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考试大纲3篇(二级建造师机电实务试卷)

时间:2022-11-06 14:40:4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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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考试大纲3篇(二级建造师机电实务试卷)

年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考试大纲1

  二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大 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大纲

  2Z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Z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Z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2Z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2Z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2Z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2Z 2Z 2Z 2Z 2Z 2Z20]094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2Z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人管理 2Z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2Z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2Z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Z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2Z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2Z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Z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Z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争议的解决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2Z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Z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Z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2Z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2Z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变更、解除和终止 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2Z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2Z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Z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Z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的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Z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Z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Z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Z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2Z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Z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2Z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2Z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2Z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2Z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2Z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程序

  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2Z 仲裁裁决的执行

  2Z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2Z 调解与和解制度

  2Z 调解的规定

  2Z 和解的规定

  2Z 2Z 2Z 2Z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判决执行9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

  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1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指通过国家注册建造师考试,成绩合格,经有关人事考试部门认可并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具有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这是注册建造师的前提条件,只是有了资格,但未经注册,不能执业;○2注册建造师是指持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企业注册申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到所在企业的建造师,可以执业建造项目。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

  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

  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7、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8、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

  1、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

  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2、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3、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宪法考点解析

  1、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3、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

  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5、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6、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

  7、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8、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1、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1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13、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4、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5、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6、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17、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18、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1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0、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

  2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22、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23、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24、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5、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26、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

  27、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注: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

  28、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29、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 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0、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31、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33、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34、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35、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6、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37、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8、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39、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 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8、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9、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0、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1、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2、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3、联合承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4、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5、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16、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

(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 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7、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未有 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 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18、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19、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20、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限制: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限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1、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 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 的依据)

(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2、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 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报告建设 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3、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七、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

  1、基本原则: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序)和 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 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 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 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 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 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 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 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法定要求和招标人要求)

  6、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

  A、投标人在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7、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 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 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货物招标:与投标 有效期一致。

  10、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联合体本身虽是多个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

  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 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1、连带责任承担: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

  29、不予受理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1、评标专家的选取

(1)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3、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49、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0、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垫资及利息处理: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51、招标条件:已履行审批手续;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3、邀请招标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55、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6、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 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5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的发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2、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3、标底: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5、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拒绝延长时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6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68、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社会中介组织。

  69、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0、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八、安全生产法考点解析

  1、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

  2、组织保障措施:保障体系;岗位责任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社会保险四个方面)

  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管理

  3、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形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4、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人力资源管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7、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8、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1(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9、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0、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2、事故报告时间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3、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14、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重大:省级政府;

  较大:市级政府;

  一般:县级政府。

  15、安全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6、安全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1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8、安全监督不得收取费用。

  质量监督可以收取费用

  受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都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九、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

  34(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2)依法履行合同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督)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前监督)

  5、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

  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2)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6(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7(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3、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4、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与施工许可证取得条件比较)

  1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

  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5、隐蔽工程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6、6、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保修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9、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0、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1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1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40(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13、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14、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

(1)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2)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15、缺陷责任期的起算: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6、质量保证金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17、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8、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一、产品质量法考点解析

  1、何谓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不是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产品

  3、在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42(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1)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十二、标准化法

  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规划阶段(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勘察、设计阶段;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阶段;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任何阶段。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5、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7、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8、正确区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通用 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

  十三、环境保护法

  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44(1)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2)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3)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重大变动处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6、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入试运行。

(3)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7、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8、不禁止排放的情形:

(1)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2)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3)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9、防止地下水污染:

(1)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

  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2)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

  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10、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1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2、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13、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十五、节约能源法考点解析

  1、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2、国家立法态度上的差异:

(1)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47(2)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3)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4)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3、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后果:

(1)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4)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十六、消防法考点解析

  1、消防设计的审核

(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消防设计的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4、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七、劳动法考点解析

  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定期健康检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成年人

年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考试大纲2

  施工计量器具管理范围防火措施。3.临时用电的检查验收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

  1.强制检定强制具定期定点地由

  六、项目部对计量器具的管理(1)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持证电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一)施工现场计量器具的使用要工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失。2H《特种设备安全法》

  2.非强制检定由使用单位依法自求2.施工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后,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相关规定

  行定期检定(1)属于强制检定范无论是企业自有的、租用的或是由(2)临时用电工程检查内容包括: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畴的。如用电计量装置、兆欧表、建设方提供的,均需按照建立的管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室内配线、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测量仪、声理制 度进行管理。3.使用计量器照明装置、配电室与自备电源、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级计等。(2)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具前,应检查其是否完好,若不在 各种配电箱及开关箱、配电线路、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标准器具。(3)非强制检定的工作检定周期内、检定标识不清或封存变压器、电气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动车辆,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计量器具。如:电压表、电流表、的,视为不合格的计 量检测设备,调试、接地与防雷、电气防护等。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电阻表等不得使用。每次使用前,应对计量(3)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并要装 置相关的设施。

  5.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器具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零检查后,方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4)临时用

  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简称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可开始计量测试。5.项目经理部必电工程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每月分类2.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备下列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须设专(兼)职计量管理员对施工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基层公(1)按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分为:格。(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现场跟踪管司检查时,应复测接 地电阻值,I类压力容器、II类压力容器、Ⅲ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理。工作内容包括:(1)建立现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类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类别,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场使用计量器具台账。2)负责现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根据介质特性、设计压力p(单位理制度。场使用计量器具周期送检。3)负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规定MPa)和容积V(单位L)等因素划施工计量器具检定相关知识1.计责现场巡视计量器具的完好状态。

  一、电力设施保护主体和职责分。3.压力管道的分类

  量检定印、证包括的内容(1)检

(二)施工现场计量器具的保管、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有:电力管压力管道按安装许可类别及其级定证书: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维护和保养制度1.计量器具的验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别划分为:(1)长输(油气)管定,并获满意结果的文件。(2)检货、验证。例如:新购入的钢卷尺民群众。

  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道:GA类压力管道,分为GA1、GA2定结果通知书:证明计量器具不符必须有CMC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和保护区3.电力线路保护区:级;(2)公用管道:GB类压力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3)检定标志、批准生产编号;备有出厂合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各级电管道,分为燃气管道(GB1级)印记:证明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格证;钢卷尺的尺盒或尺带上有标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电压(kV)(3)工业管道:GC类压力管道,而在计量器具上加盖的印记。例明制造厂(或厂商)不得有锋口或延伸距1~105 分为GC1、GC2、GC3;(4)动力如: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毛刺,分度线均匀明晰,不得有垂35~ 管道:GD类压力管道,分为GD1、〈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或线现象,尺盒应无残缺等.计量检 154~ GD2级。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粘贴合格标签。测设备应有明显的“合格” “禁 改造的许可制度―、特种设备制

  二、确定计量器具的选择原则用” “封存”等标志,标明计量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制度

(1)检测器具的测量极限误差必器具所处的状态。3)封存:根据规定

(一)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1)锅炉安装单位必须经安装所须小于或等于被测对象所能允许使用频率及生产经营情况,暂停使2.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的测量极限误差。(2)所选用的计用的。封存的计量器具重新启用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理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量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技术鉴定时,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力监察 机构(简称安全监察机构)书或产品合格证书。(3)所选用的 《电力法》相关规定 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批准,取得相应级别锅炉的安装资计量器具和设备,在技术上是先进―、用电手续的规定

(二)用户方可进行作业。

(二)电力设施格。(2)从事压力容器完整产品的,操作培训是较容易的,坚实耐办理用电手续的规定2.如果工程保护区内或附近施工作业的要求 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用易于运输,检定 地点在工程所项目地处偏僻,虽用电申请已受.认真进行图纸会审2.编制施工压力容器制造(包括现场组焊)资在地附近的,使用时其比对物质和理,但自电网引入的线路施工和通方案(1)发生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格的单 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信号源易于保证。尽量不选尚未建电尚需一段时日,而工程 又急需内安装作业,主要是开挖地下管沟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立检定规程的测量器具。开工,则总承包单位通常是用自备和大件吊装或卸载,以及爆破作业安装单位。(3)电梯的安装、改分类管理计量器具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先行解决等。因此,制定施工方案前先要摸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

(一)A类计量器具 用电问题。此时,总承包单位 要清周边电力设施的实情,如地下电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

  类计量器具范围(1)施工企告知供电部门并征得同意,同时要缆的位置和标高,空中架空线路的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用于量值妥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自备高度和电压等级,爆破点距离电力(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传递的工作计量器具。例如:一级电源误入市政电网。.如果仅为申设施的距离等等,然后编制施工方装、维修、改造业务时,应当申请平晶、零级刀口尺、水平仪检具、请施工临时用电,那么,施工临时案。(2)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尽量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4.特种设备直角尺检具、百分尺检具、百分表用电结束或施工用电转入建设项邀请电力管理部门或电力设施管的制造、安装、改造位应当具备的检具、千分表检具、自准直仪、立目电力设施供电,则总 承包单位理部门派员参加,以便方案更加切条件(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式光学计、标准活塞式压 力计等。应及时向供电部门办理终止用电实可行。(3)在施工方案中应专门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

(2)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手续。制定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技术工人。(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作计量器具。例如:兆欧表、接地、用电计量装置及其规定 用电计施,并写明要求。在作业时请电力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电阻测量仪、X射线探伤机等

(二)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设施的管理部门派员监管。(4)施测手段。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B类计量器具类计量器具范围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工方案编制完成报经电力管理部度和责任制度。

  二、特种设备的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及物资管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 导线。门批准后执行。开工许可1.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理的计量器具。如:卡尺、千分尺、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电力法》第55条规定: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百分尺、千分表、水平仪、直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理部门。2.书面告知应提交的材 角尺、塞尺、水准仪、经纬仪、电力行业标准。1.用电计量装置的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料。

  三、特种设备的生产与施工要焊接检验尺、超声波测厚仪、5米量值指示是电费结算的主要依据,工。换句话说,当电力线路与公求 1.特种设备出厂时,监督检验以上(不含5米)卷尺;温度计、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互相证明等文件。(2)压力容器安装温度指 示仪;压力表、测力计、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为有妨害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前应检查其生产许可证明以及技转速表、衡器、硬度计、材料试验效。(1)协商原则 2)优先原则术和质量文件,检查设备外观质机、天平;电压表、电流表、欧姆

  三、用电安全 二)临时用电的安 3)安全措施原则 4)一次性补偿量,如果超过了质 量保证期,还表、电功率 表、功率因数表;电全管理1.临时用电的准用程序原则 5)签订后续管理责任协议原应进行强度试验。4.锅炉、压力容桥、电阻箱、检流计、万用表、标(1)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则 例如,某机电工程项目在施工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准电阻箱、校验信号发生器;示波准、规范和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荷情现场的大型吊机安装过程中发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器、图示仪、直 流电位差计、超况,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该吊机将来的作业会受到周围业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声波探伤仪、分光光度计等。组织设计”(2)按照电业部门批已存 在的110kV变电站划定区域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三)C类计量器具类计量器复的方案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的限制,于是该施工单位就将该变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具范围(1)计量性能稳定,量值全技术规范》进行临时用电设备、电站划定区域内不影响变电站安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 使用单不易改变,低值易耗且使用要求精材料的采购 和施工。(3)对临时全的部分草坪占为己有。在后续的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度不高的计量器具。如:钢直尺、用电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施工过程中,该变电站管理部门责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弯尺、5m以下的钢卷尺等。(2)向供电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送令其停止施工。理由是:建设的在报告。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应与设备配套,平时不允许拆装指示电。经供电部门检查、验收和试验,先原则和协商 原则。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用计量器具。如:电压表、电流表、同意送电后送电开通。2.临时用电

  五、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区规定的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压力表等。(3)非标准计量器具。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1)临时用罚 1.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如:垂直检测尺、游标塞尺、对角电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检测尺、内外角检测尺等。或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合格的规定专业系 列设置。机电工程大、中、料移交清单;工程质量保证书;工况记录。(4)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

  二、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小型工程规模标准的指标,针对不程试运行验收报告。

  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定

(一)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 同的工程项目特点,具体设置有建(5)安全管理文件 工程项目安全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1.分项工程的检验项目分为主控筑面积、工程造价、工程量、投生产责任书;分包安全管理协议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项目和一般项目。资额、年产量等不同的界定指标。书;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审表;施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四、违反2.主控项目。例如:管道的焊接材

  一、机电安装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现场消防重点部位

  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法律责任及质、压力试验、风管系统测定、电工程规模标准 报审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火规定的处罚 1.特种设备“四方责梯的安全保护及试运行等。对于主1.机电安装工程的工程类别与工申请书;大型施工机具检验、使用任” 特种设备“四方责任”主要控项目是要求必须达到的。程项目划分 机电安装工程分为检查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报是指生产和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12种不同的类别,包括:一般工告;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隐构、监管部门和政府四个部门的责工单位质量检验员填写,验收结论业、民用、公用建设工程的机电安患通知书;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上任。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填写的装工程,净化工 程、动力站安装报、调查、处理报告。(6)现场环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主要内容有检验项目、施工单位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轻纺工保文明施工管理文件(7)成本费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规定验结果、建设(监理)单位验收结业建设工程、工业炉窑安装工程、用管理文件 工程款支付报告;工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论。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电子工程、环保工程、体育场馆工程变更费用报告;费用索赔申请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记录表签 字人为施工单位专业技程、机械汽车制造工程、森林工业表;费用变更申请表;月工程进度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重机术质量负责人、建设单位专业技术建设工程及其他相关专业机电安款报告;工程 经济纠纷处理备案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装工程等。3.机电安装工程执业工表;阶段经济分析的审核;债权债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

(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 程规模标准的应用实例务总表;有关的工程经济纠纷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

  二、石油化工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理;竣工结算申报表; 工程保险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录的检查评定结论由施工单位填工程规模标准1.石油化工工程的(人身、设备、运输等)申报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写,验收结论由建设(监理)单位工程类别与工程项目划分 石油化工程结算审计表。10)分包企业签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填 写。填写的主要内容有分项工工工程分为石油天然气建设〔油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必须由担任总交付使用。

  二、特种设备的检验程名称、检验项目数、施工单位检田、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油、成品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检测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属于查评定结论、建设(监理)单位验油储库工程,天然气储库、地下储

  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三、特种设收结论。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气库工程〕 地下储气库工程、石

  备的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格”。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油炼制工程、石油深加工、有机化

  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项工、无机化工、化工医药工程、化

  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目负责人。

(三)单位工程质量验纤工程等13种类别的工程。3.石

  机构实施安全监察。2H机收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油化工工程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电工程施工相关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表中的分部工程和质应用实例

  量验收项目划分的原则工业安装量控制资料的检查记录应由施工

  三、冶炼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分项单位填写,收结论由建设(监理)规模标准

  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二、单位填写。填写的主要内容有分部1.冶炼工程的工程类别与工程项

  分项工程的划分

(一)划分原则工程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验收目划分冶炼工程分为烧结球团工

  1.工业设备安装分项工程应按设记录。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程、焦化工程、冶金工程、制氧工

  备的台(套)2.工业管道安装分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中的资料名程、煤气工程、建材工程等6种类

  项工程应按管道类别进行划分。称和份数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检查别专业 工程。

  若干分项工程组成一个分部工程。意见和检 查人由建设(监理)单

  四、电力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

  三、分部工程的划分

(一)划分位填写。结论应由双方共同商定,规模标准

  原则 工业安装工程应按专业划分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安装工程施1.电力工程的工程类别与工程项

  为工业设备安装、工业管道安装、工质量验收统一

  一、建筑工程项目划分、送变电工程、核电工程、电气装置安装、自动化仪表安装、目验收划分2.分部工程(子分部风电工程等4种类别工程。

  工业 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业设工程)的划分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2H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

  备及管道绝热、工业炉砌筑七个分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3.分项注册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部工程。若干分部工程组成一个单工程、检验批的划分 分项工程的一、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填写签章

  位工程。

  四、单位工程的划分 划分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文件的要求各类的签章文件一般

(一)划分原则 单位工程应按工艺、用途、种类及设备组别等进行包含有下列文件:

  业厂房、车间(工号)或区域进行划分。

  二、建筑安装工程验收项目(1)施工组织管理文件 图纸会

  划分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

  二、工的划 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工程审、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组织设

  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可划分为计报审表;主要施工方案、吊装方

(一)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分项五个分部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案、临时用电方案的报审表;劳动

  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采暖 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建筑力计划表;特殊或特种作业人员资

  由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监理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工格审查表;关键或特殊过程人员资

  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 技术程,电梯工程。格审查表;工程开工报告;工程延

  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

(二)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期报告;工程停工报告;工程复工

  部工程质量验收组织 分部(子分序与组织―、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交工验

  部)工程应在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量验收程序 检验批验收→分项工收报告;建设监理政府监管单位外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部协调单位联系单;工程一切保险

  提出报验申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委托书。2)合同管理文件 分包单

  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的规位资质报审表;工程分包合同;劳

  位和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项目负定

  二、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务分包合同;材料采购总计划表;

  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格的规定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工程设备采购总计划表;工程设

(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小单元。主控项目:例如,管道备、关键材料招标书和中标书;合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的压力试验;电气的绝缘与接地测同变更和索赔申请报告。3)施工

  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验申请,试等均是主控项目。

  三、分部(子进度管理文件 分部工程进度计划

  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报批表;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的报审

  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表; 4)质量管理文件 单位工程

  监督部门等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格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报验表;单位(子单位)

(四)工程分包施工验收 当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

  由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

  承建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向总承(3)设备安装工程有关安全及功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主

  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 参加分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要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和

  包单位分项、分部工程的检验,并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分部工程及隐蔽工程质量验收

  汇总有关资料。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合要求。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记录的签证与审核;单位工程质量

  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应由关要求机电工程项目的工程规模预验(复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

  总承包单位报验。标准分别按机电安装工程、石油化量验收记录;中间交工验收报告;

  2H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工工程、冶炼工程、电力工程四个质 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工程资

年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考试大纲3

  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考试大纲

※2H 起重技术

  2H 掌握主要起重机械与吊具的使用要求

  2H 熟悉常用的吊装方法和吊装方案的选用原则※2H 焊接技术

  2H 掌握焊接工艺的选择与评定

  2H 熟悉焊接的质量检测方法

※2H 建筑机电工程施工技术

※2H 建筑管道工程施工技术

  2H 掌握给水、排水、供热及采暖工程施工程序2H 了解高层建筑管道施工技术

※2H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技术

  2H 掌握电气设备、器具施工技术

  2H 熟悉防雷、接地装置的施工技术※2H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技术

  2H 掌握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程序

  2H 了解洁净空调工程施工技术

※2H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技术

  2H 掌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技术要点2H 了解建筑智能化系统的组成※2H 消防工程施工技术

  2H 掌握消防工程的验收程序

  2H 了解消防工程的施工技术要点

※2H 工业机电工程施工技术

※2H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

  2H 掌握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程序

  2H 掌握机械设备安装精度的控制

※2H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技术

  2H 掌握电气装置工程安装的施工程序

  2H 掌握输配电线路的施工方法

※2H 动力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

  2H 掌握汽轮发电机安装技术

  2H 掌握锅炉设备安装技术

※2H 静置设备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技术2H 掌握静置设备制作与安装技术

  2H 熟悉钢结构制作与安装技术

※2H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技术

  2H 掌握自动化仪表工程安装的施工程序2H 了解自动化仪表工程安装技术要求

※2H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技术

  2H 掌握管道工程施工程序

  2H 掌握管道系统的试验和吹洗要求

※2H 防腐蚀与绝热工程施工技术

  2H 掌握防腐蚀工程施工技术

  2H 熟悉绝热工程施工技术

※2H 炉窑砌筑工程施工技术

  2H 掌握炉窑砌筑工程施工程序

  2H 了解炉窑砌筑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2A 施工进度管理

  2A 掌握流水施工方法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2A 熟悉建筑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2A 了解网络计划方法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2A 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与调整※2A 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

  2A 掌握土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2A 掌握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2A 掌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2A 掌握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2A 掌握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2A 掌握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2A 掌握墙面、吊顶及地面工程施工质量控制2A 掌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细部构造施工质量控制2A 熟悉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2A 常见施工质量缺陷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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