  针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检查活动中查找出的问题,我们要求各市、县认真总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的经验教训,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认真进行整改,在摸清情况、查清问题、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努力抓好市、县整改工作的落实,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纠正不力、整改不彻底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省国土资源厅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一是加大集体建设用地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发[2008]15号两个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意识。

  二是加大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的执行力度。加强调研,准确掌握情况,提前介入,加强批后监管。研究制定对各级政府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考评办法,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情况列入政府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问责制和通报批评。

  三是加大集体建设用地执法监察力度。协调各市政府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土地联合执法机制,促使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切实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7〕71号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

  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部将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意见》强调,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一是明确土地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今年,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二是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各地要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三是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国土资源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

《意见》要求,完善设施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一是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

  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7〕4号

  8.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我省农村建设用地总量较大,利用效率不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用好现有的农村建设用地。各地要科学制订旧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的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以盘活村庄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为主,搞好内部挖潜,提高利用率。

  11.稳步推进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于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节省出来的存量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结合我省正在实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要求,在符合规划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条件下,引入市场化机制,积极消化利用和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中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要努力探索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和管理的新机制,缓解农村建设用地矛盾,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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