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工作汇报6篇 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情况的汇报

时间:2022-11-28 01:10:1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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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工作汇报6篇 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情况的汇报

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工作汇报1

  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动员会领导讲话

  在全县(市、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动员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月×日)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是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召开的,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全县(市、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聚合力,共同推动“鲁担惠农贷”在××县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为实施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注入强大动力。刚才,×同志宣读了县政府关于成立县(市、区)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的通知,×同志传达了县(市、区)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方案》,稍后省农担公司负责同志还就有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下面,就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我讲以下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重大意义

  首先,推进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农村金融仍然是个老大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要在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上下功夫,建立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为此,中央决定利用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注资建立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XX年5月,成立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按照省政府意见,省农担公司是由省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任务是为农业适度规模经

  营主体增信、为银行分险,在银行和农户之间架起桥梁,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今年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刘家义书记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必须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要着力做好‘整合’、‘撬动’、‘激活’三篇文章”、“撬动方面,要发挥好财政资金的‘药引子’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要发挥省农业发展担保公司作用,尽快推出‘鲁担惠农贷’等产品,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推动担保机构向市县延伸,构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我们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好刘家义书记讲话精神,携手省农担公司加快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促进实施全县(市、区)农业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乡村振兴战略。

  大家一定要推广应用好这项政策,解决好老百姓的融资难题。

  组办公室、农业局和省农担公司办事处要组建督导小组,分赴各镇街实地开展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总结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

(二)要协同做好项目调查评审工作。项目调查评审是“鲁担惠农贷”的关键环节,也是防范风险、确保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可持续的关键举措。政银担三方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错位把关,让那些有信用、有能力的人用得上政策、拿得到实惠,同时,决不让一个诚信有瑕疵的人蒙混过关。镇街和村委会要把好项目推荐关,对每个经营主体信息进行全方位审核,确保推荐的项目达标合规。省农担公司办事处和合作银行要严格执行调查审核规定,通过信用查询、实地调查等手段,全面了解经营主体的真实情况,严格项目评审,确保担保贷款“借得起、用得好、还得上”。

(三)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鲁担惠农贷”是上级出台的惠民好政策,是农民致富的好帮手。好政策必须宣传好,才能深入民心,老百姓才能用好用活,才能享受政策带来的实惠。宣传部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配合,用一个月的时间,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墙体标语等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使“鲁担惠农贷”政策家喻户晓。要让广大经营主体了解政策,熟悉业务流程,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摸底和建档立卡工作;要让广大经营主体牢固树立“失信寸步难行”理念,知晓失信给社会、给自身、给家人带来的危害;同时,要让广大群众强化“监督失信人员就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全民行动起来,共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要形成推进“鲁担惠农贷”试点工作的强大合力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总协调、总督查、总调度的作用。农业局要切实负责起全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有关部门、省农担公司办事处和合作银行要主动做好配合。各镇街也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镇街惠农贷工作,并建立“工作到村、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督促各村委会组织经营主体按要求填写信息摸底表。各经管站要加挂省农担工作站牌子,会同有关方面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档立卡、项目尽调、保后管理等相关工作。经管站长作为 拓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做大发展空间。要树立与客户共成长的理念,强化社会担当,尽可能把贷款利率多降一点,让利于农,同时也提高自身市场占有率。

  农业农村工作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会议,讨论咱们村农业的发展情况:

  一、关于农村工作

  农村工作是开发区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工作,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一次直接指导农村工作,就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指导意见,这是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具体化方案,再次把农村工作提升到了更高的高度,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工作。下面,我就农村工作讲两个问题。

(一)、XX年农业农村工作回顾

  XX年,在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农业政策,开发区的农业农村工作开创了新的良好局面: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逐步增强,“三防”工作任务艰巨但抓出了成效,农民收入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农村社会和谐发展。XX年全区播种粮食面积亩,生猪存栏万头,出栏万头,牛出栏万头,家禽出笼万羽,水产品总产量606吨,中药材种植面积万亩,楠竹种植万亩,劳动力转移万人,新增万人,新增农业大户15户,新建(竣工)沼气池32个,新购置联合收割机等农机具29台,克服了6·1特大洪涝灾害的影响,有效扑灭森林火灾5起,抵制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五号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侵害,全区全年农业总产值8508万元,比去年增长%,农民纯收入3660元,增收370元,百雄堂、星剑药业、同星米业、洪冠食品等省市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带动效益明显,全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农业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农村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主要体现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各级党政组织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工作。

  2、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农业综合工作得到新发展。

  XX年,我们加强了对百雄堂、星剑药业、同星大米、天趣茶业、鸿冠食品等农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引导其为带动全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更好服务,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其中百雄堂年生产总值达4700万元,其食用菌产值1450万元,并利用公司+农户的产业模式,培训农民540人,发展210户农户合同生产,公司和农户两得利,取得了良好的效 果;鸿冠食品从开工建设到投产只用了4个月时间,建成了娄底甚至湖南 坪街、西坪路、洪冠街等道路绿化m2,完成了机关主体绿化工程的施工,全面提升了园区形象,同时完成了太和路、新坪街东段、洪冠街东段和群落街东段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制订、评审工作,同时针对娄底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工作,落实好了我区义务植树基地及领导示范基地并挂牌,在江龙滩新造林40亩,完成两处领导绿化示范基地150亩,涟水河河堤绿化 个,引进商品代番鸭4500只,并购置了孵化设备,由大埠桥办事处畜牧站牵头进行技术承包,目前孵化、饲养情况良好,把番鸭养殖做为一个产业即将成为现实。

  3、统筹兼顾全局,其他各项工作开创新局面。

(二)、XX年农村工作要求

  XX年是“xxx”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局之年,全区农业农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中发[XX]1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讨论稿)》,紧紧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中心任务,以开发建设为中心,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对农业项目的跟踪服务,积极培育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认真做好水利防汛、森林防火及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农民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创收能力,扩大农民就业,确保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XX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年实现农业总产值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060元,人均增收400元。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抓好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的农业工作

  XX年,将继续加强对星剑药业、天趣茶业、百雄堂、同星大米和鸿冠食品等省、市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的引导,发挥其龙头带动作用,促进全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并继续落实粮食直补等"三补一减免"和发展粮食生产、经营的政策,实现粮食增收。同时,要做好绿化苗木、水果、瓜类、特种水产等项目的示范引种工作,发挥城郊农业优势,切实为娄底城区服好务。要继续完成市里下达的沼气池建设任务,提高农村能源利用率,全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农民素质教育,加大农村劳动力输出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引导,扩大农村就业,缓减农村就业压力。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完善和规范村级财务制度,缓和农村矛盾。

  二、扎实开展以防汛抗旱为重点的水利移民工作

  今年要认真搞好防汛抗旱及气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提高防汛抗旱能力,确保突发情况时能有效应对。搞好水利建设资金的争取和组织,全面完成市下达我区的水利建设任务。全力确保大埠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安全饮水项目的顺利实施,配合省市争取恩口煤矿沉陷区项目的实施。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水行政执法步入正轨。积极争取移民资金到位,安排好水府庙库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开发,确保库区稳定。

  三、大力加强以森林防火和区内绿化为中心的林业工作

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工作汇报2

  关于促进农业贷款担保工作实施方案

  贷款难是制约我市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解决农业融资难题,促进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鼓励担保公司为农业经营者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担保公司对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农业经营者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在享受现有中央、省、市有关贷款担保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另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担保奖励。由于农业企业和农业生产不仅要承担市场风险,还要承担自然风险。为了降低风险,担保公司对农业经营者提供贷款担保业务的,按照经核定的上年度月平均担保余额%的标准给予奖励。

  2.风险补助。对担保公司经核定的农业贷款担保风险损失,按照代偿金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

  3.税费减免。各级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对担保机构开展农业担保业务发生地方收取的税费,能减则减,能免就免。

  二、鼓励组建农业担保公司

  鼓励经济实力比较强、信誉好的企业或联络其他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自然人,按照“股份合作、法人管理、市场运作、财政扶持”的原则,组建农业担保公司,为农业经营者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原则上新注册成立的农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对各县(市、区)依法新注册成立的首家农业担保公司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注册资金在3000~5000万元,1年内为认定的农业经营者提供月平均担保余额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1年内为认定的农业经营者提供月平均担保余额1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1年内为认定的农业经营者提供月平均担保余额2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新组建的农业担保公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农业贷款中的困难和问题。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降低门槛,简化手续,特事特办。

  2.明确资金用途。列入扶持的担保贷款,承贷企业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规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是市级以上示范社,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贷款资金必须用于农业项目。经检查发现担保贷款资金有挪作它用行为的,贷款额度不作为扶持担保公司的计算余额。

  3.落实扶持资金。扶持政策中的开办奖励、担保奖励和风险补助由市、县财政各按照50%的比例承担。担保公司于每年的10月份向当地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办、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农办、财政局审定。市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时需附县(市,区)财政扶持资金到位证明。

  4.核定担保费率。申请担保奖励的担保业务不得收取咨询费、评估费,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含金融部门上浮利率)或不得高于担保贷款总额的1%。否则,不能享受政府补贴(奖励)等政策。

  5.优化信用环境。加大信用环境整治力度,大力打击逃债行为,大力表彰和扶持信用

  企业,使社会信用环境得以优化,使金融机构放心投贷,安全收回。对恶意逃债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取消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资格及资金扶持。对弄虚作假、抽逃资本、伪造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担保机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本实施方案试行两年,至2012年,届时视试行情况进行补充完善。试行中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相应调整。本实施方案由市农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工作汇报3

  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动员会领导讲话

  在全县(市、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动员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月×日)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是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召开的,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全县(市、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聚合力,共同推动“鲁担惠农贷”在××县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为实施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注入强大动力。刚才,×同志宣读了县政府关于成立县(市、区)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的通知,×同志传达了县(市、区)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方案》,稍后省农担公司负责同志还就有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下面,就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我讲以下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重大意义

  首先,推进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农村金融仍然是个老大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要在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上下功夫,建立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为此,中央决定利用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注资建立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XX年5月,成立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按照省政府意见,省农担公司是由省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任务是为农业适度规模经

  营主体增信、为银行分险,在银行和农户之间架起桥梁,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今年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刘家义书记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必须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要着力做好‘整合’、‘撬动’、‘激活’三篇文章”、“撬动方面,要发挥好财政资金的‘药引子’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要发挥省农业发展担保公司作用,尽快推出‘鲁担惠农贷’等产品,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推动担保机构向市县延伸,构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我们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好刘家义书记讲话精神,携手省农担公司加快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促进实施全县(市、区)农业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乡村振兴战略。

  大家一定要推广应用好这项政策,解决好老百姓的融资难题。

  组办公室、农业局和省农担公司办事处要组建督导小组,分赴各镇街实地开展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总结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

(二)要协同做好项目调查评审工作。项目调查评审是“鲁担惠农贷”的关键环节,也是防范风险、确保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可持续的关键举措。政银担三方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错位把关,让那些有信用、有能力的人用得上政策、拿得到实惠,同时,决不让一个诚信有瑕疵的人蒙混过关。镇街和村委会要把好项目推荐关,对每个经营主体信息进行全方位审核,确保推荐的项目达标合规。省农担公司办事处和合作银行要严格执行调查审核规定,通过信用查询、实地调查等手段,全面了解经营主体的真实情况,严格项目评审,确保担保贷款“借得起、用得好、还得上”。

(三)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鲁担惠农贷”是上级出台的惠民好政策,是农民致富的好帮手。好政策必须宣传好,才能深入民心,老百姓才能用好用活,才能享受政策带来的实惠。宣传部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配合,用一个月的时间,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墙体标语等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使“鲁担惠农贷”政策家喻户晓。要让广大经营主体了解政策,熟悉业务流程,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摸底和建档立卡工作;要让广大经营主体牢固树立“失信寸步难行”理念,知晓失信给社会、给自身、给家人带来的危害;同时,要让广大群众强化“监督失信人员就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全民行动起来,共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要形成推进“鲁担惠农贷”试点工作的强大合力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总协调、总督查、总调度的作用。农业局要切实负责起全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有关部门、省农担公司办事处和合作银行要主动做好配合。各镇街也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镇街惠农贷工作,并建立“工作到村、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督促各村委会组织经营主体按要求填写信息摸底表。各经管站要加挂省农担工作站牌子,会同有关方面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档立卡、项目尽调、保后管理等相关工作。经管站长作为 拓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做大发展空间。要树立与客户共成长的理念,强化社会担当,尽可能把贷款利率多降一点,让利于农,同时也提高自身市场占有率。

  农业厅长2018年新年致辞

  Xx年是充满创新激情和富有成效的一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农业厅全体同志用新理念、新机制、新手段和好作风,大力发展热带特色现代农业,初步实现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粗放型向精致型、从种养型向加工运销型、从封闭型向开放型、从“撒胡椒面”向集成项目办成事、从“运动员”向“裁判员”的“六大转变”。讲政治、促落实,抓发展、促增收,抓项目、促投入,抓改革、促创新,抓基础、促能力,抓应急、促稳定,抓质量、促安全,抓科技、促增效,抓宣传、促合力,抓作风、促转变,策划、凝练、集成、推动了省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等一批项目,到位资金亿元,推动农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300元,比上年增长12%左右。

  Xx年是充满机遇与挑战和富有动力活力之年。金融危机对我省重点行业的影响逐步加深,“三农”工作面临困难和压力不小,但有利条件很多。我们一定要牢记xx提出的作为以农业为支柱产业的省份,海南尤其要始终坚持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我们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三农”工作,争取中央、省财政投入农业15亿元,推动社会投资、企业、个人金融支农投入100亿元;策划、孵化、开工、竣工、招商40个农业重点项目,以项目为载体推动农业发展;培育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100家;重点培育、包装50个知名农业品牌;建设100个特色规模化农产品基地,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快四大农产品加工区、畜禽产品加工区、热带现代农业示范区、热带农业科技示范园、生态养殖小区等十大农业园区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力争全年补贴资金超10亿元;落实冬季农产品交易会444亿元农产品订单;引进、试验、示范、推广300个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培训农民100万人次,给农民插上科技翅膀;建立质量检测、测土配方施肥、动物疫病防控、土地承包等10大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农业体制机制;以建设现代农业检验检疫中心为载体,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立体网络;加快建设20万吨冷库,建设集冷藏保鲜、物流、检测于一体的大中型冷库和田头冷库,带动农产品分选分级、包装等行业发展;实施种养结构调整、农民劳动力转移、()农业补贴等农民民生工程,增加农民收入;创新农业合作交流、科技推广、监管服务、土地承包、应急风险防范等农业机制,推动农业改革;落实省委五届四次全会涉农66项工作和省经济工作会议涉农28项工作。

  新年来临之际,向农业战线的全体同仁和社会各界友人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祝福。恭祝:

  新年快乐!阖家康泰!万事胜意!

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工作汇报4

  烟台市担保行业协会 二届二次全体会议交流发言

——莱山担保公司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莱山担保公司上半年在协会的支持下,在莱山区政府的领导下,累计为61 户企业担保 万元,同比增长2%;实现利润464万元,同比增长12%;今年提取风险准备237万元,累计余额3366万元,同比增长14%。

  一、上半年的主要工作

  一是大力支持区内企业发展。积极与区内经济部门联系,了解重点企业信息,主动服务。积极与银行联系,提高区内企业在公司融资担保中的比例。主动与企业联系,发挥公司优势,搭建好银企合作的平台,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区内企业发展迅速,部分企业拟在新三板企业上市。截止到上年末,担保担保余额亿元,其中区内企业担保余额占比70%。

  二是认真研究学习各项监管政策,在风险可控和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为在保客户提供全方位更便捷的金融服务,提高公司的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三是进一步补充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更好地符合监管要求和适应银行信贷流程的不断变化,结合本公司实

  际,对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调整,从制度的层面上减少风险的发生。

  四是积极建立应急处理通道。担保行业是高风险低收益的高危行业,服务的客体是抗风险能力低的小微企业。随着公司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在保客户的风险会逐步呈现。为此公司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搭建起与公安、法院的快速反应应急处置通道,充分发挥政府担保公司的优势,努力减少不良贷款担保的发生。

  五是继续做好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完善员工学习考核机制,提高员工考察企业和识别风险的努力。

  二、下半年的经济形势看法

  进入2014年,由于经济形势严峻,宏观调控在稳增长、调结构上政策频出。出于服务经济结构与转型升级的需要,上半年我国货币金融环境总体稳中偏松,银行体系流动性适度合理,银行不断优化信贷投放,有效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下半年,预计信贷投向将更加着力于调结构。担保行业风险和机遇主要在调结构中银行信贷的收与放。表现为如下方面:

  一是房地产银行信贷收紧,致担保公司在保客户代偿压力加大。由于到逼机制,房地产申保客户数量也增多。

  二是一些传统的食品、贸易和机械加工等行业也面临银行压缩规模。

  三是一些节能环保且有一定规模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受到银行的追捧,这些企业具有三板四板上市融资的渠

  道,也是担保公司调结构过程中重点支持对象。例如我公司担保的区内企业欧森纳节能空调公司、彩杰包装公司等都在筹备上市融资事宜。

  三、对协会一些建议

  从上半年运行情况看,我公司运行保持基本平稳,但面临的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压力也逐步加大。根据我公司运行情况,向协会提如下建议:

  一是加大行业政策研究,及时提示行业风险和国家政策导向。

  二是加大人员培训。由协会出面针对不同层次人员统一组织培训。

  三是针对个别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可能对担保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时做出预警。

  四是解决担保公司征信接囗的问题。 五是解决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定位问题。

  2014年7月18日

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工作汇报5

  发文单位:【总行】

  文件编号:农银发〔2007〕234号

  文件编号:豫农银办发〔2007〕1181号

  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分行、直属机构,济源市分行: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修订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2007?234号,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行实际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精神和内容,确保《办法》在全行的顺利实施。

  与原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更加全面。《办法》按照担保行为发生的顺序对主体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担保能力的核定、担保的设立以及设立后的管理等进行了统一规范,是农业银行规范信贷业务担保管理行为的综合管理办法,对规范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扩展了担保的范围。《办法》适用于所有信贷业务,并将信贷业务的复利、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一并纳入担保范围。三是进一步严格了保证人准入条件。《办法》规定了信用担保机构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基本条件,并明确规定境内法人、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必须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是明确了担保人保证担保能力的评价方法。《办法》通过设定最高保证担保额度计算公式,对不同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量化判断,为有效控制客户过度对外担保、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了动态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五是明确了抵(质)押物价值评估要求,并根据不同抵(质)押物的特质、变现能力设定了最高抵(质)押率。《办法》对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不同抵(质)押物的最高抵(质)押率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级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应综合考虑用信人和抵(质)押物等因素逐笔确定抵(质)押率。六是对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办法》对信贷业务办理中涉及的集团客户关联担保、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存货担保、浮动抵押、收费权质押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办法》是规范全行信贷业务担保行为的依据,是信贷业务操作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各行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全面、准确理解《办法》的精神和内容,掌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确保自2007年10月1日起新办理的所有信贷业务按照《办法》规定严格执行。

  二、严格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和管理。办理信贷业务时由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要按规定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审批,科学核定、合理使用担保额度,并建立对担保机构的动态管理机制。

  1、首次与我行合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由省分行进行准入资格审批和担保额度核定,担保额度核定后有效期一年。具体操作流程为:二级分行或省分行客户部门(首次承办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信贷业务的相关客户部门)在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撰写调查评价报告,提出担保合作金额及条件的初步意见后,提交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2、已经过准入审批的信用担保机构,在首次核定的担保额度有效期到期后,若担保额度不增加、注册资金未减少、经营管理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无无故拒绝理赔或其他不良记录的,由二级分行按审贷部门分离、有权审批人审批的程序每年重新核定,并向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若担保额度增加、注册资金减少、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无故拒绝理赔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上报省分行按照首次核定担保额度的程序审批核定。

  3、与我行合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在我行开立担保基金或保证金专用账户,专户管理的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和个人消费融资担保余额的5%。

  4、对超额担保、管理混乱、经营恶化的担保机构,应采取缩减担保额度、暂停合作关系等措施防止风险扩大;对有违规担保、抽逃、挪用资本金、骗贷等恶劣行为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列入“黑名单”,停止合作关系,并采取有力手段化解风险。

  三、从严控制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或关联单位间的保证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相互保证担保或循环保证担保。

  1、集团成员单位关联保证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集团授信总额的30%,超过的部分须调整为抵、质押担保或非关联企业担保,否则应相应扣减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对集团内关联单位提供的保证担保余额已超过集团授信总额30%的,除落实有效抵、质押担保外原则上不再对该集团性客户增加新的授信额度,并按要求逐步压缩保证担保占比,增加有效抵、质押担保比重。

  2、非集团客户新办理信贷业务采用相互保证担保或循环保证担保的,必须在调查、审查报告中对担保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因相互保证担保或循环保证担保可能引起的代偿性风险作出结论性意见。

  3、原则上不接受小企业之间的相互保证担保或循环保证担保,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作抵押。

  四、严格担保物价值评估管理。

  1、对担保物价值鼓励采用内部评估,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或同级评估部门负责评估。

  2、对担保物价值采用外部评估的,外聘评估机构必须经二级分行贷审会进行资格审定,有效期一年。具体资格审定流程为:二级分行相关客户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3、外聘评估机构对担保物的评估结论不得直接作为决策依据,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必须对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报告。

  五、从严控制生产设备抵押。

  生产设备普遍具有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等特点,以生产设备作抵押存在较大风险,我行原则上不接受生产设备作抵押。确需办理抵押的,必须从严掌握,通用生产设备抵押率应控制在40%(含)以内;专用性较强的生产设备必须为成套设备,且抵押率应控制在20%(含)以内。

  六、审慎开展以存货作担保办理信贷业务。 鉴于企业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存在不易控制、不易保管、不易变现等特征,目前我行暂不开办存货担保业务。对于由存货提供担保的存量未到期信贷业务,应逐步补充符合条件的担保,新办理的所有信贷业务原则上不得接受存货担保。对于个别综合价值较大、出于存量信用维护需要、因特殊原因需要由存货提供担保的客户,在办理存货担保信贷业务前,必须针对存货品种由二级分行提出具体的存货担保操作方案,报省分行(信贷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分行(信贷管理处)。附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发文单位:【总行】

  文件编号:农银发〔2007〕234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二○○七年八月九日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 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第二章 保证担保

  第一节 保证人条件

  第七条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第八条 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

(三)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下同);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 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万元以上);

(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农业银行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担保余额的5%;

(五)首次合作应经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资格准入审批。 第十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

(四)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接受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保证人为中央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总行级优质房地产客户、全国百强房地产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除外,其他跨省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受理:

(一)担保的信贷业务为国际银团贷款;

(二)保证人为穆迪、标准普尔或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在A级(即穆迪A

  1、标准普尔A-及惠誉国际BBB级)以上的企业;

(三)保证人为农业银行或农业银行已授信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农业银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境外金融机构;

(四)其他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的港、澳资企业为保证人的。 境外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农业银行应委托保证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代理行或银团参与行等对保证人的国籍、法人地位、担保资格、担保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但上述第(三)项保证人除外。

  第十三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组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

(四)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有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或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证明;

(五)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

(六)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七)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境外组织、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行已授信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六条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保证人固定居所证明;

(三)保证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

(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

(五)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 保证担保额度核定

  第十七条 农业银行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除外)

  保证担保额度=N*有效担保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为保证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其中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上的为

  2、AA+级、AA级为、A+级以下的为1;中央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的客户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为3。

  2.有效担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二)信用担保机构 保证担保额度=N *(所有者权益-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保证担保额度= N *资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1、N为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30;

  2、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高等级企业债、货币基金或其他一级分行认可的金融资产,但应剔除信用担保机构转存的用信人的保证金;

  3、上述两种方法核定的担保额度不同时,按孰低的原则核定额度。

(三)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农业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

(四)自然人

  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五)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担保总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法人的保证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净资产的10%,最高不超过15%;

  其他法人或组织对单个用信人的保证担保余额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50%时,应从严控制;

  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单笔担保金额或单个用信人担保金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或关联单位间的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应严格控制。

  集团成员单位关联担保余额占集团授信的比例执行总行有关规定。采用集团内关联企业保证的,应由集团本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由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

  第四节 保证担保的设定

  第二十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保证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采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前款所称的“一定期间”即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一般适用于中短期信贷业务,其中,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保证人所担保信贷业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保证人经营期限;保证人为承包经营企业的,信贷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承包到期日前1年。

  第二十三条 农业银行应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该保证期间一般不短于2年。

  第五节 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银行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与用信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农业银行除按照有关规定向用信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扣收保证人在农业银行的存款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司法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债务完全清偿前,须持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第二十七条 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责任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一)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

(二)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

(三)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

(四)要求保证人停止损害农业银行利益的行为;

(五)保证人为信用担保机构或保证担保采取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的,调整担保额度或终止担保额度的继续使用;

(六)通知用信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七)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用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

(八)发律师函,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

(九)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银行应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用信人和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或提请诉讼:

(一)保证人拒绝承认或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代偿或开始转移、隐匿资产;

(三)保证人对他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或被他人起诉,而足以损害农业银行债权的;

(四)通过其它手段已经不能有效保全农业银行债权的。

  第二十九条 用信人、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农业银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上述期限从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公证债权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用信人、保证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农业银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上述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保证人已经起诉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时,保证人因全部或主要财产在其他执行程序中被人民法院执行而不足清偿农业银行全部债权的,农业银行应及时向该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对保证人未取得执行依据或者未起诉的,执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执行程序中,因保证人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农业银行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以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或申请中止执行裁定书。

  第三章 抵押担保

  第一节 抵押物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合法取得、有权处分且易于变现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森林、林木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五)交通运输工具;

(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四条 农业银行在选择抵押物时,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生产设备、存货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从严掌握,一般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抵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将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十六条 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拟就抵押后继续投入的新增财产增加抵押的,应就该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建建筑物竣工的,农业银行应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建筑物权属证书,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七条 以存货抵押的,抵押物应具备易计量、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变质且市场交易活跃等特征。

  第三十八条 以不动产用益权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一般应要求抵押人按照下列条件办理财产保险:

(一)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

(二)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抵押物的价值;

(三)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生产设备;

(七)在用信期内将丧失使用价值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条 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二)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三)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三)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四)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五)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以共有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三条 以被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抵押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同意以出租所得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向商定第三方提存或者以保证金、存单等形式追加担保的书面承诺。

  第四十四条 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性手续文件;

  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工程承包人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第四十五条 以进口设备或货物抵押的,还应取得该设备或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海关完税证明;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取得海关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三节 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

  第四十六条 抵押设定前应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第四十七条 评估可采用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内部评估由客户部门或评估部门负责,外聘评估机构应经二级分行以上进行资格审定。

  第四十八条 农业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采用外部评估的,客户部门必须对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确认,不得直接作为决策依据。

  第四十九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或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审慎的原则,评估方法执行以下规定:

(一)以公允价值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取得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二)自建的建筑物,以自建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三)生产设备、存货,按照成本、市价孰低原则确定;

(四)在建建筑物、在建船舶(航空器),以抵押人实际投入的成本扣除工程垫资(预收货款)及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

(五)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六)租赁在先的抵押物,应扣除预收的租金;

(七)其他抵押物,应根据抵押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原则上需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比较确认。

  第五十条 抵押物担保额度=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已担保的金额。第五十一条 各级行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逐笔确定抵押率,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最高不超过70%,但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的,最高不超过50%,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抵押率执行有关规定;

(二)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最高不超过50%;

(三)通用生产设备最高不超过40%,专用生产设备最高不超过20%;

(四)存货,一般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五)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可抵押财产,抵押率由一级分行参照上述规定中性质相似的抵押物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

(六)对单笔信贷业务或单个客户信贷业务,经一级分行以上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上述抵押率可上浮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第四节 抵押担保的设定

  第五十二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抵押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抵押合同签订起的3年,存货抵押不超过1年,房地产抵押不超过5年。

  债权发生期间届满需签订新的抵押合同时,若登记部门要求对原抵押登记先办理解押手续才能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在新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对象包括原最高额抵押项下未全部清偿的债权。

  第五十三条 农业银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证明。

  抵押登记办妥后方能办理所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五十四条 抵押物抵押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总抵押率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规定。严禁已设立抵押的财产在同一价值范围重复抵押,但为臵换他行贷款在他行解除原贷款抵押后我行自动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和保险单证应视同重要凭证保管。

  第五节 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业银行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抵押物使用、管理和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按照下列频率对抵押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确认: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他不动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存货,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其他动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个人消费贷款及银行卡透支业务中的抵押财产,可在抵押财产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或贷款出现逾期等异常情况下,进行价值重新评估或确认。 第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的,应与抵押人协商将新增建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十八条 抵押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抵押权受到侵害、抵押物价值降低的,除比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可采取下列风险防控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价值;

(二)以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被征用或被转让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转让款等清偿所担保债权;

(三)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用信人履行债务或与抵押人协议处臵抵押物。

  第五十九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农业银行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与抵押人协议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抵押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第六十条 农业银行以依法处臵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用信人追偿。

  第六十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已全部清偿或抵押物已被处臵的,农业银行应与抵押人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 质押担保

  第一节 质物条件

  第六十二条 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动产可以出质:

(一)金钱;

(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

(三)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六十三条 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单、保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四条 农业银行在选择质押物时,应优先选择金钱、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对存货等价值波动较大、不易估值、不易保管或不易变现的质物应从严掌握;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审批同意。

  第六十五条 以金钱出质的,农业银行应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

  第六十六条 以商业汇票出质的,应符合农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条件。

  第六十七条 以保单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二)无拖欠保险费;

(三)农业银行已与保险公司签订银保合作协议,保险公司负有对质押保单核实现金价值、办理止付手续等义务。

  第六十八条 以仓单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仓单项下货物易封存、易保管、易计量、不易变质、价值相对稳定且市场交易活跃;

(二)货物仓储公司具备相应的仓储资质;

(三)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财产保险。 第六十九条 以非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且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

(二)企业连续两年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三)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的40%;

(四)企业连续三年财务年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七十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及应收账款应符合农业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融资的有关条件。

  第七十一条 以外币计价的质物出质的,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第七十二条 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质押: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转让;

(二)所有权或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

(三)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四)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

(五)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票据,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质的动产或权利。

  第二节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十三条 出质人向农业银行提交基本资料比照第三章第二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以第三方保管的存货出质的,还应取得:

(一)保管人的资质等级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保管人保管能力的证明;

(二)货物保管合同;

(三)记载存货的品名、数量、质量、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以及财产保险单。

  第七十五条 以商业汇票出质的,还应取得能证实出质人与前手之间真实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第三节 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

  第七十六条 质物价值评估管理比照抵押物评估要求执行。第七十七条 质物价值评估方法执行以下规定:

(一)特定化的金钱、汇票、债券、存单、保单等动产或权利,按质物面值或兑现价值扣除兑现费用确定;

(二)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基金份额、债券等权利,以评估前六个月最低市场交易价确定;

(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其对应有效净资产的价值确定;

(四)其他质物,应根据质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原则上需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比较确定。

  第七十八条 质物担保额度=质物价值*质押率-已担保的金额。第七十九条 各级行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物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逐笔确定质押率,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金钱,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

(二)交易所托管的贵金属,最高不超过90%;其他贵金属,最高不超过80%;

(三)存货,根据其性质,一般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四)银行承兑汇票、存单、保单、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银行担保的企业债,所担保信贷业务与上述权利的币种相同的,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币种不同的, 最高不超过90%;

(五)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最高不超过80%;其他企业债券,不超过50%;

(六)商业承兑汇票,最高不超过80%;

(七)交易所标准仓单,最高不超过85%;其他仓单,最高不超过70%;

(八)货币型、债券型开放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90%;其他类型开放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70%;封闭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60%;

(九)非上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非上市非全国性商业银行股权, 最高不超过80%;其他股权,最高不超过50%;

(十)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可质押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由一级分行参照上述性质相似的质物合理确定。

  第四节 质押担保的设定

  第八十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出质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质押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质押合同。

  采用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质押合同签订起的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十一条 以动产及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办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止付)手续,没有权利凭证的,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以其他权利出质的,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物交付或出质登记手续办妥后方能办理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第八十二条 以可以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农业银行应要求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第八十三条 对以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质物出质的,农业银行应与出质人约定建立警戒线和处臵线(平仓线)以及相应的观察期、补仓期以及处臵期(平仓期),确保质物处臵价值能够有效覆盖农业银行债权。

  第八十四条 质押合同签订后,质押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于质押合同约定的移交日前交付农业银行保管,并将上述材料视同重要凭证管理。

  第五节 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

  第八十五条 农业银行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质物的保管、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按照下列频率对质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或确认:

(一)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基金份额、债券,每日监控其价值变化;

(二)无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债券,至少每季进行一次;

(三)其他权利,根据其性质合理确定价值重新评估或确认的频率。

  第八十六条 对交付农业银行的质物,农业银行应妥善保管质物。

  第八十七条 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金钱在出质期间,金钱的收取、支付、释放应与所担保的每项业务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并专项用于信贷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不得挪用,出质人不得自由使用。

  第八十八条 质押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质权受到侵害、质物价值降低的,比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农业银行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与出质人协议兑现、拍卖、变卖质物或以其他方式处臵质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兑现、拍卖、变卖该质物。

  第九十条 农业银行以依法处臵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用信人追偿。

  第九十一条 对交付农业银行的质物,用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后,农业银行应返还质物;对出质登记的质物,其担保的债权已全部清偿或质物已被处臵的,农业银行应与出质人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二条 在组合担保方式下,一般应采用连带共同担保。若连带共同担保包含用信人物的担保,应协商要求其他担保人就农业银行实现担保权的先后顺序承诺放弃抗辩权。

  第九十三条 若用信人的财产不能独立于股东的财产,一般应追加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第九十四条 不得接受所有人或共有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作担保,除非能够证明监护人以被监护人财产为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第九十五条 用信人可采用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或已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的情况下,追加的担保在有效增强债权保障程度的前提下可不受本办法关于担保充分性有关规定的限制;

  风险资产清收和保全中,在有效降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担保的设立可不受本办法关于担保充分性有关规定的限制。

  第九十六条 因买断信贷资产而取得的抵押权或质权,应根据本办法变更担保登记或质物交付,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信贷资产买断前,农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对其担保进行审核;买断后,应根据本办法对担保进行相应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总行未明确规定的担保品种,办理前一级分行须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报总行审批。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一级分行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

  明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总行在总结各级行担保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借鉴他行担保管理做法,对《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定位及与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关系

  1997年的原办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依据制定。实施10年来,原办法对规范和完善我行信贷业务的担保、保障我行信贷资金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陆续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与担保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原办法的制定依据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农行“面向?三农?、以县域为基础、城乡联动、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市场定位以及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要求农行必需创新和完善担保制度以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业务发展。

《办法》区分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按照担保行为发生的顺序对主体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担保能力的核定、担保的设立以及设立后的管理等进行了统一规范,是农业银行规范信贷业务担保管理行为的综合管理办法,对规范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创新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鉴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等单项业务品种的担保有一定特殊性,《办法》规定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办法》中部分内容,如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担保物价值评估、担保物处臵等问题难以在本办法中做详尽规定,总行将在今后出台相关办法或指导性意见进一步规范、细化管理。

  二、关于保证担保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保证人的范围。 《办法》规定保证人的范围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中:

  1、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2、自然人还包括以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等。

(二)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保证人资格。由于教育体制和医疗体制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学校、医院。对民办学校、医院是否能做为保证人一直存在争议。鉴于法律界通常认为学校、医院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因此,在法律未予明确之前暂不接受民办学校和医院提供的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也按此原则处理。

(三)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为保障信贷业务办理的效率,对我行未评级的保证人,其信用等级评定可结合信贷业务办理流程由经办行根据我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测评,信贷业务办理中承担调查、审查、审批主责任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对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准确性负相应调查、审核、审定责任。

  由于总行对农户贷款管理及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有关问题尚在研究中,为农户贷款的提供保证担保的农户可暂不评级。同时,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在借款人以所购买的商品房办理抵押(预)登记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不评级。

(四)自然人保证担保能力核定中各项指标数据的取得。工薪供职人员的收入由银行代发的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公积金收入或其他可真实证明其收入状况的资料分析判断,个私业主由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等分析判断;债务可由征信系统查询及客户陈述取得,个体工商户还应包括其各项营业成本支出;生活保障支出可按当地政府发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资产按其可变现的不动产权证、存单(存折)、债券、股票等有价票证、设备购臵发票等资产证明资料分析判断;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可由征信系统查询及客户陈述取得。

(五)信用担保机构准入流程。为从严管理,各级行应按照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准入资格审批、担保放大倍数和保证金比例核定。首次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应报一级分行核批,年度复核时可转授二级分行,但二级分行不得再对下转授权。

(六)安慰函、赞助信、政府有关财政性拨款决议或财政担保承诺等仅是对债务偿还提供道义承诺或支持,各级行在接受该类文书时,不得作为有效的保证担保形式,但可视为可能的还款来源为决策提供参考。

(七)在核定保证人担保额度时,第十七条中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包括保证人为第三方提供的所有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余额。

  三、关于抵、质押担保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担保。正常经营的企业,其存货必然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不易控制;有些存货易腐烂、易挥发或难变现,不具备合格抵、质押物的特征。因此,以存货担保,应选择易封存、易保管、易变现、易计量且价值相对稳定等特点的存货,如石油、煤、成品金属及其他矿产品,等级粮油或粮油制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等大宗商品。开办存货担保业务前,一级分行应针对存货品种制定相应操作办法备案总行;以存货担保的信贷业务,只能用于客户短期流动性资金需求。

(二)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条规定,抵押人可将现有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原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承认了浮动抵押的合法性,但考虑到设定抵押时,浮动抵押的抵押物不能特定,抵押物价值不能确定,不符合担保充分性原则,《办法》既未规定此项内容,也未禁止,可作为增强或附加担保等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运用。

(三)收费权质押。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可质押的收费权有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用益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以及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

(四)担保物价值评估和确认。对担保物价值鼓励采用内部评估。采用内部评估时,对权属清晰、情况简单、价值容易确定的担保物,如《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可在调查报告中简单说明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对其他情况较为复杂的担保物,则应对评估基于的评估环境、假设前提、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进行详细说明。对情况复杂且自身评估经验不足的、农业银行与担保人对担保物价值分歧较大的、或其他内部评估难以合理确定价值的抵押物,可采用外部评估。不论内部评估还是外部评估,信贷业务办理中承担调查、审查、审批和经营管理主责任的相关部门和个人须对抵押物价值的公允性负相应调查确认、审核、审定责任。贷后检查中对担保物价值进行的重新评估,评估方式可从简。

(五)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致。由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不一致,在有权解释出台之前,应在单笔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行使抵押权。最高额质权的实现也按此原则处理。

  四、《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外”、“超过”,不包括本数。

  五、《办法》中涉及农业银行、用信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在合同中约定。

  六、存量信贷业务担保问题。从《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办理的信贷业务,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特殊原因无法立即按《办法》规定执行的存量未到期信贷业务,应逐步补充符合条件的担保;确实无法补充的,应逐步压缩余额,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工作汇报6

ⅩⅩ县工商业联合会(商会)

  关于成立ⅩⅩ县非公经济信贷担保公司调研情况汇

  报

  根据ⅩⅩ年1月22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为拟建“ⅩⅩ县非公有制经济信贷担保公司”,ⅩⅩ县工商联深入本州的罗甸、荔波、惠水、长顺对开展非公经济信贷担保工作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主体:四个县的信贷担保公司均由工商联(商会)组建注册并已开展业务。

  二、四个县注入信贷担保公司的资金额分别为:荔波商会信贷担保公司(政府划拔50万元)、惠水商会信贷担保公司(政府划拔100万元)、长顺商会信贷担保公司(政府划拔200万元),罗甸商会信贷担保公司(政府划拔100万元)。

  三、合作伙伴及贷款比例:四个县的信贷担保公司均与农村信用社合作,荔波存贷比为1:4;惠水、罗甸存贷比为1:5;长顺县存贷比为1:8。

  几个县的信贷担保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担保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种养殖业大户等的短期小额信贷作用较大,快捷、高效,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已认识到建立信贷担保公

  司的重要作用。

  为此,我们建议:ⅩⅩ县借鉴外县经验,尽快拟建ⅩⅩ县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解决我县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种养殖大户等贷款融资难的问题,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ⅩⅩ县工商业联合会(商会)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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