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方案3篇(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方案)

时间:2022-12-20 21:58: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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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方案3篇(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方案)

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方案1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 5个试点省市认真做好启动准 备工作。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介绍,2008年,养老保险省级 统筹加快推进, 全国有17个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指导 意见正在抓紧起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

  尹成基表示, 2009年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重点是制订实施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 好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基本解决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 题,推进解决老工伤问题;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争取年底前覆盖全国1 0%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继续推进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和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等各项试点工作; 研究制定城市无工作老年居 民养老保障办法。

(本文来源:新华网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推行公务员制度和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 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只有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而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 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就建立不起来或者不健全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会受到影 响。目前,由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不同步,各种问题已显露出来。

  1.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缺乏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 运行以来,国家至今尚无有效的政策指导 ,因此导致各地出现了政策上的多样性 和不配套性,以及方案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一些地方干脆维持现状。

  2.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 ,各种社会矛盾—— 尤其是对人员流动的妨碍——已显露出来。企业职工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已缴 纳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衔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 ,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没有来源。

  3. 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自身存在的弊端也逐步暴露出 来。

  个人自我保障意识淡薄,缴与不缴、缴多与缴少均不与养老待遇挂钩,没有体 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和待遇与贡献相联系 , 严重影响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积极 性。实行现收现付方式没有积累,无法应付人口老龄化高峰的来临。

  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异的矛盾日益突出。机关事业单位仍按基 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标准高于很多企业的同类人员。国家规定按照社 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而机关事业单位 则同工资捆在一起调整。办法不一样、调整幅度也不一样,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冲突。

  这些问题和矛盾必须通过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 健 全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基本思路 1 第一步要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养老 保险统一运营。

  第二步在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上,建立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 老待遇不降低,同时又不造成在统一制度内与企业人员之间 的待遇不平等。

  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上要按照社 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像企业一样为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便与企业养老保 险制度相衔接;在统一制度内要保证所有退休人员均享受同 等的退休待遇。

  在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外,推行机关事业单位补 充养老保险,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结构成为“两阶层 型”,第一层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基础;第二层是补充养老保险, 是补充和提高。

  1.定位。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原则上应是法定的、 强制的和终身的。要使这项改革落到实处就要制定专门的政 策法规,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实行定位,对其运营和 管理更要有配套的政策法规支持,特别是资金来源要作出法 律保证。

  2.待遇。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加一块补充待遇并不构 成社会不公平问题,仅仅是工作性质所带来的待遇差别。

  由于 2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并轨统一,所以在统一制度内部不存在 原有的待遇差别,因而也不会发生筹资相同而待遇不同的侵 占公共基金行为。

  3.资金。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必须由 国家财政保证供给。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改革 , 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收支体系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保 障改革所需资金。

  从总体看,由于改革仅是对原有退休金制度 的替代,因此并不会明显增加现有财政支出压力。

  基本养老保 险与补充养老保险应分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充分考虑企业职 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果,在缴费要求和给付待遇等方面都应 与企业一致,使这一块真正做到不存在差别的完全统一;补充 养老保险有其机关事业单位的特殊性,适用对象、 资金来源和 政策目的都与企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分开管理,进行单独核 算分别管理。

  4.替代率。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给付替代率一 般不低于 15%左右。我国目前往往是替代率很高,而实际养 老金水准却较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替代率应介于 50%—55%之间,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此基础上增加补充 养老保险 15%左右的替代率,最终应达到 65%—70%。这个 替代率水平可能会与现行的待遇有差距。要保证今后养老保 险给付水平不降低,通过工资收入的不断提高而调整缴费基 3 数,经过一个可能多达二三十年的过渡,逐步降低机关事业单 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替代率,以最终达到预期的法定替代率水 平。

  此外,在统一制度与补充制度之间应建立合理的“联动机 制”。在统一制度提高替代率时,补充制度的替代率应适当降 低,从而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补充”后的养老保险替 代率,始终保持在规定的替代率要求上。

  1 范围 合同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

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方案2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 施方案 导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 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 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下面是聘才小编整理的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容,欢迎阅读!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在本次改革范围 《实施意见》确定的单位范围为:河北省及中央驻冀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是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 业单位。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 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 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范围。

《实施意见》确定的人员范围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 工作人员。对于编制外人员,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 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 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 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调整由中央单独制定 政策。

  改革之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如下变动 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 20%。

  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个人缴费工资 基数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和 60%限高 保底。

  3、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 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 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 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 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 绩效工资等。

  5、其它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6、 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 每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推 进改革 养老保险改革过渡期 此次改革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分 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 每满 1 年计发 1 个百分点, 即缴费年限越长, 待遇水平越高;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 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河北省还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 步过渡”的办法。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 ,维持原待遇 不变, 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 “新人” , 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 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 ,由 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 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 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 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 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 范围、跨省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由 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 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 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 12% 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 计算转移基金。但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 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都累计计算,不能使参保人员利益受 损。

  河北省还将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 单位按 8%缴费,个人按 4%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 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 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大势所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实行退休金制度,这对于保 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后,近几年五个 试点省市进展一直非常缓慢。如何解决改革中所遇到的难点, 切实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是当前需要深入 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

  XX 年 1 月 14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决定从 XX 年 10 月 1 日起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具有三重意义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 体系的重要内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基本上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 最早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提出的,也是从国有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开始的。经过 20 多年改革,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国有企业扩展到所有企业, 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扩展到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和生育保

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方案3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养老金 编外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通知》要求,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包括,目前划 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 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 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 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包括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 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 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此外,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 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 (20xx 年 xx 月 x 日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 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9102年整理各行业精品范文,实用性强欢迎下载 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 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由原所在单位负 责发放,或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机关事业社会养 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 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主要内容包括:本办法 实施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收 入。

  个人账户是个人退休时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个人账户 储存额仅用于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 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 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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