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退役军人创业补贴政策2篇 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补助金

时间:2022-12-19 00:45: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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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退役军人创业补贴政策2篇 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补助金

某市退役军人创业补贴政策1

  服务对象:初次创办经营主体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限期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带动1人,履行合同满1年的,按1000元标准给予初创主体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原件及户口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1张;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证件第2-3、8-9页复印件各1份;

  3.高校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毕业2年内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的招用人员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某市退役军人创业补贴政策2

  一、吸纳就业补贴。对新招用退役2年内退役军人的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招用1名补助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国有企业除外)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退役军人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1)、申请吸纳就业补贴退役军人名册(附件2)、退役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为新吸纳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材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经县(市、区)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市级将资金拨付县(市、区),由县(市、区)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就业见习补贴。对接收退役2年内的退役军人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照每接收1人给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70%。

  依据人社部门确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列为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单位应按季向就业见习单位认定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附以下材料:《退役军人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3)、申请就业见习补贴退役军人名册(附件4)及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件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银行流水复印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认定地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市级将资金拨付认定地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创业补贴。对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初次创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10000元,市、县(市、区)各承担50%。

  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退役军人创业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5)、《县(市、区)退役军人创业补贴申请拨付表(一)(二)(附件6)》、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件复印件等。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市级承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县(市、区),由县(市、区)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创业实训补贴。对组织当年度退役军人进行创业实训的创业实训基地,按照实训后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创业实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

  创业实训项目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开发,经人社、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后纳入补贴范围。对组织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少于15天创业实训的创业实训基地,按照实训后创业成功(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人数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创业实训基地应于创业实训期满的12个月内向认定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实训补贴,并附以下材料:《退役军人创业实训补贴申请表》(附件7)、创业实训退役军人名册(附件8)、创业实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退役证件复印件等材料。经认定地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小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当年度退役军人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并附以下材料:《退役军人租金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9)、申请租金补贴退役军人名册(附件10)、退役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将资金拨付给县(市、区),由县(市、区)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为当年度退役军人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补贴标准按认定地人社、财政部门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执行,由创业孵化基地向认定地人社部门申请。

  七、基地奖励。加强对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评估,建立奖励机制,每年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适当奖励。

  八、规范申报流程。本文规定的补贴项目与就业补助资金补助、创业扶持资金补助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重复享受。补贴项目及补贴范围符合我市就业(石财规〔2018〕3号)、创业(石财规〔2019〕4号)补助政策或当地就业、创业补助政策的,优先使用当地就业或创业扶持资金支付,申报流程按原规定执行;其他符合条件的,由市级创业扶持资金负担。

  退役军人事务、人社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退役军人事务、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九、严格落实责任。退役军人事务、人社部门要及时受理审核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实退役军人的身份及资格,并及时向人社部门推送相关信息;人社部门负责核实单位和个人的资格,有效利用信息系统,加强资格审查,避免发生重复享受补贴以及套取资金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十、加强绩效评价。退役军人事务、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补贴资金审核流程,加强风险防控。深化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凡在政策落实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冒领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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