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证明5篇(银行授信证明与资信证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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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证明5篇(银行授信证明与资信证明区别)

授信证明1

  江 苏 银 行 文 件

  苏银发〔2008〕475号

  关于印发《江苏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各直属支行:

  为了规范全行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总行制定了《江苏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自文发之日起各行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授信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总行将对各行的统一授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总行授信风险管理部联系。总行联系人:钱洲 联系电话025-。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江苏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 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授信总额。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我行向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单个授信产品可以外币表示,但授信额度项下的各授信产品折算为人民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按项目申报日我行中间汇率折算)。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法人客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 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具体见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目前我行的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进行授信额度的申报。

  第五条 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 我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原则要求,具体操作按照《江苏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操作规程(试行)》办理。

  第八条 各级从事信贷经营、审批、管理的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的统一授信工作,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江苏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暂行)》和《江苏银行授信业务风险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章 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和种类 第九条 授信额度定义

  一、授信额度(即一般风险授信额度)指客户可以使用的一般风险产品的总金额;

  二、授信敞口指授信额度扣减以低风险产品范围中的担保方式担保的授信部分(如开立银票的保证金部分)。

  三、授信额度仅包括需单独核定授信担保额度的授信担保,不需核定授信担保额度的担保金额不计入授信额度。

  第十条 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

  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包括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授信敞口金额、授信产品的种类及金额、授信额度有效期限、授信价格、担保条件、额度使用条件及其他授信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管控原则

  我行对一般风险业务实行以授信额度为上限的总量管控原则,即受信主体使用各产品授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批复的授信额度。

  我行客户的授信存量超过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的,经营机构须拟定计划、采取措施将授信余额压缩到核定的水平以内,在此之前不得办理新增授信业务。

  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的种类

  一、授信按性质不同可分为综合授信额度和特别授信额

  度

(一)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及一定条件下在我行办理一般风险业务的最高额度。包括满足客户流动资金周转的授信和项目类贷款。

(二)特别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因客户临时性或特定需求,在已确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无法覆盖、或者我行未给与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下,经过正常的审批程序为客户核定的一次性、不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

  二、按是否向客户做出承诺,分为内部授信额度和公开授信额度

(一)我行对统一授信范围内的所有客户均先核定内部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在内部授信额度内核定公开授信额度。公开授信额度不包含项目类贷款。

(二)内部授信额度指我行不向客户做出承诺、不签订公开授信协议、不通知客户,由我行内部掌握的授信额度。

(三)公开授信额度是在我行内部授信的基础上核定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优质客户提供的在一定期限、一定条件下使用本行授信额度的公开承诺。我行可以根据授信方案由总行或分行与客户签订公开授信协议。客户可以在公开授信协议规定的条件下,方便的使用我行的授信额度。

  三、按照客户的类型,分为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和单一法人客户授信额度

(一)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是我行在考虑集团整体风险的前提下,先对整个集团核定授信额度,再将授信额度在集团成员单位间进行分配,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分配的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各成员单位授信额度合计不得超过集团授信额度。

(二)单一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的授信对象为非集团客户以及按照《江苏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暂不实行集团授信的客户。

  第十三条 授信额度的期限

  我行授信额度(项目类贷款除外)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以授信额度的批复日期为起始日。授信批复(除项目类贷款批复外)启用时间不超过3个月,即自批复日起满3个月仍未启用授信额度的,我行将终止该授信额度,原批复文件自行作废。项目类贷款批复的启用时间不超过6个月。批复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批复执行。

  客户在使用授信额度期间,单笔授信业务的发生日须在授信额度到期日前,单笔授信业务的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后的半年(授信产品期限超过一年的除外)。授信额度到期后自动终止,原授信额度项下不得继续办理新的授信业务。各级信贷经营单位应在授信额度到期前至少60天,完成新一轮授信的上报工作。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按照《江苏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操作规程(试行)》办理。

  第十四条 授信担保

  授信担保的方式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第十五条 额度调剂规则

  符合本条规定的额度串用,信贷经营单位无需再报批,可以直接串用。不符合本串用规则的,需报原审批机构审批。授信批复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批复要求执行。

  一、低风险产品、一般风险产品之间不得互相串用。

  二、一般风险产品分为短期流动性产品、贸易融资类产品、特定产品。特定产品不得与其他产品串用。短期流动性产品中的透支贷款、非融资类保函不得与其他产品串用,需单独核定。

  三、短期流动性产品和贸易融资类产品串用规则如下:

(一)贸易融资类产品可以串用短期流动性产品额度,短期流动性产品不得串用贸易融资类产品额度。

(二)短期流动性产品和贸易融资类产品中,不同产品之间可以按照以下串用规则进行串用。

  1.风险系数高的额度可以直接用于办理风险系数低的授信业务品种,风险系数相同的品种可相互串用。各产品间串用比例为1:1,即被串用品种额度等额减少。风险系数低的额度不可串用为风险系数高的授信业务品种。

  2.如为多币种混合授信额度,不同币种产品间占用时,应按项目申报日我行中间汇率折算。

  3.集团内部成员间的额度串用需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六条 我行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的核定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信用记录。通过征信系统和其他渠道了解客户在我行以及他行的信用记录。

  二、客户信用评级。现阶段在总行评级系统尚未上线前,可以参考他行的信用评级,待我行评级系统上线后,按照我行评级办法测算客户评级,并作为统一授信的参考依据。

  三、经营情况。借款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模式、管理水平和国内外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未来几年中借款人的发展战略、具体步骤和措施等。

  四、授信用途。通过分析客户前三年及未来一年的资金需求以及负债水平,综合判断客户真实、合理的融资需求及授信用途。

  五、还款能力。测算客户贷款期内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或者其他的还贷来源,判断还款能力。

  六、担保条件。关注第二还款来源的的代偿能力,或者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变现价值。

  七、他行授信的融资条件。原则上我行授信的融资条件不得弱于他行。

  八、以往合作。综合考虑我行与客户的合作情况,以及我行的综合收益状况。

  第十七条 新建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不含项目贷款,项目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新成立的客户(指成立未满1年或从事主要经营活动未满1年的客户),综合考虑其资本状况、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担保状况等因素后,在不超过其有形净资产倍的范围内确定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事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

(一)对已实施企业化改制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事业法人客户,可以按企业法人客户的原则核定授信额度。

(二)对未实施企业化改制的事业单位,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偿债资金进行分析。首先对该偿债资金用途是否受限制、可否用于偿还本行债务、来源是否可靠等进行定性分析,再结合客户前三年实际收入与支出状况,合理预测未来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总额,最终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项目类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

  项目类授信额度的核定须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确定项目的总投资,并对项目的市场情况、资金安排、工程进度、还款来源、还款期限及担保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项目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公开授信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客户须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可靠的商业信誉,外部评级等级较高(一般应在AA级以上),经营规模和资本实力在同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

(二)客户所处行业较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连续三年来未出现亏损,且近两年增长势头良好;

(三)已发放授信业务的风险分类等级为正常类;

(四)信用良好,在本行不欠息,无不良还贷记录;其他对外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处于正常状况,无明显会引起法律纠纷的债务;

(五)与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前景,或向其公开授信可为本行带来较好的效益;

(六)其他必要条件。

  二、公开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的内部授信额度。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项目类贷款。

  三、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客户的实际需要,公开授信可以是各项授信业务的综合额度,也可以是某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

  第四章 授信受理及调查

  第二十一条 我行授信实行双人调查、集中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受理及上报流程 分(支)行信贷经营单位接到客户授信申请后,根据我行信贷政策、有关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对属于第二十七条范围的客户不得提供授信。对初步筛选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信贷经营单位应开展尽职调查,收集相关授信资料,并形成调查报告。

  分(支)行经营单位申报项目中涉及国际业务品种的,须报各级国际业务部就贸易融资品种、额度的合理性以及产品的风险出具专业意见,分行权限内的项目报分行国际业务部出具书面意见,上报总行的项目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出具书面意见。银团贷款(含行内银团)、异地授信、集团客户授信按我行相关规定报总行公司业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分(支)行经营单位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连同其他授信调查资料按照规定程序一同移交各级授信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集中审查。具体上报材料见《江苏银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授信调查是指客户经理对申请人或目标客户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对客户和授信业务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客户受信资格的合法性、客户的偿债能力、授信业务的合规性等做出全面调查评估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授信调查应坚持“双人调查”的原则,要有明确的主办人、协办人,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通过走访客户的财务部门和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管理者、商业往来客户和其他债权人等,获取第一手现场调查材料,全面了解申请人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行业信息,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商业银行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作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应履行的授信业务调查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制度;

  二、受理客户授信申请,完成客户初选;

  三、开展尽职调查,按照授信业务资料清单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和信息,并对上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完成授信调查报告;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授信申请人的诚信;

  二、贷款用途;

  三、授信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四、授信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及借款人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

  五、授信申请人的现金流量预测,以及在正常与受压力情况下的还款能力;

  六、抵质押品的估值及有效性;

  七、第二还款来源的代偿能力;

  八、综合回报及与我行的关系;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 我行不得提供授信的项目

  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被国家发改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列为淘汰类的项目或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三、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的;

  四、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六、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五章 授信审查、审批

  第二十八条 授信审查、审批流程

  各级授信风险管理部门对信贷经营单位报送的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报送部门,并给予补充资料的书面反馈。授信审查部门以收到完整、合规申报材料的日期为正式受理日期。

  分(支)行授信风险管理部门收到授信申报材料后,按照《江苏银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项目的信用风险进行审查,并独立发表审查人和部门审查意见,提交分(支)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

  分(支)行权限内的授信项目,经过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超过分(支)行权限的项目,还须报上一级授信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银团贷款(含行内银团)、异地授信、集团客户授信按我行相关规定报总行公司业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所有涉及国际业务的项目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就贸易融资品种、额度的合理性以及产品的风险出具书面的专业意见后,再连同其他授信资料报送总行授信风险管理部审查。

  总行授信风险管理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提交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报有权审批人审批。项目同意后,由授信风险管理部门向授信申请部门出具正式批复。

  第二十九条 在授信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可视需要走访调查客户,对授信方案、授信条件进一步沟通、完善。

  第六章 统一授信管理

  第三十条 凡是与我行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我行统一授信原则上一年一授,在授信期限内通常不得调整。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有充分理由,确有调整需要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二条 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是全行授信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授信风险管理部是统一授信的审查和管理部门。分支行各级信贷经营单位和放款审核部门是统一授信的执行部门和授信额度的使用控制部门。

  第三十三条 授信额度的日常监测与控制

  我行对客户的授信业务实行授信额度控管。各级信贷经营单位要建立授信的台帐,对受信主体使用授信额度的情况进行监控,不得超授信额度办理业务。

  各级信贷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包括落实授信前提条件和授信后的管理要求。未满足授信额度使用条件的,不得办理授信业务。

  放款审核部门根据批复文件以及信贷经营单位提供的放款材料,审查授信发放条件是否已经落实,并进行授信额度的管控。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应督促信贷经营单位做好授信额度的执行与使用工作,并不定期进行授信管理工作检查。

  第三十四条 信贷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江苏银行公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授信后管理,定期监测客户的经营、财务、负债水平、对外担保等情况,对客户出现的不利于本行债权的事项,按照《江苏银行客户重大风险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各级职能部门汇报,并提出调低客户授信额度或加强风险控制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评估由此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调整或者取消授信额度。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应通过发送《调整/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来调整或者取消原公开授信额度。

  一、受信客户发生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用于担保的抵(质)押物价值或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变化。

  四、未经本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五、拒绝接受我行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经营财务活动监督、检查的。

  六、客户提供虚假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七、受信客户法定代表人、组织架构、经营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九、受信客户出现不良还贷记录或其他违约行为。

  十、有可能影响本行债权安全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严禁系统内多头和分散授信,原则上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按属地原则只能有一家分支机构对其实施授信。原有系统内存量多头授信和分散授信应按照总行要求逐步清理,最终全部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公开授信除外)是本行的重要商业机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各类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额度的申请、审批、执行、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以下违规、越权及其他未尽职行为,总行可依照《江苏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突破授信额度或者授信敞口为客户办理授信业务的;

  二、超授权审批项目及未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授信的;

  三、未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审批条件或者授信管理要求的;

  四、客户经理虚报、漏报客户真实情况,或没有按规定认真调查、玩忽职守、谋取私利、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对于客户已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的重大风险情况,相关授信工作人员未按总行规定进行预警并及时调整客户授信额度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银行授信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

  主题词:风险管理 统一授信 办法

  内部发送:董事会,监事会,行长室,办公室,授信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国际业务部,营运部,内审部,法律合规部。

  联 系 人:钱洲 联系电话: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11月27日印发

授信证明2

  公司(集团)……授信总量项下……流动资金贷款评审报告

(一)客户基本情况:

  1、客户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2、客户所属行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年生产能力。

  3、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与变动趋势。

  4、主营业务及经营评价。

  5、客户的技术、管理情况。

  6、主要管理人员的品行、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有人曾受到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是否有人在已破产企业担任过领导职务,领导班子是否团结,是否重合同、守信用、具有遵纪守法观念等。

  7、客户是否涉入兼并(或被兼并)、合资、分立、重大诉讼、破产等事项。

  8、分析客户投资背景、股东结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客户的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分布、结构等。

  9、贷款证借款情况,包括借款金额、或有担保数额、是否出现违约支付、现有资产的抵、质押情况等。

  10、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等年检情况。

  11、客户在我行信用等级评估的等级。

(二)授信背景

  本年度/本次授信总量申请的背景介绍,是否存在政策合规性问题,是否符合我行《行业授信投向指引》和客户准入等方面的要求;

(三)授信总量内容

(四)客户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情况:

  1、企业创立以来(特别是近三年)的成长性和总体盈利水平。

  2、产成品与原材料的价格比例关系与变动趋势。

  3、近三年销售收入、成本及利润的结构、增长率与未来变动趋势。

  4、主要供应商、客户以及分销渠道简述,特别是要关注企业关联企业间销售比例,出现过大的关联销售及不合理的定价、应收款的不能及时回笼等情况,均是应引起高度的关注。

  5、销售模式、业务周期、产品销售季节性特点及银行对企业经营政策的简要评价。

  6、关于该客户所在行业现状、发展前景的分析(国内或国外的主要竞争对手有那些?该客户的优势在那里?)简要评价贷款申请人在同行业中的地位。

  7、产品周期分析及替代品市场分析。

(五)客户财务状况:

  1、根据财务报表分析资产负债比率及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结构的近三年变化情况、现状、未来变动趋势,侧重于分析客户的短期偿债能力,主要包括:总资产、净资产、偿债能力指标中的资产负债比率(50%左右,不超过70%)、1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运营指标中的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赢利能力指标中的销售利润率、净利润率;现金流量指标中的经营性、投资性、筹资性流入流出量和净现金流量等等。

  2、流动资金周转速度、自有流动资金金额与所占比率。

  3、存货数量、净值、周转速度、变现能力,呆滞积压库存物资情况。

  4、应收账款金额、周转速度,数额较大或账龄较长的国内外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情况,相互拖欠款项及处理情况。

  5、对外投资情况,利润分配,归还关联方借款,他行收贷等对我行的影响

  6、上述分析可采取列表方式进行(包括企业财务、销售方面),可采取纵向比较方式说明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增减程度,对于单个会计科目出现明显变动的(一般认为5%以上变动)应对其加以说明,并分析其内在的原因;对于存货或应收账款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或同期变动超过10%以上的应调查其结构、账龄长短、明细情况。

  7、特别要比较分析企业近三年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说明其现金流量对企业发展、还款能力的影响程度,现金流量结构的合理性等。

(六)客户与我行的关系:

  1、在我行开户的情况,是否基本户或是按贷款比例在我行办理存款和结算,如不是基本户是否有望争取成为我行基本户。

  2、在我行的日平均存款余额、结算业务量、综合收益。

  3、批准授信额度后我行新增的存款、结算量及各项收益预测额。

(七)本次申请授信总量或贷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还款来源方面的分析:

  1、本次申请授信总量中授信额度及其分项额度的金额及分配理由。

  2、结合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动态平衡分析授信额度的或贷款的必要性。

  3、授信额度或贷款是否能满足客户生产经营正常需要(或季节性需要、高峰期需要、临时性需要等)、是否能充分支持其业务发展

  4、还款来源的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来源的测算依据与明细测算过程、项目贷款还款计划与还款安排的测算依据与明细测算过程等。

(八)担保分析:

  如为保证方式,应对保证人进行资信分析,得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的结论。

  1、保证人基本状况(名称、性质、与额度申请人关系、生产经营情况等)。

  2、保证人保证资格(包括权限)的确认(原则上不接受子公司担保、对于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下属公司担保必须谨慎对待)。

  3、保证人保证能力评价(资信水平、信用等级、评级机构、其他对外保证金额、抵押(质押)情况,根据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销售收入、净利润、创汇等指标分析资本信用与财务状况,列表分析)。

  如为抵押(质押)方式,应分析该抵押(质押)物能否充分保障授信额度安全性。

  1、抵押(质押)的合法性(是否可设置为抵押或质押物,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置抵押的,是否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等)。

  2、抵押(质押)物名称、所在地、数量、质量和所有权(使用权)权属。

  3、抵押(质押)物价值评价(注明评估、作价的方式,依据是什么)。

  4、抵押(质押)率测算。

  5、抵押(质押)物变现能力评价。

(九)主要风险点及风险控制措施

  1、分析授信或贷款存在的主要风险点、预计清分结果,并说明理由。

  2、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授信或贷款监管方案。

  3、初步设定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及尚需进一步落实的事项或注意的问题 。

(十)综合结论和建议:

  1、对客户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综合评价。

  2、对客户经营财务状况与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

  3、对贷款安全性的综合评价。

  4、对我行综合收益的总体估算。

  5、对是否同意贷款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授信证明3

  授信申请书

  致厦门国际银行_漳州__分行:

  公司简介。

  兹我公司因 _需要,向贵行申请授信,申请条件如下:

  授信额度: 授信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 □项目贷款

□开立信用证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出口押汇 □远期外汇买卖

□开立(融资性)保函 □开立备用信用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 还款来源: 担保方式:

  为配合授信申请,我公司同意贵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我司信贷信息,并同意贵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

  请贵行给予支持为盼!

  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私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 _ _______

授信证明4

  借款申请书

  国家开发银行:

  星子县中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文件要求设立的星子县唯一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在县、市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帮助下,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正式对外开业。公司由九江市中基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九江福泰壹壹捌连锁酒店有限公司、江西昌龙食品饮料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黄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九江建院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杜小平、自然人:张理贵共同投资筹办。公司股东实力雄厚,信誉状况良好。

  公司设有客户部、综合部、风控部三个部门,拥有一支高素质,能开拓求实、创新、进取的的专业经营团队。截止2011年12月底,公司资产总额3368万元,净资产3300万元,资产负债率:2%,净利润:300万元,发放贷款3168万元,贷款户数64户,工业类250万元,占%,商业类2918万元,占%。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区域内经济发展中“融资难”的问题,最大限度满足各类客户的资金需求。

  在防范贷款风险方面,公司每一位员工都能严格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贷款管理制度等各项

  规章制度。在降低公司信贷资产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公司目前的业务发展情况,由于本公司自有信贷资金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为扩大经营规模,满足社会各方面的融资要求,特向贵行申请借款额度一千五百万元。

  特此申请。望给予批准为盼。

  星子县中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元月十日

授信证明5

  一般授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

  一、授信客户管理情况

(一)基本信息的调查出资是否合规,实物是否仍在申请人名下、状态是否正常。

(二)管理层情况

  描述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如无,请注明)、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职务、教育背景、从业经验、主要业绩、工作简历等。说明是否已发现申请人及以上人员存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以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对上市公司是否已发现被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对自然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对控制人提供人民银行个人证信系统查询结果。

  二、授信客户经营情况

(一)行业及生产情况

  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描述申请人主营业务的行业情况(所处行业、资质等级、行业地位)、生产流程、工艺设备(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设计生产能力、生产设备利用率)、主要产品以及当前设备运转、生产运行、产品生产情况等。若申请人采取多板块经营方式,要分板块进行描述。

(二)供销及结算情况

  描述申请人供应渠道的稳定性、集中度,详细说明主要供应商的名称、供货种类及占比、质量及价格条件、付款条件及结算方式,以及是否是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等。对于钢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煤炭石油开采等资源加工类企业,要调查并说明申请人拥有的资源储量、原材料自给率。

  描述申请人销售网络的健全性、有效性,详细说明主要销售对象的名称、销售种类及占比、议价能力、结算方式及销售款回笼记录,以及是否是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等。

  三、授信客户财务及帐务情况

(一)财务报表情况

  描述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情况。若经过审计,则调查并说明审计事务所的是否为我行认可、资质等级等;审计事务所若连续两年及以上发生变更的,则调查并说明变更原因以及对审计报告质量的影响。若申请人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对财务报表数据真实性有疑虑的,要对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详细描述核实内容、过程及结果。编制财务数据简表如下:

(二)资产负债重点项目分析

  对申请人上年度和最近一期的重点资产、负债项目及重大损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重点项目原则上为申请人资产或负债中占比超过10%、与上期相比变化超过20%、以及其他对申请人经营、资金等产生重要影响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调查并说明银行存款中是否有质押、冻结情况,如有,质押或冻结的金额、占比及产生原因。

  调查并说明持有的短期投资的种类、明细、金额、是否已质押。调查并说明应收帐款的帐龄分布,列示金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的欠款人名称、贸易背景、欠款时间、收回可能性、是否为关联企业欠款、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足,应收账款是否已作质押,产生变化的原因等。

  调查并说明其它应收款的帐龄分布,列示金额前五名的其它应收款的欠款人名称、产生原因、欠款时间、收回可能性、是否为关联企业欠款、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足,产生变化的原因等。

  调查并说明主要存货种类及明细情况,保管状况是否良好,市场价值是否有重大变化,是否已质押,是否已办理保险,是否存在长期积压的现象及原因等。

  调查并说明持有债权投资的种类、金额、是否已质押;持有多少其他公司的股权,占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投资收益情况、是否已质押等。

  调查并说明主要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成新率、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已抵押,是否存在固定资产灭失、损毁、长期闲置的现象,如有对申请人资产价值、生产经营的影响。调查并说明在建工程的项目名称、已完成投资情况、后续资金安排、工程进度和完工时间,是否存在资金缺口、是否已抵押等。

  调查并说明申请人拥有的无形及递延资产的种类、金额、取得或发生背景、目前价值或作用。其中对土地使用权,调查土地位置、使用状态、是否抵押、变现能力等。

  调查并说明预收帐款的预收对象、产生原因、对应产品生产和劳务支出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无法按期交付的可能性等。调查并说明应付帐款的帐龄分布,详细列示金额前五名的应付帐款的应付对象、产生原因、欠款时间、归还安排、资金来源、是否为应付关联企业款等。调查并说明其它应付款的帐龄分布,详细列示金额前五名的其他应付款的应付对象、产生原因、欠款时间、归还安排、资金来源、是否为应付关联企业款等。

(三)损益及现金流情况分析

  通过现场核对申请人账务账簿和重要原始凭证,重点核实并说明以下情况:增值税、所得税等缴纳情况是否与财务报表、纳税凭证反映的一致,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真实,现金流量是否真实。

  分析申请人最近三年及近期收入和利润的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申请人三项活动现金流变化趋势,并重点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流出及净流量情况。

(四)财务指标分析

  列示申请人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现金偿还能力、增长能力等主要财务指标及行业均值(如有),并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及变化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对申请人同时提供合并和本部财务报表的,要同时列示合并及本部的财务指标,但对采取资金集中管理体制、本部只从事投资管理职责的企业,可只列示合并的财务指标)。

  四、授信客户信用状况

(一)同业合作情况

  以列表形式说明申请人在他行的授信、用信、信用记录情况,对于存在不良贷款和违约

  关系,抵质押担保的列明抵质押人和抵质押物的名称。)

  对与信贷登记系统查询结果不一致的,应调查并说明原因;对我行信贷系统上列示为银监会大额授信预警客户的,应查明预警原因并进行调查和核实,若预警原因确实存在,对申请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出说明。

(二)或有负债情况

  决诉讼、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对外承诺等其它或有负债情况、对申请人未来资金、经营等的影响程度等。

  五、担保情况

(一)保证担保情况

  对保证人可参考授信客户描述其管理、经营、财务、信用等情况,可适当简化,要重点调查并说明保证人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提供保证的原因、其对外担保情况、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

  如属于互保,则从我行互保圈(链)企业数、互保金额、互保企业在业务上和资金上紧密程度、互保企业的抗风险性和代偿能力等方面进行风险初步评判。

(二)抵(质)押担保

  描述抵(质)押物的基本情况,名称、所有人、位置、取得时间、原始成本等;调查并描述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标的是否明确、权属是否清晰、状态是否良好、抵(质)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是否有第三人的优先权利、出租情况、各项特性与客户提供的书面描述是否一致、登记部门是否明确、是否投保等。抵质押人为第三方的要分析其与申请人的关系及真实出质意愿。

  测算抵质押率,对于经评估的抵(质)押物,要说明评估机构是否为我行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行业经验、信誉状况等。

  说明抵(质)押物、抵质押率是否我行担保管理相关办法的要求,如有不符须详细说明理由及可行性。

  六、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分析

  七、风险管理措施

  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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