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岗位职责5篇(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时间:2022-11-24 11:39:34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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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岗位职责5篇(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人民调解岗位职责1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接受开发区司法所的指导,做好村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确保村里政治稳定、社会安定。

  二、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①、合理合法原则;②、自愿平等原则;③、尊重诉权原则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调解纠纷,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分流、及回访等工作。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五、调解纠纷应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如当事人要求上转,应尊重当事人意见,转交开发区调解中心。对不属于本调委会调解的各类纠纷,移送开发区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六、在调解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一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时,调解委员会即停止调解并转上一级有关部门处理。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发现有激化可能的纠纷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组织力量,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化解,并立即上报。

  八、及时向上级报告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民调解岗位职责2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依据《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条例》等法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接受政府基层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提高调解质量,规范工作制度。

  2、及时协调各种民间纠纷,防止和化解社会矛盾,对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可能引起严重治安后果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做好教育疏导,预防恶性事件发生。

  3、向政府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管理与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信息畅通。防止因信息不畅造成的非正常事故和矛盾激化。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7、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人民调解岗位职责3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人民调解员选拔条件

  1、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2、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3、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3、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5、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调解回访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结的重点纠纷要定期回访;

  2、回访时要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对协议的态度,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3、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和纠正。

  人民调解员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

  1、设立专门保管人员;

  2、调阅档案要经过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严禁将档案带走查阅,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3、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

  4、保管期限为三年。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

  3、财产性纠纷。

  4、侵权性纠纷。

  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制度

  1、市里每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2、镇(街道)每周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3、村里每天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4、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要即时组织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人民调解岗位职责4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 认真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及时地进行调解。

  二. 广泛宣传《文明公约》,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协助有关部门帮助、改造、教育、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三. 依靠群众,发挥居民小组及调解人员的作用,做到调解工作组织、人员、制度三落实,确保发生的纠纷及时解决。

  四. 依托社区警务室,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司法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五. 及时掌握社区民情、纠纷信息,做好居民之间、居民与驻社区单位之间的纠纷调解工作。

  六. 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关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人民调解岗位职责5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九、认真完成上级布臵的各项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或预约调处有关矛盾纠纷,应当按照“首次接访、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处理。

②、对分流到人民调解组织的矛盾纠纷,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了解调处结果。

③、对于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有关事宜。

  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制度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司法所反映,司法所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②、对自然灾害以及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及时组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事前防范,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③、人民调委会应定期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①、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一2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将每年元旦、春节及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列为排查调处工作的重点时期。集中排查活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

②、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工作原则。对集中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能当场调处的必须当场调处;一般纠纷按调解工作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调处,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该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调处的,应及时进行分流。

③、集中排查活动中做好原始资料搜集,建立专门排查调处工作档案。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季度例会制度

①、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听取本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季度工作;对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处理,确定调处领导、责任人、协办单位及完成时限。

②、与会单位在参加例会时应同时向行政机关提交季度工作报表和有关材料。

③、做好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做出的决定进行跟踪反馈,同时,将每一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

  体情况及时向县委政法委、综治办汇报。

④、每半年将本地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向县法制办进行总结报告,同时上报半年工作报表。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①、调委会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必须填写《调解申请表》;口头申请的,由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

②、承办人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③、调解组织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统一登记于《社会矛盾纠纷接待受理登记本》。

④、调解组织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认真及时进行答复,做好登记记录。

  定期回访制度

①、调解组织对已经调结的矛盾纠纷,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回访当事人,了解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②、回访中发现调处工作有失误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臵。

  信息报送制度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

②、对重大、疑难纠纷应当在发现或受理当日之内以专报形式向上反映,专报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

③、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机关,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再次调解。

  档案管理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由调委会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调解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及时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①、调委会对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提出调处意见。

②、对每个季度例会上指定承办的案件,要派专人督查,随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和调处情况。必要时,要对调处工作进行指导。

③、督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定期向有关领导报告。④、对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进行指定督办,对跨部门、跨村、社区的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进行挂牌督办。

  责任追究制度

  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利,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委会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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