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3篇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2-12-21 21:47:5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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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3篇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1

  存货保管与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公司存货及财产保管的正确性和安全性以及库存数字的准确性,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规范仓储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产成品、原辅料、包材、化剂、五金、劳保、杂类等,按不同品种及类别设立子库。第三条 仓储管理

  1、库管部门完成办理财务手续,按照入库的品名、编码、单据信息,验收后入库。

  2、按货物类别特性与库存条件确定存放地点。

  3、存货堆置整齐、集中、分类,设置标识卡。

  4、各项出入库单据应于当日下班前登记完毕。

  5、对存货每月进行一次盘存校对,做到帐、物、卡相符。

  6、库管部门以邮件形式,每月1日前将上月的出入库情况、库存统计、库存分析等仓储信息报有关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第四条 存货盘点

  1、定期盘点

⑴ 季度盘点:每季度末由财务资产部牵头,在经营管理部、营销 1

  公司等部门的共同监督下进行;

⑵ 年终盘点:每年12月20日至31日,由财务资产部牵头,会同经营管理部、营销公司等部门,对存货进行年终盘点。

  2、不定期盘点:由财务资产部、经营管理部等照会库管部门后,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第五条 处置条件

  1、因自然灾害、非常原因造成的物资损失及质量原因导致的退货、过效期、确认无使用价值的存货,由质量管理部、财务资产部、经营管理部、生产管理部等组成鉴定组,经检测后出具报告或处置结论后方可予以处置。

  2、对因管理不善、收发差错、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造成的损毁、损失,经由相关部门鉴定并出具报告,公司按照损毁、损失价值对责任人追究经济赔偿后履行处置程序。第六条 处置流程

  1、库管人员每月底统计存货所需处置的物品,说明原因,经其部门主管核准后填写《存货处置申请单》;

  2、质量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根据《存货处置申请单》,对产成品、原辅料、包材、化剂等进行核验并出具检测结果;

  3、生产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根据《存货处置申请单》,对五金、劳保、杂类等进行核验并出具检测结果;

  4、财务资产部根据《存货处置申请单》,对申请处置物品进行减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5、财务资产部负责将各相关部门核验后的《存货处置申请单》、检测结论及减值评估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或总部审批。

  6、处置金额具体审批按照公司授权审批制度执行 第七条 处置办理

  1、存货处置由公司集中处置,个人或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2、存货处置经由财务资产部减值评估后进行。

  3、存货处置由质量管理部、生产管理部、经管管理部、财务资产部等相关部门对全部流程进行监督,对于残料可收回并出售的,将收益上缴财务资产部入账。

  4、凭具审批后的《存货处置申请单》,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牵头,会同经营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财务资产部、营销公司等相关部门,对物品处置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填写处置记录,办理处置手续。

  5、由财务资产部办理处置物品的账务手续,并负责处置记录及相关处置手续的归档留存。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起施行。

  二0一0年十二月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机务部门要加强对机车运用、检修的管理,充分发挥机车牵引能力,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合理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3.铁道部所属机车的报废条件、技术状态鉴定、申请及批准手续、报废后的处置等,均按照本《办法》执行。新引进机车的报废条件另行制定。

  4.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所属机车的报废管理。

  5.铁路局及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或企业的机车报废管理细则和机车主要部件的报废管理办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不断加强并完善对机车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报废条件

  6.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机车使用超过20年,且状态不良时。

机车构造特殊,配属台数少,且无配件来源的。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机车新车现价60%的。

机车发生事故或遭遇意外灾害,机车主要配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的。

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三、机车报废的申请与审批

  7.机车报废的申请由机车配属机务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条件提出。

  8.申请报废的机车应由铁路局机车报废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技术状态;审核其运用、检修和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调查报废后尚可利用的主要配件和材料,并做出结论。

  9.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委员:铁路局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财务处处长;

  委员:铁路局机务处检修、运用科科长,财务处业务主管,机务段段长、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运用副段长,财务科长、技术科长、材料科长、运用车间主任、检修车间主任、检修工程师,局驻段验收室主任。

  10.经鉴定委员会审查符合报废条件的,由机车报废申请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附表1),同时由机车产权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的要求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

  11.机车报废申请单位将《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报铁路局,铁路局局长审核同意后,铁路局将《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三份和《报废机车明细表》(附表2)报铁道部运输局。

  12.运输局经审核并通过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报铁道部主管副部长,经批准后,铁道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铁路局并抄送财务司,同时将批准后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二份返还铁路局,铁路局将其中的一份返还报废申请单位。

  13.铁路局接到铁道部机车报废批准文件后,应在收文日期后10日内将报废机车从配属台账内取消,并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办理机车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14.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机车的报废与审批程序参照铁道部所属机车的管理要求,由该公司或企业上一级管理机构审批。

  四、报废机车的处置

  15.机车配属单位应在机车取消配属后90天内将报废机车拆解完毕。部驻局机车验收室监督报废机车的拆解执行情况,并在《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附表3)签章确认。铁路局有特殊处理意见时,应在《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格式6“铁路局审核意见”中说明处置建议,按照铁道部批示办理。

  16.铁路局应在机车取消配属后120天内将《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附表3)报铁道部备案。

  17.已经批准报废的机车不准出租、销售、转让,禁止自轮运转回送。18.机车报废后尚可利用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铁道部或铁路局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对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19.机车报废的有关文件、记录、证件等,由有关部门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20.铁道部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办理机车的报废。

  21.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3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山塘安全管理,规范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明确山塘降等与报废条件及申请、公示、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并参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总容积在1万方以上(含1万方)、10万方以下的已建山塘。1万方以下山塘可参照执行。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塘,可按其权属由相应单位(个人),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开展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

  第三条 降等是指山塘存在安全隐患或功能萎缩,将原溢洪道降低或拓宽,降低工程等别一个及以上,经必要加固可保证工程安全,继续发挥相应功能的措施。

  山塘工程等别划分参照《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第四条 报废是指废除山塘蓄水功能所采取的安全处置措施。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用途占用山塘的行为不属于报废。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塘,应当予以降等:

(一)工程原功能萎缩或部分被其他措施替代但尚存在利用价值,且工程实际防洪标准达不到《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规定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降等可保证工程安全的;

(二)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原功能基本丧失但实施报废有难度,降等后可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塘,应当予以报废:

(一)工程原功能丧失或被其他工程措施所替代,且无水资源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蓄水或挡水建筑物失去挡水功能,且山塘原有功能可采取其他工程措施替代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七条 山塘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申请、公示、方案编制、技术审查、批复、组织实施及验收等程序。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所辖范围内山塘的实际功能、安全状况进行普查,提出降等或报废建议,并将建议意见送达山塘所有权属所在村委会。

  具有山塘所有权属的村委会负责提出山塘降等与报废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山塘降等与报废公示和组织实施;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塘降等与报废实施方案审批、实施监督和验收;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对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山塘降等与报废申请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运行情况和效益、降等与报废理由、所有权属的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降等与报废申请后,应在与山塘有关联的自然村和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并经农村民主管理程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山塘降等或报废实施方案。

  山塘降等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山塘工程概况、运行现状和效益、降等理由、降等技术措施(溢洪道降低、拓宽及加固等措施)、经费预算、降等后工程管护方案、降等对下游防洪影响和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山塘报废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山塘工程概况、运行现状和效益、报废理由、报废技术措施(拆除挡水建筑物、排洪安全措施等)、经费预算、报废后土地利用方案,报废对下游防洪影响和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山塘降等或报废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和批准,并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同时对降等和报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塘降等或报废实施方案的审批意见,及时组织实施山塘降等或报废工作。

  第十三条 山塘降等与报废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防洪安全,不留隐患。

  第十四条 山塘降等与报废属保障民生安全的工程措施,地方财政应给予支持。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筹措,以保障山塘降等与报废工程措施落实到位。

  山塘报废后改造成耕地的可按有关规划和政策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山塘报废后存在收益的,应优先用于报废处置费用。

  第十五条 山塘降等与报废实施后,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可请山塘降等与报废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山塘降等或报废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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