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方案3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规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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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方案3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规定项目)

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方案1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我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科学评价我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达到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安发[2011]7号),根据《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晋建质字[2011]266号)关于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等档精神的要求,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档通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强化我司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础工作。通过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从而通过湖南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中心认证,实现本质安全,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达到的标准

  公司作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档精神,在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上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要求开展工作,顺利通过省安全认证中心的安全认证。

  三、工作进度

  为确保我司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能够通过省级安全认证,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档精神要求,结合我司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进度方案:

  1.时间 工作内容

  2012年5月13日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2.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宣传教育、员工培训,转变观念。

  2012年5月下旬确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计划; 3.组织和动员全司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2012年5月25日,召开全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会议,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进行培训和学习。

  2012年6月上旬组织全司范围内的在建项目质安大检查,检查严格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对全司在建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水平和项目的管理现状进行摸底统计调查,并按检查评分表形成各在建项目的检查记录;

  4.确定管理薄弱环节,确定改进目标方案; 2012年7月底完成编写制定收集整理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型档;

  5.完成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

  2012年10月中旬,根据本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开展企业自我考核评价,并形成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

  年12月底前对所有在建项目按已实施的管理办法进行分析总结,督促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达标;

  2013年上半年开始对在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复查,完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达标;

  年10月底完成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2014年7月初,形成申报资料交省安全认证中心,提请认证验收。

  四、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 组 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安部。

  1.领导小组组长为安全标准化工作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实施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

  2.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对安全标准化采用PDCA(计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情况;

  3.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及总经理安全承诺;

  4.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对安全标准化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根据领导部署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工作任务,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参与;

  5.领导小组全面执行安全标准化职责,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安全标准化进行验收、考核、考评;

  6.通过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实现管理长效机制,使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迈上新台阶。

  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由质安部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查各在建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六、依法培训各类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办法的要求,由公司生产经营部和劳务公司分别对总公司各类管理人员、岗位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并加强对新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和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培训效果。一、二、三分公司的人员培训由各分公司具体实施,形成的培训资料交由公司生产经营部汇总备案。

  七、严格生产设施、设备管理

  1、建立安全生产设施台帐。

  2、编制安全设施、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垂直提升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证件备全,并要有书面记录备查。

  4、建立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巡检制度,尤其是认真做好塔吊、施工电梯等设备加节、安拆关键施工节点的旁站和交验工作,不得走过场。

  5、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制度。

  八、建立安全检测监控系统,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1、制定特种设备、重点施工部位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制度能够得到贯彻实施。

  2、建立特种设备、重点施工部位档案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监控职责,定期、定点巡查监督。

  3、质安生产基本情况汇报内容包括:①.施工进度;②.是否有质量安全事故发生;③.各级行政部门是否有去工地进行检查,有无下发整改通知、停工通知、不良行为告知书等处罚通知。项目部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进展怎么样;做到公司与项目部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互动。

  九、严格现场管理、规范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行为

  1、对深基坑、高边坡、外脚手架、高大支模系统、临时用电、垂直运输设备、登高作业、动火等较大或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辨识,制定控制措施,严格许可制度,严格审批登记。上述作业人员,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岗位配备监护人员。

  2、在较大或重大危险源处张贴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告知牌;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在检修、施工、吊装、安拆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十、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1、在上级部门安全检查、公司自查及安全评价中提出的安全问题,公司项目部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台帐,在短时间难以整改安全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加强监控和防范,确保不发生事故,并迅速按整改措施整改到位,消除隐患。

  2、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安全技术改造工作责任制,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资金提取、使用台帐,做到计划、财务、现场工程三统一。

  十一、加强对危险源的控制

  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识别和监控。对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责任人、定预防措施、定期监控、检验和评估,确保现场的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十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1、按公司既有的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2、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十三、加大安全投入

  加大安全投入是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安全投入分两个层面:一是公司要确保执行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和安全认证工作必需经费,包括购买相关标准、学习资料、人员培训、观摩学习以及交通保障、制作定型安全防护用品及标识牌等;同时在承揽项目和投标活动中,应明确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以减免该费用而作为承揽工程的筹码。第二个层面就是项目部按照规定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到位。公司也将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批程序实行严格监管,如果项目部对该费用克扣或使用不到位造成项目不达标,公司将强制扣除该费用并投入项目安全防护直至达标。

  十四、建立奖罚机制

  项目达标验收是执行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按照公司规定应该通过达标验收的项目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达标验收,未通过达标验收影响企业安全认证的项目,项

  目部除承担相应损失外,另罚款50万元。对于实现创建省安全质量标准示范工程和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公司将依据规定对项目部进行奖励。

  十五、搞好宣传交流工作

  公司将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着力营造标准化工作的氛围,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组织现场观摩和学习交流活动。

  实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国家对建筑施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对此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有关各部门、分公司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合作,确保按期、按要求完成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

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方案2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31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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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方案3

  东平鑫瑞建设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东平鑫瑞建设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四月

  234

  东平鑫瑞建设有限公司

  2、在较大或重大危险源处张贴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告知牌;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在检修、施工、吊装、安拆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十、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1、在上级部门安全检查、公司自查及安全评价中提出的安全问题,公司项目部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台帐,在短时间难以整改安全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加强监控和防范,确保不发生事故,并迅速按整改措施整改到位,消除隐患。

  2、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安全技术改造工作责任制,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资金提取、使用台帐,做到计划、财务、现场工程三统一。

  十一、加强对危险源的控制

  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识别和监控。对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责任人、定预防措施、定期监控、检验和评估,确保现场的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十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1、按公司既有的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2、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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