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制度3篇 完善带薪休假制度

时间:2022-12-24 08:47:27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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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制度3篇 完善带薪休假制度

带薪休假制度1

  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根据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我公司也对此做了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4.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新疆程XXXXXX有限公司2013年6月1日

带薪休假制度2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5、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带薪休假制度3

  员工带薪休假制度

  一、为保障员工的权益,充分调节身心,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店。

  三、本制度所包含的带薪假期为: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路程假。

  四、年假

  1、入职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年假不包含休息日及国家法定假日。学员休年假需在转正工作满一年后。

  2、入职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员工,每多工作一年,可增加一天年假。

  3、入职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15天年假。

  五、婚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初婚),享有8天婚假;再婚员工,享有3天婚假。

  2、员工申请婚假(结婚登记一年内),需提前15天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至人力资源部。婚假为连续休假,一次性休完。婚假不包含休息日及国家法定假日。

  六、产假(含产前检查)

  1、孕期员工例行产检的,产检时间需提前告知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产检日(视孕周数分别给予1-2天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如非例行产检则按照病假计算。例行产检为:怀孕1-28周,每四周一次; 怀孕29-36周,每二周一次;怀孕37周以上,每周一次。

  2、女员工生育可享受128天产假,如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员工休产假前需填写《员工产假申请表》,如遇难产或多胞胎者,需在产假(128天)结束前提供相关资料并告知人力资源部。

  4、产假为连续假期,包含休息日及国家法定假日。

  5、产假期间,公司正常支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6、员工产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若一周内未准时到岗,则视为自动离职,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七、陪产假

  1、男员工配偶生产,可享受15天陪产假。

  2、陪产假为连续休假,需一次性休完,包含休息日及国家法定假日。

  3、员工申请陪产假,需提交《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至人力资源部,否则以事假处理。

  八、哺乳假

  1、女员工自生产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每天一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九、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去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3天丧假。

  2、丧假为连续休假,包含休息日及国家法定假日。

  十、路程假

  1、春节休假期间,单程500公里以上的员工(地址以身份证为准),可享受2天路程假。

  2、路程假为连续休假,不包含休息日及国家法定假日。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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