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汇报3篇(新时代检察职能促进新农村建设)

时间:2022-12-21 21:46:49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汇报3篇(新时代检察职能促进新农村建设),欢迎参阅。

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汇报3篇(新时代检察职能促进新农村建设)

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汇报1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1、全体检察干警必须牢固确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观念,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承担提起公诉、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法律职责,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全体检察干警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农村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法治力量。

  2、全体检察干警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农村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大熟悉农村情况,对农村法律政策掌握好的业务骨干的培养力度,形成较为固定的办案组,提高对涉及农村稳定的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依法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尤其对黑恶势力犯罪、暴力犯罪、侵财犯罪以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依法从快批准逮捕或起诉,决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要把保护农村改革和发展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依法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设施、破坏农村电力、电信设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以及非法侵占他人耕地、牲畜、农业生产资料等危害农业生产的刑事犯罪,保护农村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发展。

  4、正确把握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农村中由亲属、朋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依法不应逮捕、不应起诉的嫌疑人,及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情节较重的,也要与社会上的恶性犯罪区别对待,在处理上充分体现人性化,积极营造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亲属、邻里关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5、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特别是严肃查办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惩治,决不手软。坚决查处玩忽职守造成农村国有资产流失,破坏农村耕地、林地、水资源,以及滥用职权增加农民负担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激发农民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6、加大侵犯农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在乡(镇)、村民主选举中发生的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破坏选举的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同时,要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农村各项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7、转变执法理念,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和集体企业负责人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坚决查办,及时作出批准逮捕、起诉决定;对农村改革发展有贡献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和集体企业负责人职务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适用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

  8、切实保护农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发展,运用检察职能,依法打击侵害集体企业负责人和私营企业主人身安全、经济利益的犯罪,依法打击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并结合办案帮助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9、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作用,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或不该立案而被立案查处的涉及“三农”的案件,要及时通过立案监督进行纠正,对涉及“三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要依法提出抗诉或向法院发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并跟踪监督到位。

  10、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农村治安防范机制,减少治安隐患,积极参与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积极开展农村治安情况的调查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社会治安的基础工作,把六合区建设成南京市最安全地区。

  11、通过开展“检校共建”、送法进校园、模拟法庭、“平安学校”建设、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规范未成年犯罪案件办理方式,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实施宽严相济、惩教并重的刑事政策,帮助失足青少年重新走上生活轨道,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

  12、结合办理案件,深入研究并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针对影响农村治安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发检

  察建议,帮助农村基层组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犯罪隐患。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中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认真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公共权力的运作程序,强化人民群众对农村基层组织公职人员的监督。

  13、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剥夺

  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和裁定假释的罪犯)的监督考察,通过开展法制宣传、上法制课、召集矫正对象旁听庭审等形成,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认真接受监督考察,切实降低再犯罪率。

  14、充分发挥民行监督职能,认真办理农村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农村征地拆迁等过程中引发的社会矛盾,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协助农村基层组织和地方政府做好矛盾纠份的化解工作,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增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联系,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15、认真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活动,通过设置宣传栏、赠送法制宣传书籍、开展法律咨询、上法制课、举办法律知识竞赛以及在报纸、广播、电视中开辟法制专栏等多种形式,将检务公开到村、社区,在村民中广泛传播现代法治理念,引导农民树立健康的法治观念,形成符合法治发展要求的村规民约。

  16、进一步加强与农民的联系,通过设立联系点和信息联络员的形式,建立与村民密切联系的渠道,方便群众的控告、举报,通过信息联络员提供的信息,妥善解决信访案件,及时化解涉及农民群众切实利益的矛盾纠份;信访接待中,应充分考虑群众的处境、意愿,对有实际困难的,在职责范围内尽力为其解决,突出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17、加强与农村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向人大代表汇报检察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并由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来我院视察指导工作,组织人大代表观摩指导重大案件的出庭公诉活动,增进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了解。

  18、认真开展扶贫帮困活动,继续抓好与扶贫点新篁镇叶营村的联系工作,为该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实施对叶营村五户困难村民的资助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19、积极关注农村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干警关心和资助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失学儿童,以及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子女入学,积极与校方联系协调,减免部分学杂费用,为他们重返校园提供帮助。

  20、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研究“三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水平,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献言献策。

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汇报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更大的发挥新时期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有效地服务我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决定大力开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服务、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害农刑事犯罪,积极营建安农治安环境;依法铲除坑农经济犯罪,积极营建富农发展环境;严肃惩治损农职务犯罪,积极营建利农政策环境;监督纠正侵农执法行为,积极营建护农法治环境;及时化解涉农矛盾纠纷,积极营建稳农社会环境。通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活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强有力的法治力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检察长马治民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检察长李朝宗担任,成员由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处,具体负责此项活动的日常工作。

  三、活动安排

(一)打击犯罪,着力维护农村稳定保障全面进步。

  1、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对杀人、抢劫、盗窃、抢夺、绑架、放火、赌博等重大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重点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资料、公民生活资料、盗杀大牲畜和破坏山林、果林等严重犯罪。对于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窃惯犯、累犯、盗窃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特别是对“村霸”、“乡霸”和恶势力犯罪,依法快捕、快诉,决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2、充分发挥反贪污贿赂、反侵权渎职职能作用,强化打击职务犯罪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克扣、截留、挪用、贪占农业和农村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扶贫、救济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和利用信贷、贪贿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加大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和坑农害农的犯罪,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打击制假售假犯罪专项斗争,特别是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犯罪分子惩罚的同时,注意尽最大可能挽回农民群众的损失。

  4、严厉打击破坏选举和压制民主的犯罪。坚决查处在乡、村民主选举中发生的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行为。

  5、民行检察工作在劝慰调解上下功夫。转变理念,不断探索民行检察监督的新路子。重点办理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着力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特别是一些涉及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和维护农民利益的案件,做好劝慰调解工作,通过双方自愿协商办法解决,维护农村经济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

(二)预防犯罪,从源头上治理涉及“三农”的案件。

  1、在批捕起诉环节,对发生在农村的民转刑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原因、规律进行分析,提出对策措施,加强综合治理,共同做好农村治安防范工作,联合做好外来人员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外来人员犯罪率。

  2、控申工作关口前移,努力提高处理农村群众控告申诉问题能力。完善控告申诉工作的方式和途径,积极探索新时期处理农村涉法上访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转变接待工作观念,变上访为下乡走访,积极输导、排解矛盾,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农村工作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提供对策建议或依法作出检察建议,促进问题的解决。

  3、积极做好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研究探索在农村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不断开拓工作思路,深化预防措施,提高预防水平,增强预防工作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重点掌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重点投资和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大额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关键部位的职务犯罪预防。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开展法律咨询和预防提示,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漏洞。加强对老“三位”(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的宣传教育。促进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犯罪,使改革少受挫折,经济少受损失,干部少犯错误。

(三)法制宣教,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

  1、结合检察业务和农村特点,利用农闲、集市、庙会等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

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汇报3

  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工作总结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我们就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如何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新时期检察工作独特的功能和优势,把检察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为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从检察工作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中,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赋予检察工作新的内涵。党中央、国务院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审时度势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检察机关要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而且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

  权,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3、执法为民的宗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涉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在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中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一时代主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通过创建清廉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二、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要结合农村治安环境,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1、以维护农村稳定为着力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两抢一盗”以及“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坚决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以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为载体,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安全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发展环境。二是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如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征用、拍卖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贪污、挪用农村和农业经济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案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农民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营造廉洁高效的政

  务环境。三是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开展对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犯罪发生。四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确立捕、诉、防综合整治的工作体系,坚决打击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以促进经济发展为落脚点,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农民增收、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可靠的司法保障。一是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加强与涉农工作部门的联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领域的犯罪,确保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利益。二是正确运用批捕、起诉等手段,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稳、准、狠地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坚决制止和打击

  医疗卫生等领域的犯罪行为,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工作中,要始终保持对危害群众安全的多发性重点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态势,切实做到“惩治一人,震慑一片,教育一方”。三是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作用,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涉农案件,要及时通过立案监督进行纠正,对涉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要依法提出抗诉或通过其它法律程序予以纠正,积极拓宽监督渠道,保证每起案件跟踪监督到位。

  3、以提高农民素质为切入点,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农村的稳定、发展关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普及农村12全文查看

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汇报3篇(新时代检察职能促进新农村建设)相关文章: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3篇 农村规划新农村建设

县交通运输局新农村建设挂点帮扶工作总结报告2篇(年交通运输局驻村工作队总结)

2022年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总结汇报2篇 乡镇年农业农村工作总结

市委开展新农村建设2022年工作总结报告2篇(年村镇建设工作总结)

乡镇2022年度上半年新农村建设工作总结汇报2篇 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乡镇

2022年开展新农村建设主要工作总结范文2篇 年新农村建设工作总结

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计划3篇 帮扶单位帮扶村的工作计划

全市新农村建设工作汇报3篇(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汇报)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研报告3篇 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调研报告

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3篇 年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